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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各国之间贫富悬殊很大,因为它们的环境条件不同,人民的素质不同,构成社会经济体制的法律、规章和风俗习惯不同。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体制比资本主义优越,但同为社会主义国家,其法律、规章和风俗习惯可能差别很大。如果社会经济系统的设计合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可以发挥得更多一些。十九世纪的社会主义思想家们,包括马克思在内,忙于批判资本主义,但也对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有所设想。虽非详细的设计,却也是颇有价值的设计思想。“联合的生产方式”是其中的一项。
一八四五——一八四六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中说:“占有只有通过联合才能得到实现”,“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应当受每一个个人支配,而财产则受所有的个人支配”。意思是物质形态的生产工具由劳动者个人使用和支配,但它们的所有权属于社会。“劳动转化为自主活动,同过去的被迫交往转化为所有个人作为真正个人参加的交往,也是相互适应的。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消灭着私有制”。意思是过去那种受奴役的劳动变成自主活动。过去的强加于个人的社会经济关系变成个人自愿参加的社会经济关系。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属于资本家,也不属于独立于个人之外的什么其他主体,而属于联合起来的个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二年,第一卷)在同一著作中还说:“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
一八四七年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说,“竞争将被这种新的社会制度消灭,而为联合所代替”。(《选集》第一卷)同一著作还提到“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而有计划地尽量利用生产力”。
一八四八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在发展进程中,当阶级差别已经消灭面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众的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意思是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体制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政府管经济,政经合一;第二阶段,联合起来的个人管经济,政经分离。(《选集》,第一卷)
一八五○年信用合作社开始在德国兴起。
一八六四年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盛赞合作运动,并把它和联合劳动挂起勾来。“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对财产的政治经济学还取得了一个更大的胜利。我们说的是合作运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手’独立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对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是不算过分的。工人们不是在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规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是能够进行的;他们证明: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具;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要解放劳动群众,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选集》,第二卷)
合作社是在平民中自发组织的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少受商人和高利贷者剥削的团体。一七六九年在苏格兰农村已有一个小合作社,中国古代的合会实际上是信用合作社。罗伯特·欧文在十九世纪提倡合作社不遗余力。他在美国创办脱离现实的理想社会,被称为空想社会主义者。不过他提倡合作社,被称为合作社之父,却不是空想。合作社运动在世界范围内有了极大的发展。
一八四四年在英国孟却斯特附近的罗契得尔有二十八位织法兰绒的工人,每人出股金一镑,创办了一个名为罗契得尔公平先锋社的合作社。它的章程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社员每人只有一个表决权,而不论有多少股份;对股息有所限制;利润按照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额的比例退还给社员;等等;为以后各国制订合作社法及章程的典范。促进了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发展。
一八六四年英格兰的五十个消费合作社共同创办批发合作社。它是合作社的合作社,每个合作社是批发合作社的一名社员。批发社直接从生产者进货,或自己设厂制造,按批发价格供应社员。它的利润不是按股份分配,而是分给向它进货的合作社。
一八六七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称未来的社会为自由人联合体。
《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章提到资本主义工厂中工人有浪费和他相异化的财产的倾向,而罗契得尔的工厂中情况完全两样。第二十三章以英国各合作工厂公布的账目为根据,得知合作工厂的利润大于平均利润,利润高的原因是由于不变资本的使用更为节约。“合作工厂提供了一个实例,证明资本家作为生产上的管理人员已经成为多余的了。”“在合作工厂中,监督劳动的对立性质消失了,因为经理由工人支付报酬,他不再代表资本而同工人相对立。”第二十六章阐述“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并说合作工厂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
一八六七年巴黎已有五、六个消费合作社,五十个生产合作社和一百多个信用合作社。
一八六八年第一国际布鲁塞尔代表大会的第三十五号文件:“代表大会认为:……国家不应当像现在这样把采石场、煤矿、金属矿和铁路交给资本主义的公司,而应当交给工人协作社,这里,要遵守的两个条件:一方面,国家要求合理地科学地经营租让事业,要求生产成本同出售价格相适应并对账目进行监督,以免协作社把这种经营变成垄断;另一方面,国家要规定协作社成员同整个社会的相互权利”(中国人民大学编译室译,《第一国际第二国际历史资料》)。从此文件可以看出,国有企业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人承包经营,而是由全体职工承包经营。职工须组成一个合作社承包经营国有企业。国家须以法律规定代表职工的合作社与全体社会之间的相互权利的义务。国家对企业的成本、价格、账目进行监督,防止垄断。
一八六九年在爱森纳赫通过的德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的第三条:“……社会民主工党在通过合作劳动消灭现今的生产方式(工资制度)的条件下,争取使每个工人获得充分的劳动收入”。(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一九六五年,65页)同年英国合作社联盟成立。
一八七一年三月十八日巴黎公社诞生。四月十六日,公社命令登记工厂主停工的工厂,拟定把这些工厂的原有工人联合成一些合作社来开工生产的计划,并拟定了把这一切合作社结成一个大联盟的计划(《选集》第二卷,330页)。公社在实践第一国际布鲁塞尔代表大会的文件。
当时有一个卢浮兵工厂的章程被遗留下来。其中规定工厂有三位领导人:公社代表、厂长和工长。他们都是职工大会选出的,如不称职,职工大会也能撤换他们。工厂有一个委员会,由代表、厂长、工长及每个工段各自选出的一名工人代表组成。委员会于每日下午五时半举行会议,以讨论次日的工作。(杭州大学外语系俄语翻译组译;《第一国际和巴黎公社文件资料上册》,三联书店,一九七八年,189页)
一八七一年五月三十日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说:“如果合作制生产不是作为一句空话或一种骗局,如果它要排除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下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那么,请问诸位先生,这不就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吗?”(《选集》第二卷,378—379页)
到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为止,社会主义和合作社两大运动的历史不可分割。事实上英语中社会主义一词于一八二七年首见于伦敦合作社创办的《合作社杂志》。随着合作社运动的发展,自由人联合体的理想逐渐具体化为自下而上的合作社联盟。这不仅是马克思一个人的意见。《法兰西内战》是马克思为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起草的宣言。在宣言后签字的为包括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内的各位委员、书记、主席。恩格斯为《法兰西内战》的一八九一年单行本写的导言说:“公社最重要的法令规定要组织大工业以及工场手工业,这种组织不但应该在每一个工厂内以工人的联合为基础,而且应该把这一切联合体结合成一个大的联盟;简言之,这种组织,正如马克思在《内战》中完全正确地指出的,归根到底必然要导致共产主义。”
现在试对以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代表的第一国际的社会经济体制的设计思想作一概述: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将被联合的生产方式就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所代替。未来的社会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它在政治生活方面有政府,“那时还会留给中央政府的为数不多然而非常重要的职能………”(《法兰西内战》。)在社会经济生活方面,有很多的各行各业的合作社。合作社是基层的自由人联合体,具有法人资格。一个人可能参加几个合作社,例如在消费合作社购买商品,在信用合作社存款,为了解决住房问题,他可能是一个住房合作社的社员。他可能参加合作医疗。如果他是工人,可能是生产合作社社员。如果他是农民,可能参加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如果他饲养奶牛,可能参加牛奶加工合作社。牛奶加工合作社实际上是一个牛奶加工厂。合作社是自由人联合体,不强制任何人参加。不过一个人不可能什么社都不参加。合作社都实行民主管理。
有些合作社经营自己的财产,另一些合作社经营社会财产。可能还有些两者都经营。政府代表社会,所以合作社在经营社会财产方面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人民代表大会可能对这些承包合同的一般事项制订法律。
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可能联合为新的合作社,被称为二级合作社。初级社是二级社的社员。初级社选举代表出席二级社的社员大会。二级社提供初级社所需服务。二级社也是法人。二级社还可再联合为三级社……,最后联合为一个全国合作社联盟。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也可作为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七章)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似可制定法律,将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股份都改成政府债券,再将原公司的财产委托职工组织的合作社经营,就完成了过渡。
我们并不认为一百二十年前古人提出的新社会设计思想可以搬到我国现在来实施。甚至不敢以为对古人的设计思想已有正确了解。这里只是记录下作者学习科学社会主义的体会,以供参考。
一八四五——一八四六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中说:“占有只有通过联合才能得到实现”,“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应当受每一个个人支配,而财产则受所有的个人支配”。意思是物质形态的生产工具由劳动者个人使用和支配,但它们的所有权属于社会。“劳动转化为自主活动,同过去的被迫交往转化为所有个人作为真正个人参加的交往,也是相互适应的。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消灭着私有制”。意思是过去那种受奴役的劳动变成自主活动。过去的强加于个人的社会经济关系变成个人自愿参加的社会经济关系。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属于资本家,也不属于独立于个人之外的什么其他主体,而属于联合起来的个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二年,第一卷)在同一著作中还说:“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
一八四七年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说,“竞争将被这种新的社会制度消灭,而为联合所代替”。(《选集》第一卷)同一著作还提到“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而有计划地尽量利用生产力”。
一八四八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在发展进程中,当阶级差别已经消灭面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众的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意思是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体制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政府管经济,政经合一;第二阶段,联合起来的个人管经济,政经分离。(《选集》,第一卷)
一八五○年信用合作社开始在德国兴起。
一八六四年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盛赞合作运动,并把它和联合劳动挂起勾来。“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对财产的政治经济学还取得了一个更大的胜利。我们说的是合作运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手’独立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对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是不算过分的。工人们不是在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规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是能够进行的;他们证明: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具;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要解放劳动群众,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选集》,第二卷)
合作社是在平民中自发组织的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少受商人和高利贷者剥削的团体。一七六九年在苏格兰农村已有一个小合作社,中国古代的合会实际上是信用合作社。罗伯特·欧文在十九世纪提倡合作社不遗余力。他在美国创办脱离现实的理想社会,被称为空想社会主义者。不过他提倡合作社,被称为合作社之父,却不是空想。合作社运动在世界范围内有了极大的发展。
一八四四年在英国孟却斯特附近的罗契得尔有二十八位织法兰绒的工人,每人出股金一镑,创办了一个名为罗契得尔公平先锋社的合作社。它的章程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社员每人只有一个表决权,而不论有多少股份;对股息有所限制;利润按照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额的比例退还给社员;等等;为以后各国制订合作社法及章程的典范。促进了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发展。
一八六四年英格兰的五十个消费合作社共同创办批发合作社。它是合作社的合作社,每个合作社是批发合作社的一名社员。批发社直接从生产者进货,或自己设厂制造,按批发价格供应社员。它的利润不是按股份分配,而是分给向它进货的合作社。
一八六七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称未来的社会为自由人联合体。
《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章提到资本主义工厂中工人有浪费和他相异化的财产的倾向,而罗契得尔的工厂中情况完全两样。第二十三章以英国各合作工厂公布的账目为根据,得知合作工厂的利润大于平均利润,利润高的原因是由于不变资本的使用更为节约。“合作工厂提供了一个实例,证明资本家作为生产上的管理人员已经成为多余的了。”“在合作工厂中,监督劳动的对立性质消失了,因为经理由工人支付报酬,他不再代表资本而同工人相对立。”第二十六章阐述“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并说合作工厂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
一八六七年巴黎已有五、六个消费合作社,五十个生产合作社和一百多个信用合作社。
一八六八年第一国际布鲁塞尔代表大会的第三十五号文件:“代表大会认为:……国家不应当像现在这样把采石场、煤矿、金属矿和铁路交给资本主义的公司,而应当交给工人协作社,这里,要遵守的两个条件:一方面,国家要求合理地科学地经营租让事业,要求生产成本同出售价格相适应并对账目进行监督,以免协作社把这种经营变成垄断;另一方面,国家要规定协作社成员同整个社会的相互权利”(中国人民大学编译室译,《第一国际第二国际历史资料》)。从此文件可以看出,国有企业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人承包经营,而是由全体职工承包经营。职工须组成一个合作社承包经营国有企业。国家须以法律规定代表职工的合作社与全体社会之间的相互权利的义务。国家对企业的成本、价格、账目进行监督,防止垄断。
一八六九年在爱森纳赫通过的德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的第三条:“……社会民主工党在通过合作劳动消灭现今的生产方式(工资制度)的条件下,争取使每个工人获得充分的劳动收入”。(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一九六五年,65页)同年英国合作社联盟成立。
一八七一年三月十八日巴黎公社诞生。四月十六日,公社命令登记工厂主停工的工厂,拟定把这些工厂的原有工人联合成一些合作社来开工生产的计划,并拟定了把这一切合作社结成一个大联盟的计划(《选集》第二卷,330页)。公社在实践第一国际布鲁塞尔代表大会的文件。
当时有一个卢浮兵工厂的章程被遗留下来。其中规定工厂有三位领导人:公社代表、厂长和工长。他们都是职工大会选出的,如不称职,职工大会也能撤换他们。工厂有一个委员会,由代表、厂长、工长及每个工段各自选出的一名工人代表组成。委员会于每日下午五时半举行会议,以讨论次日的工作。(杭州大学外语系俄语翻译组译;《第一国际和巴黎公社文件资料上册》,三联书店,一九七八年,189页)
一八七一年五月三十日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说:“如果合作制生产不是作为一句空话或一种骗局,如果它要排除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下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那么,请问诸位先生,这不就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吗?”(《选集》第二卷,378—379页)
到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为止,社会主义和合作社两大运动的历史不可分割。事实上英语中社会主义一词于一八二七年首见于伦敦合作社创办的《合作社杂志》。随着合作社运动的发展,自由人联合体的理想逐渐具体化为自下而上的合作社联盟。这不仅是马克思一个人的意见。《法兰西内战》是马克思为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起草的宣言。在宣言后签字的为包括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内的各位委员、书记、主席。恩格斯为《法兰西内战》的一八九一年单行本写的导言说:“公社最重要的法令规定要组织大工业以及工场手工业,这种组织不但应该在每一个工厂内以工人的联合为基础,而且应该把这一切联合体结合成一个大的联盟;简言之,这种组织,正如马克思在《内战》中完全正确地指出的,归根到底必然要导致共产主义。”
现在试对以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代表的第一国际的社会经济体制的设计思想作一概述: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将被联合的生产方式就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所代替。未来的社会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它在政治生活方面有政府,“那时还会留给中央政府的为数不多然而非常重要的职能………”(《法兰西内战》。)在社会经济生活方面,有很多的各行各业的合作社。合作社是基层的自由人联合体,具有法人资格。一个人可能参加几个合作社,例如在消费合作社购买商品,在信用合作社存款,为了解决住房问题,他可能是一个住房合作社的社员。他可能参加合作医疗。如果他是工人,可能是生产合作社社员。如果他是农民,可能参加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如果他饲养奶牛,可能参加牛奶加工合作社。牛奶加工合作社实际上是一个牛奶加工厂。合作社是自由人联合体,不强制任何人参加。不过一个人不可能什么社都不参加。合作社都实行民主管理。
有些合作社经营自己的财产,另一些合作社经营社会财产。可能还有些两者都经营。政府代表社会,所以合作社在经营社会财产方面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人民代表大会可能对这些承包合同的一般事项制订法律。
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可能联合为新的合作社,被称为二级合作社。初级社是二级社的社员。初级社选举代表出席二级社的社员大会。二级社提供初级社所需服务。二级社也是法人。二级社还可再联合为三级社……,最后联合为一个全国合作社联盟。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也可作为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七章)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似可制定法律,将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股份都改成政府债券,再将原公司的财产委托职工组织的合作社经营,就完成了过渡。
我们并不认为一百二十年前古人提出的新社会设计思想可以搬到我国现在来实施。甚至不敢以为对古人的设计思想已有正确了解。这里只是记录下作者学习科学社会主义的体会,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