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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导航“带错路”,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吗?
编辑同志:
10天前,我决定开车带孩子去一处风景区游玩。考虑到路情不熟,遂去一家汽车配件店购买了一款汽车导航仪,并要求店员帮助设置好了行车路线。不料,途中因导航仪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原本设置好的“最近路线”模式出错,虽最终到达了景点,但却绕了个大弯并白白多出两天车程。事后,我曾要求汽车配件店更换导航仪并赔偿损失,但被其拒绝,理由是导航仪并非其所生产,我只能找生产商更换或索赔。请问:该汽车配件店的说法成立吗?
读者 廖兰惠
廖兰惠读者:
汽车配件店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你向汽车配件店购买汽车导航仪,并已支付对应价款,彼此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而导航仪让你绕了个大弯并白白多出两天车程的结果表明,你并没有实现应有目的,即汽车配件店所售导航仪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对此情形处理,该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指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你有权要求汽车配件店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并赔偿损失。另一方面,从消费角度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正因为导航仪存在的质量问题已经造成你不必要的损失,决定了汽车配件店难辞其咎。更何况该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同样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即汽车配件店无权以导航仪并非其所生产而推卸责任,只能在承担相应责任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向生产商追偿。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
借春节相亲,顺手“捎走”女友首饰是否属于盗窃?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在外打工多年的大龄“剩女”,春节回家后,在家人多次催促下,我于正月初五即情人节那天,参加了一家婚介公司推出的“春节相亲”活动。期间,我与同样前来相亲的徐某进行一对一的交流,因见徐某谈吐不凡、举止优雅,我逐渐放松了警惕。不曾想,徐某却趁我上厕所之机,“捎走”我放在手提包中价值3万余元的白金首饰。等我发现后,打电话要求徐某归还首饰,徐某却坚决不还,理由是反正结婚后都是一家人,现在只是“借点”东西用用并不为过。请问:徐桌的行为是否犯罪?
读者 萧晓燕
萧晓燕读者:
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盗窃罪。
一方面,相亲对象之间的盗窃并不能免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问题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也指出:“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却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即是说,可以对盗窃行为人免责的前提,只限于“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中指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虽然你与徐某属于相亲对象,但并不等于双方的财产已经共有、其“捎走”是“自己家里的财物”,更不等于彼此之间已经具备上述对应的身份关系。另一方面,徐某已经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徐某的行为已经与之吻合:未经你许可即非法占有属于你的白金首饰;趁你上厕所之机,悄悄将你的白金首饰,所采用的是不会被你当场发觉的方法,即“秘密窃取”;涉案金额达3万余元,已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的“数额特别巨大”。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问题汽车烦心,我想退换可以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工薪族,三年前大学毕业和我爱人成婚。我和爱人老家都在农村,父母亲都是农民。家里无钱支援,我们参加工作时间短,手头又无太多积蓄。为了省钱,在郊区买的小产权房,在市郊安的家。住处离上班的工厂很远,起早贪晚来回挤公交车要小半天。特别是我爱人怀孕后。挤车更加困难。为了解决交通问题,我东借西凑交了首付款,用汽车作抵押贷款买了一台某品牌新款轿车,可使用14个月后,在正常行驶中该车突然自动熄火。就再也发动不着了。4S店说是仪表总成坏了可以给修,可我对该车失去了信心,不想修,想退换。不知是否可以?
读者 颜百喜
百喜读者:
你对爱车失去信心,想退换,要看是否符合要求。
目前我国的汽车制造、销售量很大,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第五章专门对家用汽车的“三包责任”作出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能否退换首先要看是否在质保期内。第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其次,要看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第二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此外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 王景龙
(责编:米诺)
编辑同志:
10天前,我决定开车带孩子去一处风景区游玩。考虑到路情不熟,遂去一家汽车配件店购买了一款汽车导航仪,并要求店员帮助设置好了行车路线。不料,途中因导航仪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原本设置好的“最近路线”模式出错,虽最终到达了景点,但却绕了个大弯并白白多出两天车程。事后,我曾要求汽车配件店更换导航仪并赔偿损失,但被其拒绝,理由是导航仪并非其所生产,我只能找生产商更换或索赔。请问:该汽车配件店的说法成立吗?
读者 廖兰惠
廖兰惠读者:
汽车配件店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你向汽车配件店购买汽车导航仪,并已支付对应价款,彼此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而导航仪让你绕了个大弯并白白多出两天车程的结果表明,你并没有实现应有目的,即汽车配件店所售导航仪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对此情形处理,该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指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你有权要求汽车配件店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并赔偿损失。另一方面,从消费角度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正因为导航仪存在的质量问题已经造成你不必要的损失,决定了汽车配件店难辞其咎。更何况该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同样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即汽车配件店无权以导航仪并非其所生产而推卸责任,只能在承担相应责任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向生产商追偿。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
借春节相亲,顺手“捎走”女友首饰是否属于盗窃?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在外打工多年的大龄“剩女”,春节回家后,在家人多次催促下,我于正月初五即情人节那天,参加了一家婚介公司推出的“春节相亲”活动。期间,我与同样前来相亲的徐某进行一对一的交流,因见徐某谈吐不凡、举止优雅,我逐渐放松了警惕。不曾想,徐某却趁我上厕所之机,“捎走”我放在手提包中价值3万余元的白金首饰。等我发现后,打电话要求徐某归还首饰,徐某却坚决不还,理由是反正结婚后都是一家人,现在只是“借点”东西用用并不为过。请问:徐桌的行为是否犯罪?
读者 萧晓燕
萧晓燕读者:
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盗窃罪。
一方面,相亲对象之间的盗窃并不能免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问题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也指出:“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却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即是说,可以对盗窃行为人免责的前提,只限于“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中指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虽然你与徐某属于相亲对象,但并不等于双方的财产已经共有、其“捎走”是“自己家里的财物”,更不等于彼此之间已经具备上述对应的身份关系。另一方面,徐某已经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徐某的行为已经与之吻合:未经你许可即非法占有属于你的白金首饰;趁你上厕所之机,悄悄将你的白金首饰,所采用的是不会被你当场发觉的方法,即“秘密窃取”;涉案金额达3万余元,已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的“数额特别巨大”。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问题汽车烦心,我想退换可以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工薪族,三年前大学毕业和我爱人成婚。我和爱人老家都在农村,父母亲都是农民。家里无钱支援,我们参加工作时间短,手头又无太多积蓄。为了省钱,在郊区买的小产权房,在市郊安的家。住处离上班的工厂很远,起早贪晚来回挤公交车要小半天。特别是我爱人怀孕后。挤车更加困难。为了解决交通问题,我东借西凑交了首付款,用汽车作抵押贷款买了一台某品牌新款轿车,可使用14个月后,在正常行驶中该车突然自动熄火。就再也发动不着了。4S店说是仪表总成坏了可以给修,可我对该车失去了信心,不想修,想退换。不知是否可以?
读者 颜百喜
百喜读者:
你对爱车失去信心,想退换,要看是否符合要求。
目前我国的汽车制造、销售量很大,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第五章专门对家用汽车的“三包责任”作出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能否退换首先要看是否在质保期内。第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其次,要看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第二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此外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 王景龙
(责编:米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