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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提出于政府的十七大报告,随着我国经济得以充分的发展,我国的事业单位需要做出彻底的改革才能适应未来经济的发展需求。在事业单位的改革中,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改革是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推进中原有的法人制度暴露出的改革问题,归根结底可以判定为法律问题。盈利性事业单位的改革既要坚持改革政策指导,又要坚持法律的指导和规范,才能真正做到彻底清晰解决盈利性事业单位的改制问题,最终顺利推进营利性事业单位的顺利改革。
关键词:营利性;事业单位;改革转制;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70-02
关于营利性事业单位的定义是指由国家发起的,通过登记事业法人的方式、依靠事业编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经营利润的单位。所谓的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是指将目前能够从事服务市场化、产品经营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营利事业单位改成企业。做好营利性事业单位的改革是目前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以及营利性事业单位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营利性事业单位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需要相关的管理部门在改革过程中不断的解决各种相关的问题,本文针对营利性事业单位改革展开法律问题思考,希望给改革工作带来一定的启示。
一、法治是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改革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为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提供保障和支持
法制法规建设是营利性事业单位改革之前必须做好的基础工作,只有完善的法制和法规才能为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提供法律保证和支持,在转企后的单位管理中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已经出台的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的法律和法规有很多,目前在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的法律文件目前常用的包括《事业机构资产清算与管理办法》、《事业机构人员和预算编制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法通则》等,针对事业单位转企后的运营和管理给出了相关的约束和规定,具体包括业务活动范围、企业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立等方面的事项。以上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营利性事业单位的运转过程中给予各方面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但是在具体的改革当中职能变迁是营利性事业单位的改革关键点,其中转企后的企业不能再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单位的运转和管理,因此事业单位的转制改革需要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和法规保障基础上,同时要兼顾国家企业改制政策以及政府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当法律出现缺失后会对事业单位的转企后续管理带来一定的隐患和管理难度,例如人员的流动、过剩人员的安置问题、人员社会保障的衔接以及对于转制后的企业无法可依的管理困境,这些都是法律需要为事业单位转企做足的思考和准备。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的必要措施
与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相比,营利性事业单位的改革相对落后,在传统的事业单位管理中,事业单位虽然也坚持法人制,长期以来一直也坚持独立法人但是在营利性的事业单位运行中几乎与国家的行政机关组织运行方式相同,比如国家的行政机关有内设机构、固定的认识制度安排及单位职能受行政级别的限制。我国的事业单位在服务管理上应该从客观上遵循国家的调控,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营利性事业单位在转企的改革中缺少宏观的指导规范和综合性研究法律条款,这样在营利性事业单位的转企过程中便会遇到一定的阻碍,使得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效率被大大的降低。
(三)法律保护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后的员工权益
在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改革过程中,关于人员的安置和调配是所有改革问题中最引人关注的问題。一直以来,我国的营利性事业单位人员始终处于社会保障齐全、福利待遇好、工资稳定、就业稳定的状态,其事业单位的整体待遇比照公务员待遇相差无几。改革以后事业单位转制成企业,大部分的人员就业不再处于高度稳定状态,所聘人员的各项待遇也逐渐向企业趋近。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在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后很多人员将面临裁员问题,这些人员能否得到妥善安置是目前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所遇到的最大阻碍和困难。
(四)法律对国有资产在事业单位的改制中提供保护
只有不断加强监管才能保证营利性事业单位顺利完成转制改革,由于事业单位拥有巨额资产并且建国以后历史形成的问题比较复杂,目前由于我国制度环境欠佳、又缺少规范的和政策性的事业单位改革法律做支持,同时又没有成功的改革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只有利用法律加强监管才能坚决避免在事业单位的改制过程中借单位的幌子钻国家财产的空子,发生侵吞国有资产、中饱私囊等犯罪行为。例如,很多营利性事业单位都存在共有资产不入账记录,却被个人占用,当占用共有资产的人员发生职务升迁以及人员调动时就发生了物随人走,不归还公物,侵占了共有财产。另外还有很多事业单位资产产权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个别违法人员趁改革的契机私自对国有资产进行了作价处理,或者随意出借、出租赚取非法利益和人情。还有的事业单位不能妥善保管国有资产,致使国有资产发生被盗、损坏以及丢失的现象。以上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不恰当管理不但会引发员工的滋事和不满,还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因此需要法律为营利性事业单位改制中,对国有资产提供保护。
二、加强法治在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改革中的建设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建设
要想积极顺利推进营利性事业单位改革,首先要建立完善的营利性事业单位组织管理法律条例,只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法律条例才能为事业单位的改制提供规范的改革措施。建立明确的事业单位组织管理法需要明确营利性事业单位的中止情境、变更、设立、内部机构设置、权利义务、宗旨、内涵等相关内容,在设置事业单位改革组织管理法的过程中还需要对事业单位民主决策管理制、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以及事业单位登记制度等。另外建立完善的事业单位改革运行法,利用法律赋予的规范行为来推进改革事项更有利于事业单位法律责任的明确和权利义务的设定。通过对重点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功能的监管,逐步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事务管理、职工合法权益等给予相应的保障。
(二)尊重法律在营利性事业单位转制中的平等原则应用
为了顺利推进营利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进程,给予转企后的新单位适当政策倾斜可以着重考虑,例如对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单位转企后在税收上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半或者其他优惠政策,也可以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应政策给予技术转让收入营业税减免的支持。也可以在统计财政部门为转企的事业单位申请一次性的基金支持等。但是以上行为均需要以相应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坚持法律公平的原则,坚决杜绝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改革出现差距过大的不公平现象发生,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三)尊重法律的价值取向保证营利性事业单位的转企
在营利性事业单位的转企和改制中,法律依然要坚持维护人民的权利、关注民生、以人为本,坚决杜绝事业单位改革以牺牲广大职工利益为代价。
(四)遵循法律程序是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的必经之路
第一,严格完成可行性认证,严格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预测进行审批和审核,加强相应部门的监管;第二,彻底完成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和清算,具体可以招标第三方负责事业单位的资产清算,并形成有效方案上报改革管理部门;第三,确定改革形式,兼具杜绝一刀切改革模式的推进。第四,涉及转让的项目要进行公开的宣传,广泛的宣传让社会更多力量进行参与,保证改革的公平。
三、结语
总之,营利性事业单位改革法律制度和条例建设应该先行,只有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组织法、运行法等相关法律,才能为改革的推进提供各方面的保障和依据,最终保证改革获得理想的成果。
[参考文献]
[1]肖光坤.对营利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法律思考[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8(11):11-12.
[2]杨芳.营利性事业单位改革研究[D].郑州大学,2007.
[3]杨芳.我国营利性事业单位改革的若干思考[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01):53-54.
[4]毕敏.论军工事业单位转企后的法律人格[D].上海交通大学,2014.
关键词:营利性;事业单位;改革转制;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70-02
关于营利性事业单位的定义是指由国家发起的,通过登记事业法人的方式、依靠事业编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经营利润的单位。所谓的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是指将目前能够从事服务市场化、产品经营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营利事业单位改成企业。做好营利性事业单位的改革是目前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以及营利性事业单位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营利性事业单位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需要相关的管理部门在改革过程中不断的解决各种相关的问题,本文针对营利性事业单位改革展开法律问题思考,希望给改革工作带来一定的启示。
一、法治是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改革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为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提供保障和支持
法制法规建设是营利性事业单位改革之前必须做好的基础工作,只有完善的法制和法规才能为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提供法律保证和支持,在转企后的单位管理中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已经出台的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的法律和法规有很多,目前在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的法律文件目前常用的包括《事业机构资产清算与管理办法》、《事业机构人员和预算编制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法通则》等,针对事业单位转企后的运营和管理给出了相关的约束和规定,具体包括业务活动范围、企业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立等方面的事项。以上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营利性事业单位的运转过程中给予各方面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但是在具体的改革当中职能变迁是营利性事业单位的改革关键点,其中转企后的企业不能再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单位的运转和管理,因此事业单位的转制改革需要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和法规保障基础上,同时要兼顾国家企业改制政策以及政府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当法律出现缺失后会对事业单位的转企后续管理带来一定的隐患和管理难度,例如人员的流动、过剩人员的安置问题、人员社会保障的衔接以及对于转制后的企业无法可依的管理困境,这些都是法律需要为事业单位转企做足的思考和准备。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的必要措施
与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相比,营利性事业单位的改革相对落后,在传统的事业单位管理中,事业单位虽然也坚持法人制,长期以来一直也坚持独立法人但是在营利性的事业单位运行中几乎与国家的行政机关组织运行方式相同,比如国家的行政机关有内设机构、固定的认识制度安排及单位职能受行政级别的限制。我国的事业单位在服务管理上应该从客观上遵循国家的调控,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营利性事业单位在转企的改革中缺少宏观的指导规范和综合性研究法律条款,这样在营利性事业单位的转企过程中便会遇到一定的阻碍,使得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效率被大大的降低。
(三)法律保护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后的员工权益
在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改革过程中,关于人员的安置和调配是所有改革问题中最引人关注的问題。一直以来,我国的营利性事业单位人员始终处于社会保障齐全、福利待遇好、工资稳定、就业稳定的状态,其事业单位的整体待遇比照公务员待遇相差无几。改革以后事业单位转制成企业,大部分的人员就业不再处于高度稳定状态,所聘人员的各项待遇也逐渐向企业趋近。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在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后很多人员将面临裁员问题,这些人员能否得到妥善安置是目前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所遇到的最大阻碍和困难。
(四)法律对国有资产在事业单位的改制中提供保护
只有不断加强监管才能保证营利性事业单位顺利完成转制改革,由于事业单位拥有巨额资产并且建国以后历史形成的问题比较复杂,目前由于我国制度环境欠佳、又缺少规范的和政策性的事业单位改革法律做支持,同时又没有成功的改革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只有利用法律加强监管才能坚决避免在事业单位的改制过程中借单位的幌子钻国家财产的空子,发生侵吞国有资产、中饱私囊等犯罪行为。例如,很多营利性事业单位都存在共有资产不入账记录,却被个人占用,当占用共有资产的人员发生职务升迁以及人员调动时就发生了物随人走,不归还公物,侵占了共有财产。另外还有很多事业单位资产产权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个别违法人员趁改革的契机私自对国有资产进行了作价处理,或者随意出借、出租赚取非法利益和人情。还有的事业单位不能妥善保管国有资产,致使国有资产发生被盗、损坏以及丢失的现象。以上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不恰当管理不但会引发员工的滋事和不满,还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因此需要法律为营利性事业单位改制中,对国有资产提供保护。
二、加强法治在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改革中的建设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建设
要想积极顺利推进营利性事业单位改革,首先要建立完善的营利性事业单位组织管理法律条例,只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法律条例才能为事业单位的改制提供规范的改革措施。建立明确的事业单位组织管理法需要明确营利性事业单位的中止情境、变更、设立、内部机构设置、权利义务、宗旨、内涵等相关内容,在设置事业单位改革组织管理法的过程中还需要对事业单位民主决策管理制、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以及事业单位登记制度等。另外建立完善的事业单位改革运行法,利用法律赋予的规范行为来推进改革事项更有利于事业单位法律责任的明确和权利义务的设定。通过对重点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功能的监管,逐步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事务管理、职工合法权益等给予相应的保障。
(二)尊重法律在营利性事业单位转制中的平等原则应用
为了顺利推进营利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进程,给予转企后的新单位适当政策倾斜可以着重考虑,例如对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单位转企后在税收上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半或者其他优惠政策,也可以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应政策给予技术转让收入营业税减免的支持。也可以在统计财政部门为转企的事业单位申请一次性的基金支持等。但是以上行为均需要以相应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坚持法律公平的原则,坚决杜绝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改革出现差距过大的不公平现象发生,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三)尊重法律的价值取向保证营利性事业单位的转企
在营利性事业单位的转企和改制中,法律依然要坚持维护人民的权利、关注民生、以人为本,坚决杜绝事业单位改革以牺牲广大职工利益为代价。
(四)遵循法律程序是营利性事业单位转企的必经之路
第一,严格完成可行性认证,严格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预测进行审批和审核,加强相应部门的监管;第二,彻底完成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和清算,具体可以招标第三方负责事业单位的资产清算,并形成有效方案上报改革管理部门;第三,确定改革形式,兼具杜绝一刀切改革模式的推进。第四,涉及转让的项目要进行公开的宣传,广泛的宣传让社会更多力量进行参与,保证改革的公平。
三、结语
总之,营利性事业单位改革法律制度和条例建设应该先行,只有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组织法、运行法等相关法律,才能为改革的推进提供各方面的保障和依据,最终保证改革获得理想的成果。
[参考文献]
[1]肖光坤.对营利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法律思考[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8(11):11-12.
[2]杨芳.营利性事业单位改革研究[D].郑州大学,2007.
[3]杨芳.我国营利性事业单位改革的若干思考[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01):53-54.
[4]毕敏.论军工事业单位转企后的法律人格[D].上海交通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