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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十三检”会议)的报告中强调,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他说,要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切实把功夫下在监督上,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同时,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还浓墨重彩地提出,在实现发展目标的道路上,必须更加注重把握“六个有机统一”,这一论断是对近年来检察工作的科学总结,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了检察工作中一系列重大关系,概括了检察机关推动科学发展的基本途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要求。
“坚持贯彻检察工作总要求,实现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有机统一”, “三个强化”的总体要求深刻把握了检察工作发展的基本规律,是推进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的“三驾马车”。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二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此得出,我国将检察权原则上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检察人员最根本的宪政职责应是强调对法律的一种强势监督,据此对检察权进行配置的其他职权,例如公诉权、自侦权,也都是对这种根本职责的派生。检察机关依法承载的法律监督职能在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作为基层检察院我们处在执法办案第一线,服务群众的最前沿,必须切实将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和强化队伍建设有机统一起来,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促进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
检察机关的地位和职责赋予其法律监督职能具有国家性、专门性、规范性、程序性、强制性等特点,这些特点表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独特的性质,是其他形式的监督不能替代的,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如此,但我们也应同时看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首先,我国对法律实施的监督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外,还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民主党派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以及其他形式的监督,这些监督形式互相促进、互相补充,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制度设计上基本属于程序性监督,即主要是依法启动程序或作出程序性的决定来发挥监督作用,它不具有实体性的行政处分权或司法裁决权,必须接受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裁决,而这些裁决本身就构成了对法律监督权的监督和制约。
其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缺乏前瞻性和主动性,缺乏了解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机制和渠道,监督手段较弱,难以保证监督的效力。如检察机关虽有立案监督权,但由于无法了解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情况,导致立案监督产生滞后性,难以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现象实施有效的监督;在侦查活动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中,同样由于检察机关因掌握具体执法情况滞后等原因,不能及时对侦查中的违法行为以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刑诉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方式履行监督职责,而且这种意见的监督效力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刚性措施,监督意见往往得不到有效落实,影响了监督的效力。
再次,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基本上是一种建议和启动程序权。对诉讼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监督意见,往往通过要求启动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建议有关机关纠正违法,这种监督方式并不具有終局性或实体处理的效力。诉讼中的违法情况是否得以纠正,最终还是要由其他有关机关决定。特别是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不仅需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也需要有关机关认真接受监督,自觉纠正违法现象。否则,可能导致监督流于形式,难以实现法律监督的最终目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力,就会大打折扣,甚至起不了多大作用。
“坚持以强化法律监督为立身之本,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坚持以强化自身监督为发展之基,严以律己,切实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保证,做到坚定理想信念、提高能力素质、锤炼品德意志、矢志奋斗拼搏、确保公正廉洁”。“十三检”报告中的这一精神,为我们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法律监督、自身监督、队伍建设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将三者有机统一到服务检察大局中来指明了方向。
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应强化法律监督观念,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供正确导向。观念引导行为,有什么样的观念就有什么样的执法行为。强化法律监督观念是由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要求决定的,是由检察改革和检察创新的需要决定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必须强化自身的法律监督观念,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规范监督,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更加充分和有效地发挥。当前,检察改革和检察创新工作正在逐步深入,在改革中也难免出现一些有违检察工作性质和检察工作发展规律的现象发生,只有牢固树立法律监督观念,才能保证检察改革和检察创新工作沿着正确的发展方向进行,并向更深层次发展,避免少走弯路,少犯错误。可以说,改革越深入,越需要深层次检察理念的指引,因此,曹建明检察长“六个有机统一”的提出,将正确引领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入检察改革和检察创新,这也是与时俱进的改革精神的要求。
另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应提高执法素质,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执法素质问题其实质是人的素质问题,因此,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是解决检察机关执法素质的有效途径,这也是法治的需要、人民的期望,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关键。“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检察人员应树立的执法观,要求将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规定贯彻落实到每一次执法过程,将公平正文融会贯通于每一个具体案件,既要重视打击犯罪,又要注意保障人权;既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要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既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要提高检察人员的执法素质,养成良好的法律素养是能否公正执法的重要保证,提高业务技能是解决公正执法的客观需要。
同时基层检察机关应完善管理机制,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供制度保证。由于法律监督职能的多样性,法律监督内容的原则性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散性使得检察人员在履行具体职责的时候,对其职责内容很难全面把握。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办案流程管理规范,可以通过外在制度促进检察人员内在素质的提高,也可以为每一名检察人员的素质展现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依据。建立规范完善的检察管理机制对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确保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持续稳定开展、巩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成果的制度保证,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现实选择,是检察机关构建质量评价机制的基础,同时也可以为检察机关实现公平正义提供客观标准。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泰宁 354400
“坚持贯彻检察工作总要求,实现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有机统一”, “三个强化”的总体要求深刻把握了检察工作发展的基本规律,是推进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的“三驾马车”。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二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此得出,我国将检察权原则上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检察人员最根本的宪政职责应是强调对法律的一种强势监督,据此对检察权进行配置的其他职权,例如公诉权、自侦权,也都是对这种根本职责的派生。检察机关依法承载的法律监督职能在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作为基层检察院我们处在执法办案第一线,服务群众的最前沿,必须切实将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和强化队伍建设有机统一起来,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促进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
检察机关的地位和职责赋予其法律监督职能具有国家性、专门性、规范性、程序性、强制性等特点,这些特点表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独特的性质,是其他形式的监督不能替代的,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如此,但我们也应同时看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首先,我国对法律实施的监督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外,还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民主党派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以及其他形式的监督,这些监督形式互相促进、互相补充,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制度设计上基本属于程序性监督,即主要是依法启动程序或作出程序性的决定来发挥监督作用,它不具有实体性的行政处分权或司法裁决权,必须接受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裁决,而这些裁决本身就构成了对法律监督权的监督和制约。
其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缺乏前瞻性和主动性,缺乏了解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机制和渠道,监督手段较弱,难以保证监督的效力。如检察机关虽有立案监督权,但由于无法了解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情况,导致立案监督产生滞后性,难以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现象实施有效的监督;在侦查活动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中,同样由于检察机关因掌握具体执法情况滞后等原因,不能及时对侦查中的违法行为以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刑诉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方式履行监督职责,而且这种意见的监督效力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刚性措施,监督意见往往得不到有效落实,影响了监督的效力。
再次,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基本上是一种建议和启动程序权。对诉讼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监督意见,往往通过要求启动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建议有关机关纠正违法,这种监督方式并不具有終局性或实体处理的效力。诉讼中的违法情况是否得以纠正,最终还是要由其他有关机关决定。特别是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不仅需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也需要有关机关认真接受监督,自觉纠正违法现象。否则,可能导致监督流于形式,难以实现法律监督的最终目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力,就会大打折扣,甚至起不了多大作用。
“坚持以强化法律监督为立身之本,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坚持以强化自身监督为发展之基,严以律己,切实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保证,做到坚定理想信念、提高能力素质、锤炼品德意志、矢志奋斗拼搏、确保公正廉洁”。“十三检”报告中的这一精神,为我们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法律监督、自身监督、队伍建设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将三者有机统一到服务检察大局中来指明了方向。
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应强化法律监督观念,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供正确导向。观念引导行为,有什么样的观念就有什么样的执法行为。强化法律监督观念是由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要求决定的,是由检察改革和检察创新的需要决定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必须强化自身的法律监督观念,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规范监督,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更加充分和有效地发挥。当前,检察改革和检察创新工作正在逐步深入,在改革中也难免出现一些有违检察工作性质和检察工作发展规律的现象发生,只有牢固树立法律监督观念,才能保证检察改革和检察创新工作沿着正确的发展方向进行,并向更深层次发展,避免少走弯路,少犯错误。可以说,改革越深入,越需要深层次检察理念的指引,因此,曹建明检察长“六个有机统一”的提出,将正确引领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入检察改革和检察创新,这也是与时俱进的改革精神的要求。
另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应提高执法素质,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执法素质问题其实质是人的素质问题,因此,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是解决检察机关执法素质的有效途径,这也是法治的需要、人民的期望,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关键。“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检察人员应树立的执法观,要求将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规定贯彻落实到每一次执法过程,将公平正文融会贯通于每一个具体案件,既要重视打击犯罪,又要注意保障人权;既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要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既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要提高检察人员的执法素质,养成良好的法律素养是能否公正执法的重要保证,提高业务技能是解决公正执法的客观需要。
同时基层检察机关应完善管理机制,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供制度保证。由于法律监督职能的多样性,法律监督内容的原则性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散性使得检察人员在履行具体职责的时候,对其职责内容很难全面把握。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办案流程管理规范,可以通过外在制度促进检察人员内在素质的提高,也可以为每一名检察人员的素质展现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依据。建立规范完善的检察管理机制对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确保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持续稳定开展、巩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成果的制度保证,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现实选择,是检察机关构建质量评价机制的基础,同时也可以为检察机关实现公平正义提供客观标准。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泰宁 35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