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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诟病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周期长,裁审衔接不到位,主张废除先裁后审重新确立新制度。本文从先裁后审的立法理念和理念法制化过程中的制度构造角度出发,阐述了理念的合理性和制度构造的缺陷性,主张维持现有"仲裁前置、一裁两审"制度,通过改善仲裁质量、提高仲裁权威以及重新定位法院功能、限制诉讼初始化来推动先裁后审制度的有效施行,即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强化劳动仲裁员专业素质、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健全劳动仲裁监督机制以及明确定位裁审关系、重构裁审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