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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在处理金融诈骗案件时,多倾向于作为经济纠纷处理.由于经济制裁手段的滞后性及缓和性,结果往往是赢了官司却无法挽回损失.但如果从刑法的角度来防范和调控金融诈骗案件,就可能会收到较为理想的效果.但金融诈骗罪的成立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其主观要件.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该根据客观情况以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