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这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被害者家人的损失谁来赔,怎么赔?
●被害人家属如何打这场国际官司?
4月8日,由黑龙江来北京旅游的崔老太太在慕田峪长城游览时,在陡坡处被一名下行的加拿大女游客撞倒身亡。怀柔分局认定事故属于意外、不予刑事立案,公安机关民事赔偿调解失败后。4月13日,受害人崔老太太的家人对外藉游客提起了民事诉讼,申请限制肇事人出境,法院已经立案。
对此,我们不禁想问:外国女游客在中国违法,在中国法律面前是否和中国人一样“人人平等”?崔老太太家人的损失谁来赔?怎么赔?这个事件中引发了哪些以往比较隐蔽却又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被害人家属如何打这场国际官司?
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警方初步认定此事为意外事件。但崔老太太的儿子提出异议,他认为加拿大女子在景区快速奔跑,撞倒老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家属认为,事发地是监控盲区,现场除当事双方外,也未能找到其他目击者,警方仅通过口供便认定系意外事件,存在不妥之处。
资深刑事诉讼律师、尚公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台伙人陈海阳认为:“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本案之中有个‘约60度的陡坡’,有‘一脚踏空’的可能,有可能是属于意外事件;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比如说本案中的外籍女子在景区故意冲撞、快速奔跑等而造成这样一个后果。简而言之,判定是刑事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民事上的意外事件致人死亡,要看主观上是否具有较大的过失性行为和主观故意的程度。本案中,怀柔分局发出了《不予刑事立案》的通知,证明警方认为这个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
跨国民事判决为何有可能成为“法律白条”
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伤害已经造成,如何通过寻求赔偿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又是事件发生后的—件大事。如果崔老太太的家属走民事诉讼程序,能解决哪些问题?有可能面临哪些困境呢?
陈海阳律师表示:“刑事不立案并不一定意味着我国不能限制该外籍女子出境。第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视情况进行行政拘留。第二,死者的家属可以就赔偿等问题尽快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外国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
陈海阳同时指出:“我国同加拿大只有刑事而无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该事件的起诉、应诉和执行都将困难重重。由于司法主权限制,我国法院无权到加拿大直接执行判决,必须先向加拿大法院申请对我国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承认。如果列方拒绝承认,在国内的判决就成了法律白条,无法执行。”
财经媒体人韩澄宇认为:“我国同许多国家签订了刑事的司法协助条约,像美国、加拿大、西班牙、葡萄牙、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泰国等27个国家都跟我们有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但民事司法协助协议确实较少,所以一旦出现同题,走民事诉讼程序,就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甚至会沦为法律白条。所以出现这种问题,司法机关出面调解或者双方和解往往是最明智的解决方案。当然,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滞后也是我国司法改革实践中需要完善的薄弱环节,法律的尊严不仅在于白纸黑字,还在于它的执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如何赔偿?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除了被害人家属向肇事的外籍游客主张权利、要求赔偿外,其实作为景区里正常游览的游客,还有其他渠道和途径分散风险和损失。这可能是有些游客在事发后并没有全盘考虑到的。以这个案件为例,事发后,北京市慕田峪长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安保监控部的经理表示,“虽然崔老太太年满70岁了,在进入景区时享受了免票待遇,但她作为景区里的游客,仍享受保险,所以景区现在已经告知了保险公司,具体的理赔事宜交由保险公司处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文化教育和旅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川律师解释说,慕田峪长城方面所说的保险指的是公众责任险。我国的新《旅游法》规定,“凡是利用公共场所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都要依法缴纳公众责任险”。这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即经营单,立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失误造成了公众的损失,先由公众服务的提供者赔偿给游客,然后保险公司根据赔偿情况,再对经营者进行赔付。但前提是经营方存在过错,在公共服务提供方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赔的。但是目前新《旅游法》的相关内容还没有具体的实施条例,所以缺乏足够的强制力,企业只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色自觉自发购买强制保险,而慕田峪长城景区购买了这个公共责任险,也分散了自己的经营风险,保障了游客的利益。
李川律师提醒,为了转移和分散旅游风险,游客在出行前要注意购买和确保有三种保险:1.旅行社责任险,由旅行社缴费,这是旅行社的义务。在旅行社有过错时,责任保险公司才会实施赔偿;2.旅游意外险,游客根据自己的需求以及项目的风险程度,自行缴费以减少出行风险;3.高风险投保,比如游客参加滑雪或水上运动这样的高风险项目,要购买高风险的意外险。只有买了这些保险,当风险出现的时候,才能及时转移风险,使自己得到相应的赔付。
另外,在本案中,作为景区的管理者、经营者自身是否有服务和管理的瑕疵,也有可能决定是否成为被害人家属的诉讼对象。
《警法时空》姚博 陈文整理
●被害者家人的损失谁来赔,怎么赔?
●被害人家属如何打这场国际官司?
4月8日,由黑龙江来北京旅游的崔老太太在慕田峪长城游览时,在陡坡处被一名下行的加拿大女游客撞倒身亡。怀柔分局认定事故属于意外、不予刑事立案,公安机关民事赔偿调解失败后。4月13日,受害人崔老太太的家人对外藉游客提起了民事诉讼,申请限制肇事人出境,法院已经立案。
对此,我们不禁想问:外国女游客在中国违法,在中国法律面前是否和中国人一样“人人平等”?崔老太太家人的损失谁来赔?怎么赔?这个事件中引发了哪些以往比较隐蔽却又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被害人家属如何打这场国际官司?
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警方初步认定此事为意外事件。但崔老太太的儿子提出异议,他认为加拿大女子在景区快速奔跑,撞倒老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家属认为,事发地是监控盲区,现场除当事双方外,也未能找到其他目击者,警方仅通过口供便认定系意外事件,存在不妥之处。
资深刑事诉讼律师、尚公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台伙人陈海阳认为:“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本案之中有个‘约60度的陡坡’,有‘一脚踏空’的可能,有可能是属于意外事件;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比如说本案中的外籍女子在景区故意冲撞、快速奔跑等而造成这样一个后果。简而言之,判定是刑事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民事上的意外事件致人死亡,要看主观上是否具有较大的过失性行为和主观故意的程度。本案中,怀柔分局发出了《不予刑事立案》的通知,证明警方认为这个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
跨国民事判决为何有可能成为“法律白条”
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伤害已经造成,如何通过寻求赔偿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又是事件发生后的—件大事。如果崔老太太的家属走民事诉讼程序,能解决哪些问题?有可能面临哪些困境呢?
陈海阳律师表示:“刑事不立案并不一定意味着我国不能限制该外籍女子出境。第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视情况进行行政拘留。第二,死者的家属可以就赔偿等问题尽快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外国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
陈海阳同时指出:“我国同加拿大只有刑事而无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该事件的起诉、应诉和执行都将困难重重。由于司法主权限制,我国法院无权到加拿大直接执行判决,必须先向加拿大法院申请对我国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承认。如果列方拒绝承认,在国内的判决就成了法律白条,无法执行。”
财经媒体人韩澄宇认为:“我国同许多国家签订了刑事的司法协助条约,像美国、加拿大、西班牙、葡萄牙、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泰国等27个国家都跟我们有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但民事司法协助协议确实较少,所以一旦出现同题,走民事诉讼程序,就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甚至会沦为法律白条。所以出现这种问题,司法机关出面调解或者双方和解往往是最明智的解决方案。当然,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滞后也是我国司法改革实践中需要完善的薄弱环节,法律的尊严不仅在于白纸黑字,还在于它的执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如何赔偿?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除了被害人家属向肇事的外籍游客主张权利、要求赔偿外,其实作为景区里正常游览的游客,还有其他渠道和途径分散风险和损失。这可能是有些游客在事发后并没有全盘考虑到的。以这个案件为例,事发后,北京市慕田峪长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安保监控部的经理表示,“虽然崔老太太年满70岁了,在进入景区时享受了免票待遇,但她作为景区里的游客,仍享受保险,所以景区现在已经告知了保险公司,具体的理赔事宜交由保险公司处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文化教育和旅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川律师解释说,慕田峪长城方面所说的保险指的是公众责任险。我国的新《旅游法》规定,“凡是利用公共场所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都要依法缴纳公众责任险”。这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即经营单,立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失误造成了公众的损失,先由公众服务的提供者赔偿给游客,然后保险公司根据赔偿情况,再对经营者进行赔付。但前提是经营方存在过错,在公共服务提供方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赔的。但是目前新《旅游法》的相关内容还没有具体的实施条例,所以缺乏足够的强制力,企业只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色自觉自发购买强制保险,而慕田峪长城景区购买了这个公共责任险,也分散了自己的经营风险,保障了游客的利益。
李川律师提醒,为了转移和分散旅游风险,游客在出行前要注意购买和确保有三种保险:1.旅行社责任险,由旅行社缴费,这是旅行社的义务。在旅行社有过错时,责任保险公司才会实施赔偿;2.旅游意外险,游客根据自己的需求以及项目的风险程度,自行缴费以减少出行风险;3.高风险投保,比如游客参加滑雪或水上运动这样的高风险项目,要购买高风险的意外险。只有买了这些保险,当风险出现的时候,才能及时转移风险,使自己得到相应的赔付。
另外,在本案中,作为景区的管理者、经营者自身是否有服务和管理的瑕疵,也有可能决定是否成为被害人家属的诉讼对象。
《警法时空》姚博 陈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