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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日益常见的表现形式。本文基于社会冲突理论的视角,剖析了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原因,并提出了适当的应对策略,以期有助于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转型时期 群体性事件 社会冲突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89-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成果举世瞩目的光环下,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凸显,群体性事件存在不断增加的趋势,成为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突出问题。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和科学应对群体性事件,是理论工作者的重要任务。
一、社会转型期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
社会转型期一般是指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社会变迁和发展时期。其特征表现在:社会整合难度大,社会行动失范多,社会矛盾比较集中。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不受既定社会规范约束,具有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
从世界历史发展进程看,工业革命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欧美各国开始了剧烈的社会转型。伴随着各国工业化、城市化而来的是大量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分化问题、大规模失业问题、集体罢工问题、犯罪激增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这些问题造成了比较普遍的社会动荡,影响较大的有法国的里昂工人起义、英国的宪章运动和德意志的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等。
在我国当代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以阻断交通,罢工罢市,违反规定的集会、游行,集体上访,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等为表现形式的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根据其发生方式与结果,笔者认为,可将群体性事件大致分为温和型群体性事件和激烈型群体性事件。温和型群体性事件往往以和平的,合法的方式出现,不会造成太严重的社会后果,能够得到较合理的解决,典型案例有厦门PX事件、上海磁悬浮事件等。激烈型群体性事件往往以激烈的甚至暴力的方式出现,造成较恶劣的影响和较严重的社会后果,典型案例有湖北石首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等。
二、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必然性
从前文世界范围与我国当代社会转型的对比中,可以发现,转型的阵痛在任何国家都不可避免,我国群体性事件高发期正在到来。
群体性事件是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产物。既有宏观层次上的社会经济、制度机制、社会环境、阶层分化等因素,也有微观层次上的群体心理、个体维权意识、政府职能执行等因素。
(一)转型时期的社会分化和社会不公平
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最根本的变化是由国家极强,社会极弱,资源与权力高度集中的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的转变。社会分化中的利益冲突和价值矛盾的激化极易形成不安定现象,社会分配的不公极易引起利益受损阶层的不满。相比改革前单纯的工人、农民、干部三个阶层,改革后出现了知识分子、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暴富群体、弱势群体等新的社会阶层。
以贫困、落后为典型特征的弱势群体阶层是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弱势群体是指由于某些障碍或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不公平最明显地压在了弱势群体身上,压力越积越大,将成为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隐患。
(二)社会控制机制弱化
社会控制是指运用社会力量对人们的行动实现制约和限制,使之与既定的社会规范保持一致的社会过程。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转换和体制转轨交错进行,体制改革引发的大量失范行为促使社会结构进行调整,而调整后的社会结构又需要相应的社会控制机制加以稳定,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控制机制的调整往往滞后于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的变化。让矛盾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而不是将其化解在萌芽阶段,从某种程度上说是社会控制机制的一种失效。
社会控制的合法性遭到质疑也使得社会控制弱化。根据韦伯的组织社会学理论,现代社会的典型统治是法理型统治,在我国,法治社会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起来,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治理已经是法理型的治理,但社会控制仍然停留在传统型的控制模式。在价值观不断多元化和趋于理性的今天,如果人们的正当利益不能得到表达与满足,就会影响到人们对政府权威的信任。例如我国的信访制度,作为民众与政府沟通的良好渠道,它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发现社会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国社会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迁,信访制度设置的初衷越来越难以实现。由于法律地位模糊和运作模式的缺陷,其合法性常常遭到质疑,在转型时期,信访本身也成为一些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因此,信访制度还有待与时俱进地改革和创新,以适应变化着的社会环境。
(三)公民权利民主观念增强、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增强
随着我国社会开放程度和政治民主化程度的加深,社会价值观发生变化,公民权利意识和民主观念不断增强。
群体由个体组成,个人力量的弱小使得有相同利益诉求的人们倾向于团结起来,通过群体行动引起社会的注意,促使目标达成。但是,群体决策时容易发生“风险转移”:人们在群体中进行集体决策比个人单独决策承担了更少的个人责任,群体可以做出更大风险的决策。群体性事件中“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群体心理就是风险转移的反映。
在改革中一部分人在社会经济地位或生活机遇上处于相对剥夺状态,即丧失了旧体制赋予的既得利益或未能获得充分的改革时期的新机会。这部分人在面对自己实际所得与期望所得有一定差距时,会产生相对剥夺感,这容易引发群体性行为,相对剥夺感越强,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就越严重。
(四)基层政府职能转变滞后,部分官员责任感丧失
当前我国正在打造服务型政府,服务的理念渐渐深入各级政府,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基层政府很难适应服务者的角色。一些地方政府的执政思维十分封闭,一旦出现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不是以服务的姿态去倾听群众呼声,而是首先压制,封锁消息。殊不知压制是冲突的根源,压制越强,冲突程度越高。例如瓮安事件发生后,为了防止消息大范围扩散,瓮安当地政府切断了网络信号,但是当地网民却用手机拍下照片,到邻县将消息发上网络,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
部分官员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一些官员把对上负责,对下不理当做工作信条,为了个人前途,盲目推行政绩形象工程,运用手中权力恣意践踏群众利益,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当群众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回应和满足时,干群对立情绪会越积越深,在某种直接因素诱发下,便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
三、科学应对群体性事件
(一)完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公平
合理的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协调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冲突的调节机制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社会冲突,不可能消除,但可以对其进行调节。社会冲突理论代表人物之一达伦多夫认为,调节社会冲突需要具备三项条件:第一,冲突双方均承认对方有合法的但又相互对立的利益;第二,利益群体有自己的组织,有处理争端的公共机构;第三,冲突双方都同意遵守一些正式的冲突规则,如怎样谈判,怎样达成协议,违规制裁及如何变更规则本身等等。笔者认为,在我国现实情况中,上述条件并不完全具备。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措施:
关键词转型时期 群体性事件 社会冲突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89-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成果举世瞩目的光环下,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凸显,群体性事件存在不断增加的趋势,成为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突出问题。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和科学应对群体性事件,是理论工作者的重要任务。
一、社会转型期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
社会转型期一般是指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社会变迁和发展时期。其特征表现在:社会整合难度大,社会行动失范多,社会矛盾比较集中。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不受既定社会规范约束,具有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
从世界历史发展进程看,工业革命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欧美各国开始了剧烈的社会转型。伴随着各国工业化、城市化而来的是大量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分化问题、大规模失业问题、集体罢工问题、犯罪激增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这些问题造成了比较普遍的社会动荡,影响较大的有法国的里昂工人起义、英国的宪章运动和德意志的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等。
在我国当代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以阻断交通,罢工罢市,违反规定的集会、游行,集体上访,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等为表现形式的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根据其发生方式与结果,笔者认为,可将群体性事件大致分为温和型群体性事件和激烈型群体性事件。温和型群体性事件往往以和平的,合法的方式出现,不会造成太严重的社会后果,能够得到较合理的解决,典型案例有厦门PX事件、上海磁悬浮事件等。激烈型群体性事件往往以激烈的甚至暴力的方式出现,造成较恶劣的影响和较严重的社会后果,典型案例有湖北石首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等。
二、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必然性
从前文世界范围与我国当代社会转型的对比中,可以发现,转型的阵痛在任何国家都不可避免,我国群体性事件高发期正在到来。
群体性事件是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产物。既有宏观层次上的社会经济、制度机制、社会环境、阶层分化等因素,也有微观层次上的群体心理、个体维权意识、政府职能执行等因素。
(一)转型时期的社会分化和社会不公平
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最根本的变化是由国家极强,社会极弱,资源与权力高度集中的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的转变。社会分化中的利益冲突和价值矛盾的激化极易形成不安定现象,社会分配的不公极易引起利益受损阶层的不满。相比改革前单纯的工人、农民、干部三个阶层,改革后出现了知识分子、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暴富群体、弱势群体等新的社会阶层。
以贫困、落后为典型特征的弱势群体阶层是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弱势群体是指由于某些障碍或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不公平最明显地压在了弱势群体身上,压力越积越大,将成为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隐患。
(二)社会控制机制弱化
社会控制是指运用社会力量对人们的行动实现制约和限制,使之与既定的社会规范保持一致的社会过程。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转换和体制转轨交错进行,体制改革引发的大量失范行为促使社会结构进行调整,而调整后的社会结构又需要相应的社会控制机制加以稳定,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控制机制的调整往往滞后于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的变化。让矛盾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而不是将其化解在萌芽阶段,从某种程度上说是社会控制机制的一种失效。
社会控制的合法性遭到质疑也使得社会控制弱化。根据韦伯的组织社会学理论,现代社会的典型统治是法理型统治,在我国,法治社会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起来,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治理已经是法理型的治理,但社会控制仍然停留在传统型的控制模式。在价值观不断多元化和趋于理性的今天,如果人们的正当利益不能得到表达与满足,就会影响到人们对政府权威的信任。例如我国的信访制度,作为民众与政府沟通的良好渠道,它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发现社会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国社会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迁,信访制度设置的初衷越来越难以实现。由于法律地位模糊和运作模式的缺陷,其合法性常常遭到质疑,在转型时期,信访本身也成为一些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因此,信访制度还有待与时俱进地改革和创新,以适应变化着的社会环境。
(三)公民权利民主观念增强、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增强
随着我国社会开放程度和政治民主化程度的加深,社会价值观发生变化,公民权利意识和民主观念不断增强。
群体由个体组成,个人力量的弱小使得有相同利益诉求的人们倾向于团结起来,通过群体行动引起社会的注意,促使目标达成。但是,群体决策时容易发生“风险转移”:人们在群体中进行集体决策比个人单独决策承担了更少的个人责任,群体可以做出更大风险的决策。群体性事件中“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群体心理就是风险转移的反映。
在改革中一部分人在社会经济地位或生活机遇上处于相对剥夺状态,即丧失了旧体制赋予的既得利益或未能获得充分的改革时期的新机会。这部分人在面对自己实际所得与期望所得有一定差距时,会产生相对剥夺感,这容易引发群体性行为,相对剥夺感越强,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就越严重。
(四)基层政府职能转变滞后,部分官员责任感丧失
当前我国正在打造服务型政府,服务的理念渐渐深入各级政府,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基层政府很难适应服务者的角色。一些地方政府的执政思维十分封闭,一旦出现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不是以服务的姿态去倾听群众呼声,而是首先压制,封锁消息。殊不知压制是冲突的根源,压制越强,冲突程度越高。例如瓮安事件发生后,为了防止消息大范围扩散,瓮安当地政府切断了网络信号,但是当地网民却用手机拍下照片,到邻县将消息发上网络,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
部分官员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一些官员把对上负责,对下不理当做工作信条,为了个人前途,盲目推行政绩形象工程,运用手中权力恣意践踏群众利益,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当群众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回应和满足时,干群对立情绪会越积越深,在某种直接因素诱发下,便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
三、科学应对群体性事件
(一)完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公平
合理的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协调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冲突的调节机制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社会冲突,不可能消除,但可以对其进行调节。社会冲突理论代表人物之一达伦多夫认为,调节社会冲突需要具备三项条件:第一,冲突双方均承认对方有合法的但又相互对立的利益;第二,利益群体有自己的组织,有处理争端的公共机构;第三,冲突双方都同意遵守一些正式的冲突规则,如怎样谈判,怎样达成协议,违规制裁及如何变更规则本身等等。笔者认为,在我国现实情况中,上述条件并不完全具备。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