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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于修法前商业秘密本身的学理争议和立法不足,我国《劳动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规范始终具有原则化倾向,亦造成了相关的立法争论和司法困境。近几年,《民法总则》立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法已分别对商业秘密的客体保护方式、权利属性、构成要件、侵权主体、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法律责任承担等进行了修订,将对我国劳动法立法规范和司法适用过程中保密义务的性质、竞业禁止的功能定位、竞业禁止的主客体范围、救济途径的设计、商业秘密构成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产生重要影响。但不容否认的是,上述商业秘密修法的影响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