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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构成中的主观要件是侵权判定的关键部分,我国最新专利法司法解释和修订草案对此仅作出了笼统的规定,导致操作性存在不足,学界和司法实务也缺乏主流观点。上述问题会对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实际效果造成消极影响。我国专利法规中的间接侵权条款以美国专利法为蓝本,而美国在主观要件方面的司法实践也最为丰富,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应将主观要件中的过错限定为故意,规定“明知”之对象包括知道专利存在和所促成之行为构成侵权等事实,并在探索“明知”的判断标准时更加注重客观行为因素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