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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应以更严格的标准要求高校在行使管理权时务必要做到依法依规。由于高校自身的特殊属性,决定了高校要准确的找到在行使公权力(高校管理权)与保障私权利(学生的各项权利)之间平衡点与切入点。本文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及解决对策等方面着手,进行论述。
关键词:高校;权力;权利;保障
依法治校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我国依法治国方略 的确立和实施,依法治校逐步得到了国家和高校的重视,现在正处于积极探索、稳步推进阶段[2]。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实践和必然要求,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有效前提。同时,伴随着自媒体的不断发展,获取消息渠道的不断增加与畅通,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也在不断的加强,对高校如何行使管理权以及如何保障学生在求学期间的私权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学生诉高校的情况屡见不鲜,便很好的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高校应充分的认识和厘清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准确的行使各项权力或权利,推进依法治校的纵深发展。
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教育法》第29条规定,高校有权按照章程,进行自主管理。这是国家以法律授权的方式,将本应由国家行使的管理权,授予高校,高校具有管理权。因此高校和学生处于了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地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在进行管理的时候,必须要遵守《行政法》的相关原则。
根据《教育法》的授权,各高校都有自己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高校办学治校、开展教育科研、对学生进行管理的重要文件,从某种意义上讲,能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毕业、获取学位、获得奖励与懲戒等,因此,对学生来讲,尤为重要。本节,将以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行论述。
(一)合法性
管理制度的权利来源为《教育法》的授权,因此,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须要在《教育法》的授权与许可的范围之内,不能违背《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超越《教育法》的授权,更加不允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增加某些规定,减损学生的权利或增加学生的义务或负担。同时,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必然要求管理制度的制定,要遵守行政法的各项原则与相关规定。
(二)合理性
合理性,是对行政行为的必然要求,因此,管理制度,必然遵守这一原则。要求管理制度的内容,必然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同时具备具体、准确、明晰的特点。但是,有些管理制度的某些内容规定的比较宽泛,针对性不强,例如对学生处分的规定,不具体,对于某一行为,似乎给予警告处分,但是给予记过处分也没有问题,赋予了高校较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利,对于学生来讲,预测性与指导性不强。
(三)信赖利益保护
高校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并向学生公布,在学生学业期间内,应该具有当然的效力,不能随意做出更改。如因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上级的法律法规修改,使高校的管理制度必须进行修改的,应当向学生充分、详细的说明理由,如果对学生的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应当有配套的补偿措施或解决机制。杜绝高校对管理规定修改的随意性。
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管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高等教育逐步市场化,有其是民办高校的蓬勃发展,学生交学费,学校提高教育,产生了基于合同关系的服务买卖法律关系。在这一层面上,作为公民的学生与高校之间是平等,因此,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公民的一切应有的权利。例如隐私权、财产权等。
三、基于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冲突
由于行政法律关于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的不同,即: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主体的不平等性,行政法所规范的是行政行为人的行政行为,从而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主体平等、权利义务平等或对等。因此,高校在行使管理权的时候,平衡点与切入点的选择,尤为重要。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很难有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本文,将以高校日常管理中的宿舍检查为切入点,进行论述。
(一)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一般认为, 隐私权是指自 :然人享有的就其与公共利益、 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 私事、 个人信息和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所知悉或者不愿为他人所知晓, 禁止他人干涉的一 种独立的人格权。 大学生作为社会成员的组成部分, 同样享有隐私权。 大学生隐私权是指大学生在大学 学习期间所享有的与公共利益、 群体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 私人空间以及私人事务不为他人所知悉或 者不愿为他人所知晓, 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独立的 人格权[2] 。学生认为:宿舍是其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不应受到无端的侵扰。教师频繁的进入学生的宿舍进行检查,干扰了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二)与学生财产权的冲突
《人权宣言》,最早对财产权进行了保护。同时,我国宪法、民法、物权法等,也对公民的合法财产进行保护。教师处于安全的目的,例如防火,检查宿舍时,没收或者暂扣学生的大功率电器。这一行为,学生认为侵犯了其对其合法所有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四、冲突的解决
不同主体间的不同利益诉求产生冲突,解决冲突,应本着以下原则。
(一)价值位阶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教师进入宿舍进行安全检查,目的是杜绝安全事件的发生,将危险的苗头扼杀在萌芽之中,是为了保障不特定多数同学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学生所主张的各项权利,仅仅为私权利。在这种情况,私权利应为公共利益让步,对私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对私权利的限制,应是“有限制的限制”,即在对私权利影响最小的全体之下,保障公共利益,例如,学生能够有效保障不再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情形下,就不能暂扣;在暂扣大功率电器的情形下,就不能没收等。
(三)政府部门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作为置身于冲突之外的第三方,以教育部门为代表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就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现状加大研究,建立更为积极的法律规范以及政策来填补现有法律法规的空白,使得冲突解决有法可依[3] 。
参考文献:
[1]唐福齐.依法治校视角下的高校法制化现状及实践探析[N].中国产经新闻,2020-04-14(07).
[2]陈廷根.赖嫦媛.高校管理中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J].高教探索,2011(5):30.
[3]李建波.法治视角下高校宿舍管理权与学生个人权利的冲突处理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8(11):30.
关键词:高校;权力;权利;保障
依法治校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我国依法治国方略 的确立和实施,依法治校逐步得到了国家和高校的重视,现在正处于积极探索、稳步推进阶段[2]。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实践和必然要求,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有效前提。同时,伴随着自媒体的不断发展,获取消息渠道的不断增加与畅通,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也在不断的加强,对高校如何行使管理权以及如何保障学生在求学期间的私权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学生诉高校的情况屡见不鲜,便很好的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高校应充分的认识和厘清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准确的行使各项权力或权利,推进依法治校的纵深发展。
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教育法》第29条规定,高校有权按照章程,进行自主管理。这是国家以法律授权的方式,将本应由国家行使的管理权,授予高校,高校具有管理权。因此高校和学生处于了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地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在进行管理的时候,必须要遵守《行政法》的相关原则。
根据《教育法》的授权,各高校都有自己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高校办学治校、开展教育科研、对学生进行管理的重要文件,从某种意义上讲,能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毕业、获取学位、获得奖励与懲戒等,因此,对学生来讲,尤为重要。本节,将以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行论述。
(一)合法性
管理制度的权利来源为《教育法》的授权,因此,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须要在《教育法》的授权与许可的范围之内,不能违背《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超越《教育法》的授权,更加不允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增加某些规定,减损学生的权利或增加学生的义务或负担。同时,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必然要求管理制度的制定,要遵守行政法的各项原则与相关规定。
(二)合理性
合理性,是对行政行为的必然要求,因此,管理制度,必然遵守这一原则。要求管理制度的内容,必然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同时具备具体、准确、明晰的特点。但是,有些管理制度的某些内容规定的比较宽泛,针对性不强,例如对学生处分的规定,不具体,对于某一行为,似乎给予警告处分,但是给予记过处分也没有问题,赋予了高校较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利,对于学生来讲,预测性与指导性不强。
(三)信赖利益保护
高校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并向学生公布,在学生学业期间内,应该具有当然的效力,不能随意做出更改。如因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上级的法律法规修改,使高校的管理制度必须进行修改的,应当向学生充分、详细的说明理由,如果对学生的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应当有配套的补偿措施或解决机制。杜绝高校对管理规定修改的随意性。
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管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高等教育逐步市场化,有其是民办高校的蓬勃发展,学生交学费,学校提高教育,产生了基于合同关系的服务买卖法律关系。在这一层面上,作为公民的学生与高校之间是平等,因此,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公民的一切应有的权利。例如隐私权、财产权等。
三、基于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冲突
由于行政法律关于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的不同,即: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主体的不平等性,行政法所规范的是行政行为人的行政行为,从而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主体平等、权利义务平等或对等。因此,高校在行使管理权的时候,平衡点与切入点的选择,尤为重要。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很难有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本文,将以高校日常管理中的宿舍检查为切入点,进行论述。
(一)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一般认为, 隐私权是指自 :然人享有的就其与公共利益、 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 私事、 个人信息和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所知悉或者不愿为他人所知晓, 禁止他人干涉的一 种独立的人格权。 大学生作为社会成员的组成部分, 同样享有隐私权。 大学生隐私权是指大学生在大学 学习期间所享有的与公共利益、 群体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 私人空间以及私人事务不为他人所知悉或 者不愿为他人所知晓, 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独立的 人格权[2] 。学生认为:宿舍是其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不应受到无端的侵扰。教师频繁的进入学生的宿舍进行检查,干扰了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二)与学生财产权的冲突
《人权宣言》,最早对财产权进行了保护。同时,我国宪法、民法、物权法等,也对公民的合法财产进行保护。教师处于安全的目的,例如防火,检查宿舍时,没收或者暂扣学生的大功率电器。这一行为,学生认为侵犯了其对其合法所有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四、冲突的解决
不同主体间的不同利益诉求产生冲突,解决冲突,应本着以下原则。
(一)价值位阶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教师进入宿舍进行安全检查,目的是杜绝安全事件的发生,将危险的苗头扼杀在萌芽之中,是为了保障不特定多数同学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学生所主张的各项权利,仅仅为私权利。在这种情况,私权利应为公共利益让步,对私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对私权利的限制,应是“有限制的限制”,即在对私权利影响最小的全体之下,保障公共利益,例如,学生能够有效保障不再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情形下,就不能暂扣;在暂扣大功率电器的情形下,就不能没收等。
(三)政府部门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作为置身于冲突之外的第三方,以教育部门为代表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就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现状加大研究,建立更为积极的法律规范以及政策来填补现有法律法规的空白,使得冲突解决有法可依[3] 。
参考文献:
[1]唐福齐.依法治校视角下的高校法制化现状及实践探析[N].中国产经新闻,2020-04-14(07).
[2]陈廷根.赖嫦媛.高校管理中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J].高教探索,2011(5):30.
[3]李建波.法治视角下高校宿舍管理权与学生个人权利的冲突处理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