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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