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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环境破坏与资源枯竭的困境,传统自然资源法的调整理论已难以彻底解决当今日益尖锐的人类与资源的矛盾。由于自然资源法的根本目的是高效而可持续地利用自然资源价值,所以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应该建立在自然资源的两种价值形式———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之上,故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自然资源实现经济价值时的社会关系与自然资源实现生态价值时的自然关系。科学定义自然资源法调整对象不仅是客观现实与法律理论体系建设的共同要求;也有利于正确指导立法、执法实践;更有利于从观念上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增强环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