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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侵权责任的性质定性应跳出单纯的民事责任说或法定之债说,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侵权责任的性质可以是双重属性,兼具民事责任和法定之债。对侵权责任的性质定义为民事责任和法定之债。
关键词:侵权责任;民事责任;法定之债;责任形式
一、 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侵权责任其核心的本质是我们未来编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部分一个特别重要的理论问题。观察侵权责任在法律中规定,可以发现侵权责任本身不仅被规定为侵权责任,同时它还是一种侵权之债,那么侵权责任到底是民事责任还是侵权之债?若侵权责任是侵权之债那么侵权责任形式中的各种责任形式应如何定性?本文将通过对侵权责任这一该概念的辨析,厘清其法律性质,为构建更为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抛砖引玉。
二、 侵权责任的法律性质辨析
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之中,侵权责任是指因行为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制度历史渊源可追溯至早期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不法之诉以及《阿奎利亚法》,为在越加复杂的社会中尽可能保障各种人身权益。而我国的侵权责任制度内容发展不仅继受吸收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侵权责任内容,同时还具有独树一帜的中国本土特色。因而,《侵权责任法》历经八年实践发展,关于侵权责任的性质不同学者溯及既往,基于法律基础概念理论出发有着不一样的观点。
(一) 民事责任说
以魏振瀛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不应定性为债。从已经发展了的法学理论来看,将侵权责任定性为债和民事责任,即强调债务与责任的同一性,忽视义务(债务是民事义务的一种)与责任的本质区别不科学,至少有片面性。这里,笔者将这种观点描述为民事责任说。
这种观点主要立足于义务和责任之间关系的几种学说:一是法律命令说。法律命令说是指把法当作无限主权者的命令组成的。二是应当说。应当说理论强调:义务概念中的“应当”而不是制裁要素。凡有法律之处,人类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不是随意的,或者说是“具有义务性的”。三是权利义务说。这一学说从字义理解,即使强调义务和责任之间存在紧密联系,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权利义务贯穿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权利和义务都是一种法律手段。上述关于义务和责任之间关系的這三种学说,无论法律命令说、应当说,还是权利义务说,都是将义务与责任区分开,都认定责任具有强制性,两者主要区别在于义务具有正当性,没有强制性,而责任具有强制性,它们不能等同。
(二) 侵权责任双重属性说
侵权责任的双重属性是指,侵权责任的性质一方面既是民事责任,具有民事责任所有的普遍特征,另一方面它亦是一种法定之债,具有债的属性。笔者这里将此观点归纳为,侵权责任双重属性说。
对侵权责任这一定性主要基于我国学者对债和责任两者关系的几种学说:一是债与责任形影不离说。侵权与债形影不离说是指:债和责任的关系密切,责任如影,不离债务之形。二是责任包含债务说,即债务人负担债务,因有责任关系,才在债法上形成了相对应的义务。三是债务包含责任说。债务包含责任说的观点是“债务必须加上责任,方可称为一个完全的债务”。上述三种观点都认为责任和债是有着紧密关系的,且认为有债务就有责任,甚至责任和债务之间可以通用。
三、 对诸观点的分析以及结论
虽然两种观点背后都有着严谨的法学理论作为支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综合考虑比较法以及我国本土情况,就双重属性说和否定债属性说之间,笔者认为双重属性说更具严密法律逻辑性,符合我国本土情况。
否定债属性说体现的逻辑结构是:理论上责任不能和义务等同,两者的概念之间有必要进行区别。而债务属于义务,那么责任和债务这两者的概念有必要进行区分。侵权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若定义为债则是把责任和债务的概念混同了,那么侵权行为的后果产生债,对债务人来说是产生了债务(义务),这违反了法律关系之逻辑性。然而,笔者认为客观上往往是先有不作为的义务,才会产生对不作为义务的违反,继而使得侵权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侵权责任的成立,恰恰使得受害人有权利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有义务满足受害人的该项请求,向它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权利、义务发生在相对人之间,权利是通过请求权为内容,正好符合债权、债务的质的规定性的要求,那么这一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除此之外,当侵权人再次违法且拒不实际承担侵权责任,则又产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那么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侵权人亦有义务满足这种请求。这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再次构成债的关系。整个侵权责任民事关系之间形成一条完整的链条,是符合义务责任之间的逻辑性的。
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是救济的请求权,并非是权利类型的请求权。故侵权请求权能够直接针对侵权责任,受害人能够直接通过法院起诉保障自己的权益也能够自行依据《侵权责任法》私下协商,这既最大限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能够保障相关侵权案件能够在我国现行法律内处理。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M].法律出版社,2016,第六版.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黄茂荣.债法总论(第一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崔建远.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兼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定位[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4):67-76.
[5]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6]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M].法律出版社,2011.
[7]程啸.侵权责任法[M].法律出版社,2011.
[8]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
[9]魏振瀛.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学理分析——侵权行为之债立法模式的借鉴与变革[J].法学家,2009(01):1-47,158.
[10]杨立新.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现代法学,2017,39(01):41-55.
[11]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J].法学家,2010(02):85-94,178.
作者简介:
曾楚婷,广东省广州市,广东财经大学。
关键词:侵权责任;民事责任;法定之债;责任形式
一、 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侵权责任其核心的本质是我们未来编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部分一个特别重要的理论问题。观察侵权责任在法律中规定,可以发现侵权责任本身不仅被规定为侵权责任,同时它还是一种侵权之债,那么侵权责任到底是民事责任还是侵权之债?若侵权责任是侵权之债那么侵权责任形式中的各种责任形式应如何定性?本文将通过对侵权责任这一该概念的辨析,厘清其法律性质,为构建更为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抛砖引玉。
二、 侵权责任的法律性质辨析
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之中,侵权责任是指因行为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制度历史渊源可追溯至早期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不法之诉以及《阿奎利亚法》,为在越加复杂的社会中尽可能保障各种人身权益。而我国的侵权责任制度内容发展不仅继受吸收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侵权责任内容,同时还具有独树一帜的中国本土特色。因而,《侵权责任法》历经八年实践发展,关于侵权责任的性质不同学者溯及既往,基于法律基础概念理论出发有着不一样的观点。
(一) 民事责任说
以魏振瀛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不应定性为债。从已经发展了的法学理论来看,将侵权责任定性为债和民事责任,即强调债务与责任的同一性,忽视义务(债务是民事义务的一种)与责任的本质区别不科学,至少有片面性。这里,笔者将这种观点描述为民事责任说。
这种观点主要立足于义务和责任之间关系的几种学说:一是法律命令说。法律命令说是指把法当作无限主权者的命令组成的。二是应当说。应当说理论强调:义务概念中的“应当”而不是制裁要素。凡有法律之处,人类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不是随意的,或者说是“具有义务性的”。三是权利义务说。这一学说从字义理解,即使强调义务和责任之间存在紧密联系,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权利义务贯穿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权利和义务都是一种法律手段。上述关于义务和责任之间关系的這三种学说,无论法律命令说、应当说,还是权利义务说,都是将义务与责任区分开,都认定责任具有强制性,两者主要区别在于义务具有正当性,没有强制性,而责任具有强制性,它们不能等同。
(二) 侵权责任双重属性说
侵权责任的双重属性是指,侵权责任的性质一方面既是民事责任,具有民事责任所有的普遍特征,另一方面它亦是一种法定之债,具有债的属性。笔者这里将此观点归纳为,侵权责任双重属性说。
对侵权责任这一定性主要基于我国学者对债和责任两者关系的几种学说:一是债与责任形影不离说。侵权与债形影不离说是指:债和责任的关系密切,责任如影,不离债务之形。二是责任包含债务说,即债务人负担债务,因有责任关系,才在债法上形成了相对应的义务。三是债务包含责任说。债务包含责任说的观点是“债务必须加上责任,方可称为一个完全的债务”。上述三种观点都认为责任和债是有着紧密关系的,且认为有债务就有责任,甚至责任和债务之间可以通用。
三、 对诸观点的分析以及结论
虽然两种观点背后都有着严谨的法学理论作为支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综合考虑比较法以及我国本土情况,就双重属性说和否定债属性说之间,笔者认为双重属性说更具严密法律逻辑性,符合我国本土情况。
否定债属性说体现的逻辑结构是:理论上责任不能和义务等同,两者的概念之间有必要进行区别。而债务属于义务,那么责任和债务这两者的概念有必要进行区分。侵权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若定义为债则是把责任和债务的概念混同了,那么侵权行为的后果产生债,对债务人来说是产生了债务(义务),这违反了法律关系之逻辑性。然而,笔者认为客观上往往是先有不作为的义务,才会产生对不作为义务的违反,继而使得侵权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侵权责任的成立,恰恰使得受害人有权利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有义务满足受害人的该项请求,向它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权利、义务发生在相对人之间,权利是通过请求权为内容,正好符合债权、债务的质的规定性的要求,那么这一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除此之外,当侵权人再次违法且拒不实际承担侵权责任,则又产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那么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侵权人亦有义务满足这种请求。这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再次构成债的关系。整个侵权责任民事关系之间形成一条完整的链条,是符合义务责任之间的逻辑性的。
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是救济的请求权,并非是权利类型的请求权。故侵权请求权能够直接针对侵权责任,受害人能够直接通过法院起诉保障自己的权益也能够自行依据《侵权责任法》私下协商,这既最大限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能够保障相关侵权案件能够在我国现行法律内处理。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M].法律出版社,2016,第六版.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黄茂荣.债法总论(第一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崔建远.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兼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定位[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4):67-76.
[5]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6]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M].法律出版社,2011.
[7]程啸.侵权责任法[M].法律出版社,2011.
[8]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
[9]魏振瀛.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学理分析——侵权行为之债立法模式的借鉴与变革[J].法学家,2009(01):1-47,158.
[10]杨立新.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现代法学,2017,39(01):41-55.
[11]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J].法学家,2010(02):85-94,178.
作者简介:
曾楚婷,广东省广州市,广东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