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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修改法规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修改法规的必要性
1993年,国务院批准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建设。为规范和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制定了《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进行了一次修改。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大榭开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12年,为了响应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统筹产业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理顺政企关系,宁波市政府与中信公司签署了《关于调整大榭开发区开发建设管理体制的框架协议》。大榭开发区成片开发建设管理的主体由中信公司调整为宁波市政府,与之相应的经济、社会和人事管理权责一并移交给宁波市政府。鉴于大榭开发区开发建设管理主体发生变化,以及期间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对条例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2013年4月25日至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修改决定草案,经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二、对修改决定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开发建设管理主体的调整。根据宁波市政府与中信公司签署的《关于调整大榭开发区开发建设管理体制的框架协议》,大榭开发区成片开发建设管理的主体由中信公司调整为宁波市政府,修改决定第一条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批准大榭岛成片开发,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
(二)关于开发区管委会的职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修改决定第二条删去条例第六条中“开发区管委会为宁波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规定。条例第七条对开发区管委会的职权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三项内容与当前实行的项目审批制度规定不符,修改决定第三条对此作了相应修改。同时,考虑到目前开发区的产业现状,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修改决定第三条还对条例第七条第四项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必须依法授予,修改决定第三条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项中的“审批权”删去。
(三)关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兴办项目或企业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对大榭开发区发展方向的定位,修改决定第四条对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内容作了相应修改。随着外贸体制的改革,外贸企业设立已改为备案制,修改决定第五条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内设立外贸企业。”
另外,根据《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对地方性法规解释权的规定,修改决定第六条删除条例第二十九条。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决定》,请予审议。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修改法规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修改法规的必要性
1993年,国务院批准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建设。为规范和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制定了《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进行了一次修改。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大榭开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12年,为了响应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统筹产业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理顺政企关系,宁波市政府与中信公司签署了《关于调整大榭开发区开发建设管理体制的框架协议》。大榭开发区成片开发建设管理的主体由中信公司调整为宁波市政府,与之相应的经济、社会和人事管理权责一并移交给宁波市政府。鉴于大榭开发区开发建设管理主体发生变化,以及期间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对条例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2013年4月25日至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修改决定草案,经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二、对修改决定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开发建设管理主体的调整。根据宁波市政府与中信公司签署的《关于调整大榭开发区开发建设管理体制的框架协议》,大榭开发区成片开发建设管理的主体由中信公司调整为宁波市政府,修改决定第一条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批准大榭岛成片开发,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
(二)关于开发区管委会的职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修改决定第二条删去条例第六条中“开发区管委会为宁波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规定。条例第七条对开发区管委会的职权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三项内容与当前实行的项目审批制度规定不符,修改决定第三条对此作了相应修改。同时,考虑到目前开发区的产业现状,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修改决定第三条还对条例第七条第四项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必须依法授予,修改决定第三条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项中的“审批权”删去。
(三)关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兴办项目或企业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对大榭开发区发展方向的定位,修改决定第四条对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内容作了相应修改。随着外贸体制的改革,外贸企业设立已改为备案制,修改决定第五条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内设立外贸企业。”
另外,根据《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对地方性法规解释权的规定,修改决定第六条删除条例第二十九条。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决定》,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