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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涵义的表述存在差异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2010年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界定是不同的。前者主要体现在教育投入方面,而后者对于义务教育均衡的界定要比《纲要》复杂,强调“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内涵发展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我们可以看出,《纲要》中的表述集中在教育投入方面,对于政府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责任表述不够全面。《意见》中的表述不仅强调了资源投入的均衡,而且强调了教育质量的均衡,这会赋予政府过大的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如何达成均衡状态的机制没有涉及。可见,两个政府文件界定的义务教育均衡存在差异。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政府的有限责任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战略,是要打破目前学校间差距过大的稳定状态,进入一个我们期望的学校间差距较小的新的稳定状态。为改变目前义务教育发展不合理的稳定状态,政府最重要的职责是改变与义务教育发展相关各方的相互作用的运行机制,制定新的规则,为各方提供新的激励,从而形成一个学校间差距较小的稳定状态;政府的另一项重要职责是监测在新的运行机制下,稳定状态是否达到期望的目标。
我认为,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上,政府是有限责任方,而不是无限责任方。政府的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政府有责任制定对所有学生与所有学校都平等的资源分配规则;政府有责任缩小区域内学校间义务教育资源投入水平的差异;政府有责任为社会各方提供系统全面的学校质量信息。
义务教育均衡监测体系设计
监测体系是描述监测对象的信息获取体系。包括监测指标体系、监测的地点、监测的时间、监测的工具。
我认为,区县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主要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教育资源投入规则的改变情况,包括教师与校长的配置规则、生源的配置规则、经费的配置规则、学校办学条件的配置规则等;第二,在教育资源投入规则改变的基础上,学校教育资源投入差异的监测;第三,对学校教育质量差异的监测。
从对义务教育均衡的监测来看,我们现在的各种做法中缺少的是什么?首先是缺少对资源投入规则的监测,其次是缺少对教育质量的全面检测,再次是缺少科学完备的检测体系。
义务教育均衡评价体系设计
评价是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科学的评价一定是建立在对评价对象全面系统的监测基础上,依据全面系统的信息作出判断。根据评价的目的与作用,评价可以分为三种主要类型:一是标准达到程度的评价;二是目标达到程度的评价;三是政策干预效果的评价。
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评价,首先是基本办学投入标准达到程度的评价,主要包括学校标准化建设达到程度、生均经费投入水平达到程度、教师与校长资格能力达到程度等。
在目标达到程度的评价上,应该考虑规则的改变是否达到目标要求,包括原有的规则是什么、新的规则是什么。同时,也要关注规则改变的效果,在考虑政府有限责任的情况下,评价学校关键指标的差异在于是否缩小到设定的目标。
政策干预效果评价是比较某一政策实施前后,义务教育均衡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而评价这一政策在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真实作用。目前,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监测与评价中对于政策干预效果的评价缺乏全面科学客观性,以致于各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经验不少,但是否真正达到国家提出的均衡发展状态却无法回答。可见,三类评价都不可少,尤其是政策干预效果评价。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2010年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界定是不同的。前者主要体现在教育投入方面,而后者对于义务教育均衡的界定要比《纲要》复杂,强调“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内涵发展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我们可以看出,《纲要》中的表述集中在教育投入方面,对于政府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责任表述不够全面。《意见》中的表述不仅强调了资源投入的均衡,而且强调了教育质量的均衡,这会赋予政府过大的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如何达成均衡状态的机制没有涉及。可见,两个政府文件界定的义务教育均衡存在差异。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政府的有限责任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战略,是要打破目前学校间差距过大的稳定状态,进入一个我们期望的学校间差距较小的新的稳定状态。为改变目前义务教育发展不合理的稳定状态,政府最重要的职责是改变与义务教育发展相关各方的相互作用的运行机制,制定新的规则,为各方提供新的激励,从而形成一个学校间差距较小的稳定状态;政府的另一项重要职责是监测在新的运行机制下,稳定状态是否达到期望的目标。
我认为,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上,政府是有限责任方,而不是无限责任方。政府的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政府有责任制定对所有学生与所有学校都平等的资源分配规则;政府有责任缩小区域内学校间义务教育资源投入水平的差异;政府有责任为社会各方提供系统全面的学校质量信息。
义务教育均衡监测体系设计
监测体系是描述监测对象的信息获取体系。包括监测指标体系、监测的地点、监测的时间、监测的工具。
我认为,区县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主要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教育资源投入规则的改变情况,包括教师与校长的配置规则、生源的配置规则、经费的配置规则、学校办学条件的配置规则等;第二,在教育资源投入规则改变的基础上,学校教育资源投入差异的监测;第三,对学校教育质量差异的监测。
从对义务教育均衡的监测来看,我们现在的各种做法中缺少的是什么?首先是缺少对资源投入规则的监测,其次是缺少对教育质量的全面检测,再次是缺少科学完备的检测体系。
义务教育均衡评价体系设计
评价是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科学的评价一定是建立在对评价对象全面系统的监测基础上,依据全面系统的信息作出判断。根据评价的目的与作用,评价可以分为三种主要类型:一是标准达到程度的评价;二是目标达到程度的评价;三是政策干预效果的评价。
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评价,首先是基本办学投入标准达到程度的评价,主要包括学校标准化建设达到程度、生均经费投入水平达到程度、教师与校长资格能力达到程度等。
在目标达到程度的评价上,应该考虑规则的改变是否达到目标要求,包括原有的规则是什么、新的规则是什么。同时,也要关注规则改变的效果,在考虑政府有限责任的情况下,评价学校关键指标的差异在于是否缩小到设定的目标。
政策干预效果评价是比较某一政策实施前后,义务教育均衡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而评价这一政策在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真实作用。目前,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监测与评价中对于政策干预效果的评价缺乏全面科学客观性,以致于各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经验不少,但是否真正达到国家提出的均衡发展状态却无法回答。可见,三类评价都不可少,尤其是政策干预效果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