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行为旨在心中有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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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司法不规范行为已成为司法公信力的严重阻碍,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力和满意度均因司法不规范行为而降低。笔者认为专项整治只是手段,要想实现规范司法行为的目的,必须使全体司法工作人员实现心中有敬,對党敬仰、对民敬爱、对法律、法纪敬畏,从心灵深处去规范,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司法公正、取信于民。
  心中有敬的现实意义
  首先,心中有敬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依法治国的重要决定,在实践依法治国方略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扮演着重要角色,心中有党、心中敬党,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意志和决策视为自己的生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这样才能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在司法工作中不偏离方向。其次,心中有敬是实现执法为民目标的重要保证。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心中有敬是必然要求,只有心中存有对人民的无限敬意,“事诸父,如事父,事诸兄,如事兄”这样亲如父兄的情怀,对人民群众危难之事零懈怠,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群众司法工作的信任和依赖。第三,心中有敬是司法工作人员实现核心价值追求的重要保证。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的核心价值追求,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对法律法规,都要心存敬畏,不可逾越。切实将公平落实到严格执法中,将正义体现在执法的无私无畏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心中有敬的基因培养
  冤假错案、司法腐败等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司法工作人员心中无敬的客观表现,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培育敬的基因,使司法工作者将敬党、敬民、敬法理念凝结在血液中。一是强化传统道德教育。解决敬什么和怎样敬问题。“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防止无敬基因的形成,传统道德经典早已告诉我们,行善即为敬。引申到司法工作,文明司法、秉公执法、廉洁高效、不枉不纵,即实现了传统道德善的要求。二是强化辨别是非的能力。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有些司法工作人员弄不清是与非,其实很简单,凡是国家法律、党纪党规允许的,符合道德规范的即为是,反之为非。如果“敬”的基因没有形成,就会出现选择障碍,如在国法面前选择亲情和金钱,在文明执法中选择冷横硬,在重事实、重证据面前选择刑讯逼供,导致司法权的乱用。三是培育爱岗敬业的精神。司法机关由于工作的特殊性,爱岗敬业集中体现在敬畏、捍卫和严格执行法律。敬畏是爱岗,捍卫是履职,二者兼而有之,则有助于心中有敬基因的养成和稳固。四是树立司法为民情怀。法本无私而人有私,有私则民怨沸,形形色色的冤假错案,追根溯源就是司法人员心中无敬的结果。《论语》上说:“敬事而信”就是要求慎重做事且要讲信用,司法权是人民给予的,要时刻以人民利益为重,想民、敬民、一切为了人民,“敬事而信”才能落到实处。
  心中有敬的实践过程
  心中有敬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更不是苍白的说教,检验一个司法工作人员是否真正做到了心中有敬,就是看他的司法行为是否达到规范。心中有敬是一个律己的过程,必须不断地进行自我改造、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断地总结和发展。思想上,要坚定党的领导,坚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这是心中有敬的灵魂支撑。在工作上,首重文明执法,法律是社会文明的象征和标志,意大利思想家马基雅弗利曾说:“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在司法过程中,语言文明、举止优雅、行为适度,这是心中有敬的形象展示。公平公正是心中有敬的标尺,法律是一道分水岭,是断是论非的标准。晋朝傅玄曾说:“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中重事实、重证据,坚决做到疑罪从无,杜绝想当然,先入为主等主观臆断思想,或者凭经验办案的思维习惯。“刑罚不能加无罪,邪枉不能胜正人”,司法人员须谨记这一道理。在服务上,时刻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严厉打击各种犯罪的同时,充分利用与职务相关的各种宣传阵地,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以达到全民守法的目的,把心中的敬体现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之中。
  敬乃恭敬、端肃的意思,总体要求是恭在外表,敬在内心。司法工作人员只要把对党、对人民、对法律和事业的敬永存内心,并且外化于行,司法行为就会实现规范化,司法公信力就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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