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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9年12月1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江西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标志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及早建立和完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体系,在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发展的同时保持“一湖清水”,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生态补偿 鄱阳湖
当前,伴随着全球范围内资源问题与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人类正面临着严重的资源危机和生态危机。在这一背景下,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积极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对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而产生的环境利益关系和经济利益分配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通过调整,内化各类活动产生的各种外部成本,更好维护、改善、恢复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国家战略规划的实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在未来的发展中,既肩负着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环境的的重要使命,又承担着引领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功能。对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补偿体系进行研究,及时构建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补偿体系,对促进江西经济发展、实现江西崛起新的跨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补偿体系的特征
对大湖流域进行综合开发与治理,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鄱阳湖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湖,是我国国家环保总局认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同时,鄱阳湖区资源丰富,沃野千里,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基础较好的区域之一,在鄱阳湖流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特殊性
鄱阳湖流域位于我国沿长江经济带和沿京九经济带的交汇点,是沟通东西部、连接南北方的重要枢纽之一;同时,鄱阳湖流域毗邻长株潭城市群、武汉城市圈、皖江城市带,是我国长三角、珠三角等重要经济板块的直接腹地;鄱阳湖流域交通便利、工农业基础较好、资源丰富,区域内的教育、科研、卫生等社会事业也比较发达,是我国中部地区正在加速形成的增长极之一。良好的经济、地理和气候环境,决定了鄱阳湖流域不同于生态脆弱的西部地区,可以利用鄱阳湖流域的优势,积极寻求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模式;利用后发优势,大力发展低炭经济和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因此,在鄱阳湖流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双重性
鄱阳湖流域主要是以鄱阳湖为中心,承接了赣、饶、抚、信、修等江河水系,吸纳了江西全省流域面积90%以上的江河水量,并注入长江。近几年来,年均鄱阳湖流域入江水量达1500亿立方米,约占长江全年径流量的16%,是长江较为重要调节器。同时,鄱阳湖水量以及水质的持续稳定,在很大的程度上直接关系到鄱阳湖周边乃至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用水安全。这就使得鄱阳湖生态补偿体系涉及范围较广,在构建鄱阳湖生态补偿体系时,江西省一方面需要对鄱阳湖流域的各个县市及赣、饶、抚、信、修江河水系的上游地区进行有效的补偿,另一方面,也需要江西省立足整个长江水系的生态安全,构建鄱阳湖生态补偿体系。江西省也必需要得到国家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相应补偿,具有典型的双重性。
3.艰巨性
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生态环境的治理及生态补偿,主要是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给予水土涵养区的补偿,例如德国对捷克的易北河流域的补偿、广东省对东江源的补偿等等。对于江西来说,由于江西是一个经济相对不发达的中部省份,无论是在经济规模和经济实力上都较弱,使江西省难以独自承担较为庞大的生态补偿开支。使江西省在构建鄱阳湖生态补偿体系时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具有一定的艰巨性。因此,在构建鄱阳湖生态补偿体系时,针对江西的具体情况,需要积极改变思路及理念,广泛使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实生态补偿现有措施
长期以来,江西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鄱阳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03年,江西省委、省政府更进一步确立了“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江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指导方针,拒绝了大批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在江西落户。同时,西省委、省政府还鼓励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积极制定和实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措施,以此更好保护鄱阳湖区的生态环境。目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实施的生态补偿措施主要有:
1.生态公益林补偿
2007年,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共计5100万亩,其中国家重点公益林3062.47万亩,省级公益林2037.53万亩,补偿资金标准为6.5元/亩。
2010年由江西省财政下拨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的数额达到5.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偿基金2.73亿元,江西省财政补偿资金2.37亿元,此次下达的5.1亿中央和省财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以及省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平均补偿资金标准为10.5元/亩。
2.退耕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补偿
2001年, 江西省就被列为全国退耕还林试点省份,退耕还林试点建设任务20万亩,主要安排在江西省的樟树市、新余市、波阳县、宜黄县等县市实施。
2002年,江西省退耕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工作发展较快。国家下达江西省的任务共有200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100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00万亩,建设任务安排在江西省内的61个县市区实施。在江西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江西省退耕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截止到2010年年底,国家下达给江西省的退耕还林共计达到540万亩。按照我家现行的工程补助政策,如果江西省能够按时完成540万亩退耕还林任务,将累计得到投资补助50亿元左右,这将会给每个参与退耕还林的农户每年增收200元左右收入。
3.湿地补偿
湿地在降解污染、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鄱阳湖区域内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鄱阳湖区域内湿地的破坏从未停止过,甚至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江西省于2003年颁布了《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从制度上为保护鄱阳湖湿地提供了保障。同时,江西省还采取了不少有力措施,加强鄱阳湖区域内湿地管理,先后采取了“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等政策,同时,还积极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并逐步建立健全了江西省全省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
目前,江西省已初步建立了湿地补偿机制,将鄱阳湖区湿地被首次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确立了如因鄱阳湖湿地保护需要,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政府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做出妥善安排的基本原则。并积极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了鄱阳湖湿地生态补偿试点方案,建议加强对湿地保护进行生态补偿,为鄱阳湖湿地生态补偿奠定法律基础。
总的看来,鄱阳湖地区现有的生态补偿在取得一定效果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就目前来说,鄱阳湖地区的生态补偿主要还是以政府补偿为主,没有建立完整的一套生态补偿体系因此,应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鄱阳湖区域生态补偿的力度,构建鄱阳湖区域生态补偿体系,促进鄱阳湖区域经济、生态的健康、平衡发展。
三、加快鄱阳湖区域生态补偿体系构建的建议
1.确立鄱阳湖区域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一,政府主导原则。鄱阳湖区域生态补偿,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鄱阳湖区域保护区和受益区双方的保护区范围的确定、因保护鄱阳湖区域生态环境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受益区受益的价值量确定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需要有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参与,并进行评判与操作。因此,根据我国国情,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操作应以政府为主导。
第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意味着对资源的进一步节约和对环境的更好保护,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因此,构建鄱阳湖区域生态补偿体系,应当以能够促进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能源和的经济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和产业发展结构,最终增强鄱阳湖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首要的任务和前提。
第三,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鄱阳湖区内部的不同区域,由于生态环境各不相同,资源秉赋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在构建鄱阳湖区域生态补偿体系时,应当结合各地不同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秉赋,同时充分考虑到鄱阳湖区内部各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分类解决的原则。构建鄱阳湖区域生态补偿体系,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鄱阳湖区域内不同区域生态环境的不同损害者。而不同性质的生态补偿具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在构建鄱阳湖区域生态补偿体系时,要充分考虑到鄱阳湖区域内不同性质的生态补偿所涉及到的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范围、补偿主体等方面的区别。针对不同性质的生态补偿,采取区别对待,分类解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构建鄱阳湖区域生态补偿体系的效率。
2.完善政府补偿机制
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环鄱阳湖区域统筹管理机制。鄱阳湖区域内各自然要素的关联较为密切,鄱阳湖区域内各地区之间的相互影响也比较明显,特别是湖泊周边地区的相互关系密不可分。但是,鄱阳湖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自然区域,又被鄱阳湖区域内不同的行政区域所分割。不同的行政区域有着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因此, 鄱阳湖区域内的地方政府的经济活动往往更关注以本地区的利益,这就使鄱阳湖区域内的各行政区域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环境协调机构,同时,还要赋予环境协调机构相应的环境协调、监督、执法等权力,以此来保证鄱阳湖区域的生态安全。
其次, 应该建立鄱阳湖区域生态环境考核标准。目前,在鄱阳湖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已经被纳入各级政府的考核范围,但是, 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考核所占的比重仍然相对较小,在鄱阳湖区域内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构成中,经济发展指标仍然占了很大的比重。使得鄱阳湖区域内的各级政府把工作的重点更多地放在在GNP、GDP以及财政收入等方面。使鄱阳湖区域内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缺少应有的重视,因此,鄱阳湖区域内各级政府可以考虑建立生态环境考核标准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环境质量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以此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3.健全生态补偿融资机制
通过生态补偿可以更好保护生态环境,同时, 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应当主要以政府补偿为主,但是只依靠政府补偿,并不能完全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同时, 因此,应当积极探索并建立多渠道的补偿机制.对于鄱阳湖区域来说,生态补偿不能单靠政府补偿,应积极探索并建立多渠道的融资机制。
首先,要建立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是指针对企业或个人的具有潜在环境破坏性的经济活动,政府可以要求企业或个人向有关部门交纳一定的金额作为保证金后,才能获得许可。当经济活动结束而环境状况未得到有效恢复时,保证金则被部分或全部扣留,用于补偿其对环境的恢复建设。
其次,设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是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主体,要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运行负主要责任,但是政府的资金总是有限的,而生态补偿的资金需求量是相当大的。因此,鄱阳湖区域要建立专项的生态补偿基金来保证生态补偿工作的正常运行。基金可以从鄱阳湖区域内各级政府收取的生态税等方面提取,也可以通过募捐、引进国外资金和获取相关项目等方式获得资金。
最后,要积极征收生态补偿税。鄱阳湖区域应当通过开征生态补偿税,以税收手段向公共产品的受益者收回公共产品的成本,再通过公共支付体系为生态保护提供资金,这样,不仅可以集中财力支持鄱阳湖区域的生态保护,而且还可以时刻提醒每个人要节约利用资源,遏制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为保护和改善鄱阳湖区域环境做出贡献。
4.建立有效的利益补偿机制
利益补偿作为一种制止破坏环境的经济手段,需要各种资金的大量投入。资金的有效和足量投入已成为当前鄱阳湖区域建立完善的利益补偿机制的关键。
首先,要建立合理的财政投入体制。合理的财政投入是保证财政投入能够长效的重要条件和内在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有能力也应该提供更多的财政投入。考虑到鄱阳湖区域区经济发展的落后,以及地方财政可支出较少的特点,我国中央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大对鄱阳湖区域的财政投入和转移支付的力度。
其次,要建立稳定的利益补偿资金来源。鄱阳湖区域要多渠道争取资金,大力开展地区和国际合作项目,最大限度地争取到足够的利益补偿资金。早日实行水资源税及环境税费政策,通过产权交易基金、水资源价格体系及税费政策的建立等,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
另外,鄱阳湖区域还应该制定合理的利益补偿标准。生态补偿标准过低不利于环境和生态保护,标准过高会影响经济生产的有序运行,增加财政负担,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从目前鄱阳湖区域的生态补偿标准来看,补偿标准过低,也需要在今后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王国敏,西北农村生态环境重建的补偿机制研究[J],四川大学学报,2007.5
[2]王青云,关于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J],宏观经济研究,2008.7
[3]靳乐山、甑鸣涛,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国际比较[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8.3
作者简介:
邵成(1974-)男,江西南昌人,江西蓝天学院讲师,方向:管理学。
熊智伟(1977-)男,江西南昌人,江西师范大学讲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管学院博士生,方向:区域经济、教育学。
关键词:生态补偿 鄱阳湖
当前,伴随着全球范围内资源问题与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人类正面临着严重的资源危机和生态危机。在这一背景下,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积极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对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而产生的环境利益关系和经济利益分配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通过调整,内化各类活动产生的各种外部成本,更好维护、改善、恢复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国家战略规划的实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在未来的发展中,既肩负着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环境的的重要使命,又承担着引领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功能。对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补偿体系进行研究,及时构建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补偿体系,对促进江西经济发展、实现江西崛起新的跨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补偿体系的特征
对大湖流域进行综合开发与治理,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鄱阳湖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湖,是我国国家环保总局认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同时,鄱阳湖区资源丰富,沃野千里,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基础较好的区域之一,在鄱阳湖流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特殊性
鄱阳湖流域位于我国沿长江经济带和沿京九经济带的交汇点,是沟通东西部、连接南北方的重要枢纽之一;同时,鄱阳湖流域毗邻长株潭城市群、武汉城市圈、皖江城市带,是我国长三角、珠三角等重要经济板块的直接腹地;鄱阳湖流域交通便利、工农业基础较好、资源丰富,区域内的教育、科研、卫生等社会事业也比较发达,是我国中部地区正在加速形成的增长极之一。良好的经济、地理和气候环境,决定了鄱阳湖流域不同于生态脆弱的西部地区,可以利用鄱阳湖流域的优势,积极寻求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模式;利用后发优势,大力发展低炭经济和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因此,在鄱阳湖流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双重性
鄱阳湖流域主要是以鄱阳湖为中心,承接了赣、饶、抚、信、修等江河水系,吸纳了江西全省流域面积90%以上的江河水量,并注入长江。近几年来,年均鄱阳湖流域入江水量达1500亿立方米,约占长江全年径流量的16%,是长江较为重要调节器。同时,鄱阳湖水量以及水质的持续稳定,在很大的程度上直接关系到鄱阳湖周边乃至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用水安全。这就使得鄱阳湖生态补偿体系涉及范围较广,在构建鄱阳湖生态补偿体系时,江西省一方面需要对鄱阳湖流域的各个县市及赣、饶、抚、信、修江河水系的上游地区进行有效的补偿,另一方面,也需要江西省立足整个长江水系的生态安全,构建鄱阳湖生态补偿体系。江西省也必需要得到国家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相应补偿,具有典型的双重性。
3.艰巨性
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生态环境的治理及生态补偿,主要是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给予水土涵养区的补偿,例如德国对捷克的易北河流域的补偿、广东省对东江源的补偿等等。对于江西来说,由于江西是一个经济相对不发达的中部省份,无论是在经济规模和经济实力上都较弱,使江西省难以独自承担较为庞大的生态补偿开支。使江西省在构建鄱阳湖生态补偿体系时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具有一定的艰巨性。因此,在构建鄱阳湖生态补偿体系时,针对江西的具体情况,需要积极改变思路及理念,广泛使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实生态补偿现有措施
长期以来,江西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鄱阳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03年,江西省委、省政府更进一步确立了“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江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指导方针,拒绝了大批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在江西落户。同时,西省委、省政府还鼓励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积极制定和实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措施,以此更好保护鄱阳湖区的生态环境。目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实施的生态补偿措施主要有:
1.生态公益林补偿
2007年,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共计5100万亩,其中国家重点公益林3062.47万亩,省级公益林2037.53万亩,补偿资金标准为6.5元/亩。
2010年由江西省财政下拨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的数额达到5.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偿基金2.73亿元,江西省财政补偿资金2.37亿元,此次下达的5.1亿中央和省财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以及省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平均补偿资金标准为10.5元/亩。
2.退耕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补偿
2001年, 江西省就被列为全国退耕还林试点省份,退耕还林试点建设任务20万亩,主要安排在江西省的樟树市、新余市、波阳县、宜黄县等县市实施。
2002年,江西省退耕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工作发展较快。国家下达江西省的任务共有200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100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00万亩,建设任务安排在江西省内的61个县市区实施。在江西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江西省退耕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截止到2010年年底,国家下达给江西省的退耕还林共计达到540万亩。按照我家现行的工程补助政策,如果江西省能够按时完成540万亩退耕还林任务,将累计得到投资补助50亿元左右,这将会给每个参与退耕还林的农户每年增收200元左右收入。
3.湿地补偿
湿地在降解污染、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鄱阳湖区域内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鄱阳湖区域内湿地的破坏从未停止过,甚至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江西省于2003年颁布了《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从制度上为保护鄱阳湖湿地提供了保障。同时,江西省还采取了不少有力措施,加强鄱阳湖区域内湿地管理,先后采取了“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等政策,同时,还积极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并逐步建立健全了江西省全省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
目前,江西省已初步建立了湿地补偿机制,将鄱阳湖区湿地被首次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确立了如因鄱阳湖湿地保护需要,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政府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做出妥善安排的基本原则。并积极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了鄱阳湖湿地生态补偿试点方案,建议加强对湿地保护进行生态补偿,为鄱阳湖湿地生态补偿奠定法律基础。
总的看来,鄱阳湖地区现有的生态补偿在取得一定效果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就目前来说,鄱阳湖地区的生态补偿主要还是以政府补偿为主,没有建立完整的一套生态补偿体系因此,应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鄱阳湖区域生态补偿的力度,构建鄱阳湖区域生态补偿体系,促进鄱阳湖区域经济、生态的健康、平衡发展。
三、加快鄱阳湖区域生态补偿体系构建的建议
1.确立鄱阳湖区域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一,政府主导原则。鄱阳湖区域生态补偿,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鄱阳湖区域保护区和受益区双方的保护区范围的确定、因保护鄱阳湖区域生态环境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受益区受益的价值量确定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需要有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参与,并进行评判与操作。因此,根据我国国情,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操作应以政府为主导。
第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意味着对资源的进一步节约和对环境的更好保护,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因此,构建鄱阳湖区域生态补偿体系,应当以能够促进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能源和的经济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和产业发展结构,最终增强鄱阳湖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首要的任务和前提。
第三,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鄱阳湖区内部的不同区域,由于生态环境各不相同,资源秉赋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在构建鄱阳湖区域生态补偿体系时,应当结合各地不同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秉赋,同时充分考虑到鄱阳湖区内部各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分类解决的原则。构建鄱阳湖区域生态补偿体系,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鄱阳湖区域内不同区域生态环境的不同损害者。而不同性质的生态补偿具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在构建鄱阳湖区域生态补偿体系时,要充分考虑到鄱阳湖区域内不同性质的生态补偿所涉及到的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范围、补偿主体等方面的区别。针对不同性质的生态补偿,采取区别对待,分类解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构建鄱阳湖区域生态补偿体系的效率。
2.完善政府补偿机制
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环鄱阳湖区域统筹管理机制。鄱阳湖区域内各自然要素的关联较为密切,鄱阳湖区域内各地区之间的相互影响也比较明显,特别是湖泊周边地区的相互关系密不可分。但是,鄱阳湖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自然区域,又被鄱阳湖区域内不同的行政区域所分割。不同的行政区域有着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因此, 鄱阳湖区域内的地方政府的经济活动往往更关注以本地区的利益,这就使鄱阳湖区域内的各行政区域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环境协调机构,同时,还要赋予环境协调机构相应的环境协调、监督、执法等权力,以此来保证鄱阳湖区域的生态安全。
其次, 应该建立鄱阳湖区域生态环境考核标准。目前,在鄱阳湖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已经被纳入各级政府的考核范围,但是, 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考核所占的比重仍然相对较小,在鄱阳湖区域内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构成中,经济发展指标仍然占了很大的比重。使得鄱阳湖区域内的各级政府把工作的重点更多地放在在GNP、GDP以及财政收入等方面。使鄱阳湖区域内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缺少应有的重视,因此,鄱阳湖区域内各级政府可以考虑建立生态环境考核标准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环境质量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以此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3.健全生态补偿融资机制
通过生态补偿可以更好保护生态环境,同时, 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应当主要以政府补偿为主,但是只依靠政府补偿,并不能完全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同时, 因此,应当积极探索并建立多渠道的补偿机制.对于鄱阳湖区域来说,生态补偿不能单靠政府补偿,应积极探索并建立多渠道的融资机制。
首先,要建立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是指针对企业或个人的具有潜在环境破坏性的经济活动,政府可以要求企业或个人向有关部门交纳一定的金额作为保证金后,才能获得许可。当经济活动结束而环境状况未得到有效恢复时,保证金则被部分或全部扣留,用于补偿其对环境的恢复建设。
其次,设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是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主体,要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运行负主要责任,但是政府的资金总是有限的,而生态补偿的资金需求量是相当大的。因此,鄱阳湖区域要建立专项的生态补偿基金来保证生态补偿工作的正常运行。基金可以从鄱阳湖区域内各级政府收取的生态税等方面提取,也可以通过募捐、引进国外资金和获取相关项目等方式获得资金。
最后,要积极征收生态补偿税。鄱阳湖区域应当通过开征生态补偿税,以税收手段向公共产品的受益者收回公共产品的成本,再通过公共支付体系为生态保护提供资金,这样,不仅可以集中财力支持鄱阳湖区域的生态保护,而且还可以时刻提醒每个人要节约利用资源,遏制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为保护和改善鄱阳湖区域环境做出贡献。
4.建立有效的利益补偿机制
利益补偿作为一种制止破坏环境的经济手段,需要各种资金的大量投入。资金的有效和足量投入已成为当前鄱阳湖区域建立完善的利益补偿机制的关键。
首先,要建立合理的财政投入体制。合理的财政投入是保证财政投入能够长效的重要条件和内在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有能力也应该提供更多的财政投入。考虑到鄱阳湖区域区经济发展的落后,以及地方财政可支出较少的特点,我国中央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大对鄱阳湖区域的财政投入和转移支付的力度。
其次,要建立稳定的利益补偿资金来源。鄱阳湖区域要多渠道争取资金,大力开展地区和国际合作项目,最大限度地争取到足够的利益补偿资金。早日实行水资源税及环境税费政策,通过产权交易基金、水资源价格体系及税费政策的建立等,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
另外,鄱阳湖区域还应该制定合理的利益补偿标准。生态补偿标准过低不利于环境和生态保护,标准过高会影响经济生产的有序运行,增加财政负担,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从目前鄱阳湖区域的生态补偿标准来看,补偿标准过低,也需要在今后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王国敏,西北农村生态环境重建的补偿机制研究[J],四川大学学报,2007.5
[2]王青云,关于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J],宏观经济研究,2008.7
[3]靳乐山、甑鸣涛,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国际比较[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8.3
作者简介:
邵成(1974-)男,江西南昌人,江西蓝天学院讲师,方向:管理学。
熊智伟(1977-)男,江西南昌人,江西师范大学讲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管学院博士生,方向:区域经济、教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