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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加管制能否“包治性病”
在荷兰,尽管性交易是合法的,但还是有很多顾客“完事”后觉得自己做了不道德的事,希望精神上得到“净化”,要找宗教场所忏悔。于是,在短短十多年里这里矗立起各种宗教场所
所谓“合法加管制”,是指在法律层面性交易合法化,同时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应的行业规范。
实行这一模式的国家包括欧洲的荷兰、德国、瑞士、爱沙尼亚、希腊,非洲的塞内加尔,美洲的墨西哥、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秘鲁、厄瓜多尔、玻利维亚、乌拉圭、巴拉圭,大洋洲的新西兰等国,以及土耳其、孟加拉国。此外,美国的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除外)和澳大利亚东部昆士兰、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三州也实行这一模式。
“合法”是有代价的。
在荷兰,“合法”意味着性工作者必须对登记部门牺牲个人隐私。“顾客”在完成交易前,需致电专门的热线,核实“服务人员”是否具备合法的工作资格,否则后果自负(和未登记的性工作者进行交易是非法的,如果对方是未成年人则触犯刑律);“合法”还意味着“公开展览”。例如,在阿姆斯特丹著名的德瓦伦红灯区,所有性服务场所必须使用透明门窗且灯火通明。安特卫普红灯区更规定,性工作者需在透明橱窗里自我展示,并和“顾客”公开议价。
由于德瓦伦红灯区是合法经营的性交易场所,这里的配套设施可谓从物质到精神一应俱全。所谓“物质”,并非各种情趣用品商店,而是为性工作者解决后顾之忧的场所:德瓦伦区的中心是本区最早的一座教堂——乌特科克教堂,教堂边上有一座托儿所,是专为性工作者提供托儿服务的;所谓“精神”,是指遍布红灯区里的各种宗教场所。尽管在荷兰,性交易是合法的,但还是有很多顧客“完事”后觉得自己做了不道德的事,希望精神上得到“净化”,要找宗教场所忏悔。但顾客来自世界各国,原有的乌特科克教堂是新教教堂,无法兼顾“宗教多元化”的需要。于是,在短短十多年里这里矗立起各种宗教场所。
德国虽然2002年1月1日起才开放性服务业,但形式最灵活多样,既有类似荷兰的“夜店式”(但无需“透明化”),也有“一楼一凤”的所谓“法兰克福式”(性工作者在公开的“性公寓楼”开业,每人都有独立的单元),甚至“站街服务”也是允许的,只是必须在指定的“拉客区”和指定“营业时间”内工作。例如,波恩的“站街开放时间”就是22:15至次日6:00。
在美国唯一实行“合法加管制”的内华达州,合法妓院俗称“山庄”,总共有二十多家,均坐落在偏僻的乡间,甚至沙漠深处,实行“集约化管理”和“明码实价”。一些“山庄”之间还建立了“业务合作联盟”。由于“山庄”都远离闹市,因此只能靠公开在指定的传媒上刊登广告招揽客人。也正因如此,来这里的“顾客”都是直奔主题,省却了许多虚套。
比较有趣的是,美国的“山庄”并非“美女大本营”,许多性工作者的相貌并不出众。由于“山庄”都建立在不毛之地,除了专门来买春的嫖客,最常见的过路客,是行路过程中顺便绕一圈的卡车司机们。他们往往就熟不就生,对相貌并不挑剔,但很在意老熟人的感觉。
“合法加管制”的主要目的,一是希望通过“合法”满足部分单身人士的性需求,并减少涉性犯罪,同时避免扫黄靡费更多公共资源和由此连带产生的公权力寻租现象;二是认定性交易双方是自愿发生的商业行为,不伤及第三者的具体利益,无需动用公权力禁止;三是认为“合法加管制”可以提高安全系数,尤其可有效保护性工作者,避免其在秘密状态下感染性病,遭受黑社会盘剥,和成为刑事犯罪的牺牲品。
但正如一些社会学家所观察到的,这些目的有的达到或部分达到(如减少性病传播),有的则效果不佳。
首先,“合法加管制”固然避免了扫黄对公共资源的靡费,却额外增加了“管制”的靡费。例如,德国波恩为保护站街女的自由和兼顾社会秩序,划定了特别的站街区,动用警力,甚至设置专门ATM机、自助式收税机和安全套售货机,为站街区服务。
其次,“合法加管制”的确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权力寻租,却无法摆脱黑社会和国际“人蛇”集团的渗透。一度被誉为这一模式“楷模”的荷兰,近年来曾多次查出过从拉美和非洲通过“人蛇”诱骗(甚至用巫术逼迫)前来从业的少女。德国则有东欧犯罪团伙从保加利亚、波兰、罗马尼亚等国走私女性。
第三,曾支持这一模式的女权团体发生分化。一些团体指出,无法确保“顾客”一定是未婚者,如是已婚人士,所谓“不伤及第三者利益”就无法保证。
第四,“开放性交易可减少涉性犯罪”一度在荷兰成为事实,但近来有社会学家研究认为,效应并不显著,且其他犯罪(如人口走私和有组织犯罪)也可能相应增加。德国一些开放性交易的城市,同样出现针对性工作者的暴力犯罪增加的情况,以至于有人开始反思,开放性交易在德国是否有些过犹不及,走得太远了。
在实施这一模式的国家,管制的重点首先是确保性工作者的安全。如瑞士的性工作区域,留给性工作者的通道既宽敞又方便,留给“顾客”的则截然相反,目的是便利性工作者遭遇意外时逃生。荷兰的“透明化”和德国对“站街区”的管制,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性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不过,一些性工作者对此不满,认为这种模式下“根本谈不上性工作自由”。还有业内人士坦言,这种模式令“顾客”感到不舒服,管制下的价格也无法提高,“生意额”还不如非法状态。欧洲部分性工作者甚至组成团体,呼呼重新取缔合法性行业。
花样翻新的“半管制”
加拿大女警曾采取“钓鱼”执法对付嫖宿幼女者,女警在性交易前连续两次告知“顾客”自己未满18岁,并问“你还继续么”,如对方明确继续,就会当场被捕
实施“半管制”的国家,比“合法加管制”的要多得多,且花样翻新。
如日本理论上是“卖淫禁止国家”,但实际上色情业在日本处于半公开状态。“风俗店”、“肥皂店”等色情交易场所公开营业,“顾客”在交易时会首先向性工作者购买一件小商品(通常是一瓶水),然后真正的性交易就以“邂逅后免费的你情我愿”理直气壮地开始,所付的嫖资则变成了“熟人间的馈赠”。这种模式从表面上看,是“禁站街不禁夜店”。
在加拿大,个人形式下的卖淫是合法的,但有组织的卖淫则是非法的,开设妓院、拉皮条等行为都被严禁止。这种模式从表面上看与日本截然相反,是“禁夜店不禁站街”。
在瑞典,卖淫是合法的,但买春却是非法的,政府的“扫黄”只针对嫖客,不针对性工作者。
“半管制”实际上是一种折衷,既一方面认为性交易是个人自由,不应受到处罚,另一方面又担心性交易泛滥引发连带社会问题,对其实行一定的限制。
日本式的“禁止卖淫”模式受到较多非议,因为这种模式在理论上仍然视性交易为非法,性工作者很难摆脱重重盘剥。此外,这种模式对所谓“援交”行为放任自流,很难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侵害。
加拿大式的“禁夜店不禁站街”,被认为对性工作者个体给予了较多尊重,因为她们的个人行为不会被视作违法。警方虽然也会扫黄甚至“钓鱼”,但不会针对性工作者(加拿大女警曾采取“釣鱼”执法对付嫖宿幼女者,女警在性交易前连续两次告知“顾客”自己未满18岁,并问“你还继续么”,如对方明确继续,就会当场被捕)。
这一模式最大的问题,是对性工作者安全保护不够。在加拿大,许多性工作者成为街头暴力的受害者,最著名的是 “猪圈狂魔”案。
罗伯特·皮克顿是加拿大卑诗省大温哥华地区高贵林港的养猪业者。自1997年至2004年,他先后谋杀了49名站街女,并埋尸自家猪圈,甚至将猪肉和人肉绞碎混合,分赠亲友邻居食用。直到2004年因为一起偶然事件,警方才发现这名杀手。有分析人士指出,“禁夜店不禁站街”的模式和性工作者的处境,让她们成为最易觊觎的侵害对象。由于她们是谁都很少有人关注,即便“人间蒸发”也未必被发现。
瑞典式的“抓嫖不抓娼”被认为从理论上较好兼顾了性工作者和社会的安全,以及人身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平衡。但也有人指出,买卖是统一体,一方面允许卖,另一方面不允许买,本身就自相矛盾。
华人圈的特殊性
和许多人想象中不同的是,香港不仅有扫黄,而且很严厉。警署有专门设立的扫黄部门和便衣、军装扫黄团队,其任务是打击娱乐场所的非法群体性卖淫活动,以及查处在夜店等地进行非法性交易的偷渡客
香港在历史上曾允许娼妓业合法,1935年6月30日正式禁娼,但理论上仍是中国领土、行使中国习惯法的九龙城寨例外。直到1993年九龙城寨被拆,香港始终存在一个娼妓业公开招摇过市的“三不管地带”。
香港有关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卖淫场所,以及在这类场所卖淫为非法,但性工作者因此发展出钻法律漏洞的“一楼一凤”模式——即每个房间只有一名性工作者,俗称“凤姐”。
“凤姐”既有自营,也有和老板分账,法律不予追究。如邻居投诉,也只能进行民事诉讼。
由于存在“一楼一凤”这种实际上合法的性交易方式,加上警方严厉打击其他形式的性交易行为,街头拉客的“流莺”远较其他国际大都市要少。因此,有人认为,“一楼一凤”的出现,对香港的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有一定的好处。
和许多人想象中不同的是,香港不仅有扫黄,而且很严厉。警署有专门设立的扫黄部门和便衣、军装扫黄团队,其任务是打击娱乐场所的非法群体性卖淫活动,以及查处在夜店等地进行非法性交易的偷渡客。事实上,扫黄是清理非法入境并从事性交易的偷渡客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对“一楼一凤”是否应该容忍,香港社会也有不同声音。支持者认为,此举可以有效减少涉性犯罪,并为低收入者提供解决生理需要的途径。但反对者认为,“一楼一凤”并不能真正确保性工作者人身安全,独处的“凤姐”很容易成为暴力犯罪对象。由于“凤姐”必须付出较普通广告更高的价格才能自我宣传,为确保生意,她们往往不得不依附于老板,从而难逃黑社会的控制。更有人指出,“一楼一凤”历来是“人蛇”和“偷渡妹”的重灾区。
台湾也曾经历过娼妓业合法时代,但国民政府迁台后实行社会改革,其改革后的模式和瑞典正好相反,是“罚娼不罚嫖”——即根据《社会秩序维护法》,规定嫖客买春无罪,娼妓卖淫有罪。正因如此,历史上台湾也曾经常进行大规模扫黄,且只抓妓女,不抓嫖客。
然而,性交易作为一种职业从未在台湾绝迹。在台湾各大城市,红灯区事实上“合理不合法”地一直存在,而且由于不是合法行当,性工作者只能依托夜店,或索性在街头“打游击”。一些衣着清凉、负责兜售其他合法商品的年轻女性,也可能兼营性交易这种特殊的“副业”。
这种“罚娼不罚嫖”的模式事实上沿袭了中国传统社会男尊女卑和视娼妓为贱业、却把男性嫖娼视作风流雅事的痼疾。
2009年,台湾“最高法院大法官”发布“释字第666号解释”,认为“罚娼不罚嫖”违反宪法平等原则,应予修改;2011年11月,《社会秩序维护法》修正为“性交易专区内娼嫖不罚,专区外娼嫖皆罚”,但因为至今也没有一个县市“吃螃蟹”开设这样的专区,实际上这条修正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