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补偿计算的起止时间与标准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anch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20世纪50年代起,大量的石油通过海上运输,对于海洋环境和周边沿海国家的海洋资源产生了威胁,因此需要对存在重大污染威胁的船舶进行救助,长久以来的“无效果,无报酬”的规定使得救助存在严重污染威胁的船舶时采取较谨慎的态度。国际海事委员会成立了国际小组委员会对1910年《救助公约》进行了修改,在LOF1980“安全网条款”的基础上创造性的拟定了关于“特别补偿”的规定,使得更多的遇险船舶获得救助[1]。
  【关键词】特别补偿;起止时间;计算标准
  一、特别补偿的起止时间
  (一)特别补偿成立起止时间的争议
  是否将整个救助期间纳入特别补偿的期间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长崎精神”号审理期间,救助方和被救助当围绕着救助时间展开辩论,救助方认为:按照公约第一条(a)项的规定来确定“救助作业”的含义,是指整个救助作业期间[2]特别补偿当初设置的初衷就是为了鼓励救助人对遇难船舶进行救助,所以当然应当作对于救助方有利的解释。而被救助方认为,特别补偿成立的首要条件对环境存在威胁时的救助才能够成立特别补偿,这是89年《救助公约》第一款明确的规定,显然是首要条款,第三款要受制于第一款。
  上诉法院的最终判决是:特别补偿不能涵盖出现环境污染前的救助期间,此后只要环境污染产生气候的期间都应当包含在特别补偿的期间内,不考虑其是否在之后的期间内因为相关的因素而消失。这一争议的出现是1989年《救助公约》特意回避造成的,特别补偿本身就是妥协的产物,所以在起止时间的规定上并不明确,这似乎给予了救助者很自由的请求特别补偿的权利[3]
  (二)从判决看特别补偿
  从法院最终做出的判决来看:认定当需要支付特别补偿时,整个救助期间都应当包含在特别补偿的计算期间内,不考虑威胁的存在的时间的长短,即使同整个救助作业的时间相比,可合理认定为消除威胁的作业只持续了一段很短的时间。
  笔者同意上述的观点:
  1.公约的第14条规定了特别补偿时对有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进行救助为前提的,第三款是对救助费用的规定并未对救助费用作时间上的规定或局限在某个阶段,同时第一条第一款对救助作业也给予了详细的定义:救助人实施救助作业的整个过程。
  2.救助人开始对需要救助的存在污染威胁的船舶进行救助,一般需要就做好实施整个救助作业的准备;救助人一旦在LOF下签订救助协议,就应当最大努力的进行救助,尤其是救助人租借来设备进行救助,如果只计算其中存在环境威胁的那段时间,必然会导致救助人的损失,会导致救助人不会也不敢投入、更多更好更先进的设备。
  3.在一个大的背景下,公约指定特别补偿的起初的目的就是鼓励救助方救助遇难船舶,当然应当作对于救助方有利的解释。
  二、计算特别补偿的标准
  (一)救助费用
  救助产生的救助费用是计算特别补偿的基础是,关于救助费用,我国《海商法》做出了规定,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八)(九)(十)项的规定。
  (二)计算特别补偿标准的争议
  在计算特别补偿标准方面,双方存在的最主要的争议是:“公平费率”是否存在或者包含利润的因素。
  船东方提出:除非其中的规定含义不清楚否则公约第14条是以LOF条款的形式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不应依据公约中的其他的规定和CMI有关的说明;第14条用的词是“补偿”和“费用”,即公约意在使救助人在救助财产价值较小的财务是能够收回其所花费的费用;这种花费显然应当是其成本的花费而不是不包括租金以及市场费率等,否则公约就会适用“市场费率”一词,而不是“公平费率”。救助方提出相反的观点认为:并入LOF的公约条款应跟在公约中的含义一致,其中的“公平费率”不是“成本费率”也不是“市场费率”,是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公平的费率,并隨着所承担的工作不同而不同。
  经过仲裁,该案经过英国高等法院海事法庭,上诉法院以及上议院的审理,最后指出:关于使用设备和人员的“公平费率”仅仅指救助方“所花费的合理费率”,而非“报酬的合理费率”,因此不应该包括任何利润因素[4]。
  (三)计算标准
  在计算标准的问题上劳合社仲裁员认为:按照公约的第14条的相关规定确定特别补偿时不应考虑利润的因素,而在确定适用公平费率时则应当将设备所需要的费用考虑进去。Clarke法官提出:公平费率指的是酬金的公平费率,它包括相关利润因素,但酬金和补偿在公约中有存在着不同的规定:在提供救助服务的情况下可以获得酬金,而补偿只是用于偿还其所花费的费用,因此酬金、报酬或利润补偿没有被包含其中;同时公约中并没有明确的表述,因此公约第14条第I款并没有包含利润的意思如;第14条第3款的措辞使用的是“费用”一词而不是“酬金”或“报酬”;第14条的相关规定表明,如果第1款的规定,救助人能够获得其所花费的相关的费用,如果满足第2款,他就既可以收回救助费用,又可以还可以得到酬金。[5]
  同时也存在商业上的一些问题会是的专业的救助人员失去信心,因为特别补偿可以对租用设备的救助人的费用做出相应的补偿,这就鼓励他们租赁设备进行救助而对专业的救助人员造成了冲击,那些购买设备的专业救助人员就很难跟他们竞争[6],这完全背离了89年救助公约的宗旨。
  参考文献:
  [1]胡正良.海事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50.
  [2]胡正良.海事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58.
  [3]吴海霞.海难救助报酬原则的探讨和分析[J].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
  [4]郭雷楠.海难救助特别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9:13.
  [5]王琳琳.难救助中特别补偿制度之研究[D].上海海事大学,2007:3.
  [6]范明忠.一起救助案例判决的评论[Z].交通部救捞局,10.
其他文献
[摘要]在多媒体辅助英语教学的环境下,传统的语言学习方式——背诵课文似乎已经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针对这一现象,本文主要探讨背诵课文的重要作用及背诵方法。  [关键词]背诵课文 内化 语感 语境  [中图分类号]H3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2-0211-02    引言  古人先贤十分重视背诵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并给我们留下了这样的忠告:读书百遍,其义
【摘要】伴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人们的主体意识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烈。人们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的保障问题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本文对当前我国刑诉过程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从完善刑事调解制度和国家补偿制度的角度对保护被害人权益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权益保护  现代刑事诉讼法意义上,“被害人”是指被犯罪行为侵害人身、财产、民主权利或其他利益的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有
传统的国际私法追求形式正义,忽略了实质正义,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实体法上的正义也应当是国际私法的追求。要实现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就是根据分配正义的思想,结合冲突规范,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型、农业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历史时期,农业机械化,特别是水稻全程机械化,成为了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的出路所在。到2015年,全国水稻机械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面貌迅速改观.为满足当代工业发展的需求,石油需求量逐步攀升.在这样的趋势之下,我国石油工业面临着空前的生产压力.由于浅层石油几乎
基于“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提出深化大学英语课程改革,开设具有多学科、多角度的通识教育课程,提高大学生的英语水平,不仅是大学英语教学的需要,也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需要。
【摘要】船东在船舶购买或建造之际,为融通资金,向中国某商业银行办理船舶抵押贷款,由于受到航运危机的影响,不能如期偿还贷款而与银行发生还款纠纷。在这种背景下,浅谈银行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问题。  【关键词】船舶;抵押权;抵押权的实现;法律问题  一、相关法律问题的概括分析  银行——船东之间涉及的法律关系:  (一)主债权债务关系(主债权)、资金借贷合同。  (二)为担保债权实现的船舶抵押关系(从债权)
自从我国确立公司法人制度,各种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也随之出现,削弱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应有作用,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为了避免此种情形愈演愈烈,我国新公司法明确地规定了公
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业务起步时间不长,实践检验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需要改进的方面,本文就此提出相应对策。 Proceedings of the procuratorial agency for simultaneous
[摘要]近年来,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面对新的形势,如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已逐渐成为现阶段高校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高校后勤是整个教育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承担着服务育人的功能。本文从这一功能入手,阐述了高校后勤育人的重要性,并结合当前高校后勤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浅析了如何加强高校后勤的育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