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老年残疾人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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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残疾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状况一定程度上能反映该国的人权保障水平。老年残疾人同时具有老年和残疾两个弱势特征,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随着人口老龄化的继续推进和不断加深,老年残疾人的人权保障状况日益受到关注。本文主要介绍我国老年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制度保障,并提出维护老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其人权的建议。
  关键词:老年残疾人;社会保障;人权
  中图分类号:D669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224-02
  作者简介:李马梦璐(1990-),女,新疆人,回族,国际关系学院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专业。
  一、我国老年残疾人现状与制度保障
  (一)我国老年残疾人现状
  根据2006年中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60岁及以上的残疾人口为4416万人,占残疾人口总数的5324%,比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的老年残疾人口增加了2365万人,占新增残疾人的75%。老年期致残人数占整个生命周期致残总人数的3756%,其所占比重远远高于儿童期、青年期的相应水平。而且老年期致残比重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口步入老年期,老年人口的致残风险也急剧增大。
  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期,相应的制度保障体系建设还不能与人们的需求完全匹配和同步。残疾人家庭普遍收入较低,老年残疾人更是饱受贫困的困扰,由于自身行动不便,他们的社会参与度也较低。因此老年残疾人面临着诸多问题,如果不对此予以重视,他们将越来越无法融入社会生活,这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老年人口残疾化和残疾人口老龄化的现实与趋势,迫切要求中国加快解决老年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问题,充分保障老年残疾人的人权,切实维护老年残疾人的各项权益。
  (二)国际层面的制度保障
  1975年联合国大会发布了《残疾人权利宣言》。1982年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1989年通过了《开发残疾人资源的塔林行动纲领》。宣言和两个行动纲领号召各国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增强残疾人的自立能力,使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充分参与社会”的平等权利与机会。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健康、参与、保障成为其三个支柱,确立了“降低人们在年老过程中的慢性病、残疾和过早死亡”作为健康支柱的目标。联合国《2002年马德里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特别讨论了老年人与残疾问题,并把“终生维持最佳机能并促进有残疾的老年人充分参与”作为目标之一。2006年12月13日,世界历史上第一个倡导全面保护残疾人权利的综合性人权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在联合国大会上高票通过。这些重要的国际行动计划和政策文件客观上为各国解决老年残疾人保障问题提供了建设性的指导与参考依据。
  (三)我国的制度保障
  我国政府于1990年颁布、1991年实施了《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6月26日,中国毫无保留的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同年8月31日该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与此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也于2008年7月1日起实行。2011-2015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为进一步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进一步明确了总目标和指导原则。2010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做到“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实现残疾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这些新的任务和要求为老年残疾人福利保障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机遇。
  二、维护老年残疾人权益的建议
  (一)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法制化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改变,残疾人尤其是老年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会受到更多的关注,但是这种关注不应当只是停留在理论的层面,而是应当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老年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如果长期得不到保障,不仅是对其人权的漠视,而且放任其成为不稳定因素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在残疾人社会保障方面起步早,理念新,成效显著,最主要的是有完善配套的制度与法律体系作为后盾与保障。而我国对于残疾人保障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相关制度还不够健全,距离专门化、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尚有一定的差距。已有的法律过于概括和抽象而且不够细致,更是缺乏单行法规和具体操作层面的详细规范。因此加大立法力度,推进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制化、规范化,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刻不容缓。
  法制应当与时俱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作适当的修改,从而更好的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对于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应当进一步进行修订,明确责任的主体,相应的后果和惩处措施,使得残疾人维权有法可依,社会大众有法必依,公权力机关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应当提升到法律的层面,而不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对于残疾人群体的同情与怜悯。可以参照我国残保法的方式制定和颁布《社会福利法》,也可以分类别制定单行法规。最后,还要不断完善现有的监督机制,对于涉及残疾人的相关福利政策和财务要公开化、透明化,确保都能落到实处,真正惠及到广大残疾人群体。
  (二)引导舆论树立正确残疾观
  残疾人是社会上最困难的弱势群体,在参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制度排斥和观念排斥,要确保其融入社会,就必须为之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包括良好的舆论环境、法律保障、政府支持与社会扶助等等。当人们过分强调残疾人与健全人不同、将残疾人视为一个特殊的少数群体、把残疾的经验视为少数群体的特殊经验时,这种不正常的价值取向极易导致社会尤其是政府部门采用特殊、少数的分析视角来看待和认识残疾人问题,从而阻碍、恶化残疾人的社会融合,甚至引起更深程度的社会排斥。
  残疾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代价,应当充分认识到,如果从人类个体的生命历程来看,每个人都存在残疾风险。在人口老龄化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会因寿命延长而经历老年阶段。衰老是人类不可抗拒的宿命与规律。人们在老年期受各种慢性疾病的影响,将经历一个渐进的失去生活能力的过程,更多的人会在残疾的状态中度过余生。加之由于先天性或发展性方面的疾病,或者严重的意外伤害等状况,在人类的生命历程中,残疾成为很多人都会面临的风险,只是不同的人会面临的时间不同。
  在舆论宣传过程中,必须以人道主义的理论旗帜引导正确的残疾观。必须承认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深刻认识到残疾人也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残疾可以通过一定的条件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必须深刻认识到残疾绝不是少数群体的特殊经验,社会以及政策制定者不应再将残疾视为个别、特殊的问题,而应将残疾看做是每个人“自己”都可能面对的普同性问题;必须深刻认识到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以助残为荣,是时代进步与社会文明的基本标志。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能更为公平地看待和应对残疾问题,才有助于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与排斥,更好地促进社会融合。
  三、小结
  我国老年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探索和完善中逐步前行。因地制宜,针对我国老年残疾人社会保障现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我国既有模式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从而探索出一套适合我国老年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满足其需求的基础上充分维护其权益,既有利于社会发展也有利于改善老年残疾人的人权保障状况。
  尊重和保障老年残疾人的人权,改善其生存状况需要政府和社会不断的努力和实践,更需要我们每一个人树立健康正确的残疾观。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老年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制度会越来越完善,人权保障状况得到改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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