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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日公布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对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作了新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的新规定在医务界引起较大的震动,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我刊编辑部于2002年5月21日召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研讨会”,上海法学界、司法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