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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自己的国內竞争法,在国际层面,各国的竞争法也表现出一定的融合趋势。然而,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国际竞争法,国际社会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关键词]国际竞争法 法律趋同化
目前全球共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自己的竞争法(也称反垄断法),这表明竞争法的概念已经被普遍接受。各国对竞争法的一些基本理念也有着高度的共识。比如,各国都普遍认识到,对国内和国际竞争都有着巨大危害的恶意联合协议(hardcore cartel)应该予以禁止。竞争法的趋同化在欧盟国家表现尤为明显,其成员国的竞争法已为逐渐接近。于是,人们不禁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制定一个普遍适用的国际竞争法是否可行?坎昆会议将是否把竞争问题纳入WTO体系的讨论搁置,不仅给竞争法的国际统一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更是反映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竞争政策上的巨大分歧。
1 制定国际竞争法的必要性
竞争法学者Diane P.Wood指出,减少跨国商业的交易成本,已经成为竞争法统一的最大原动力。具体来说,当一个跨国公司在制定自己的商业计划时,它需要将众多东道国的竞争法律都考虑进去,以免违反这些法律。而这些不同国家的竞争法,有时候恰恰是不同甚至是相悖的,这就增加了跨国公司制定政策的难度。更不用说这个过程本身也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有时候,竞争法也被东道国利用,作为他们执行本国经济政策的工具,以达到排挤外国竞争者的效果。另外,学者们也普遍承认,竞争法的域外执行带来了高额的成本和不可避免的法律冲突,这其中的矛盾光靠礼让和效果原则并不能完全消除。
基于上述原因,不少学者认为,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竞争法体系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各国的利益的。
2 多边领域内竞争立法的现状
国际组织在国际竞争多边立法中扮演了主力军的角色。WTO、UNCTAD和OECD都做过这方面的努力。
对于WTO来说,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可以在其内部充分的表达,加上WTO有一个强力的争端解决机构,因此很多学者认为W70是最适合协商制定国际竞争法的场所。尽管竞争议题的讨论暂时被搁置,但是WTO还是做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努力。比如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7rips)中,就禁止了利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牲服务贸易总协定(GA丁S)中,也就各成员国对其境内的垄断性服务提供者的规制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E0
OECD作为一个由发达国家组成的组织,在鼓励和说服发展中国家制定竞争法上曾做了不少努力。OCED坚持各国的竞争法应该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过,由于OECD的成员国是清一色的发达国家,在其体制内部并没有发展中国家发表意见的空间,因此,要将OECD作为制定国际竞争法的谈判场所,似乎不太实际。若干年前多边投资协定MAI的谈判失败就是前车之鉴。
UNC/AD对国际竞争法的关注可以追溯到1980年。当时,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其中呼吁成员国进行有效的竞争立法和有力的执行工作。尽管该协议并没有强制约束力,但它对国际竞争惯例的形成,还是起了重要的作用。UNC/AD不赞成经济发展水平较落后的国家过快地制定竞争法,同时它也对正在制定竞争法的国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另外,UNC7AD作为联合国的一个机构,也更能吸收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它对调和南北双方的冲突,促进国际竞争立法的融合,会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3,发展中国家的担心 发展中国家始终对竞争领域的国际统一立法抱有一定程度的疑虑,其中最大的担心就是竞争立法的统一会对本国的产业造成冲击。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来说,竞争法还是一个新的事物,更不用说还有不少国家没有自己的竞争法。在这个背景下,要谈竞争法的统一,似乎还为时尚早。在竞争立法方面,发达国家有着相对较好的传统,发展中国家担心某些跨国企业会利用其对竞争法的熟悉,对本国企业进行打压。发展中国家还持着一个普遍的观点。即在本国的某些支柱产业存在适当程度的垄断是必要的,认为这不仅是产业性质使然,更是保护本国经济的需要。
当前各国竞争立法的形式多种多样,在基本形式尚未统一的条件下,也不适合过早的进行国际竞争立法。目前,各国竞争立法的典型范例主要有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两者在立法理念和风格上都有很大的不同,适合某一个国家的模式可能并不适合另一个国家。在两种模式还在和谐共存,并没有分出孰优孰劣的时候,国际社会还需要更多的时间去解决一些基本的分歧。
4,对发展中国家担心的分析
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对竞争法统一的问题有些过分担心了,因为竞争法的制定从长远来看总是利大于弊的。经验表明,那些受政府支持的垄断行业最终往往安于攫取垄断利润,而其竞争力却停滞不前。一部有效的竞争法保护的是市场的健康运转,这对本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至关重要。据UNC?AD在1998年的一项报告表明,一个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成长的公司,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中都能更好地生存。当今的世界市场不再是封闭的市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地要参与到全球的市场竞争中去。随着WTO成员国数量的不断增多,发展中国家要和发达国家在同一个舞台上竞争。因此,在竞争问题上采取更加积极的姿态,争取在日后的谈判上占取主动,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5,未来的发展趋势 竞争法的理念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认同,竞争法能够保障市场的良好运转并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是各国的共识。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或正在制定本国的竞争法。对竞争法基本理念的认同是制定一部统一的国际竞争法的先决条件。 另一方面,即使发展国家也承认,现在要制定一部多边的国际竞争法还为时过早。发展中国家对竞争法尚需时间熟悉和改进。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仍然针锋相对,目前也看不到互相趋同的趋势。 就目前来说,国际组织仍然是促进各国竞争理念和法律融合的最大推手。未来这些国际组织也将扮演制定国际竞争法的主力军的角色。此外,区域性组织和协定对竞争法融合起的积极作用也不可忽视。
[关键词]国际竞争法 法律趋同化
目前全球共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自己的竞争法(也称反垄断法),这表明竞争法的概念已经被普遍接受。各国对竞争法的一些基本理念也有着高度的共识。比如,各国都普遍认识到,对国内和国际竞争都有着巨大危害的恶意联合协议(hardcore cartel)应该予以禁止。竞争法的趋同化在欧盟国家表现尤为明显,其成员国的竞争法已为逐渐接近。于是,人们不禁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制定一个普遍适用的国际竞争法是否可行?坎昆会议将是否把竞争问题纳入WTO体系的讨论搁置,不仅给竞争法的国际统一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更是反映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竞争政策上的巨大分歧。
1 制定国际竞争法的必要性
竞争法学者Diane P.Wood指出,减少跨国商业的交易成本,已经成为竞争法统一的最大原动力。具体来说,当一个跨国公司在制定自己的商业计划时,它需要将众多东道国的竞争法律都考虑进去,以免违反这些法律。而这些不同国家的竞争法,有时候恰恰是不同甚至是相悖的,这就增加了跨国公司制定政策的难度。更不用说这个过程本身也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有时候,竞争法也被东道国利用,作为他们执行本国经济政策的工具,以达到排挤外国竞争者的效果。另外,学者们也普遍承认,竞争法的域外执行带来了高额的成本和不可避免的法律冲突,这其中的矛盾光靠礼让和效果原则并不能完全消除。
基于上述原因,不少学者认为,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竞争法体系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各国的利益的。
2 多边领域内竞争立法的现状
国际组织在国际竞争多边立法中扮演了主力军的角色。WTO、UNCTAD和OECD都做过这方面的努力。
对于WTO来说,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可以在其内部充分的表达,加上WTO有一个强力的争端解决机构,因此很多学者认为W70是最适合协商制定国际竞争法的场所。尽管竞争议题的讨论暂时被搁置,但是WTO还是做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努力。比如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7rips)中,就禁止了利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牲服务贸易总协定(GA丁S)中,也就各成员国对其境内的垄断性服务提供者的规制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E0
OECD作为一个由发达国家组成的组织,在鼓励和说服发展中国家制定竞争法上曾做了不少努力。OCED坚持各国的竞争法应该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过,由于OECD的成员国是清一色的发达国家,在其体制内部并没有发展中国家发表意见的空间,因此,要将OECD作为制定国际竞争法的谈判场所,似乎不太实际。若干年前多边投资协定MAI的谈判失败就是前车之鉴。
UNC/AD对国际竞争法的关注可以追溯到1980年。当时,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其中呼吁成员国进行有效的竞争立法和有力的执行工作。尽管该协议并没有强制约束力,但它对国际竞争惯例的形成,还是起了重要的作用。UNC/AD不赞成经济发展水平较落后的国家过快地制定竞争法,同时它也对正在制定竞争法的国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另外,UNC7AD作为联合国的一个机构,也更能吸收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它对调和南北双方的冲突,促进国际竞争立法的融合,会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3,发展中国家的担心 发展中国家始终对竞争领域的国际统一立法抱有一定程度的疑虑,其中最大的担心就是竞争立法的统一会对本国的产业造成冲击。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来说,竞争法还是一个新的事物,更不用说还有不少国家没有自己的竞争法。在这个背景下,要谈竞争法的统一,似乎还为时尚早。在竞争立法方面,发达国家有着相对较好的传统,发展中国家担心某些跨国企业会利用其对竞争法的熟悉,对本国企业进行打压。发展中国家还持着一个普遍的观点。即在本国的某些支柱产业存在适当程度的垄断是必要的,认为这不仅是产业性质使然,更是保护本国经济的需要。
当前各国竞争立法的形式多种多样,在基本形式尚未统一的条件下,也不适合过早的进行国际竞争立法。目前,各国竞争立法的典型范例主要有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两者在立法理念和风格上都有很大的不同,适合某一个国家的模式可能并不适合另一个国家。在两种模式还在和谐共存,并没有分出孰优孰劣的时候,国际社会还需要更多的时间去解决一些基本的分歧。
4,对发展中国家担心的分析
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对竞争法统一的问题有些过分担心了,因为竞争法的制定从长远来看总是利大于弊的。经验表明,那些受政府支持的垄断行业最终往往安于攫取垄断利润,而其竞争力却停滞不前。一部有效的竞争法保护的是市场的健康运转,这对本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至关重要。据UNC?AD在1998年的一项报告表明,一个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成长的公司,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中都能更好地生存。当今的世界市场不再是封闭的市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地要参与到全球的市场竞争中去。随着WTO成员国数量的不断增多,发展中国家要和发达国家在同一个舞台上竞争。因此,在竞争问题上采取更加积极的姿态,争取在日后的谈判上占取主动,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5,未来的发展趋势 竞争法的理念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认同,竞争法能够保障市场的良好运转并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是各国的共识。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或正在制定本国的竞争法。对竞争法基本理念的认同是制定一部统一的国际竞争法的先决条件。 另一方面,即使发展国家也承认,现在要制定一部多边的国际竞争法还为时过早。发展中国家对竞争法尚需时间熟悉和改进。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仍然针锋相对,目前也看不到互相趋同的趋势。 就目前来说,国际组织仍然是促进各国竞争理念和法律融合的最大推手。未来这些国际组织也将扮演制定国际竞争法的主力军的角色。此外,区域性组织和协定对竞争法融合起的积极作用也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