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对著作权中出版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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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通过侵犯周作人散文作品纠纷一案,来引出宪法中出版自由与著作权法中的出版权之前的差异。得出著作权法中的出版权,具有明显的民事性质,而非仅仅为宪法中的政治权利。并通过概念比较分析得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中出版权一定剥夺的结论。即使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作者死后,其作品内容若非政治性相关,则应该允许其作品的继承者出版作品并获取相应报酬。
  关键词:出版权;出版自由;政治权利
  一、提出问题
  在侵犯周作人散文作品纠纷一案中,我们发现法院的态度是认为即使周作人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但是仍保护他死后作品上的出版权,而否定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关于此案法律依据是有效的,不这由让我们产生这样的疑惑。第一,是否宪法上的政治权利关于出版自由的规定与著作权法内容相一致。第二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死后是否作品仍然可以出版等一系列问题。下面主要对于这些问题的简要分析。
  二、宪法上出版自由与著作权法中出版权概念辨析
  1.宪法中的出版自由
  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作出了具体规定,此章节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出版自由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利,任何下位法都不可以随意侵犯。
  对于出版自由的内涵,我国法学界对此有很多不同的见解:
  (1)民国著名宪法学家王世杰先生认为:“凡意见之以口语表示者为言论,而此种表示之自由,便即所谓言论自由;凡意见之以文字图画表示者为刊行物,而此中表示之自由,即便所谓刊行自由。”①
  (2)蔡定剑教授认为:“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各种出版物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其中出版物包括文字和图画两种形式。由于出版自由最直观的结果是著作,因此它又称为著作自由。”②
  (3)出版自由是公民的-项政治自由和宪法基本权利.即公民依法享有按自由的意志和愿望,通过印刷,照相,复印以及录制等方式,出版,发行图书办刊,音像光盘、软件的权利,它是公民表达自由的物质载体。③
  对于出版自由的定义还有很多,但是学界也没有一个官方的定义,而本文认为出版自由是出于表达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出版自由的本质是表达的自由。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第34条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同样也是保护公民表达自由的一个条款。
  2.著作权法中的出版权
  著作权法中没有直接给出版权下定义,但是通说认为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与发行权的结合便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出版权。出版权著作权法作为民法中的一部分,是属于私法领域,因此著作权法中的出版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出版权是作者依自己的意愿将作品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编辑加工后,经复制而问于世间的权利。④
  《世界版权公约》第6条规定,本公约所用“出版”一词,系指以有形形式复制,并向公众发行的能够阅读或可看到的作品复制品。
  3.小结
  与宪法中的出版自由相比,著作权法中的出版权有以下特点:第一,著作权法的出版权性质是一项是民事权利而宪法中的出版自由更加偏向于政治权利。第二,两者目的不同宪法为了让公民可以更好参加政治生活而所赋予的权利,出版是表达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而著作权法中的出版权目的却是为了鼓励公民创作,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创新发展。正是基于不同的立法目的因此便有了第三点的不同,两者保护力度不同。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其它法律规定都不能与其相抵触,宪法将公民的出版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来保护,明显要强于著作权法中赋予作者出版权保护。第四,两者权利取得方式不同。出版自由是每一个公民生来便享有的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而著作权法中的出版权享有的前提是须公民完成了创作,有了作品,自己成为该作品的作者时,才享有。取得出版权并非法律所直接赋予。
  出版自由与著作权法中的出版权同样有紧密的联系。首先,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所规定的内容是高度概括性的,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宪法条文是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例中,因此需要其他民事法律加以具体化,方可让权利的保障落实到位。其次,公民的民事权利内容是基于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为前提,若没有基本权利,那么民事权利也会失去它存在的根据。
  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作者出版权
  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将出版权规定为一项政治权利的一部分,那么我们不禁要想到刑法中对于立功条件中有一项规定到,“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那么我們会联想到,如果一个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在监狱中创作出了一本著作,对我国技术革新产生了重大影响的,若不承认他的出版权,如何让该作品传播于公众之间,又如何立功获得减刑的机会呢?因此我们便会对刑法所说的政治权利剥夺,是否只是对于出版客体政治性的剥夺,而不剥夺非政治性的内容。
  出版权的政治性属性实际上是指作品内容的属性,而不是出版权本身。这也是我国批准加入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确定的原则。如在《伯尔尼公约》第2条之二的第1项中明文规定,“本联盟成员国有权以立法规定把政治演讲和诉讼过程中发表的言论部分或全部排除于上条提供的保护之外。”因而准确地讲,出版权本身不具有政治性,出版权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实现保护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以版权保护的愿望,但是其内容却很可能会与政治相关联,因此我们有必要将刑罚中的政治权利中的出版自由外延加以限制。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作者死后,其作品是否可出版发行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回答下列几个问题:
  1.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该作者是否还享有著作者权中的出版权
  我们明白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不包括著作权本身,因此该作者仍然享有著作权。那么作为著作权内容本身的出版权也就是复制权与发行权是否享有。首先我们要判断是否该作品的内容政治性,若该作品内容纯属于科学文化方面的内容,那么该作者的出版权就不应该被剥夺,因为它本身并不具有政治性,那么出版这一行为本身,正如之前概括是以有形形式复制,并向公众发行的能够阅读或可看到的作品复制品。对于政治权利本身并无多大关系,那么这一行为本身其实也并不具有政治性,因此我们应该认为该作者是享有作品的出版权。   反之,若作品的内容是直接与政治内容相关,那么我们应该允许法律去剥夺他这项权利,因为当公民触犯了刑法,触犯了国家的底线,法律有权剥夺他对于国家政治参与权,进一步而言,其作品内容若具有政治性,应该属于被刑法所剥夺政治权利。
  2.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作者死后,其作品是否可出版发行
  首先,若该在上述(一)问下得出该作者被剥夺后不享有作品的出版权,那么对于其死后作品的出版便无从谈起,当然得出否定的结论。其次,若我们发现该作者所创作的作品本身并不政治性,那么便不认为其的作品出版权被刑法所剥夺。
  五、总结
  在周作人案件中,法院的态度也是倾向于对于对其作品的保护,而非单纯从刑罚对于政治权利的范围界定和和宪法相结合。而是更多从知识产权角度,保护科学文化展。从利益平衡角度来看,广播电视出版社在基本没有义务承担的情况下,就去享有他人作品所带来的利益权利是不公平的,从法理角度也是不合乎情理的。
  针对现存问题争议,法律有必要对刑法中出版自由权利的定义做一个精准的解释,区分著作权法中的出版权与出版自由之间具体差异之处,来弥补这一法律漏洞。
  注释:
  ①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84页。
  ②达蔡定剑著.《宪法精解》,法律出版杜,2004,第222页。
  ③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第160页。
  ④宋琦.论出版权之剥夺对著作权的影响[J].经济师,2014,(8).
  参考文献:
  [1]王堃.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宪法学反思与改良[J].政治与法律,2016 (6):81-92.
  [2]谢樑.宪法视野下刑法“剥夺政治权利”之明晰[J].苏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3):69-72.
  [3]陈征.论宪法出版自由的保护范围[J].当代法学,2014,28(4).
  [4]曾凡證.论我国宪法出版自由条款的实施[D].华东政法大学, 2014.
  [5]范进学.出版自由与宪法权利的保障[J].现代法学,2013.
  [6]吴江.重提如何保障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J].炎黄春秋,2013(2): 53-54.
  [7]张洁.言论和出版的自由与界限[J].新闻传播,2010(4):128.
  [8]刘松山.宪法文本中的公民“政治权利”——兼论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2):3-14.
  作者简介:
  颜莉莉(1995~ ),女,汉族,浙江温岭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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