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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会计监督的基本职能界定不清。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构成会计监督体系。但它们之间的职责、目标、实施手段以及承担的责任等存在很大差异。有关规定明确了三种监督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财产。但法律、法规在要求上并没有具体化和体现三者之间应有的差异,导致三种监督职能混同。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三种监督并没有完全按照设定的目标进行,有的甚至以平衡预算和“创收”为目的,更加弱化了原本就不强的监督职能。
2、会计监督的基本机制不合理。监督的基本原理,一是制衡和牵制,即通过上下左右的相互制约及时纠正偏差;二是威慑,即通过对违纪行为的重罚,使被监督者不敢轻易违规。现行的会计监督采取普查式,从理论上讲这是最直接也应当是最有效的监督方法,但在实际执行中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3、政府监督存在重复和职能不到位的问题。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威慑力,影响了政府监督的实际效果和长远效用。各种监督职责不清,造成检查重复,有了问题相互推诿。
4、社会监督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会计监督作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但不规范的执业环境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监管不力,使得其监督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5、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困难重重。虽然《会计法》对会计人员委以重任,赋予会计人员监督本单位经济活动(包括监督本单位领导人)的职权,但是会计人员作为监督者并不具备独立地位,特别是其利益关系依附于单位,实际上不能较好解决会计人员因实施会计监督而出现的诸如被打击报复等问题。严重挫伤了会计人员坚持原则的积极性,致使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形同虚设。
二、现行会计监督体系的基本结构和功能
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的新《会计法》,构建了一个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新体系。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就是内部控制制度;会计的社会监督就是实施由社会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审计监督;而政府监督则是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中实施的行政执法监督。
三、完善当前会计监督体系建设的建议
要使新《会计法》所规范的“三位一体”会计监督体系能够落到实处,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完善:
1、以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为基础,形成单位自觉、自律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即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它是单位内部为保护财产安全和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经营方针和目标的实现而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机制。是单位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相关性等)的一种内部控制方式。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其他会计监督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一方面要依赖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做出经营决策;另一方面还要通过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以取信于社会。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所以说要通过建立完善单位(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来形成自觉、自律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
2、政府监督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第一,税务监督应当是政府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监督的主要手段。税务监督的对象是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财务会计资料是其监督的基本内容之一。因此,如果税务监督的职能到位,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第二,财政监督应当以会计信息质量为主要对象。财政部门作为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承担起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在监督的方式上,可供选择的途径有二:一是财政部门以社会经济管理者身份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各单位的会计报表,财政部门保留对各单位会计报表质量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质量进行再监督的权利;二是财政部门以国有资产代表者身份,有选择地向部分国有单位委派会计负责人,通过会计负责人对国有单位的财务会计活动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第三、审计监督应主要承担国家投资项目的监督,实施对税务、财政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再监督,在具体操作上,审计监督和财政部门间要有更明确的分工,避免重复。第四,财政、税务、审计监督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树立监督权威。
3、以会计委派制为契机,构建事中会计监督机制。事中监督是指在日常会计工作中,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促使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调整经济活动,使其按照预定的目标和要求进行。实行会计委派制,所有者向单位(企业)委派主要会计人员(主管会计、财务总监等)是将监督延伸到事中的有效途径。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委托者的所有者和作为受托者的经营者,由于各自掌握的信息量不对等,为这种背离提供了便利条件。因而作为记录和提供单位(企业)财务信息的会计人员的立场和地位就显得极为重要和突出,成为委托者与受托者之间利益冲突一个理想的均衡因素,使所有者能够适时有效地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4、加强监管,督促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职责到位。
5、改善会计监督的外部环境。会计监督体系的有效运转,不仅有赖于自身机制的科学、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外部环境的改善。在某种情况下,外部环境甚至更为重要,从健全会计监督体系的要求来说,需要改进的外部环境主要有:一是完善地区、部门和国有单位干部考核制度。二是加强发票管理,解决发票管理环节存在的疏漏。三是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作者单位:赫艳辉,齐齐哈尔农学院;丁蕾,齊齐哈尔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1、会计监督的基本职能界定不清。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构成会计监督体系。但它们之间的职责、目标、实施手段以及承担的责任等存在很大差异。有关规定明确了三种监督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财产。但法律、法规在要求上并没有具体化和体现三者之间应有的差异,导致三种监督职能混同。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三种监督并没有完全按照设定的目标进行,有的甚至以平衡预算和“创收”为目的,更加弱化了原本就不强的监督职能。
2、会计监督的基本机制不合理。监督的基本原理,一是制衡和牵制,即通过上下左右的相互制约及时纠正偏差;二是威慑,即通过对违纪行为的重罚,使被监督者不敢轻易违规。现行的会计监督采取普查式,从理论上讲这是最直接也应当是最有效的监督方法,但在实际执行中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3、政府监督存在重复和职能不到位的问题。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威慑力,影响了政府监督的实际效果和长远效用。各种监督职责不清,造成检查重复,有了问题相互推诿。
4、社会监督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会计监督作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但不规范的执业环境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监管不力,使得其监督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5、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困难重重。虽然《会计法》对会计人员委以重任,赋予会计人员监督本单位经济活动(包括监督本单位领导人)的职权,但是会计人员作为监督者并不具备独立地位,特别是其利益关系依附于单位,实际上不能较好解决会计人员因实施会计监督而出现的诸如被打击报复等问题。严重挫伤了会计人员坚持原则的积极性,致使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形同虚设。
二、现行会计监督体系的基本结构和功能
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的新《会计法》,构建了一个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新体系。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就是内部控制制度;会计的社会监督就是实施由社会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审计监督;而政府监督则是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中实施的行政执法监督。
三、完善当前会计监督体系建设的建议
要使新《会计法》所规范的“三位一体”会计监督体系能够落到实处,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完善:
1、以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为基础,形成单位自觉、自律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即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它是单位内部为保护财产安全和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经营方针和目标的实现而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机制。是单位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相关性等)的一种内部控制方式。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其他会计监督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一方面要依赖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做出经营决策;另一方面还要通过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以取信于社会。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所以说要通过建立完善单位(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来形成自觉、自律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
2、政府监督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第一,税务监督应当是政府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监督的主要手段。税务监督的对象是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财务会计资料是其监督的基本内容之一。因此,如果税务监督的职能到位,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第二,财政监督应当以会计信息质量为主要对象。财政部门作为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承担起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在监督的方式上,可供选择的途径有二:一是财政部门以社会经济管理者身份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各单位的会计报表,财政部门保留对各单位会计报表质量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质量进行再监督的权利;二是财政部门以国有资产代表者身份,有选择地向部分国有单位委派会计负责人,通过会计负责人对国有单位的财务会计活动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第三、审计监督应主要承担国家投资项目的监督,实施对税务、财政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再监督,在具体操作上,审计监督和财政部门间要有更明确的分工,避免重复。第四,财政、税务、审计监督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树立监督权威。
3、以会计委派制为契机,构建事中会计监督机制。事中监督是指在日常会计工作中,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促使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调整经济活动,使其按照预定的目标和要求进行。实行会计委派制,所有者向单位(企业)委派主要会计人员(主管会计、财务总监等)是将监督延伸到事中的有效途径。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委托者的所有者和作为受托者的经营者,由于各自掌握的信息量不对等,为这种背离提供了便利条件。因而作为记录和提供单位(企业)财务信息的会计人员的立场和地位就显得极为重要和突出,成为委托者与受托者之间利益冲突一个理想的均衡因素,使所有者能够适时有效地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4、加强监管,督促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职责到位。
5、改善会计监督的外部环境。会计监督体系的有效运转,不仅有赖于自身机制的科学、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外部环境的改善。在某种情况下,外部环境甚至更为重要,从健全会计监督体系的要求来说,需要改进的外部环境主要有:一是完善地区、部门和国有单位干部考核制度。二是加强发票管理,解决发票管理环节存在的疏漏。三是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作者单位:赫艳辉,齐齐哈尔农学院;丁蕾,齊齐哈尔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