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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和效率是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两大主题。在保证公正的同时,效率既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也是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现仅就尝试轻罪案件非刑化,提高公诉工作效率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轻罪案件非刑化的必要性
司法实践中,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大多起诉到了法院,将所有诉讼程序走完,由法院进行最终判决。这样势必大大提高诉讼成本,造成司法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大量浪费,在时间和精力上很容易影响对其它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办理,或者说延误了对其它有影响案件的及时办理。同时也因“讼累”困扰给当事人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负担。降低了办理案件的效率。在人民群众的心中留下了办事效率低下、拖拉之嫌的印象。尝试轻罪案件非刑化,,为实现“诉讼经济”目的和贯彻“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为探索公诉改革的新思路、新办法、新途径,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公平正义,确保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双满意”就显得非常必要。
二、轻罪案件非刑化的条件
笔者认为,所谓“轻罪案件”是指轻微的刑事案件。对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或者刑期与羁押期基本能够相抵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过失犯罪案件 、轻伤案件以及其它轻微的刑事案件。一般掌握在本罪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下,在被害人同意或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并进行了赔偿,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被害人一方请求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应大胆尝试考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建议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如绝大多数轻伤案件是由邻里关系等民事纠纷引起的,且多数发生在亲朋、邻里、同事之间,属于群众内部矛盾,有的是亲属之间内部矛盾、家庭内部矛盾。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不大,案件如能得到正确、及时、妥善地处理,让当事人尽早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早日息事宁人,对于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既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以不激化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努力寻求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最佳契合点,追求法律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这样也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近年来,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市院的工作意见,本着“诉讼经济”和“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对公诉工作进行了大胆改革,积极稳妥地尝试了“轻罪案件非刑化”的改革。对符合条件的轻伤、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轻微的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建议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我们对已办理的该类案件进行了明查暗访,没有发现一起当事人反悔和重新犯罪的。老百姓对此满意率为100%,并称检察机关这一举措是得民心、顺民意的。并夸奖检察官是想老百姓所想,急老百姓所急。这充分证明了轻罪案件非刑事化公诉工作的改革是得民心、顺民意的,是成功的,也是最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尝试改革但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
实践中,尝试轻罪案件非刑化公诉工作的改革,应注意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所有轻罪案件都非刑化。即利用权力强迫双方服从民事调解,对不接受调解的,动辄以刑事强制措施和刑罚进行施压。结果压而不服,有的还导致越级上访,致使矛盾升级,无益于化解矛盾,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二是对符合条件的轻罪案件不做非刑化工作。对于双方都有民事和解的意愿,要求调解处理或已经进行了诉讼外调解和赔偿的,置若罔闻,拒绝调处或者硬性将案件起诉到法院让当事人非要走完诉讼程序。这两类行为都是错误履行检察职权的行为,不仅无益于社会稳定,有时本来平息了矛盾又起矛盾,反而会使小矛盾激化成大矛盾,发生更大的利害冲突,结果却酿成惨案。这样做办案的社会效果就无从谈起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认真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多倾听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克服单纯的只注重其法律效果,而忽视其社会效果的片面的机械做法。对符合轻罪案件非刑事化条件的案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轻罪案件采取作出非刑罚处罚的方法,即由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或建议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还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轻罪案件非刑化工作是公诉工作改革的一种新的尝试,在司法实践中,应妥善、慎重地开展这项工作,要不断地探索和总结经验。注意防止这两种错误倾向的发生,不要给公诉工作的改革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确保公诉工作的改革的顺利进行。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西华 466600)
一、轻罪案件非刑化的必要性
司法实践中,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大多起诉到了法院,将所有诉讼程序走完,由法院进行最终判决。这样势必大大提高诉讼成本,造成司法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大量浪费,在时间和精力上很容易影响对其它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办理,或者说延误了对其它有影响案件的及时办理。同时也因“讼累”困扰给当事人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负担。降低了办理案件的效率。在人民群众的心中留下了办事效率低下、拖拉之嫌的印象。尝试轻罪案件非刑化,,为实现“诉讼经济”目的和贯彻“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为探索公诉改革的新思路、新办法、新途径,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公平正义,确保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双满意”就显得非常必要。
二、轻罪案件非刑化的条件
笔者认为,所谓“轻罪案件”是指轻微的刑事案件。对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或者刑期与羁押期基本能够相抵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过失犯罪案件 、轻伤案件以及其它轻微的刑事案件。一般掌握在本罪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下,在被害人同意或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并进行了赔偿,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被害人一方请求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应大胆尝试考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建议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如绝大多数轻伤案件是由邻里关系等民事纠纷引起的,且多数发生在亲朋、邻里、同事之间,属于群众内部矛盾,有的是亲属之间内部矛盾、家庭内部矛盾。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不大,案件如能得到正确、及时、妥善地处理,让当事人尽早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早日息事宁人,对于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既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以不激化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努力寻求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最佳契合点,追求法律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这样也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近年来,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市院的工作意见,本着“诉讼经济”和“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对公诉工作进行了大胆改革,积极稳妥地尝试了“轻罪案件非刑化”的改革。对符合条件的轻伤、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轻微的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建议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我们对已办理的该类案件进行了明查暗访,没有发现一起当事人反悔和重新犯罪的。老百姓对此满意率为100%,并称检察机关这一举措是得民心、顺民意的。并夸奖检察官是想老百姓所想,急老百姓所急。这充分证明了轻罪案件非刑事化公诉工作的改革是得民心、顺民意的,是成功的,也是最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尝试改革但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
实践中,尝试轻罪案件非刑化公诉工作的改革,应注意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所有轻罪案件都非刑化。即利用权力强迫双方服从民事调解,对不接受调解的,动辄以刑事强制措施和刑罚进行施压。结果压而不服,有的还导致越级上访,致使矛盾升级,无益于化解矛盾,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二是对符合条件的轻罪案件不做非刑化工作。对于双方都有民事和解的意愿,要求调解处理或已经进行了诉讼外调解和赔偿的,置若罔闻,拒绝调处或者硬性将案件起诉到法院让当事人非要走完诉讼程序。这两类行为都是错误履行检察职权的行为,不仅无益于社会稳定,有时本来平息了矛盾又起矛盾,反而会使小矛盾激化成大矛盾,发生更大的利害冲突,结果却酿成惨案。这样做办案的社会效果就无从谈起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认真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多倾听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克服单纯的只注重其法律效果,而忽视其社会效果的片面的机械做法。对符合轻罪案件非刑事化条件的案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轻罪案件采取作出非刑罚处罚的方法,即由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或建议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还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轻罪案件非刑化工作是公诉工作改革的一种新的尝试,在司法实践中,应妥善、慎重地开展这项工作,要不断地探索和总结经验。注意防止这两种错误倾向的发生,不要给公诉工作的改革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确保公诉工作的改革的顺利进行。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西华 46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