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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投资房产等形式,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场高达2.7亿余元的民间借贷的崩盘,不仅导致了曾经做着地产梦的吴连伟的破产,也拉下了身为银行支行行长的褚程军、黄一平。
沪上特大非法吸存案
2013年1月17日上午,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判庭,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37岁的西安新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西安新天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连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褚程军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黄一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如果不是资金链断裂,身为老总的吴连伟以及某国有银行支行行长褚程军、黄一平应该还过着名利双收的生活。然而,一切美好终究被打破。对于判决的结果,他们并不感到意外。在两年多前,当褚、黄二人各自从银行支行行长任上离职前往西安时,他们也许已经明白,过去几年,他们在地产商吴连伟的种种诱惑之下,一起策划的高利贷游戏最终会把他们拉下深渊。
因涉案金额巨大以及涉及银行行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案庭审后,《21世纪经济报道》、《财经》、《人民网》等主流媒体纷纷报道,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银行行长被拉下高利贷陷阱
在这起案件中,褚、黄二人都不约而同地认为,他们是被地产商吴连伟“拖下水”的。
1976年出生于浙江温州苍南县的吴连伟,是温州的民营企业家,1994年四川民政学校毕业后,他进入老家苍南县民政局工作。作为一位温州人,他具有温州人那闻名全球的经商天赋。1996年,他下海经商,并于2001年至2009年间在上海注册经营上海荣昌印务有限公司,从事印务生意;2009年4月后,在西安注册经营西安新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为工作关系,吴连伟认识了身为某国有银行支行行长的褚程军,又通过褚程军的介绍,结识了另一支行行长黄一平。
作为商人,吴连伟心里清楚,两位银行行长是他的“财神爷”,自然要“供起来”。
吴连伟展开的种种人情攻势可谓叫绝。三人经常在一起吃饭、唱歌等娱乐活动,而买单者总是吴连伟。由此,吴连伟的大方给褚、黄二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觉得吴连伟人不错,出手也比较大方,所以树立了比较好的朋友关系。
吴连伟甚至在西安做房地产资金陷入困境时,依然出手阔绰。吴连伟似乎知道:这种豪放的风格,会让所有人知道自己是有经济实力的。能够证明这一心理的还有,当吴连伟从上海转战西安的时候,房地产项目还尚未落实之际,半年多的时间里,他购进了进口宝马、奔驰轿车。
2008年,吴连伟要求身为银行行长的褚程军出面,为他在安徽与他人合作开发的商务楼高息借款作担保。吃人嘴短,拿人手软。一方面盛情难却,一方面出于对吴个人及资产的信任且借款金额不大,故褚同意,但商务楼项目终止后,吴退出但未及时归还借款。吴称因外汇管理所限,合伙人无法将吴出资的2000万及时汇入账户导致其无法及时清偿借款,并要求褚继续为其借款或担保借款,由吴出具借条。
褚程军到案后表示:“我和黄一平作为行长,没有什么不良嗜好,根本不用借钱,就是为了给吴连伟帮忙。”
2009年4月,吴连伟称到西安开发房产,需要资金,要褚继续为自己高息借款。只有保证资金链,才能解除褚的担保责任,并归还借款。为顺利借款,由时任银行支行行长的褚程军、黄一平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通过褚、黄使用的以他人名义开户的账户将钱款转账至吴连伟控制的账户,所借钱款系由吴使用。
“开始,不仅有私心,也有朋友之间的面子,因为以前经常在一起消费,都是吴连伟结账,感觉他出手大方人还不错。到了后期,为了维系资金链,我的全部念头就是想吴连伟早些拿到土地证,早点申请到贷款开张。到了2010年4月,我和褚程军再也无法通过借款维系资金链了,所以就从行长的职位上辞职。” 黄一平说。
那么,黄、褚是否真的像声称的那样是被拖下水的呢?
事实上,正所谓“无利不起早”。黄、褚之所以帮吴担保,甚至直接转借,看中的是其中的利差。
2009年年初至2010年5月间,黄及褚程军为了获取借款,即利用银行行长的身份,向部分借款人编造银行贷款客户需要过桥贷款资金为由,许诺支付高额借款利息的方式,向借款人进行借款。此外,他们也以吴连伟开发房产项目需要掉头资金为由,许以支付最低2%、最高10%每月的高额借款利息方式,向借款人进行借款。
为吴连伟借得款项后,均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吴连伟控制的银行账户及归还以往借款的本息。他们从中赚取了一定的利息差,即向吴连伟汇报该笔借款的利息是8%每月,但实际上有的只有2%~3%,剩余5%~6%的利息就被二人私下里收取了。据估计,他们通过利息差,赚取了200万元左右。
“狐假虎威”式的“融资版图”
在这起案件中,42个借款人有着惊人的相似经历,他们都是奔着黄一平与褚程军的背景去的。
作为银行行长,黄、褚拥有众多的客户,而且在他们中信誉度极高。出借人黄东(化名)说:“在2009年下半年,经我的一个朋友介绍,认识了褚程军。2009年9月底,褚程军给我打电话说,他们行有客户贷款到期,急需资金还贷调头寸,让我帮忙借他500万元,说好一个月内归还,月息5%。除了想通过高息赚钱之外,褚程军作为行长的身份,也让我很放心。不仅如此,褚程军还说可以让黄一平共同做担保,有两个行长在,不会有什么问题的,总共借出2047万元,只拿回了688万元。”
到了2010年7月份,黄东心急如焚地去褚程军和黄一平的办公室去讨要欠款,但结果让他如坠深渊,原来两个行长早在当年四月份就已经辞职了。
过了几天褚程军打电话给黄东,表示自己和黄一平都在西安市,所有借款都投在了一个叫吴连伟的温州商人那里,吴正在西安运作一个房地产项目。 黄东接到电话后,立刻赶赴西安,结果两个行长避而不见。无奈之下,他返回上海,随后的几个月,褚程军除了偶尔会发短信让他耐心等待外,再无进展。
与黄东如出一辙的还有余国(化名)。“我原来并不认识这两个人,2009年底我朋友对我说,两位行长想要借钱,而且会支付一定的利息,问我有没有兴趣,我因为知道这两个人的确是银行行长,同时又能赚些利息,所以就同意借钱了。我所有借款都是直接交给朋友,然后由朋友交给黄一平、褚程军,一共借款300万元。”
即使不是他们两位“行长大人”亲自出面,只要吴连伟打着这两位行长的幌子,出借人也深信不疑。牟辉(化名)对警方表示:“2009年年初的时候,吴连伟要向我借款100万元用于印刷厂的债务,但只是临时调头寸,借一个月就会归还,并许诺了2%每月的利息。吴连伟提出可以让银行行长褚程军出面写借条给我,经我核实褚程军确是银行行长,在这种情况下,我第一次出借了100万元给吴连伟。但是借条是由褚程军出具的,该笔100万元我是以现金方式给吴连伟的。”
甚至,虽然诸多债权人的借款没有清还,但只要两位行长打电话,这些债权人仍然愿意继续把钱借给褚程军和黄一平。
所有债权人的这种做法,都基于相同理由:首先是行长的职位会有保障;其次给予的借款利息非常有吸引力;还有就是被卷入了漩涡,难以自拔,都以为吴连伟在操作一个房地产的大盘,如果此时资金链断裂,所有人都将血本无归,所以只能继续供给。
但窟窿越来越大,终于堵不住了。2010年4月,褚、黄辞职并至西安找吴。而上海的出借人在多次要账无果后报警。
2010年12月21日,借款人王成(化名)至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称:2010年3月至4月期间,黄一平、褚程军等人向王成等人虚构有重大投资项目,并许诺以2%至3%高额月息为诱饵,诈骗王成等人人民币2600万余元。现黄一平、褚程军等人不知去向。
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一支队调查吴连伟、褚程军、黄一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同日立案侦查。12月25日,褚程军、黄一平在上海市闵行区被抓获,12月28日,吴连伟在西安被抓获。
庭审之争
三人因涉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12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延长刑事拘留至2011年1月27日,2011年1月31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后该案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吴英案一样,在定罪与量刑方面,控辩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员李莉、代理检察员张璟起诉指控:2008年7月至2010年5月间,被告人吴连伟以经营公司或开发房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指使被告人褚程军、黄一平,以其时任某国有银行支行行长的身份,以高额借款利息为诱饵,向42名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7亿余元,归于个人使用,至案发时未归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617万元。
检察官指控,2010年1月6日至2010年5月间,吴连伟明知其西安新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大型新区综合改造委员会间的“大兴广场开发建设合作协议”已解除的情况下,以“大兴广场项目”开发需要资金为由,由其本人或指示褚程军、黄一平二人,利用两人支行行长的身份,以每月2%至9%不等的高额借款利息为诱饵,诈骗王成等13人资金共计4569.6万元,嗣后,吴连伟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旧债、赌博、挥霍、消费等,造成6312.3万元损失无法归还。
公诉方认为,吴连伟纠集被告人褚程军、黄一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连伟辩解:没有指使褚、黄二人向他人借款,他确实向褚程军和黄一平借过钱,但都已经偿还清了;其所借钱款都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他们其他的借款与他无关,不应把两个行长所有的借款都算到他的头上。
吴连伟认为,2009年4月,他到西安来注册新天冠公司,一直在寻找房产项目开发,此外由于没有自有资金,所以找到项目后往往会寻找合作伙伴以获取资金上的支持。主要在于西安相关部门商洽两个项目,其中一个就是“大兴广场开发建设项目”,当时西安大兴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并缴纳了1000余万元项目开发保证金,但事后由于市政规划未获审批,所以该合作协议就终止了,同时该管理委员会也将钱退回。另外一个项目就是西安鱼化寨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其公司签订了一份城中村综合改造合同协议书,约定现行交付2600万元土地竞买保证金,并由其负责动拆迁,最终将其中的30亩地交由其公司开发,目前该款项已经支付了,并有协议书及收据为证。他强调,自己是借款做实业,根本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所有的借款不过是普通的民事行为。
而实际上,检方调查发现,2009年成立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新天冠公司,吴连伟拥有50%的股份,但至案发时,未成功开发过项目。
吴连伟的代理律师是办过杨佳袭警、澳洲钢铁巨头“力拓盗取国家机密”等大案的上海著名律师翟建。他认为,褚、黄二人开设“地下钱庄”,从事非法融资和借贷活动,并以高息转借给有融资需求的个人和企业使用,从中赚取利息差,吴连伟仅是客户之一,只借了一部分,至目前只欠2000万元未归还,而非全部资金,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宣判被告吴连伟无罪。
而褚程军、黄一平则对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最后,松江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吴连伟向熟悉的人员以开发楼盘、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他人高息借款,尔后再由褚、黄二人以吴连伟建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他人借款;三名被告非法集资过程中虽未通过媒体、推荐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宣传,但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被告人吸收公众存款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因此,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连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褚程军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黄一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链接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按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是指,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而这一定义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并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而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行为。
沪上特大非法吸存案
2013年1月17日上午,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判庭,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37岁的西安新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西安新天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连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褚程军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黄一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如果不是资金链断裂,身为老总的吴连伟以及某国有银行支行行长褚程军、黄一平应该还过着名利双收的生活。然而,一切美好终究被打破。对于判决的结果,他们并不感到意外。在两年多前,当褚、黄二人各自从银行支行行长任上离职前往西安时,他们也许已经明白,过去几年,他们在地产商吴连伟的种种诱惑之下,一起策划的高利贷游戏最终会把他们拉下深渊。
因涉案金额巨大以及涉及银行行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案庭审后,《21世纪经济报道》、《财经》、《人民网》等主流媒体纷纷报道,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银行行长被拉下高利贷陷阱
在这起案件中,褚、黄二人都不约而同地认为,他们是被地产商吴连伟“拖下水”的。
1976年出生于浙江温州苍南县的吴连伟,是温州的民营企业家,1994年四川民政学校毕业后,他进入老家苍南县民政局工作。作为一位温州人,他具有温州人那闻名全球的经商天赋。1996年,他下海经商,并于2001年至2009年间在上海注册经营上海荣昌印务有限公司,从事印务生意;2009年4月后,在西安注册经营西安新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为工作关系,吴连伟认识了身为某国有银行支行行长的褚程军,又通过褚程军的介绍,结识了另一支行行长黄一平。
作为商人,吴连伟心里清楚,两位银行行长是他的“财神爷”,自然要“供起来”。
吴连伟展开的种种人情攻势可谓叫绝。三人经常在一起吃饭、唱歌等娱乐活动,而买单者总是吴连伟。由此,吴连伟的大方给褚、黄二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觉得吴连伟人不错,出手也比较大方,所以树立了比较好的朋友关系。
吴连伟甚至在西安做房地产资金陷入困境时,依然出手阔绰。吴连伟似乎知道:这种豪放的风格,会让所有人知道自己是有经济实力的。能够证明这一心理的还有,当吴连伟从上海转战西安的时候,房地产项目还尚未落实之际,半年多的时间里,他购进了进口宝马、奔驰轿车。
2008年,吴连伟要求身为银行行长的褚程军出面,为他在安徽与他人合作开发的商务楼高息借款作担保。吃人嘴短,拿人手软。一方面盛情难却,一方面出于对吴个人及资产的信任且借款金额不大,故褚同意,但商务楼项目终止后,吴退出但未及时归还借款。吴称因外汇管理所限,合伙人无法将吴出资的2000万及时汇入账户导致其无法及时清偿借款,并要求褚继续为其借款或担保借款,由吴出具借条。
褚程军到案后表示:“我和黄一平作为行长,没有什么不良嗜好,根本不用借钱,就是为了给吴连伟帮忙。”
2009年4月,吴连伟称到西安开发房产,需要资金,要褚继续为自己高息借款。只有保证资金链,才能解除褚的担保责任,并归还借款。为顺利借款,由时任银行支行行长的褚程军、黄一平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通过褚、黄使用的以他人名义开户的账户将钱款转账至吴连伟控制的账户,所借钱款系由吴使用。
“开始,不仅有私心,也有朋友之间的面子,因为以前经常在一起消费,都是吴连伟结账,感觉他出手大方人还不错。到了后期,为了维系资金链,我的全部念头就是想吴连伟早些拿到土地证,早点申请到贷款开张。到了2010年4月,我和褚程军再也无法通过借款维系资金链了,所以就从行长的职位上辞职。” 黄一平说。
那么,黄、褚是否真的像声称的那样是被拖下水的呢?
事实上,正所谓“无利不起早”。黄、褚之所以帮吴担保,甚至直接转借,看中的是其中的利差。
2009年年初至2010年5月间,黄及褚程军为了获取借款,即利用银行行长的身份,向部分借款人编造银行贷款客户需要过桥贷款资金为由,许诺支付高额借款利息的方式,向借款人进行借款。此外,他们也以吴连伟开发房产项目需要掉头资金为由,许以支付最低2%、最高10%每月的高额借款利息方式,向借款人进行借款。
为吴连伟借得款项后,均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吴连伟控制的银行账户及归还以往借款的本息。他们从中赚取了一定的利息差,即向吴连伟汇报该笔借款的利息是8%每月,但实际上有的只有2%~3%,剩余5%~6%的利息就被二人私下里收取了。据估计,他们通过利息差,赚取了200万元左右。
“狐假虎威”式的“融资版图”
在这起案件中,42个借款人有着惊人的相似经历,他们都是奔着黄一平与褚程军的背景去的。
作为银行行长,黄、褚拥有众多的客户,而且在他们中信誉度极高。出借人黄东(化名)说:“在2009年下半年,经我的一个朋友介绍,认识了褚程军。2009年9月底,褚程军给我打电话说,他们行有客户贷款到期,急需资金还贷调头寸,让我帮忙借他500万元,说好一个月内归还,月息5%。除了想通过高息赚钱之外,褚程军作为行长的身份,也让我很放心。不仅如此,褚程军还说可以让黄一平共同做担保,有两个行长在,不会有什么问题的,总共借出2047万元,只拿回了688万元。”
到了2010年7月份,黄东心急如焚地去褚程军和黄一平的办公室去讨要欠款,但结果让他如坠深渊,原来两个行长早在当年四月份就已经辞职了。
过了几天褚程军打电话给黄东,表示自己和黄一平都在西安市,所有借款都投在了一个叫吴连伟的温州商人那里,吴正在西安运作一个房地产项目。 黄东接到电话后,立刻赶赴西安,结果两个行长避而不见。无奈之下,他返回上海,随后的几个月,褚程军除了偶尔会发短信让他耐心等待外,再无进展。
与黄东如出一辙的还有余国(化名)。“我原来并不认识这两个人,2009年底我朋友对我说,两位行长想要借钱,而且会支付一定的利息,问我有没有兴趣,我因为知道这两个人的确是银行行长,同时又能赚些利息,所以就同意借钱了。我所有借款都是直接交给朋友,然后由朋友交给黄一平、褚程军,一共借款300万元。”
即使不是他们两位“行长大人”亲自出面,只要吴连伟打着这两位行长的幌子,出借人也深信不疑。牟辉(化名)对警方表示:“2009年年初的时候,吴连伟要向我借款100万元用于印刷厂的债务,但只是临时调头寸,借一个月就会归还,并许诺了2%每月的利息。吴连伟提出可以让银行行长褚程军出面写借条给我,经我核实褚程军确是银行行长,在这种情况下,我第一次出借了100万元给吴连伟。但是借条是由褚程军出具的,该笔100万元我是以现金方式给吴连伟的。”
甚至,虽然诸多债权人的借款没有清还,但只要两位行长打电话,这些债权人仍然愿意继续把钱借给褚程军和黄一平。
所有债权人的这种做法,都基于相同理由:首先是行长的职位会有保障;其次给予的借款利息非常有吸引力;还有就是被卷入了漩涡,难以自拔,都以为吴连伟在操作一个房地产的大盘,如果此时资金链断裂,所有人都将血本无归,所以只能继续供给。
但窟窿越来越大,终于堵不住了。2010年4月,褚、黄辞职并至西安找吴。而上海的出借人在多次要账无果后报警。
2010年12月21日,借款人王成(化名)至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称:2010年3月至4月期间,黄一平、褚程军等人向王成等人虚构有重大投资项目,并许诺以2%至3%高额月息为诱饵,诈骗王成等人人民币2600万余元。现黄一平、褚程军等人不知去向。
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一支队调查吴连伟、褚程军、黄一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同日立案侦查。12月25日,褚程军、黄一平在上海市闵行区被抓获,12月28日,吴连伟在西安被抓获。
庭审之争
三人因涉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12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延长刑事拘留至2011年1月27日,2011年1月31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后该案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吴英案一样,在定罪与量刑方面,控辩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员李莉、代理检察员张璟起诉指控:2008年7月至2010年5月间,被告人吴连伟以经营公司或开发房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指使被告人褚程军、黄一平,以其时任某国有银行支行行长的身份,以高额借款利息为诱饵,向42名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7亿余元,归于个人使用,至案发时未归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617万元。
检察官指控,2010年1月6日至2010年5月间,吴连伟明知其西安新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大型新区综合改造委员会间的“大兴广场开发建设合作协议”已解除的情况下,以“大兴广场项目”开发需要资金为由,由其本人或指示褚程军、黄一平二人,利用两人支行行长的身份,以每月2%至9%不等的高额借款利息为诱饵,诈骗王成等13人资金共计4569.6万元,嗣后,吴连伟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旧债、赌博、挥霍、消费等,造成6312.3万元损失无法归还。
公诉方认为,吴连伟纠集被告人褚程军、黄一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连伟辩解:没有指使褚、黄二人向他人借款,他确实向褚程军和黄一平借过钱,但都已经偿还清了;其所借钱款都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他们其他的借款与他无关,不应把两个行长所有的借款都算到他的头上。
吴连伟认为,2009年4月,他到西安来注册新天冠公司,一直在寻找房产项目开发,此外由于没有自有资金,所以找到项目后往往会寻找合作伙伴以获取资金上的支持。主要在于西安相关部门商洽两个项目,其中一个就是“大兴广场开发建设项目”,当时西安大兴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并缴纳了1000余万元项目开发保证金,但事后由于市政规划未获审批,所以该合作协议就终止了,同时该管理委员会也将钱退回。另外一个项目就是西安鱼化寨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其公司签订了一份城中村综合改造合同协议书,约定现行交付2600万元土地竞买保证金,并由其负责动拆迁,最终将其中的30亩地交由其公司开发,目前该款项已经支付了,并有协议书及收据为证。他强调,自己是借款做实业,根本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所有的借款不过是普通的民事行为。
而实际上,检方调查发现,2009年成立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新天冠公司,吴连伟拥有50%的股份,但至案发时,未成功开发过项目。
吴连伟的代理律师是办过杨佳袭警、澳洲钢铁巨头“力拓盗取国家机密”等大案的上海著名律师翟建。他认为,褚、黄二人开设“地下钱庄”,从事非法融资和借贷活动,并以高息转借给有融资需求的个人和企业使用,从中赚取利息差,吴连伟仅是客户之一,只借了一部分,至目前只欠2000万元未归还,而非全部资金,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宣判被告吴连伟无罪。
而褚程军、黄一平则对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最后,松江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吴连伟向熟悉的人员以开发楼盘、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他人高息借款,尔后再由褚、黄二人以吴连伟建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他人借款;三名被告非法集资过程中虽未通过媒体、推荐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宣传,但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被告人吸收公众存款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因此,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连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褚程军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黄一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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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按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是指,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而这一定义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并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而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