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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私募基金在我国已有二十多年的历程,近年来发展迅猛并初具规模。但在规模不断扩大的背后,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监管,私募基金已经暴露一系列问题。本文从私募基金及其监管的概述出发,针对其在法律制度、管理主体、信息披露及市场退出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思考。
【关键词】私募基金发展历程存在问题监管对策
一、私募基金及其监管概述
(一)私募基金的含义
相对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是面向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方式运作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私募基金的监管特点
1.以预防性与原则性为监管目的。主要向特定投资者发起,更多依赖于投资者自身的专业性与整个市场的规范化运作保护自身利益。
2.以募集对象与方式为重点监管内容。监管侧重于基金管理人资格与投资者资格,而有关基金运作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3.以经济手段为主要监管手段。监管通常仅制约投资的主体资格,通过基金各参与主体间的相互制约与市场竞争的规范达到监管目的。
二、私募基金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取得较快发展,但由于其自身的缺陷及外部环境的制约,已经暴露了如下问题:
(一)监管缺乏法律根据与保障
目前,我国私募监管的法律主要是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和2016年《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前者着重对公募基金的监管,后者主要集中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等方面的规范。可见目前资本市场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法律规范。
(二)基金管理人缺乏监管
私募基金由于市场监管不严且法律支持缺乏,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经常得不到法律保障,这给低信用的管理人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有些管理人私下建“老鼠仓”,引起与投资人之间的冲突。更有甚者,为了增加返佣,频繁短线操作委托资金,加大投资风险。
(三)信息披露不足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其信息披露不足将导致很大风险。由于法律指导的缺乏,投资者通常不会主动要求信息披露,所以不能及时监督基金的运作。违法运作行为一旦发生,投资者往往就要遭受巨大损失。
(四)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私募基金在退出机制上仍有许多缺陷:首先,投资心理不健康,投机性动机过强,妨碍金融稳定与经济发展。其次,企业上市困难,IPO作为私募股权投资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受国内不发达的资本市场的限制太多。我国本土私募基金之所以远远不如欧盟资本市场,很大原因就在于此。
三、私募基金在我国监管的对策思考
(一)相关法律要完善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法律规范,因此专门法的制定需提上日程。要针对我国现行《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成文法律,以及关涉企业并购、境外上市等的法律条文进行归纳整合,切实为私募资金发展过程中实际面对的一系列具体细节问题制定相应法律规范,并以此为我国私募基金的稳定有序发展创造法律环境支持。
(二)信用评级待创新
伴随着我国私募基金数量的增多,其信用等级和管理运作却鱼龙混杂。投资者在选择适合的投资目标时,必须先知晓目标基金的运作状况。这就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评级,并且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建立监督制度,促进信用评级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对基金管理人职业道德的培训必不可少,以此增强其责任感和客户利益至上的意识。
(三)信息披露须加强
从目前我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极不透明的现状出发,相关监管部门应采取举措,要求私募基金定期向投资者公示其资产和负债的规模与结构,也可以构建相应查询渠道,让客户自主查询基金运作情况,使基金经营更加透明。当然,为保持私募基金封闭操作的优势,监管部门应当对私募基金定期向其备案的投资情况、资产组合和资产状况进行保密。
(四)退出机制必完善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退出的方式主要有IPO、新三板、股权转让、并购、股权回购、破产清算、借壳上市退出等。这些退出方式在运作上的制度安排还有欠缺,致使私募基金退出安排比较混乱,投机现象十分严重。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对私募基金退出渠道进行监管和控制的相应制度,规避不合理套现行为的发生,以防机构投资者操纵市场。可以考虑尽快放开私募基金进入交易所场内交易或者通过柜台市场交易,拓宽私募基金退出机制,增强流动性。
四、结论
我国私募基金正處于快速增长阶段,对于其在法律制度、管理主体、信息披露及市场退出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对症下药,加强监管。只有制度完善了,监管到位了,才能弥补在资金运作和法律地位上的缺陷,从而促进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推动中国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J].金融研究.2001(8):18-31.
[2]颜慧.私募基金监管:国际调整与我国的制度选择[J].中国金融,2009(23).
[3]温海萍.我国私募基金监管问题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12.
[4]何杰.我国私募基金监管问题及解决[J].经贸实践,2016(08).
作者简介:杜雅静(1996-),女,汉族,江苏苏州人,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金融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金融学。
【关键词】私募基金发展历程存在问题监管对策
一、私募基金及其监管概述
(一)私募基金的含义
相对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是面向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方式运作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私募基金的监管特点
1.以预防性与原则性为监管目的。主要向特定投资者发起,更多依赖于投资者自身的专业性与整个市场的规范化运作保护自身利益。
2.以募集对象与方式为重点监管内容。监管侧重于基金管理人资格与投资者资格,而有关基金运作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3.以经济手段为主要监管手段。监管通常仅制约投资的主体资格,通过基金各参与主体间的相互制约与市场竞争的规范达到监管目的。
二、私募基金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取得较快发展,但由于其自身的缺陷及外部环境的制约,已经暴露了如下问题:
(一)监管缺乏法律根据与保障
目前,我国私募监管的法律主要是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和2016年《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前者着重对公募基金的监管,后者主要集中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等方面的规范。可见目前资本市场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法律规范。
(二)基金管理人缺乏监管
私募基金由于市场监管不严且法律支持缺乏,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经常得不到法律保障,这给低信用的管理人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有些管理人私下建“老鼠仓”,引起与投资人之间的冲突。更有甚者,为了增加返佣,频繁短线操作委托资金,加大投资风险。
(三)信息披露不足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其信息披露不足将导致很大风险。由于法律指导的缺乏,投资者通常不会主动要求信息披露,所以不能及时监督基金的运作。违法运作行为一旦发生,投资者往往就要遭受巨大损失。
(四)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私募基金在退出机制上仍有许多缺陷:首先,投资心理不健康,投机性动机过强,妨碍金融稳定与经济发展。其次,企业上市困难,IPO作为私募股权投资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受国内不发达的资本市场的限制太多。我国本土私募基金之所以远远不如欧盟资本市场,很大原因就在于此。
三、私募基金在我国监管的对策思考
(一)相关法律要完善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法律规范,因此专门法的制定需提上日程。要针对我国现行《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成文法律,以及关涉企业并购、境外上市等的法律条文进行归纳整合,切实为私募资金发展过程中实际面对的一系列具体细节问题制定相应法律规范,并以此为我国私募基金的稳定有序发展创造法律环境支持。
(二)信用评级待创新
伴随着我国私募基金数量的增多,其信用等级和管理运作却鱼龙混杂。投资者在选择适合的投资目标时,必须先知晓目标基金的运作状况。这就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评级,并且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建立监督制度,促进信用评级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对基金管理人职业道德的培训必不可少,以此增强其责任感和客户利益至上的意识。
(三)信息披露须加强
从目前我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极不透明的现状出发,相关监管部门应采取举措,要求私募基金定期向投资者公示其资产和负债的规模与结构,也可以构建相应查询渠道,让客户自主查询基金运作情况,使基金经营更加透明。当然,为保持私募基金封闭操作的优势,监管部门应当对私募基金定期向其备案的投资情况、资产组合和资产状况进行保密。
(四)退出机制必完善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退出的方式主要有IPO、新三板、股权转让、并购、股权回购、破产清算、借壳上市退出等。这些退出方式在运作上的制度安排还有欠缺,致使私募基金退出安排比较混乱,投机现象十分严重。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对私募基金退出渠道进行监管和控制的相应制度,规避不合理套现行为的发生,以防机构投资者操纵市场。可以考虑尽快放开私募基金进入交易所场内交易或者通过柜台市场交易,拓宽私募基金退出机制,增强流动性。
四、结论
我国私募基金正處于快速增长阶段,对于其在法律制度、管理主体、信息披露及市场退出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对症下药,加强监管。只有制度完善了,监管到位了,才能弥补在资金运作和法律地位上的缺陷,从而促进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推动中国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J].金融研究.2001(8):18-31.
[2]颜慧.私募基金监管:国际调整与我国的制度选择[J].中国金融,2009(23).
[3]温海萍.我国私募基金监管问题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12.
[4]何杰.我国私募基金监管问题及解决[J].经贸实践,2016(08).
作者简介:杜雅静(1996-),女,汉族,江苏苏州人,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金融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