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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体育法》等相关法律详细规定了学生的体育权利,但在学校体育活动中,侵犯学生的体育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表现形式多样。有鉴于此,应加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更新教育观念,依法治理,有力保障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学校体育;学生;体育权利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20-0114-02
一、问题的提出
学校体育的一个重要属性——学生的体育权利是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通常认为一种权利从提出到切实保障、为人们所充分拥有需经三个阶段,即应有权利阶段、法定权利阶段、实有权利阶段。目前,体育权制度在发达国家已进入实有权利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研究和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学校体育作为社会体育、竞技体育的基础,它在国家体育事业和教育事业环节中颇具典型性。有鉴于此,本文试从法律法规及学校体育的角度探讨学生的体育权利。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学校体育中学生享有体育权利的基本依据
我国《教育法》第5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教育法》第4条也重申了《教育法》第5条的规定。《义务教育法》第3、8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体育法》第5、17条规定:“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由此可见,《教育法》阐明了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并明确规定了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校教育中的体育权利和义务。其它法律从不同层面对学生体育权利的基本内容都有所表述。《体育法》第5~23条则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其所涉及的实质内容已基本囊括了学生体育权利的本质。
(二)学校体育中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方式
1.上体育课
《体育法》第18条规定:“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7、9条则进一步明确:“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可见,体育课教学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的最基本途径。
2.参加课外体育活动
《体育法》第19、20条规定:“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据此,课外体育活动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培养学生的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3.定期参加体格健康检查
《体育法》第23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14条进一步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因此,学生有参加体检并对检查结果有参与权、知情权。
4.使用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体育法》第22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可见,学生有权利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使用体育场地器材。
(三)学校体育中学生体育权利的保障
1.侵犯学生体育权利的形式与表现
从总体上看,我国学生的体育权利未得到充分保证或实现,有些做法已严重侵犯了学生体育权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从学校方面来看,截至2007年1月,“全国有18%的学校开不出体育课,22%的学校执行不了现行的体育教学大纲,近50%的学校难以落实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在我国农村74万所小学、7.8万所中学中,有19%的学生没有得到体育教育的权利,12%的学校体育处于随意状态”。由于体育考试在中考总分中比例不大、在高考中不设科目,“学校和学生对体育都不很重视。一些学校几乎没有举办过运动会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比赛。学校配备的体育器材多数成了摆设”。为迎接升学考试,而将体育课随意停课改上其他课。从教师方面来看,“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有近40万名体育教师,学历合格率为75%左右,有近10万名体育教师尚需岗位培训,继续进修提高学历才能满足国家教育部对教师规定的学历达标的要求”。从学生方面来看,学生对自己的体育权利的认识和重视不够。学生在校期间接受体育教育,据不完全统计,“小学为544课时,初中为200课时,高中为184课时,体育课时在各学段总课时的排位分别是第3位、第4位、第5位。”没有哪门课程持续这么长时间,但事实上学生体育意识、习惯和水平不容乐观,相当一部分学生不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使自己的体育权利大打折扣。
2.学生体育权利的保障
《教育法》第42、81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违反本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当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范围内的学生体育权利受到学校具体行为侵犯的或对学校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以要求学校采取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根据《教育法》第42、81条的规定,学生还可以要求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结论与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法规和机关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有400多部法律,800多件行政法规,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但在教育、体育方面的法律仅有7部,立法数量明显偏少,其中有关保障公民包括体育权利在内的受教育权利的部分更等。现有《体育法》及体育法规对学生体育权利的界定、保障、维护及体育仲裁制度等存在盲点或空白,应进一步修订并出台配套法规。同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也应进行相应修改。《教育法》、《高教法》、《义务教育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应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其一,对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细化。其二,学校、教师行使权力的职能范围应该由法律授权,同时,学校、教师行使权力时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制约,防止滥用权力及越权行为的发生。其三,对学校权力行使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责任承担规定。其四,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学校调解制度、教育仲裁制度。
(二)依法维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认识上的偏差,学校、教师普遍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滥用权利,有意无意地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力。在学校体育这一特定的领域内,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治教”、“违法治体”的行为与现象,学生的体育权利未真正进入实有权利阶段。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保障包括公民宪法权利在内的人权,问题已不是无法可依,虽然现有相关法律大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但最重要的是如何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学生体育权利的享有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问题
目前,我国13亿人口中,受教育人口有3亿,其中在校受教育的有2.3亿,他们都享有法定的体育权利。因此,学校必须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认识“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真正做到依法治校、依法管理、依法治学,努力提高师资业务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重视课外体育活动安排和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卫生、保健工作。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促进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曲宗湖.狠抓落实讲究实效[J].体育教学,2000,(1).
[2]秦亚洲.中学生体育怎能“临阵磨枪”[N].中国体育报,2003-4-3.
[3]曲宗湖.体育教师的素质与基本功[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2.
[4]董杰.中国社会体育的根基在学校[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2,(3).
[关键词]学校体育;学生;体育权利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20-0114-02
一、问题的提出
学校体育的一个重要属性——学生的体育权利是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通常认为一种权利从提出到切实保障、为人们所充分拥有需经三个阶段,即应有权利阶段、法定权利阶段、实有权利阶段。目前,体育权制度在发达国家已进入实有权利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研究和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学校体育作为社会体育、竞技体育的基础,它在国家体育事业和教育事业环节中颇具典型性。有鉴于此,本文试从法律法规及学校体育的角度探讨学生的体育权利。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学校体育中学生享有体育权利的基本依据
我国《教育法》第5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教育法》第4条也重申了《教育法》第5条的规定。《义务教育法》第3、8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体育法》第5、17条规定:“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由此可见,《教育法》阐明了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并明确规定了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校教育中的体育权利和义务。其它法律从不同层面对学生体育权利的基本内容都有所表述。《体育法》第5~23条则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其所涉及的实质内容已基本囊括了学生体育权利的本质。
(二)学校体育中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方式
1.上体育课
《体育法》第18条规定:“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7、9条则进一步明确:“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可见,体育课教学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的最基本途径。
2.参加课外体育活动
《体育法》第19、20条规定:“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据此,课外体育活动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培养学生的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3.定期参加体格健康检查
《体育法》第23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14条进一步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因此,学生有参加体检并对检查结果有参与权、知情权。
4.使用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体育法》第22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可见,学生有权利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使用体育场地器材。
(三)学校体育中学生体育权利的保障
1.侵犯学生体育权利的形式与表现
从总体上看,我国学生的体育权利未得到充分保证或实现,有些做法已严重侵犯了学生体育权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从学校方面来看,截至2007年1月,“全国有18%的学校开不出体育课,22%的学校执行不了现行的体育教学大纲,近50%的学校难以落实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在我国农村74万所小学、7.8万所中学中,有19%的学生没有得到体育教育的权利,12%的学校体育处于随意状态”。由于体育考试在中考总分中比例不大、在高考中不设科目,“学校和学生对体育都不很重视。一些学校几乎没有举办过运动会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比赛。学校配备的体育器材多数成了摆设”。为迎接升学考试,而将体育课随意停课改上其他课。从教师方面来看,“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有近40万名体育教师,学历合格率为75%左右,有近10万名体育教师尚需岗位培训,继续进修提高学历才能满足国家教育部对教师规定的学历达标的要求”。从学生方面来看,学生对自己的体育权利的认识和重视不够。学生在校期间接受体育教育,据不完全统计,“小学为544课时,初中为200课时,高中为184课时,体育课时在各学段总课时的排位分别是第3位、第4位、第5位。”没有哪门课程持续这么长时间,但事实上学生体育意识、习惯和水平不容乐观,相当一部分学生不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使自己的体育权利大打折扣。
2.学生体育权利的保障
《教育法》第42、81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违反本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当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范围内的学生体育权利受到学校具体行为侵犯的或对学校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以要求学校采取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根据《教育法》第42、81条的规定,学生还可以要求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结论与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法规和机关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有400多部法律,800多件行政法规,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但在教育、体育方面的法律仅有7部,立法数量明显偏少,其中有关保障公民包括体育权利在内的受教育权利的部分更等。现有《体育法》及体育法规对学生体育权利的界定、保障、维护及体育仲裁制度等存在盲点或空白,应进一步修订并出台配套法规。同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也应进行相应修改。《教育法》、《高教法》、《义务教育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应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其一,对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细化。其二,学校、教师行使权力的职能范围应该由法律授权,同时,学校、教师行使权力时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制约,防止滥用权力及越权行为的发生。其三,对学校权力行使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责任承担规定。其四,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学校调解制度、教育仲裁制度。
(二)依法维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认识上的偏差,学校、教师普遍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滥用权利,有意无意地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力。在学校体育这一特定的领域内,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治教”、“违法治体”的行为与现象,学生的体育权利未真正进入实有权利阶段。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保障包括公民宪法权利在内的人权,问题已不是无法可依,虽然现有相关法律大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但最重要的是如何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学生体育权利的享有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问题
目前,我国13亿人口中,受教育人口有3亿,其中在校受教育的有2.3亿,他们都享有法定的体育权利。因此,学校必须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认识“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真正做到依法治校、依法管理、依法治学,努力提高师资业务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重视课外体育活动安排和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卫生、保健工作。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促进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曲宗湖.狠抓落实讲究实效[J].体育教学,2000,(1).
[2]秦亚洲.中学生体育怎能“临阵磨枪”[N].中国体育报,2003-4-3.
[3]曲宗湖.体育教师的素质与基本功[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2.
[4]董杰.中国社会体育的根基在学校[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