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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所使用的应用软件是在对原有的“检察办案辅助系统”作些调整或简单修改的基础上,来对案件流转进行操作和控制的,虽具备了初步的案件收发登记和查询功能,却也暴露出不少缺陷或不足之处。建议增加查询和展示案件流转过程、增设办案期限预警的功能,整合统计分析、报表生成和案件质量考核功能,设置案件流程管理的关键控制点。
关键词案管中心 办案辅助系统 信息化
作者简介:张璐,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助理检察员,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07-02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检察机关的办案数量呈大幅上升态势,因此,传统的业务管理流程亟需改进和提效,以适应形势和检察工作实践发展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0年即前瞻性地提出了“科技强检”的工作要求,并于2009年8月又颁布了《2009-2013年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本文拟以案件管理中心的信息技术应用为视点,通过深入分析现阶段“检察办案辅助系统”存在的局限性,以期探索有效的软件流程和改进措施,提出完善检察业务信息化应用的对策与建议。
一、案件管理中心业务信息化情况分析
(一)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责与功能
自2009年12月26日起,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正式启动并运转,实行对进入检察环节的所有案件进行统一归口受理和移送登记。依照市院的相关工作部署与安排,案件管理中心主要承担包括立案受理、案件送达和流程监控在内的一系列案件流转等职责。案件管理中心的成立和运行,对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各项业务流程的梳理和整合,增强案件流转和质量的可控性,方便业务考核和领导决策,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案件管理中心现有应用软件的使用情况
案件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主要体现在案件受理、移送和流程监控上。限于案件管理中心建立的时间不长,对于本中心业务信息化应用软件的需求亦在进一步探索之中,因此,目前案件管理中心所使用的应用软件是在对原有的“检察办案辅助系统”的权限分配和登录界面作些调整或简单修改的基础上,来对案件流转进行操作和控制的。但是,该软件系统虽暂时满足了现阶段案件管理中心业务信息化的基本要求,具备了初步的案件收发登记和查询功能,却也暴露出不少缺陷或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1.对案件流程的监控功能不全。目前,案件管理中心的软件应用权限仅限于案件的受理和移送,因此,该软件系统对于每个案件而言,仅具有移送过程中的进行登记和上传扫描文件的功能,却无案件即将到期的预警提示功能;然而,完全依靠人工查询并提醒案件的即将到期,是极易出现管理上的疏漏。此外,该软件对于案件的流转过程不能提供一目了然的视图功能,不能清晰地表达某个案件现在所处的工作状态以及前续办理情况,以致难以达到准确、有效监控的目的。
2.缺乏案件统计分析和考核功能。由于案件管理中心所使用的“检察办案辅助系统”尚不具备统计和生成报表的功能,因此,现阶段检察案件的统计主要依靠“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即AJ2003)来完成。即是说,工作人员对于一个案件,既要在“检察办案辅助系统”内进行登记,也要在“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中输入相关的案件信息,从而徒增了工作人员的重复劳动;同时,由于这两个系统内的数据库不能连接和共享,以致为确保两个系统内数据的实时一致,又进一步加重了工作人员必须多重核对的负担。而案件管理中心无法从所使用的“检察办案辅助系统”软件中获取案件数量和流程的统计数据,以及有关承办人对案件材料的录入尚缺乏规范和严谨,致使目前的案件质量考核只能仍集中在对纸质案卷的考查上,而无法使用应用软件中的信息来辅助考核,不仅使该软件的相关数据未能有效发挥其应当具备的功能和优势,亦使该软件失去了其应有的实际应用价值与意义。
3.软件应用与检察实践之间存在“脱节”现象。尽管客观上案件管理中心对软件应用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还缺乏明确度,但关键是该软件系统的应用设计与检察业务实践之间还存在着“两张皮”的“脱节”现象。即:目前的案件流转和办理尚可以在该软件系统外循环,该软件系统仅起到了案件资料电子化录入和保存的作用,而并未真正融入并参与到办案过程中去。这既对案件的流转和质量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同时也难以获得案件承办人的认同和重视,致使软件应用的使用效果远远低于预期设想,显然不利于检察信息化工作的深入推进。
二、案件管理中心“检察办案辅助系统”的定位和完善
(一)案件管理中心“检察办案辅助系统”的定位
根据检察信息化的要求和案件管理中心运行以来的经验与不足,笔者认为,案件管理中心所使用的“检察办案辅助系统”的定位,不能仅停留在辅助这一层面,而应当立足于管理与监控,成为辅助领导正确决策、解决办案中一类问题的重要工具。因此,必须将先进的流程管理融入软件之中,切实加强软件应用与检察工作实践二者的有机结合,努力强化案件流程管理和监控能力,积极开发数据统计与辅助业务管理功能,以真正实现检察业务信息化,并更好地体现出检察业务信息化给案件办理带来的便利和优势。
(二)完善案件管理中心“检察办案辅助系统”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笔者对改进案件管理中心所使用的“检察办案辅助系统”提出以下设想和建议:
1.增加查询和展示案件流转过程的功能。该软件系统应当完善对案件从侦查、批捕、起诉到判决、上诉、二审等各个阶段流转状况的全程跟踪与反映。一旦需要查询个案时,要能够清晰地显示该案件目前所处的办理阶段,以及已完成的前续流程,包括案件的受理日期、承办人、办理期限、审查结果、移送日期等相关信息;同时,对于在同级检察院或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移送的案件,也应当通过检察业务网络平台,使移送院能够看到案件移送后的相关办案流程及其处理结果。此外,该软件系统应以案件承办人、受案日期、罪名、办理阶段等关键字为查询口径,增加对案件进行分类和统计分析的功能,以利于案件管理中心和各级领导能清晰地掌握各个案件的流程脉络,便于对整体办案情况以及有关案件的发展态势一目了然,从而直观、方便地对案件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准确地对案件走势作出分析研判并处置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2.设置案件流程管理的关键控制点。该软件系统应当在案件流转的关键处设置控制点,以便使案件的实体流转和软件系统中的流转有机结合、同步完成,真正推动整个办案系统的应用,有效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例如,在审查起诉案件移送到法院之前,案件管理中心需要对输入在该软件系统中的相关案件信息是否填写完整等内容进行例行的程序性审核,但由于现阶段案件信息的录入与否以及录入质量高低对案件的实际移送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制约作用,以致造成了检察实践中有的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信息输入该软件系统的不及时或不完整。因此,有必要在案件移送法院之前设关键点予以实时控制,使该案件在软件系统中所录入的相关信息与移送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内容相符。即是说,只有当案件承办人按照规定悉数录入案件的相关信息及必需的法律文书后,该案件才能通过软件系统答应而移送。这样设点控制,既可有力推动“检察办案辅助系统”的充分应用,又可切实加强对案件流程的管理和控制,真正实现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的目的。
3.增设办案期限预警功能。对案件办理期限的控制是案件管理中心掌控案件各个环节流转、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的一个重要职能。因此,该软件系统应当增设案件办理期限和预警提示功能,即可在案件的法定办案期限即将到期日之前设置若干个指定的提示点,对案件承办人进行不同紧急程度的预警提示,同时亦给予案件管理中心相应的告知,使该案件能够在法定办案期限到期前,通过软件系统和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承办人进行双重监督、提示,确保案件能在法定期限内准时办结并移送,有效防止超期办案或超期羁押现象的出现。
4.整合统计分析、报表生成和案件质量考核功能。基于“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已经具有统计和制作报表的功能,为避免重复操作,建议将该系统的统计和报表生成功能整合到“检察办案辅助系统”中,通过开发数据转换系统,实现两个系统内相关数据的连接和共享,或者数据的一次录入即可实时同步,并在达成两个系统内数据库无缝链接的基础上,使“检察办案辅助系统”能够实现统计分析和生成报表功能。此外,从提高信息技术应用和强化案件质量考核的角度考虑,可在该软件系统中设置一些相对固定的、可量化的登记标准,由系统自动对所办结的案件质量进行考核评分,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对每个案件承办人的办案质量评分情况进行统计、反馈,为领导的准确决策和干部的职级提升提供参考。
关键词案管中心 办案辅助系统 信息化
作者简介:张璐,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助理检察员,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07-02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检察机关的办案数量呈大幅上升态势,因此,传统的业务管理流程亟需改进和提效,以适应形势和检察工作实践发展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0年即前瞻性地提出了“科技强检”的工作要求,并于2009年8月又颁布了《2009-2013年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本文拟以案件管理中心的信息技术应用为视点,通过深入分析现阶段“检察办案辅助系统”存在的局限性,以期探索有效的软件流程和改进措施,提出完善检察业务信息化应用的对策与建议。
一、案件管理中心业务信息化情况分析
(一)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责与功能
自2009年12月26日起,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正式启动并运转,实行对进入检察环节的所有案件进行统一归口受理和移送登记。依照市院的相关工作部署与安排,案件管理中心主要承担包括立案受理、案件送达和流程监控在内的一系列案件流转等职责。案件管理中心的成立和运行,对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各项业务流程的梳理和整合,增强案件流转和质量的可控性,方便业务考核和领导决策,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案件管理中心现有应用软件的使用情况
案件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主要体现在案件受理、移送和流程监控上。限于案件管理中心建立的时间不长,对于本中心业务信息化应用软件的需求亦在进一步探索之中,因此,目前案件管理中心所使用的应用软件是在对原有的“检察办案辅助系统”的权限分配和登录界面作些调整或简单修改的基础上,来对案件流转进行操作和控制的。但是,该软件系统虽暂时满足了现阶段案件管理中心业务信息化的基本要求,具备了初步的案件收发登记和查询功能,却也暴露出不少缺陷或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1.对案件流程的监控功能不全。目前,案件管理中心的软件应用权限仅限于案件的受理和移送,因此,该软件系统对于每个案件而言,仅具有移送过程中的进行登记和上传扫描文件的功能,却无案件即将到期的预警提示功能;然而,完全依靠人工查询并提醒案件的即将到期,是极易出现管理上的疏漏。此外,该软件对于案件的流转过程不能提供一目了然的视图功能,不能清晰地表达某个案件现在所处的工作状态以及前续办理情况,以致难以达到准确、有效监控的目的。
2.缺乏案件统计分析和考核功能。由于案件管理中心所使用的“检察办案辅助系统”尚不具备统计和生成报表的功能,因此,现阶段检察案件的统计主要依靠“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即AJ2003)来完成。即是说,工作人员对于一个案件,既要在“检察办案辅助系统”内进行登记,也要在“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中输入相关的案件信息,从而徒增了工作人员的重复劳动;同时,由于这两个系统内的数据库不能连接和共享,以致为确保两个系统内数据的实时一致,又进一步加重了工作人员必须多重核对的负担。而案件管理中心无法从所使用的“检察办案辅助系统”软件中获取案件数量和流程的统计数据,以及有关承办人对案件材料的录入尚缺乏规范和严谨,致使目前的案件质量考核只能仍集中在对纸质案卷的考查上,而无法使用应用软件中的信息来辅助考核,不仅使该软件的相关数据未能有效发挥其应当具备的功能和优势,亦使该软件失去了其应有的实际应用价值与意义。
3.软件应用与检察实践之间存在“脱节”现象。尽管客观上案件管理中心对软件应用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还缺乏明确度,但关键是该软件系统的应用设计与检察业务实践之间还存在着“两张皮”的“脱节”现象。即:目前的案件流转和办理尚可以在该软件系统外循环,该软件系统仅起到了案件资料电子化录入和保存的作用,而并未真正融入并参与到办案过程中去。这既对案件的流转和质量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同时也难以获得案件承办人的认同和重视,致使软件应用的使用效果远远低于预期设想,显然不利于检察信息化工作的深入推进。
二、案件管理中心“检察办案辅助系统”的定位和完善
(一)案件管理中心“检察办案辅助系统”的定位
根据检察信息化的要求和案件管理中心运行以来的经验与不足,笔者认为,案件管理中心所使用的“检察办案辅助系统”的定位,不能仅停留在辅助这一层面,而应当立足于管理与监控,成为辅助领导正确决策、解决办案中一类问题的重要工具。因此,必须将先进的流程管理融入软件之中,切实加强软件应用与检察工作实践二者的有机结合,努力强化案件流程管理和监控能力,积极开发数据统计与辅助业务管理功能,以真正实现检察业务信息化,并更好地体现出检察业务信息化给案件办理带来的便利和优势。
(二)完善案件管理中心“检察办案辅助系统”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笔者对改进案件管理中心所使用的“检察办案辅助系统”提出以下设想和建议:
1.增加查询和展示案件流转过程的功能。该软件系统应当完善对案件从侦查、批捕、起诉到判决、上诉、二审等各个阶段流转状况的全程跟踪与反映。一旦需要查询个案时,要能够清晰地显示该案件目前所处的办理阶段,以及已完成的前续流程,包括案件的受理日期、承办人、办理期限、审查结果、移送日期等相关信息;同时,对于在同级检察院或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移送的案件,也应当通过检察业务网络平台,使移送院能够看到案件移送后的相关办案流程及其处理结果。此外,该软件系统应以案件承办人、受案日期、罪名、办理阶段等关键字为查询口径,增加对案件进行分类和统计分析的功能,以利于案件管理中心和各级领导能清晰地掌握各个案件的流程脉络,便于对整体办案情况以及有关案件的发展态势一目了然,从而直观、方便地对案件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准确地对案件走势作出分析研判并处置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2.设置案件流程管理的关键控制点。该软件系统应当在案件流转的关键处设置控制点,以便使案件的实体流转和软件系统中的流转有机结合、同步完成,真正推动整个办案系统的应用,有效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例如,在审查起诉案件移送到法院之前,案件管理中心需要对输入在该软件系统中的相关案件信息是否填写完整等内容进行例行的程序性审核,但由于现阶段案件信息的录入与否以及录入质量高低对案件的实际移送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制约作用,以致造成了检察实践中有的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信息输入该软件系统的不及时或不完整。因此,有必要在案件移送法院之前设关键点予以实时控制,使该案件在软件系统中所录入的相关信息与移送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内容相符。即是说,只有当案件承办人按照规定悉数录入案件的相关信息及必需的法律文书后,该案件才能通过软件系统答应而移送。这样设点控制,既可有力推动“检察办案辅助系统”的充分应用,又可切实加强对案件流程的管理和控制,真正实现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的目的。
3.增设办案期限预警功能。对案件办理期限的控制是案件管理中心掌控案件各个环节流转、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的一个重要职能。因此,该软件系统应当增设案件办理期限和预警提示功能,即可在案件的法定办案期限即将到期日之前设置若干个指定的提示点,对案件承办人进行不同紧急程度的预警提示,同时亦给予案件管理中心相应的告知,使该案件能够在法定办案期限到期前,通过软件系统和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承办人进行双重监督、提示,确保案件能在法定期限内准时办结并移送,有效防止超期办案或超期羁押现象的出现。
4.整合统计分析、报表生成和案件质量考核功能。基于“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已经具有统计和制作报表的功能,为避免重复操作,建议将该系统的统计和报表生成功能整合到“检察办案辅助系统”中,通过开发数据转换系统,实现两个系统内相关数据的连接和共享,或者数据的一次录入即可实时同步,并在达成两个系统内数据库无缝链接的基础上,使“检察办案辅助系统”能够实现统计分析和生成报表功能。此外,从提高信息技术应用和强化案件质量考核的角度考虑,可在该软件系统中设置一些相对固定的、可量化的登记标准,由系统自动对所办结的案件质量进行考核评分,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对每个案件承办人的办案质量评分情况进行统计、反馈,为领导的准确决策和干部的职级提升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