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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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金融危机给世界各国经济造成沉重而深刻的影响。反思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对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分析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原因,发现中国金融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强化各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自身建设,加强金融监管立法建设和完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等措施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法规
  一、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
  起始于2007年年初的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百年一遇”的世界金融危机,给美国也给世界各国经济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然而金融危机未必完全是一场灾难,从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上进行认真地反思和总结,为健全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法制提供参考和借鉴作用,将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美国次贷危机最初是美国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信贷危机,是由于美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信贷记录不佳或偿还能力较弱的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然后将贷款证券化,以较高的回报率卖给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导致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进而引起全球主要金融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危机。美国次贷危机已经演变成为一场系统性的全球金融危机。次贷危机形成的原因既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也存在过度的金融创新和松驰的金融监管不匹配,甚至有学者认为金融监管缺失和监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是次贷危机暴发的根源。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前有学者已经提出风险的存在和改进的措施,如2000年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葛兰里奇向当时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指出快速增长居民次级住房抵押贷款所隐含的风险,并提出美国有关监管当局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监管。葛兰里奇后来也多次指出美国监管存在着严重的空白和失控。
  在2007年前,美国对金融衍生品缺乏有效地监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新金融衍生品可以自由方便进入市场。只要有客户购买,金融机构就不停地创造各种各样复杂的金融产品通过柜台交易,造成美国金融市场上充斥着各种违背基本市场经济规律的、不透明的证券化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二是评级中介机构没有保持足够独立性。信用评级中介机构将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以较高评级鉴定而使其可以很容易地在市场交易和流转。信用评级中介机构放弃了其中介机构应保持的独立客观评级的基础,对美国的次贷危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三是信息披露不充分。金融机构把住房抵押贷款进行包装,创造出大量的金融衍生产品转移给社会公众和世界各国,但是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存在重要的信息没有披露给公众。从以上金融危机产生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金融危机的爆发说明: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需要有效的监管,而金融监管的立法是应对金融危机最有效的主要措施。
  2008年10月,格林斯潘在美国众议院听证会上承认缺失监管的自由市场存在缺陷,呼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美国前财政部长保尔森在2010年的博鳌亚洲论坛上公开承认:现在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落后了。2010年美国参议院批准了《美国监管改革法案》,实施严厉的金融监管来遏制和防范金融危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1.形成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以各类法律及规章为主要监管依据,以相关政府部门、交易所、自律组织为监管主体的监管制度。在中国金融市场,一行三会是主要金融监管者,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即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即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即保监会)。且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工监督体制。此外,还有国资委、财政部和各类金融行业协会(如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和期货业协会等)。
  2.金融法制体系的建立。经过金融改革不断深入和金融形势的变化,在调控金融风险,金融监督专业化趋势的要求下,我国建立和完善了金融监管法律框架,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外汇管理条例》等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法制体系基本形成。
  (二)我国金融监督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有的金融监管法规仍需要完善。虽然我国陆续颁布了不少金融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为金融企业规范经营和人民银行有效监督提供了依据。但是金融法的司法性和透明度不高。《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比较笼统、概括,可操作性不强。《商业银行法》已经不能适应未来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等新业务风险控制的相关法规仍属空白。所以相关金融业务、金融机构法规需要重新修订。
  2.缺乏相关金融创新产品的统一立法。金融机构不断地创造新的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并不断渗透进入了大量的投资者和存款人的生活,有些创新金融产品或业务已经在国内金融市场蓬勃发展起来,而相关的立法的监管和规范工作仍需要完善。如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制定、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和风险管理等的立法工作成为金融衍生产品规范发展的重要内容。
  3.机构监管无法满足现实金融监管需求。我国实行的是银行、证券、保险各金融领域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界限分明,业务交叉少。但随着银行、证券、保险各业不断融合,业务产品之间有很多交叉之处,混业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机构监管已阻碍了金融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对国际金融竞争也造成了负面影响。一些民间机构和个人办理委托理财行为,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分业监管还存在“监管套利”的危机,被监管者利用不同机构监管规则之间的空隙,逃避监管要求,但是这种逃避有可能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
  4.对金融创新风险监管的统一规划和协调配套不够。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传递滞后或失真,有时甚至不能共享。在监管的过程中除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机构以外,各种社会力量特别是审计、法律和舆论等机构的力量比较薄弱,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管网。   5.金融监管透明度不够。金融透明度是银行业有效监管的基础,是金融运行规范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在制定法规要求各国提高金融透明度。透明度原则是公开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已经为不少国家逐步接受和采纳,信息披露作为重要的监管手段,已广泛地被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采用。我国也采取措施加强金融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工作,但是在实践中,国内一些金融机构和公司信息披露意识淡薄,不规范甚至编制虚假信息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留下极大的隐患,银行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的透明度也有待增强。
  6.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到位。QFII的引进是为了能够适应中国加入WTO对世界经济变化的要求,然而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发展为跨境或跨区域组织,使用不尽相同的会计准则、业务操作标准等,这些方面都极大地影响了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所属公司会计信息的辨知,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都受到了影响,难以对国内投资者给予合理解释。同时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这些机构常常将业务的重心集中在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的中间业务上,特别是在国际结算业务方面,利用违规的手段与我国国有银行展开隐性竞争。而在我国经济建设活动中,有些急需资金支持的项目却不能给予及时的支持,这类的经营活动与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初衷大相径庭,在一定程度上是将风险转嫁至国内,进而增加了我国金融业的潜在风险等。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及监管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不断提升各金融监管部门协调的有效性
  我国的金融监管经历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全管到中国人民银行、听证会、保监会三家分业管理,最终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管理体制。相对于多头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权力较集中,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缺乏统一的监管规章和工作规范。并且在监管的法律法规中存在很多重复的内容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也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也是我国金融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法治化监管协调机构,发挥金融监管机构的作用。金融监管部门的不协调是金融危机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法律制度保障,而仅仅停留在监管的框架层面,没有深入危机的本质。由于无法认识到问题本质原因,我国的金融监管也仅仅停留在表面阶段,无法有效发挥监管作用。只有给予金融监管部门法律等制度化保障才能真正对各分业管理的行业协调控制,统一指挥安排行动,才能真正提高管理的效率。
  2.中国人民银行应发挥其自身的沟通协调作用。在建立监管合作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是对金融行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部门,且由于其特殊的监管地位不存在监管套利行为,而能够更好地发挥协调与监管作用。因此,在其他监管主体因利益驱使而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采取行动时,人民银行能站在更高的宏观角度去思考金融风暴和次贷危机给经济带来的冲击。只有真正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才能维护自身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无论是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也是提高国际地位与适应风云变幻的金融环境及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手段。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自身建设
  1.鼓励金融产品的创新,加强风险控制。美国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是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过于松散。而我国对金融创新权利的限制,虽然保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严重约束了金融市场的创新。这种现象所导致的结果就是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难以满足经济和消费者的需要。所以在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和完善中要积极鼓励金融产品的创新,同时要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2.信息的交流共享。金融监管的基础是掌握充足的相关信息,这样才能对即将来临的风险做出及时的反应。金融行业涉及面广泛,其业务的发展伴随着大量信息的产生、传递与处理,如何有效获取真实的信息仍是一个难题。因此应在改革过程中建立安全完善的信息建设交流与沟通机制,整合各部门之间信息,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3.注重金融监管体系的层次性与差异性。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采取了全面覆盖的原则,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上获得了较大的肯定。全面覆盖原则并不是用一样的标准去对待所有的监管对象,而应建立有差别有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
  4.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与全球化趋势下,各国在金融行业甚至经济的发展中都无法独立存在、独善其身。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合作。首先,主动与国际接轨,能在国际上树立大国形象,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与金融业的繁荣。其次,能在国际合作中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最后,由于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中国也将面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大国间的金融风险的预警与处理也逐渐依赖于国际间的合作。因此我国应在国际金融体系的建立与合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5.加强人才建设,更新设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优秀人才流失,并创造适合人才发展的环境,形成人才的良性竞争与激励机制。在设备上要加强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借鉴美国风险分析、评估、预警模型和系统,开发出适合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风险预警系统。
  在全球化的今天,任何国家都不能在金融危机面前独善其身。要想在金融危机发生后求稳定求发展,就要在系统分析金融危机发生的根本原因后反思金融监管的缺陷与漏洞,而后结合本国金融业发展实际采取相应的调整政策,更好地发挥金融的经济带动作用,才能发挥大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作用。
  (三)加强金融监管立法建设和完善
  为了确保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实现,必须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不断加大金融立法的力度和执行强度,确保各种金融立法被准确执行和落实。另外,随着我国加入WTO组织,我国的金融领域也对世界全面开放,我们必须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方面的理论基础,从一些国际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当中学到立法对策。另外要根据我国金融监管将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系统的、全面的规划, 使各个监管部门的权责得到明确具体的分配,各方之间进行相互合作帮助,消除一些监管不足和相互重叠的现象,力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相对稳定和正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金融监管的有效保障是健全的法律法规。因此, 只有保证金融监管的有法可依, 才能够从本质上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四大方面: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 树立牢固的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的理念;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 从而使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符合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修改我国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加强金融公司的监管法律建设。
  (四)加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由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在实力上不均衡,金融服务业相对处于卖方市场,金融机构一旦获得足够的流动性,金融消费者便处于相对的被动位置,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使得金融机构免除自己的责任、转嫁风险。金融消费者对于格式条款的不理解,甚至忽视,使得消费者丧失了讨价还价的余地,从而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纠纷不断。这要求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则方面确立倾斜保护、国家保护、及时有效保护、依据金融规律保护的原则,并在制度设计上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制度、合格投资者制度等。
  (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成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由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缴纳保险费,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部门的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
  目前,国际上有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06 年9月25日正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规定除特殊豁免外,所有银行都要无条件参加存款保障计划。如果银行倒闭,每位存户将可得到最多10万港币的补偿。2008 年10月14日,为稳定民众情绪、提振市场信心,香港政府宣布推出新的存款保险措施——为银行提供全额存款保障计划。在新措施下,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从政府的外汇基金取得备用信贷,向全部香港可接受存款机构的港元及外币存款提供100%担保。香港存款保险制度对稳定金融,防范、控制金融风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与借鉴作用。
  为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应覆盖我国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包括强制性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基金、限额赔付、风险差别费率等内容。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该建立在存款保险基金基础之上,并尽可能采取风险评价为基础的保费缴纳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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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尚新华(1970—),男,新疆奎屯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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