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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款人来说更重要的是贷款的可获得性,而不是贷款的价格。在农村金融市场,彻底推行利率市场化,不仅会改变非正规金融的抑制状况,也将对正规金融形成激励,大大改善农村地区金融资源的供给状况。
如何解除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上普遍存在着的利率管制、资本自由流动限制、金融业市场进入壁垒等金融抑制现象,推动经济增长,促进金融发展,在理论上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探讨,研究角度、研究对象及研究背景等的不同推动着金融自由化理论不断走向发展与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在农村金融领域实施了一系列的严格管制措施,如设置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限制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对存贷款利率的管制等。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缓解农村金融领域的金融抑制。2004年10月,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此外,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2006年12月颁布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允许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等6省(区)首批试点。
这为加快培育多元化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系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与可能,但总的来看,农村金融抑制现象并未得到根本缓解。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仍以传统的存贷款为主,适合农村金融需求的自主创新型金融工具缺失。在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已完全放开,存款利率可下浮的情况下,农村金融机构不仅是存款利率,而且贷款利率还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中国目前已进入“后管制利率”时代。
与“二元”金融结构不同的是,我国农村信贷市场出现了“三元”利率政策并存的格局,即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类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各自按照政策规定,或在灰色区域内实行各自不同的利率策略,这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城乡金融的分割。
中国的金融理論界与实务部门,在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深化的必要性认识上已没有分歧,但是,一系列农村金融改革深化措施的推行与实施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其是否为“三农”提供了有效金融支持仍存在争论。
农村信贷市场运行绩效
高进入门槛成就了合作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以农村信用社脱离农业银行为开端,中国自20世纪80年以来在农村金融领域进行了以机构多元化为标志的金融深化。尽管农村金融领域机构多元化的状况有所改进,但仍存在着正规金融组织多元化不足、非正规金融发育不足、国有产权以外的金融形式发育不足、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育不足、针对小规模金融需求者的小型金融机构缺失、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多元化不足等多元化发展滞后问题。尤其是1996年以来推进的农村金融改革,不仅未能促进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反而加速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垄断地位的形成和巩固,致使农村信贷市场运行绩效低下。加之近年来,农业银行职能转化,农业发展银行功能退化,农村信用社功能异化,邮政储蓄资金城市化,导致农村金融的严重缺失。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类型主要涉及四个种类,包括六种机构,即商业银行中的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的农业发展银行,合作金融机构中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邮政储蓄机构。截至2006年底,农村金融机构的网点总数约为12.4万个,其中84.2%的网点分布在县市及以下地区。截至2006年11月末,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涉农贷款余额4.5万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20%,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余额26524亿元、农业银行贷款余额1万亿元、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余额8760亿元。同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12593亿元,比年初增加2098亿元,其中农户贷款余额9532亿元,获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服务的农户数达707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1.2%,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的57.6%,受惠乡村人口达到3亿左右。
农村金融领域竞争机制的缺失,成就了合作金融机构在农村信贷市场上的垄断地位。然而,部分农村信用社经营业绩差,效率低下,不良贷款居高不下,无力担负农村金融“主力军”角色,保障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更是无从谈起。
农村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工具创新的内源动力不足,自主创新型工具缺失。与商业银行相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才匮乏,电子化建设滞后,金融工具创新既没有专业人才设计,也缺少科技依托,致使金融工具创新多局限于对原有产品的简单改进。与城市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村金融产品单一,仍限于存贷款和一般的汇兑,交易大多以现金方式进行。在城市中普及的信用卡、投资咨询、个人理财、网上银行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农村金融领域仍是空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仍未获准开展票据业务,农村证券市场发展缓慢,货币市场有行无市,外汇市场无从谈起,农业保险覆盖率低,农业信贷保险缺失。竞争劣势、政策劣势、金融产品供给的垄断地位使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工具创新的内源动力不足,创新型工具的缺失反过来又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利率管制是农村资金非农化的根本诱因,农村经济主体贷款难问题依然突出。在实行金融抑制的国家,最常见的就是对金融市场上的价格进行管制,即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设置上限。在利益驱逐下,农业银行撤并了大量的县域以下机构网点,业务重点转向城镇,经过多年的收缩,农业银行目前仅有60%的网点、51%的员工、42%的存款、35%的贷款分布在县域。农村信用社没有资金使用权的价格制定权,无法通过制定垄断价格获取垄断利润。不仅如此,其还承担着部分政策性支农业务,用自己的钱为政府买单,在盈利性目标与政策性业务的冲突中,信用社选择了“慎贷”和“惜贷”,致使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突出,农信社自身也陷入了发展困境。2002年,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达147亿元,占贷款总额的37%;亏损社11901家,占机构总数的33.48%;亏损金额117.07亿元,历年亏损挂账1313.92亿元,资不抵债的信用社共19542家,占机构总数的54.98%。
目前,农村资金外流和贷款不足已成为阻碍中国农村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20世纪90年代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商业化改革后,农村利率结构的扭曲是造成农村地区信贷资金外流的最主要原因。政府的利率管制,不仅完全扭曲了整个金融市场的价格机制,也造成了国内许多经济关系的错位与扭曲,降低了整个市场的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农村信贷市场金融深化难题
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需的新增资金在15万亿~20万亿元。如何对农村金融合理布局,促进农村金融与经济协调发展,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也关系着农村金融自身的发展。为适应这一需求,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正在逐步转型,由单一的“粮食银行”转向开办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邮政储蓄机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试点范围扩大,实现了农村资金的部分回流;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之中;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后,试点地区已陆续开始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政府在农村金融领域实施的以机构多元化、试点扩大化、业务市场化、工具多样性为特点的改革措施,推动了多元化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形成,加速了农村信贷市场的深化。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是由多层次的客户需求构成的,不同层次市场主体的融资难易程度与其规模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分散的小规模农户恰恰是融资难度最大的,如何满足这一部分客户的资金需求,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表明,小规模金融机构是小额资金需求的主要供给者。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放宽、业务范围的拓宽、金融工具的创新是否满足了金融主体的多样化需求有待商榷。
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目标不明确、缺乏市场定位。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目前全国地下信贷规模已近8000亿元,地下融资规模占正规途径融资规模的比重平均达28.07%,全国农户中只有不到50%的借贷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很显然,面对巨大的有效资金需求,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的作用有限。然而,2006年以来以“小额、面广、帮贫”为特点的农村金融改革主要集中于增加金融机构的类型,致力于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并未着眼于农村金融服务供给的多样性。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能跨区域经营;资金大量来源于农村地区的邮政储蓄银行仅通过成立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部门为农村提供信贷支持,可能使得农村资金非农化不断加剧;新设农村金融机构受资本金所限,能够提供的信贷支持有限;对村镇银行业务范围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作为一级法人的镇级银行到下辖村开设网点,可能会与村级银行形成新的业务冲突;改革仍未涉及以民间融资为主地区的金融供给问题;改革期望通过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区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领域及其对象,问题在于统一的注册资本金没有考虑到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区域性差异,以所处地域提出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坚持了行政隶属的划分方法,缺乏科学标准,没有经济基础。
事实上,重构农村金融体系,是在对我国农村金融未来发展目标及市场结构进行准确定位的基础上,对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及民间金融的整合及功能调整,涉及到农村金融的方方面面,而非仅局限于农村金融机构的新建以及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业务的简单修补。
农村金融工具创新缺乏市场细分和品牌标识。如果说以机构多元化为目标的农村金融改革着力于重构“分工合理、功能互补、竞争有序”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那么,如何满足目标客户的多样化金融需求,现行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多样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种类还是比较多的,如小额农贷、农户联保貸款、个体私企贷款、重点收费性学校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国家公务员贷款等,但由于缺少市场细分,未能立足客户需求进行产品创新,多限于对商业银行金融工具的简单引进与修补,针对细分市场的金融产品营销更无从谈及。比如对300万元的贷款户与3万元的贷款户的产品差别不大,致使贷款品种没有针对性,导向性不强,客户在选择贷款品种时无所适从。
品牌是客户识别金融产品乃至金融机构的重要标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金融工具创新过程中品牌意识淡薄,地方性特点制约了其培育客户对于品牌的统一认知。目前,部分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先后开展了银行卡业务,由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在银行卡类工具创新上缺乏统一的品牌标识,难以培育起不同区域客户对该类工具的品牌忠诚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新工具的运行绩效。此外,小额农贷可以说是信用社的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创新,但在开展过程中也没有做成品牌,农户对该产品一知半解,城区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农贷则模糊了小额农贷的界限,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额农贷的发展。
与机构多元化、业务多样性相适应的利率政策改革滞后。近年来,政府在农村金融领域实施了以“机构多元化、业务多样性”为主导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然而,与此相对照的是,能够反映资金使用权价格的利率政策改革却停滞于2004年。农村金融机构无法通过差别化利率区分目标客户及其借款用途等,利率政策不能及时跟进,必将抑制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和业务多样性的进程。不仅如此,在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主导,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贷款子公司并存的多层次农村信贷市场上,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波动区间为基准利率的4倍,农村信用社仍然执行基准利率2.3倍之内的贷款利率政策,村镇银行能够执行的利率政策缺乏制度规范,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贷款子公司究竟应该执行全面放开的利率政策标准,还是在2.3倍以内确定利率仍不明确。利率制度规范的缺失,使得处于同一地域的农村金融机构在竞争环境中处于不平等地位。目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农村信贷市场中的优势地位是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因此,差别化利率政策实质是为那些能够从合作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客户提供了价格补贴,而转向村镇银行的贷款客户却又享受不到相应的利率政策保障,利率政策的滞后无益于从根本上缓解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
深化农村信贷市场建议
金融功能观视角下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2006年以来的农村金融改革基本遵循了机构多元化的改革路径,旨在以增量改革促存量改革,现行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更加符合金融机构观。但问题在于,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目标不明确,缺乏明确的定位,政策的初衷并非仅局限于机构多元化,而是要通过新设机构有效缓解“三农”贷款难问题,切实满足“三农”的金融需求,因此,可考虑从功能观的角度重构农村金融体系。较之于机构观,功能观是基于对系统目标和外部环境的分析,演绎出外部环境对金融的功能需求,而后再通过合适的载体来承担和实现其功能需求。
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加稳定,处于不同地域的农村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不尽相同,但其履行的功能却大致相同,完善的金融功能只有金融机构间的适度竞争才能实现。因此,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应首先明确金融体系应履行的经济功能,而后再通过合适的金融组织供给形式予以满足。
结合细分市场,创新金融工具。农村金融机构应通过对目标市场进行细分,发现尚未满足的金融需求,找准工具创新市场切入点,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环节、不同主体的金融需求特点,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提供差别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村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形成品种齐全的“金融超市”。在进行金融工具创新时,可根据不同客户设计不同的合同条款和传递程序等,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此外,农村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工具创新时,应逐步树立品牌意识,既可获得品牌的“服务增值”效应,还可增进客户对品牌的忠诚度,扩大市场占有率。
进一步放松利率管制,打造公平的利率环境。对贷款利率的上限管制一直是农户和微小企业获得贷款不可逾越的障碍。凡是那些较好地满足了农户和微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国家,无不实现了贷款利率的自由化。对借款人来说更重要的是贷款的可获得性,而不是贷款的价格。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利率政策推行至目前在6省(区)试点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从制度上明确许可其在基准贷款利率四倍之内,与贷款申请人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为农村金融机构打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强化其金融服务功能的发挥。在农村金融市场,彻底推行利率市场化,不仅会改变非正规金融的抑制状况,也将对正规金融形成激励,大大改善农村地区金融资源的供给状况。
(注)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课题(70473089)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北京物资学院经济学院
中国农业大学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