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教学改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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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应将突出法律人才培养的职业性特征放在重要的位置。因此,应针对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明确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培养模式,探索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改革的途径,形成鲜明的法律职业院校的办学特色。
  关键词: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教学改革
  
  随着高等学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学生的数量有所增加。在规模与数量日益扩大的情况下,高职高专法律教育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法律职业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培养实用型、技能型法律职业人才,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但目前法律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未能引起重视,致使不少高职高专院校的法律教育实际上办成了法学本科教育的“翻版”。因此,必须尽快改变这一局面,对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培养模式进行重新定位,改革教学方法,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教学方法过于单一化、理论化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教学主要围绕教师讲授法律知识展开,教师对教学进程进行有效控制,组织教学,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现行法律条文。这样的教学方法忽视了法律的应用性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过于强调传授知识的系统性、理论性和条理性,难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尽管教学中也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教师也给学生讲授了不少实际案例,但知识运用环节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却未能得到重视。
  法律教育与法律内容相脱离高职高专法律教育虽然使用了统一规范的教材,但是对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并没有太大的作用。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法律内容也在不断充实与演变,而教材内容却是僵硬的,有很多是过时的,不能很好地做到与时俱进,而且缺少实际案例,不能让学生更好地参与到学习中来。很多教学内容不能贴近学生的生活,学生理解比较难,因此缺乏学习兴趣。
  学校培养目标与学生就业相脱节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培养的是实用技能型人才,本科法学教育、研究生法学教育培养的是研究型人才。但是,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法律专科人才培养方向与目标定位不明确,导致课程设置成了本科教育的压缩型,仅比本科少了一年学制和几门课程而已。由于专科生入学门槛低,基础素质如逻辑思维、理解能力、智力水平等与本科生有一定的差距,培养出来的人才大多数也与本科生存在相当的差距。而且学校对专科生的就业教育与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重视不够,很多高职高专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没有切实针对法律职业的实际需要,对法律应用型人才的职业定位不够清晰,未能突出高职特色。
  法律课程设置不合理很多高职高专院校对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理论知识够用”原则的理解不够透彻,还没有摆脱本科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模式,过于追求学科齐全、理论系统,导致课程设置的针对性与目的性不强,学生确实需要的理论知识学得不够深入。太多的理论课程无形中压缩了实践教学课时,导致实践教学课程设置太少,即使设置了课内实训、综合实训等环节,也因对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缺乏结合实际的设计与安排而有名无实,大部分采用案例分析和习题讨论等形式替代完成,致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得不到培养,法律职业实践操作技能得不到训练。另外,从各高职高专院校的课程设置来看,都没有开设作为“法律人”必须具备的法律职业道德课程,选修课程偏少。
  师资队伍建设薄弱高职高专法律职业教育起步较晚,高素质的法律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尚未建成,大部分教师从学校到学校,没有深入行业,缺乏实践经验。“双师型”教师队伍规模有限,其教育思想、职业能力尚不能完全适应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的要求。首先,教师的学历偏低。目前,法律类高职高专院校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比例严重偏低,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更是如凤毛麟角,绝大多数教师的最后学历为本科甚至在本科以下。其次,教师的专业实践技能与教育教学技能不足。法律类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绝大多数直接来源于普通法律院校,从学校到学校,既缺乏教育教学方面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又缺乏法律职业的实践工作经验。不少教师对高职高专法律教育认识不清,在教学过程中很少关注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基本属性
  
  要对高职高专法律教育进行改革,必须首先明确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培养模式,对其进行科学定位。
  教育属性高职高专教育在具备高等教育的基本属性的同时,还具备自身的教育规律,高职高专教育必须注重基础教育与技能性教育的相互依存与相互协调,最终归结为培养动手能力的技能性教育。忽视技能教育而重视专业教育,或忽视专业教育而急功近利地重视技能教育,都会给高职高专教育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二者不可偏废,否则有悖于教育发展的一般规律。
  学校性质高职高专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分支,属于职业技能性高等教育。国际国内的高等教育发展经历了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型的过程,这是高等教育自身发展与社会经济进步所带来的从教育理念到实践定位的根本性转变。与其说是高等教育的发展适应了社会发展的根本需求,不如说是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必将推动高等教育本身的变革,高职高专教育应该是这场变革中的积极因素和参与者,也是这场变革的受益者。面对变革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不能回避问题和困难,而应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准确地找到自己的位置。
  人才定位高职高专教育所培养的是熟练掌握法律领域的相关知识,能应用计算机和外语,兼具一定创新能力的应用型法律工作者,这是高职高专教育的性质所决定的。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除了具备上述能力以外,还应具备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敏锐的判断能力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如法学文秘专业应侧重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例、写作司法文书、电脑速记、现代办公、公关等方面的技能,使其成为切实适应社会特定岗位群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改革探索
  
  改进教学方法,营造开放式课堂气氛高职高专学生相对而言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差一些,所以上课时应尽量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法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专业,要求任课教师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将实践信息和最新操作技能带入课堂,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法、远程教学法等等。理论法学应以系统的理论讲授为主要教学环节,辅之以案例分析和讨论。应用法学应以案例教学为主,让学生事先阅读案例材料,带着问题到课堂听课,教师向学生提问,督促学生积极思维,疑难问题组织学生讨论,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能力。笔者认为,实践性的法律教育应当将法学条文的理解与运用放到具体案例中,营造一种开放式的课堂教学气氛,增加课堂教学的灵活性、学生对教学内容的选择性、教学材料的丰富性与学习内容的多样性。首先,在课堂教学中应根据不同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及认识水平,坚持选用更适合学生学习的法律教育教材;其次,要针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实际,选择更贴近学生生活的典型事例,让学生自由讨论,给学生创造宽松的教学环境,激发学生主动参与,通过对案例的认识和分析,使学生了解社会,认识法律,运用法律。当然,也需要借助先进的多媒体教学手段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优化课程设置,构建多元化课程体系应针对专业方向修订教学计划,压缩理论课课时,增加跨学科选修课与实践课时。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应与市场经济接轨,增加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在课程设置中的比重,并应开设与WTO相关的课程。考虑到高职高专法律人才的基本技能主要表现为职业思辨能力和职业写作能力,应开设应用写作、书法训练、辩才学、司法文书、法庭辩论技能等旨在培养学生基本技能的课程。学生进校后前四个学期修完专业主干课、英语和计算机等必修课,完成专业基础课程、基本技能课程和校内实训教学。专业主干课以知识和技能为主设置核心课程,理论型课程有法理学,知识型课程有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商法学,技能型课程有司法程序学概论、司法文书学、证据学。第五学期主要开设跨系、跨专业选修课程,主要有金融、保险、房地产、市场营销、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文秘、社会工作、行政管理、工商管理等课程。通过选修课,使学生具备更广泛的就业能力。有意向提高学历、升学深造的学生可选修自考本科辅导课程和“专升本”辅导课程。第六学期进行毕业实习或复习,参加就业所需的考试,强化专业技能训练,提高实践能力,考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培养实用型、复合型人才打下基础。
  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是人才培养的关键。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培养的是面向法学实务第一线的应用型人才,这就决定了教师必须是“双师型”教师。因此,应充分发挥教师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充分发挥行业或用人单位的作用。教师应既能传授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又能指导法学实践,在获得教师资格证后,还要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职业证书,具备在法律实务领域的实践能力与技术应用能力。学院可聘请有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担任或兼任专业实践课的教学工作,要鼓励教师根据自己所教课程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到相关单位进行岗位培训、基层锻炼、挂职顶岗、科研攻关等,了解基层信息,积累实践教学所需要的技能和经验,有针对性地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素质,从而达到“双师型”教师水平。要充分发挥专业带头人及外聘专家的传、帮、带作用,不断提高青年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各专业要形成专兼结合、结构合理、能胜任专业核心课程与主干课程教学的教师团队,还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相对稳定的外聘专家教师队伍。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建立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实习基地高职高专法律教育要坚持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本位,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因此,高职高专院校应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将学生的专项职业技能实训、综合职业技能实训与工作岗位实践互相衔接,紧密结合,通过课程实训、综合实训、见习实践、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构建完整的、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要建立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这些基地可以是公、检、法等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企业等。学生在实习基地得到第一手的真实案例,再回到理论教学中,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在日常教学中可设立模拟解决具体问题的“法律诊所”,将学生从实习基地得到的各种案例拿到“法律诊所”分门别类,先由学生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具体步骤与方法,然后由专业课教师和学生对案例进行共同讨论,阐明各自的观点和方法,最后得出“会诊意见”。这样可使学生在学习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学会如何解决具体实际问题,将来毕业后走入社会,就可以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真正实现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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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吕品田,等.高等职业教育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特色[J].职业圈,2007,(17).
  作者简介:
  马善红(1970—),男,壮族,广西扶绥人,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方向为土地管理法学。
  赵胜营,法学硕士,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
  邱志强,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主要从事法律与文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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