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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王老吉和加多宝集团之间的商标战并进行简要分析,分别是第一次的商标争夺、第二次的广告词纠纷和第三次的红罐装潢之争。然后通过对此案的分析,简单分析一下自己对于知识产权法的认识和思考。
【关键词】:王老吉;加多宝;商标专用权
2012年7月13日耗时一年多的“王老吉”商标归属案终于落下帷幕。据裁决书,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双方各负担50%仲裁费。然而这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战从2011年开始,战火始终没有彻底平息,最近一次的风波则是加多宝凉茶红罐换金罐事件,加多宝此举意味着完全去“王老吉”化。加多宝和王老吉再也不给对方搭乘顺风车的机会,市场占领凉茶市场只能靠自己了。
双方第一次交锋就是广为熟知的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使用权一案。1995年,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持有者,广药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销售权授予了加多宝;1997年,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即加多宝母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000年年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约定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5月2日到期;2001年至2003年期间,时任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先后收受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共计300万元港币,得到了两份宝贵的“协议”:广药集团允许鸿道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延续到2020年,每年收取商标使用费约500万;2010年广药集团认为双方合同已到期,欲收回王老吉商标使用权,此时加多宝集团却拒绝交出商标使用权;2011年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并于同年9月开庭,后因鸿道集团一直未应诉,开庭推迟至2011年12月29日,但未出结果;2012年6月,备受关注的王老吉商标案终于开庭审理。2005年签署的两份协议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加多宝集团坚持认为双方在当年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延长至2020年,并且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李益民的刑事判决书上并没有出现李益民是因为收受香港鸿道集团的贿赂而续签“王老吉”商标使用权之类的字样,因此李益民受贿与取得商标许可权并无直接联系。但是,广药集团认为鸿道集团通过行贿的方式廉价的续签了王老吉商标租赁合同,每年仅支付五百万的商标使用费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因而是补充合同是无效的。
针对这一争议,我国《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在签订这份协议时,笔者认为加多寶集团和李益民是双方当事人,而广药集团则是第三人。显然,王老吉商标的价值远远大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使用费,因此广药集团的利益明显受损,按照这一法律理应认定这一合约是无效的;并且,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和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可以看出我国注册商标的授权期限最长是10年,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必须在续展注册完成之后再续约。而鸿道集团却想通过行贿在2003年就签下长达17年的商标许可合同,这两份补充协议本身就不合法。最终,法院判决香港鸿道集团停止对王老吉商标的使用,笔者认为这一判决也是无可非议的。
在商标争夺案落下帷幕不久,广药集团就以加多宝集团涉嫌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讼。在加多宝集团在被禁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之后,便打出广告称:“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使得消费者产生一种“王老吉”这个商标遭到弃用之感,对广药集团旗下的凉茶品牌造成了一定的名誉损失。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由此可见,加多宝集团的广告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法院也出自于对现实的考虑,为避免被告正在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禁止加多宝公司及在经营场所摆放相关广告牌的彭某实施上述虚假宣传行为。在这一回合的广告词之战中,加多宝公司再一次败阵。然而官司上的失意,并不代表商场上的失意。经过“怕上火喝加多宝”、“中国每卖出十罐凉茶,七罐加多宝”等广告词的轮番轰炸并且搭上这几年大热的选秀节目《中国好声音》的顺风车,使消费者心中已经产生了一种“加多宝已取代王老吉”之感。且不论手段如何,加多宝凉茶成功占领了市场,而王老吉这个昔日的领导品牌却渐渐式微。
2013年,加多宝公司和广药集团这对曾经的合作伙伴依然没有握手言和的意思,继续对簿公堂,上演争夺大战。这一次双方争夺的对象则是红罐的装潢权。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在选购凉茶产品时,混淆加多宝和王老吉是常有的事情,因为两者不仅都是红色包装,且凉茶罐的外观设计都十分相似,给消费者造成了困惑。两者在装潢上加以区分已经十分必要。王老吉方面提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知名商品拥有特有装潢权,该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合法经营者,并可随商品在不同的合法经营者之间转移,因此,在收回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后,特有装潢权也应随之一并收回。加多宝方面则坚持认为,早在1995年3月28日双方签订第一份商标许可合同后,加多宝就设计了以红黄两色为主色调的金属易拉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1997年获得专利。加多宝集团此后一直生产销售红罐凉茶,并投入大量广告经费用于宣传红罐王老吉凉茶,使之逐渐为广大消费者熟悉并喜爱。既然是红罐装潢的设计者,理应得到红罐包装装潢权理应归加多宝公司所有。不过这一次,加多宝集团再一次陷入败局。法院认为,广药集团在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就应一并归还给广药集团。随后,加多宝公司便开始换装活动,便有了金罐凉茶。
如今,这场历经数年的商标大战已经落幕数年,加多宝和王老吉也算是完全划分了楚河汉界。这一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却值得深入讨论研究。第一,加多宝集团在法庭上屡战屡败的遭遇,应该给其他企业一个警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已经不容小觑。一个企业若想取得成功,一定要重视商标的专用权。加多宝公司之所以诉讼缠身,不得不一次次地大换血,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因就在于当时没有取得“王老吉”商标的专用权,只是签订了十年的商标租定协议,将本来被广药视为鸡肋的品牌做成市值千亿的中国第一商标,到头来却要拱手还回,可以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如果加多宝公司一开始就重视商标专用权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也不至于陷入不必要的官司中。第二,这场商标大战也暴露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一些缺陷。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尚不完整,一些争端的解决在法律条文中找不到方案,我国应当加快市场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法的制定,这样就能尽量避免像王老吉商标战这样旷日持久的案件。
【关键词】:王老吉;加多宝;商标专用权
2012年7月13日耗时一年多的“王老吉”商标归属案终于落下帷幕。据裁决书,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双方各负担50%仲裁费。然而这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战从2011年开始,战火始终没有彻底平息,最近一次的风波则是加多宝凉茶红罐换金罐事件,加多宝此举意味着完全去“王老吉”化。加多宝和王老吉再也不给对方搭乘顺风车的机会,市场占领凉茶市场只能靠自己了。
双方第一次交锋就是广为熟知的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使用权一案。1995年,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持有者,广药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销售权授予了加多宝;1997年,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即加多宝母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000年年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约定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5月2日到期;2001年至2003年期间,时任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先后收受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共计300万元港币,得到了两份宝贵的“协议”:广药集团允许鸿道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延续到2020年,每年收取商标使用费约500万;2010年广药集团认为双方合同已到期,欲收回王老吉商标使用权,此时加多宝集团却拒绝交出商标使用权;2011年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并于同年9月开庭,后因鸿道集团一直未应诉,开庭推迟至2011年12月29日,但未出结果;2012年6月,备受关注的王老吉商标案终于开庭审理。2005年签署的两份协议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加多宝集团坚持认为双方在当年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延长至2020年,并且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李益民的刑事判决书上并没有出现李益民是因为收受香港鸿道集团的贿赂而续签“王老吉”商标使用权之类的字样,因此李益民受贿与取得商标许可权并无直接联系。但是,广药集团认为鸿道集团通过行贿的方式廉价的续签了王老吉商标租赁合同,每年仅支付五百万的商标使用费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因而是补充合同是无效的。
针对这一争议,我国《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在签订这份协议时,笔者认为加多寶集团和李益民是双方当事人,而广药集团则是第三人。显然,王老吉商标的价值远远大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使用费,因此广药集团的利益明显受损,按照这一法律理应认定这一合约是无效的;并且,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和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可以看出我国注册商标的授权期限最长是10年,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必须在续展注册完成之后再续约。而鸿道集团却想通过行贿在2003年就签下长达17年的商标许可合同,这两份补充协议本身就不合法。最终,法院判决香港鸿道集团停止对王老吉商标的使用,笔者认为这一判决也是无可非议的。
在商标争夺案落下帷幕不久,广药集团就以加多宝集团涉嫌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讼。在加多宝集团在被禁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之后,便打出广告称:“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使得消费者产生一种“王老吉”这个商标遭到弃用之感,对广药集团旗下的凉茶品牌造成了一定的名誉损失。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由此可见,加多宝集团的广告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法院也出自于对现实的考虑,为避免被告正在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禁止加多宝公司及在经营场所摆放相关广告牌的彭某实施上述虚假宣传行为。在这一回合的广告词之战中,加多宝公司再一次败阵。然而官司上的失意,并不代表商场上的失意。经过“怕上火喝加多宝”、“中国每卖出十罐凉茶,七罐加多宝”等广告词的轮番轰炸并且搭上这几年大热的选秀节目《中国好声音》的顺风车,使消费者心中已经产生了一种“加多宝已取代王老吉”之感。且不论手段如何,加多宝凉茶成功占领了市场,而王老吉这个昔日的领导品牌却渐渐式微。
2013年,加多宝公司和广药集团这对曾经的合作伙伴依然没有握手言和的意思,继续对簿公堂,上演争夺大战。这一次双方争夺的对象则是红罐的装潢权。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在选购凉茶产品时,混淆加多宝和王老吉是常有的事情,因为两者不仅都是红色包装,且凉茶罐的外观设计都十分相似,给消费者造成了困惑。两者在装潢上加以区分已经十分必要。王老吉方面提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知名商品拥有特有装潢权,该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合法经营者,并可随商品在不同的合法经营者之间转移,因此,在收回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后,特有装潢权也应随之一并收回。加多宝方面则坚持认为,早在1995年3月28日双方签订第一份商标许可合同后,加多宝就设计了以红黄两色为主色调的金属易拉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1997年获得专利。加多宝集团此后一直生产销售红罐凉茶,并投入大量广告经费用于宣传红罐王老吉凉茶,使之逐渐为广大消费者熟悉并喜爱。既然是红罐装潢的设计者,理应得到红罐包装装潢权理应归加多宝公司所有。不过这一次,加多宝集团再一次陷入败局。法院认为,广药集团在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就应一并归还给广药集团。随后,加多宝公司便开始换装活动,便有了金罐凉茶。
如今,这场历经数年的商标大战已经落幕数年,加多宝和王老吉也算是完全划分了楚河汉界。这一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却值得深入讨论研究。第一,加多宝集团在法庭上屡战屡败的遭遇,应该给其他企业一个警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已经不容小觑。一个企业若想取得成功,一定要重视商标的专用权。加多宝公司之所以诉讼缠身,不得不一次次地大换血,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因就在于当时没有取得“王老吉”商标的专用权,只是签订了十年的商标租定协议,将本来被广药视为鸡肋的品牌做成市值千亿的中国第一商标,到头来却要拱手还回,可以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如果加多宝公司一开始就重视商标专用权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也不至于陷入不必要的官司中。第二,这场商标大战也暴露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一些缺陷。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尚不完整,一些争端的解决在法律条文中找不到方案,我国应当加快市场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法的制定,这样就能尽量避免像王老吉商标战这样旷日持久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