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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庭审直播是以“传者为中心”向“受者为中心”进行主体间性的交互过程,肯定了受众作为节目主体的重要作用。将传统播出空间由演播室转移到户外,是播出方式的主体与主体的交互过程,通过庭内直播为电视机前的观众呈现法庭现场实况,肯定了直播方式对传播效果文化中的重要地位,这不仅是法制节目播出方式的一次探索,也是传统媒体由主体性向主体间性进行过渡的一个典型例证。
关键词:庭审直播?摇 主体间性 河南电视台 《走进法庭》
电视节目在演播室播放由来已久,这不仅是因为演播室播出技术容易实现,同时还在于这种方式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更重要的是它不容易出现差错,即使遇到突发事件也可通过事先的预案进行应急处理。虽然这种演播室播放节目的形式和技术早已成熟,但是它本身的弊端却因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暴露。例如,演播室播放节目一般都是录制完成,无法准确、真实地再现新闻当时的情景,无法满足受众对新闻完整性的要求或者无法达到观众的猎奇心理,纯粹是一种“传者为中心”的模式,观众不能更好地参与到节目中来。在这种播出方式下,电视台是电视栏目播出的主体,扮演着向受众提供经过主编思想意识再加工的成品新闻,从而忽略了受众同为电视节目主体的地位,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限制受众思想意识的表达。
2009年6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走进法庭》栏目对通许县一桩案件的审理进行了直播,结束了河南电视台没有法庭直播的历史,同时也为省内其他电视机构进行播出方式的二次创新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参考。
本文拟从主体性和主体间性的角度对这种播出方式进行解读,希望通过解读和分析挖掘此种播出方式带来的变革,同时探讨媒体与受众之间的关系,从而为媒体制作出更多受众喜爱的优秀节目提供借鉴。
主体性与主体间性理论
“人们在现代条件下扬弃了主体性哲学而建立了主体间性哲学。现代哲学是主体间性哲学,存在被认为是主体间的存在,孤立的个体性主体变为交互主体。主体间性哲学因时代需要而产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①主体间性即交互主体性,是主体间的交互关系,它强调主体之间相互统一、互为补充和依附,地位同等重要。在发展过程中,主体间性并没有提出反主体性,也没有对主体性进行绝对否定,相反正是对主体性的扬弃,以及对主体间性的完善,它才具有了哲学本体论和方法论的双重意义:首先主体间性涉及人的生存本质问题,回答了人的生存本质,指出生存不是主体与客体建立在二分基础上的主体征服、构造客体的过程,而是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的交互活动。同时主体间性还涉及自我与他人、个体与社会的二层关系,它没有把自我当做原子式的单一、孤立个体,而是把自我与其他主体当做相互统一、和谐共生,认为主体与主體之间是相互交互的过程,在交互过程中双方起到了彼此同等的作用。
结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在电视节目传播过程中,编导、主持人与受众同为节目的制作方,是一种主体交互过程,他们共同承担起节目质量的监督作用。制作、编导、主持人必须从受众的角度去看待整个节目的策划过程,从受众的心理分析节目播出形式的优劣。
庭审直播的主体间性表现
庭审直播走出演播室的传统播出方式,通过现场为受众传达最新和最完整的情景,肯定了受众也是节目制作的主体。虽然媒体在前期节目的策划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并没有受众参与制作节目的播出方式、播出计划,也没有参与起草节目播出过程中需要向现场嘉宾提出的问题,但是编导在前期策划过程中的思维意识已经与受众保持了某种心理上的高度一致,即希望通过庭审直播的方式为受众传达一定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的前期策划形成于编导的头脑之中,是编导的主要思想体现。
鉴于河南电视台之前从未有过庭审直播的经验,所以编导在充分考虑这一播出方式重大意义的前提下不得不去从受众的角度考虑节目的播出方式、播出计划、播出环节,在这里编导既是节目播出的策划,同时也是节目的受众。编导这种双重角色的互动,验证了受众在电视节目编排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因此,这个时候庭审直播就摆脱了传统演播室播出的弊端,即由主体性向主体间性过渡。
回归新闻现场本位,真实准确记录原生状态。按照马克思主义新闻理论,事实是第一性,新闻是第二性的,因此庭审直播在主体间性的体现中首先表现为回归新闻现场,“用事实说话”,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挖掘新闻本身蕴涵的深层次价值,从而为满足受众猎奇心理提供必要的事实支撑。
主体间性强调事物之间的关系是互为补充、相互协调、双向交流的,而这些补充、协调、交流又是以事实为根基,是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之上实现双方目标。按照主体间性的互补理论,在同为主体的关系中,任何一方的行为都会受到对方的制约和限制,换句话说,主体之间无法脱离对方的控制,是一种相互依附关系。
对于传统播出方式而言,绝大部分电视节目都是录播,在节目的前期拍摄过程中,栏目编导会根据节目的需要进行特意的场景布置、情感引导、角色安排,甚至是一些情节的特意设计,这些特定思维意识下的环节设计本质上是一件艺术品的必要组成元素,这个节目就成了这件艺术品。然而在节目的后期制作过程中,编导为了达到既定的节目效果目标,通过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半成品节目进行全方位、立体化、整体性的打造并进行必要的包装,最后才将节目播出去。在录播节目的制作过程中,编导其实已经假定了一个新闻事实,而节目里面的各个人物的行为都是为满足播出要求而进行的机械表演,是一种“艺术加工的事实”。
反观庭审直播,一切以现场事实为基础,编导在这里通过安排嘉宾现场对法官的审判、当事人的表现、案件的审理进行第一时间的点评,既达到了传播效果,又尊重了现场实情。这个时候,编导本身的角色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录播节目的主体到庭审直播的主体间性,这些角色和关系的转变本质上则是对事实的完全展现和反映。
转化新闻采访角色,将观众拉进事件现场环境。随着栏目品牌化的经营,要想在竞争激烈的传媒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电视人就必须制作质量更高的节目以争取更多的受众。庭审直播采访角色的转化,一方面将观众拉进事件现场,近距离地接触事件发生的每一个细节,另一方面也赋予观众极大的参与权和评论权。主体性强调个人是社会的主要角色,强调个人在推动社会发展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过度强调了个人能力,而这种能力的产生是与生俱来的。主体间性则认为人与人之间是统一和对等的,二者均为主体,在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相互促进,这就决定了编导在庭审直播过程中必须适时转变个人角色,从受众的角度去评判事件的真伪,从受众的角度去了解节目本身的完美和瑕疵,以及从受众的角度去看待节目本身所要传播的效果。
《走进法庭》栏目在对通许案件进行直播的前期,编导要做大量的调查工作:首先要对直播节目是否存在着技术上的困难进行一次全面的论证,当然这些都是由技术人员完成,但是编导前期需要与技术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是无法避免的。其次,编导需要充分考虑受众的接受心理,从受众的角度适当在节目播出环节中安排嘉宾的出场和对案件的点评,使受众感觉在审判现场与嘉宾进行面对面的讨论,仿佛体会到现场的严肃审判气氛和激烈的法庭辩论,以及旁听者的复杂心态,这样一种简单转换则将节目质量猛然间提高了许多。
从上述分析中,编导从传统演播室的主体角色向以现场直播的主体间性角色转换的过程中,认识到观众对节目质量成败起着重要的作用,对节目所传播的社会效果起着完全的评判角色,或者说是直播节目效果好坏的“评委和专家”。将观众拉进事件现场,从观众的角度去采访新闻当事人,了解观众对新闻价值的选择标准,掌握观众的节目接受心理,是直播方式中编导自身角色转换的关键。
优化新闻采访方式,以访谈打开采访对象话语。在传统演播室里,主持人或者编导会根据嘉宾的点评和表现进行必要的二次或者多次录制直到满意为止,但是在庭审直播过程中,嘉宾只有一次表现的机会,而且这唯一的一次机会要求嘉宾必须认真把握,不能出现无谓的错误或者回答不当,因此这就要求嘉宾必须充分准备,详细地了解案情,做到胸有成竹,从而使自己的角色也随着节目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变化,这种变化就是指嘉宾站在受众和主持人的角度去看待自己的回答和点评,进而实现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转变。主体间性还认为事物之间是相对存在的,二者均处于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强调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的互补关系,这不仅是肯定了单方的功能和地位,同时也体现了部分之间的整体效应。新闻采访方式由传统演播室嘉宾的被动回答到庭审直播的亢奋表达的转变,实质是直播下的嘉宾身份转换的特定结果。
演播室访谈方式能够使嘉宾对自己的观点进行多次的表达,以此来适时修正自己的观点,补充自己的材料,增强个人意见的说服力和观点逻辑力,使自己自始至终都处于主体地位。在直播过程中,这一切的优势都将不复存在。而综观《走进法庭》栏目,嘉宾在现场对案件审理进行点评的时候,基本达到了节目的预期传播效果,实现了嘉宾角色的转换,做到了主体间性的统一。
构建新闻效果文化,提升节目整体感情表达力。庭审直播最大的特点就是满足了受众对审判现场的猎奇心理,从而为受众提供了一种直观的宣传效果。在传播电视文化方面,重要的一点是缔构了一种效果文化。所谓效果文化,是指电视媒介通过传播形态各异的生活符号来作用于受众意识,影响受众行为的一种符号效果。这种效果文化作用于受众思想意识、行为规范的各个方面。它力图借助生活符号的传播,使受众对生活符号接受、吸收,以改善受众的生活环境和生活状况,从而满足受众对各方面的信息需求。同时,为构建大传播、大融合、大和谐的电视文化圈提供一种内在的向心力,進而推动电视文化向前健康发展。
我国电视自诞生之日起就在传播着一种文化形态,而当时的文化形态更多地表现在录播电视节目中,受技术、设备等诸多方面的影响,传统录播文化其实也是一种主体文化,因为这个时候的节目播出方式主要为演播室播出。在这种情况下,演播室则承担起了主体文化的主要传播任务。随着电视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中央电视台早在1999年就首次运用直播方式对审判现场进行全程播出,也就是从那个时候起,我国电视文化的形态才由演播室文化转向了直播文化。
效果文化就是伴随直播方式的出现而产生的,《走进法庭》对通许案件的审判采取庭审直播的方式进一步丰富了效果文化的内涵,为受众清晰、直接、完整地获取更多事件现场信息提供了一种可能,在直播过程中,节目的整体效果得到深化,节目所传达的情感得到升华。
结语
在由传者为中心向受者为中心进行转变的同时,我国的电视机构对此进行了一系列有益、富有成效的探索和尝试,庭审直播方式的广泛尝试,为我国法制节目的播出形式创新提供了借鉴。在主体间性理论的指导下,如何做好主持人的角色转化、嘉宾的角色转化以及电视效果文化的转化,将是庭审直播方式进一步发展和革新的关键,也是庭审直播面临的主要问题。
注 释:
①杨春时:《文学理论: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新华文摘》,2002(5)。
参考文献:
1.宋雅萍:《论主体间性》,《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2009(9)。
2.吴献举:《庭审直播与新闻侵权》,《新闻爱好者》,2006(12)。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团委)
编校:董方晓
关键词:庭审直播?摇 主体间性 河南电视台 《走进法庭》
电视节目在演播室播放由来已久,这不仅是因为演播室播出技术容易实现,同时还在于这种方式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更重要的是它不容易出现差错,即使遇到突发事件也可通过事先的预案进行应急处理。虽然这种演播室播放节目的形式和技术早已成熟,但是它本身的弊端却因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暴露。例如,演播室播放节目一般都是录制完成,无法准确、真实地再现新闻当时的情景,无法满足受众对新闻完整性的要求或者无法达到观众的猎奇心理,纯粹是一种“传者为中心”的模式,观众不能更好地参与到节目中来。在这种播出方式下,电视台是电视栏目播出的主体,扮演着向受众提供经过主编思想意识再加工的成品新闻,从而忽略了受众同为电视节目主体的地位,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限制受众思想意识的表达。
2009年6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走进法庭》栏目对通许县一桩案件的审理进行了直播,结束了河南电视台没有法庭直播的历史,同时也为省内其他电视机构进行播出方式的二次创新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参考。
本文拟从主体性和主体间性的角度对这种播出方式进行解读,希望通过解读和分析挖掘此种播出方式带来的变革,同时探讨媒体与受众之间的关系,从而为媒体制作出更多受众喜爱的优秀节目提供借鉴。
主体性与主体间性理论
“人们在现代条件下扬弃了主体性哲学而建立了主体间性哲学。现代哲学是主体间性哲学,存在被认为是主体间的存在,孤立的个体性主体变为交互主体。主体间性哲学因时代需要而产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①主体间性即交互主体性,是主体间的交互关系,它强调主体之间相互统一、互为补充和依附,地位同等重要。在发展过程中,主体间性并没有提出反主体性,也没有对主体性进行绝对否定,相反正是对主体性的扬弃,以及对主体间性的完善,它才具有了哲学本体论和方法论的双重意义:首先主体间性涉及人的生存本质问题,回答了人的生存本质,指出生存不是主体与客体建立在二分基础上的主体征服、构造客体的过程,而是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的交互活动。同时主体间性还涉及自我与他人、个体与社会的二层关系,它没有把自我当做原子式的单一、孤立个体,而是把自我与其他主体当做相互统一、和谐共生,认为主体与主體之间是相互交互的过程,在交互过程中双方起到了彼此同等的作用。
结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在电视节目传播过程中,编导、主持人与受众同为节目的制作方,是一种主体交互过程,他们共同承担起节目质量的监督作用。制作、编导、主持人必须从受众的角度去看待整个节目的策划过程,从受众的心理分析节目播出形式的优劣。
庭审直播的主体间性表现
庭审直播走出演播室的传统播出方式,通过现场为受众传达最新和最完整的情景,肯定了受众也是节目制作的主体。虽然媒体在前期节目的策划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并没有受众参与制作节目的播出方式、播出计划,也没有参与起草节目播出过程中需要向现场嘉宾提出的问题,但是编导在前期策划过程中的思维意识已经与受众保持了某种心理上的高度一致,即希望通过庭审直播的方式为受众传达一定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的前期策划形成于编导的头脑之中,是编导的主要思想体现。
鉴于河南电视台之前从未有过庭审直播的经验,所以编导在充分考虑这一播出方式重大意义的前提下不得不去从受众的角度考虑节目的播出方式、播出计划、播出环节,在这里编导既是节目播出的策划,同时也是节目的受众。编导这种双重角色的互动,验证了受众在电视节目编排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因此,这个时候庭审直播就摆脱了传统演播室播出的弊端,即由主体性向主体间性过渡。
回归新闻现场本位,真实准确记录原生状态。按照马克思主义新闻理论,事实是第一性,新闻是第二性的,因此庭审直播在主体间性的体现中首先表现为回归新闻现场,“用事实说话”,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挖掘新闻本身蕴涵的深层次价值,从而为满足受众猎奇心理提供必要的事实支撑。
主体间性强调事物之间的关系是互为补充、相互协调、双向交流的,而这些补充、协调、交流又是以事实为根基,是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之上实现双方目标。按照主体间性的互补理论,在同为主体的关系中,任何一方的行为都会受到对方的制约和限制,换句话说,主体之间无法脱离对方的控制,是一种相互依附关系。
对于传统播出方式而言,绝大部分电视节目都是录播,在节目的前期拍摄过程中,栏目编导会根据节目的需要进行特意的场景布置、情感引导、角色安排,甚至是一些情节的特意设计,这些特定思维意识下的环节设计本质上是一件艺术品的必要组成元素,这个节目就成了这件艺术品。然而在节目的后期制作过程中,编导为了达到既定的节目效果目标,通过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半成品节目进行全方位、立体化、整体性的打造并进行必要的包装,最后才将节目播出去。在录播节目的制作过程中,编导其实已经假定了一个新闻事实,而节目里面的各个人物的行为都是为满足播出要求而进行的机械表演,是一种“艺术加工的事实”。
反观庭审直播,一切以现场事实为基础,编导在这里通过安排嘉宾现场对法官的审判、当事人的表现、案件的审理进行第一时间的点评,既达到了传播效果,又尊重了现场实情。这个时候,编导本身的角色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录播节目的主体到庭审直播的主体间性,这些角色和关系的转变本质上则是对事实的完全展现和反映。
转化新闻采访角色,将观众拉进事件现场环境。随着栏目品牌化的经营,要想在竞争激烈的传媒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电视人就必须制作质量更高的节目以争取更多的受众。庭审直播采访角色的转化,一方面将观众拉进事件现场,近距离地接触事件发生的每一个细节,另一方面也赋予观众极大的参与权和评论权。主体性强调个人是社会的主要角色,强调个人在推动社会发展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过度强调了个人能力,而这种能力的产生是与生俱来的。主体间性则认为人与人之间是统一和对等的,二者均为主体,在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相互促进,这就决定了编导在庭审直播过程中必须适时转变个人角色,从受众的角度去评判事件的真伪,从受众的角度去了解节目本身的完美和瑕疵,以及从受众的角度去看待节目本身所要传播的效果。
《走进法庭》栏目在对通许案件进行直播的前期,编导要做大量的调查工作:首先要对直播节目是否存在着技术上的困难进行一次全面的论证,当然这些都是由技术人员完成,但是编导前期需要与技术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是无法避免的。其次,编导需要充分考虑受众的接受心理,从受众的角度适当在节目播出环节中安排嘉宾的出场和对案件的点评,使受众感觉在审判现场与嘉宾进行面对面的讨论,仿佛体会到现场的严肃审判气氛和激烈的法庭辩论,以及旁听者的复杂心态,这样一种简单转换则将节目质量猛然间提高了许多。
从上述分析中,编导从传统演播室的主体角色向以现场直播的主体间性角色转换的过程中,认识到观众对节目质量成败起着重要的作用,对节目所传播的社会效果起着完全的评判角色,或者说是直播节目效果好坏的“评委和专家”。将观众拉进事件现场,从观众的角度去采访新闻当事人,了解观众对新闻价值的选择标准,掌握观众的节目接受心理,是直播方式中编导自身角色转换的关键。
优化新闻采访方式,以访谈打开采访对象话语。在传统演播室里,主持人或者编导会根据嘉宾的点评和表现进行必要的二次或者多次录制直到满意为止,但是在庭审直播过程中,嘉宾只有一次表现的机会,而且这唯一的一次机会要求嘉宾必须认真把握,不能出现无谓的错误或者回答不当,因此这就要求嘉宾必须充分准备,详细地了解案情,做到胸有成竹,从而使自己的角色也随着节目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变化,这种变化就是指嘉宾站在受众和主持人的角度去看待自己的回答和点评,进而实现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转变。主体间性还认为事物之间是相对存在的,二者均处于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强调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的互补关系,这不仅是肯定了单方的功能和地位,同时也体现了部分之间的整体效应。新闻采访方式由传统演播室嘉宾的被动回答到庭审直播的亢奋表达的转变,实质是直播下的嘉宾身份转换的特定结果。
演播室访谈方式能够使嘉宾对自己的观点进行多次的表达,以此来适时修正自己的观点,补充自己的材料,增强个人意见的说服力和观点逻辑力,使自己自始至终都处于主体地位。在直播过程中,这一切的优势都将不复存在。而综观《走进法庭》栏目,嘉宾在现场对案件审理进行点评的时候,基本达到了节目的预期传播效果,实现了嘉宾角色的转换,做到了主体间性的统一。
构建新闻效果文化,提升节目整体感情表达力。庭审直播最大的特点就是满足了受众对审判现场的猎奇心理,从而为受众提供了一种直观的宣传效果。在传播电视文化方面,重要的一点是缔构了一种效果文化。所谓效果文化,是指电视媒介通过传播形态各异的生活符号来作用于受众意识,影响受众行为的一种符号效果。这种效果文化作用于受众思想意识、行为规范的各个方面。它力图借助生活符号的传播,使受众对生活符号接受、吸收,以改善受众的生活环境和生活状况,从而满足受众对各方面的信息需求。同时,为构建大传播、大融合、大和谐的电视文化圈提供一种内在的向心力,進而推动电视文化向前健康发展。
我国电视自诞生之日起就在传播着一种文化形态,而当时的文化形态更多地表现在录播电视节目中,受技术、设备等诸多方面的影响,传统录播文化其实也是一种主体文化,因为这个时候的节目播出方式主要为演播室播出。在这种情况下,演播室则承担起了主体文化的主要传播任务。随着电视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中央电视台早在1999年就首次运用直播方式对审判现场进行全程播出,也就是从那个时候起,我国电视文化的形态才由演播室文化转向了直播文化。
效果文化就是伴随直播方式的出现而产生的,《走进法庭》对通许案件的审判采取庭审直播的方式进一步丰富了效果文化的内涵,为受众清晰、直接、完整地获取更多事件现场信息提供了一种可能,在直播过程中,节目的整体效果得到深化,节目所传达的情感得到升华。
结语
在由传者为中心向受者为中心进行转变的同时,我国的电视机构对此进行了一系列有益、富有成效的探索和尝试,庭审直播方式的广泛尝试,为我国法制节目的播出形式创新提供了借鉴。在主体间性理论的指导下,如何做好主持人的角色转化、嘉宾的角色转化以及电视效果文化的转化,将是庭审直播方式进一步发展和革新的关键,也是庭审直播面临的主要问题。
注 释:
①杨春时:《文学理论: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新华文摘》,2002(5)。
参考文献:
1.宋雅萍:《论主体间性》,《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2009(9)。
2.吴献举:《庭审直播与新闻侵权》,《新闻爱好者》,2006(12)。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团委)
编校:董方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