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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的新基金发行数量之大,在这一番热闹现象的背后,如果除去短期理财债基、除去个别非常规爆发天量的ETF、除去一部分的债券型基金,其它很多类型基金的发行情况都不是很好。笔者认为,如此敞开式的“无序”发行,或许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因此,本文建议建立一些规则,适度控制新基金的发行速度,让发行更为“有序”一些。
一、禁止同质化基金的发行。这里所说的同质化,指的是基金公司内部的同质化,而非基金公司之间的同质化。因为从某些基金公司为同一基金经理所发行的新产品来看,投资范围的相似度很高,通常在80%左右,这样的发行,完全没有必要。
二、禁止跨界管理的新基金发行。所谓的跨界管理,有两个含义,第一,它指的是股票与债券之间的跨界;第二,它指的是主动投资与被动投资之间的跨界。之所以有跨界管理的情况出现,极有可能是因为相关基金公司的人手不够。做股与做债、主动与被动,历来在行业就是不同的部门,属于不同的专业,搞跨界管理,是相关基金公司对于投资者的极度不负责。
三、禁止研究人员数量不达标的公司发行新基金。为了对投资者负责,作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研究人员的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这里所说的研究人员种类包括宏观、策略、行业、固定收益等。人数不达标,要暂停相关公司的发行资格。关于人员的数量、姓名、从业经历等,或者必须在新基金的申报材料中备案、备查,可以不做公开披露;或者直接公开披露,让市场去监督。
四、禁止业绩不达标的公司发行同类产品。现在,已经有较多的机构获得了基金评价资格,完全可以对相关基金公司、对于同类基金的业绩给出明确的评价。以此为基础,股票投资管理能力低于一定的标准、固定收益投资管理能力低于一定的标准;或者,旗下基金同类型基金的业绩排名情况低于一定标准,都可以暂时停止相关基金公司发行新基金。另外,拟任基金经理的多个时间段业绩低于一定的标准,也要禁止其再管理新的基金。对于新基金经理,更要有严格的限制,如业绩标准更严格,一年之内通常不允许管理两只基金。
五、禁止基均规模小于一定标准的公司发行新基金。这里的基均规模,指的是相关基金公司旗下同类型基金的平均规模,基金的分类可以参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29条中的分类。之所以给出这样的建议,是因为相关基金公司已有基金的平均规模偏小,说明了投资者对于该公司的态度。那么,在这种情况没有显著的改变之前,应该禁止其发行新基金。这里所使用的规模,必须是份额规模与资产规模两个标准,缺一不可。
六、禁止高管不达标的公司发行新基金。这里所说的高管,主要指的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研究总监、投资总监这些岗位,禁止的时间可以因岗位的不同而不同,如总经理变动,禁止发行新基金一年。因为,通常随着总经理的变动,公司内部都会有一系列的人事动荡,这样的动荡,对于基金的业绩很不利。另外,这样的规定如果出台,或许会促使业内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高管变动。
七、实行“到点成立”制度。所谓的“到点成立”,指的是当任何一只新基金募集到了2亿元之后,立即停止募集,宣布成立,并尽快开始运作,同时,建仓期不再是“六个月之内”,而是“一个月之内”。实施“到点成立”的好处还是比较多的:
(一)提高发行效率,既减轻托管银行以及其他代销渠道的发行压力,更减轻基金公司的发行压力。
(二)让发行回归其发行的本质,即让相关的新基金成立,然后有利于促进持续营销工作的开展,同时,这也是理顺基金公司与营销渠道规模管理理念的有效措施。
(三)降低基金公司的发行成本。
(四)快速发行、快速成立、快速运作,有利于基金公司真正掌握好发行的时机和节奏,在合适的时间里发行合适的产品,提高新产品的发行质量。
(五)杜绝帮忙资金,尤其是对于很多市场营销市里雄厚的大公司而言。
作者为华泰证券金融产品研究评价中心总经理
一、禁止同质化基金的发行。这里所说的同质化,指的是基金公司内部的同质化,而非基金公司之间的同质化。因为从某些基金公司为同一基金经理所发行的新产品来看,投资范围的相似度很高,通常在80%左右,这样的发行,完全没有必要。
二、禁止跨界管理的新基金发行。所谓的跨界管理,有两个含义,第一,它指的是股票与债券之间的跨界;第二,它指的是主动投资与被动投资之间的跨界。之所以有跨界管理的情况出现,极有可能是因为相关基金公司的人手不够。做股与做债、主动与被动,历来在行业就是不同的部门,属于不同的专业,搞跨界管理,是相关基金公司对于投资者的极度不负责。
三、禁止研究人员数量不达标的公司发行新基金。为了对投资者负责,作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研究人员的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这里所说的研究人员种类包括宏观、策略、行业、固定收益等。人数不达标,要暂停相关公司的发行资格。关于人员的数量、姓名、从业经历等,或者必须在新基金的申报材料中备案、备查,可以不做公开披露;或者直接公开披露,让市场去监督。
四、禁止业绩不达标的公司发行同类产品。现在,已经有较多的机构获得了基金评价资格,完全可以对相关基金公司、对于同类基金的业绩给出明确的评价。以此为基础,股票投资管理能力低于一定的标准、固定收益投资管理能力低于一定的标准;或者,旗下基金同类型基金的业绩排名情况低于一定标准,都可以暂时停止相关基金公司发行新基金。另外,拟任基金经理的多个时间段业绩低于一定的标准,也要禁止其再管理新的基金。对于新基金经理,更要有严格的限制,如业绩标准更严格,一年之内通常不允许管理两只基金。
五、禁止基均规模小于一定标准的公司发行新基金。这里的基均规模,指的是相关基金公司旗下同类型基金的平均规模,基金的分类可以参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29条中的分类。之所以给出这样的建议,是因为相关基金公司已有基金的平均规模偏小,说明了投资者对于该公司的态度。那么,在这种情况没有显著的改变之前,应该禁止其发行新基金。这里所使用的规模,必须是份额规模与资产规模两个标准,缺一不可。
六、禁止高管不达标的公司发行新基金。这里所说的高管,主要指的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研究总监、投资总监这些岗位,禁止的时间可以因岗位的不同而不同,如总经理变动,禁止发行新基金一年。因为,通常随着总经理的变动,公司内部都会有一系列的人事动荡,这样的动荡,对于基金的业绩很不利。另外,这样的规定如果出台,或许会促使业内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高管变动。
七、实行“到点成立”制度。所谓的“到点成立”,指的是当任何一只新基金募集到了2亿元之后,立即停止募集,宣布成立,并尽快开始运作,同时,建仓期不再是“六个月之内”,而是“一个月之内”。实施“到点成立”的好处还是比较多的:
(一)提高发行效率,既减轻托管银行以及其他代销渠道的发行压力,更减轻基金公司的发行压力。
(二)让发行回归其发行的本质,即让相关的新基金成立,然后有利于促进持续营销工作的开展,同时,这也是理顺基金公司与营销渠道规模管理理念的有效措施。
(三)降低基金公司的发行成本。
(四)快速发行、快速成立、快速运作,有利于基金公司真正掌握好发行的时机和节奏,在合适的时间里发行合适的产品,提高新产品的发行质量。
(五)杜绝帮忙资金,尤其是对于很多市场营销市里雄厚的大公司而言。
作者为华泰证券金融产品研究评价中心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