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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人权,顾名思义,应该是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公民在犯罪以后,即使被剥夺政治权利,只要仍是我国的公民,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当然的享有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人权。而当前我国对未成年犯的人权保障状况如何,也就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 人权保障 未成年犯 保障机制
一、什么是人权
“人权就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它的主体是人,并且是所有的人。它不仅仅指某个国家的公民,而且包括居住在这个国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是难民。它不仅仅指某一个个人,而且指少数民族、妇女儿童或者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它的客体是权利,并且是内容十分广泛。它不仅包括生命权、安全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及思想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等人身人格权利,也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及集会自由、结社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政治权利,还包括财产权、劳动权、最低生活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充分的享有人权,是我国各族人民自鸦片战争以来不断追求的崇高理想。为了这个理想,无数的仁人志士为此而奋斗,更为此而献身。建国以来,我们虽然走过了很多的弯路,也经历了很多的曲折,但是我们始终都没有忘记历史,没有忘记理想。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昭示着中国未来的发展方向。相信在以和平和发展为基本特征的21世纪,也将是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新纪元。
二、罪犯是否享有人权
监狱是刑罚的执行机关,负责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处以自由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在执行刑罚的同时,监狱还承担着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那么罪犯是否享有人权?
(一)罪犯的法律地位
正如前文所述,人权是一种普遍权力,所有的公民都应当享有人权。因此,我们要研究罪犯是否享有人权,就必然涉及罪犯是不是公民的问题。在我国,很多人把“人民”和“公民”等同起来,认为罪犯是犯了罪,判了刑的人,属于人民的“专政对象”,是人民的敌人,自然不是公民。换句话说,他们认为,罪犯,尤其是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再是“公民”。这种看法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是不妥当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还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此,只要是我国的公民,就当然的享有一定的权利,履行一定的义务。这种权利是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的。我国公民在犯罪以后,即使被剥夺政治权利,也是拥有我国国籍的,仍是我国的公民,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当然的享有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人权。
(二)罪犯的权利和义务
不过有的人就认为,罪犯即使有“公民”资格,也不能和他们讲什么“权利”,更不能讲什么“人权”,这些都在他被处以刑罚时剥夺了。这种说法就比较具有片面性。比如说,如果罪犯没有权利,那么他也就没有什么可以被法律所保护的东西,他们的人身权就可以被任意的侮辱和伤害,他们的财产权就可以被随意的侵占或剥夺,这显然是不对的。按照人权的属性,罪犯作为公民,自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当然,人权是具有法治精神的,罪犯的人权自然和守法的公民不同,有着不同的定义。
不过,这种权利不能理解为“人道主义”,正如前文所说,人道主义毕竟是一个道德范畴,它不是权利,更不是“人权”,因为它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我们对罪犯只讲“人道”而不讲“人权”,那么监狱警察可以对罪犯讲“人道主义”,也可以不和罪犯讲“人道主义”。况且,每个警察对”人道主义“有着不同的理解,自然执行起来自由裁量的范围也就很大。因此,我们不能将罪犯的“人权”理解为“人道”。权利就是权利,是受法律所保护的,是不可以被执法者任意剥夺的。
(三)未成年犯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犯,就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为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并送交监狱执行的人。未成年犯首先是服刑人员,因此,成年罪犯享有的权利,未成年犯也必然享有。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该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依据这一规定,经过司法部的批准,我国各省都设置了专门关押未成年犯的场所,即未成年犯管教所。
三、未成年犯人权保障现状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目前,总的来说,未成年犯管教所对在押未成年犯人权保障状况是良好的,但是事实上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活费用尤其是伙食费用标准过低
在当前的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下,每月170元的伙食标准就显得捉襟见肘了。即使有劳动报酬用来改善伙食,也只能保证孩子们吃得饱。
(二)所内医疗建设滞后
按照《罪犯医疗防疫站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押员在1000人以上的按不低于300:1配备医护人员。具体由医疗、护理、检验、放射等医疗技术人员组成,且要至少配备两名全科医师。在硬件要求上,要有心电图仪、理疗仪、洗胃机、尿检分析仪、200MA-X光机、半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细胞分类计数仪等设备。而当前未管所的软硬件条件都无法达到规定的标准。这都不利于对未成年犯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充分保障其生命健康权。
(三)法制教育明显不足
调查表明,未管所的法制教育现状不利于培养未成年犯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他们本身就是因为不知法、不懂法、不畏法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在对他们的教员改造过程中,法制教育应当作为首要工作来抓。
(四)文化教育力度不够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对于他们的首要任务不是劳动,而应该是学习,学习好的思想,学习有用的知识。大多数未成年犯都没有完成义务教育,因此,如果在服刑阶段不能很好的开展此项工作,期待他们回归社会后自学知识,可以说是不够现实。 (五)岗位技能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有待加强
岗位技能是保证未成年犯在刑满释放后能够自食其力,不再做违法犯罪事情的保障。当前,未管所主要是围绕劳动生产项目开展岗位技能培训,例如缝纫、印刷、装订等。比如缝纫,对于一个男孩子来说,将来用得到的可能性会很小。因此,组织开展一些社会亟需的专业技术培训就很有必要,例如空调安装和维修等等。
(六)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
根据司法部《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四个小时,且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不参加劳动生产。不得组织从事过重的劳动,且应当以学习和掌握技能为主。对于未成年犯服刑的主要事情就是劳动生产,是和我们的教育改造方针不一致的。
(七)医疗经费不足
医疗经费每名未成年犯每月只有18元。如果遇到患重病的未成年犯需要手术治疗,他一个人就可能花光全员全年的医疗费用。因此,如何解决未成年犯医疗费用问题,也是保障他们健康权的重要方面。
四、未成年犯人权保障建议
“人权入宪开创了中国人权保障的新时期。”无论你是守法公民还是在押罪犯、无论你是达官贵人还是平民百姓,都应该得到合理的人权保障。虽然我国未成年犯的人权得到的基本保障,但暴露出的问题也显示在体制上我们有很多事情需要解决。
(一)未成年犯管理的专项立法
建设和完善未成年犯的人权保障机制是一项系统且复杂的工程。需要从国家层面上以法律的方式固定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保障未成年犯理念的要求;二是对未成年犯人权保障制度上的规定。通过法律化、规范化的形式保障未成年犯的人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当前,我国对罪犯人权保障理念还未得到认可,因此,立法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提高管教警察的人权保障意识
人权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离开人权意识去谈保障人权就显得力不从心,就无法真正实现对未成年犯的人权保障。因此,必须加大力气,培养并树立管教警察对未成年犯的人权保障意识,这样无疑有利于推动对未成年犯的人权保障力度。
(三)改革未管所的经济体制
当前,由于财政拨款有限,未管所很多经费,包括管教干部的值班费用都需要从劳动生产的盈利中补贴。因此,重生产而轻教育,让教育流于形式的事情就难免发生。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管教所,国家应当在财政供给上和成年犯监狱有所区别,让未管所有充足的经费可以不依赖于生产创收,加大力气,把主要精力都用在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上。
(四)加强对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
维护未管所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维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利、维护未管所的安全稳定是驻所检察机构的重要使命。检察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的要求,强化监督,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利。另外,要畅通反映渠道,让未成年犯们有话能说、有话敢说,做到有错必纠、涉罪必办。从而进一步维护好未成年犯的合法权利。
五、结语
一些未成年人因为严重的过错,触犯了刑律,走进了未成年犯管教所,成了一名罪犯。从他走进未管所的那一刻起,我们都会要求他们遵守所规所纪,服从管教警察管理,认罪悔罪、好好改造。但是,我们不能忘记,在要求他们做什么、不做什么的时候,他们还有很多的权利需要我们去维护。无论是在生活上,还是在学习上,我们都应该像对待那些社会学校的孩子一样对待他们,让他们有一个良好的环境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因为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了多么大痛苦,认识到要用自己的努力去换取自己的幸福。他们不应当成为某个机构的劳动者,应该是走出社会的守法者。我们在保障未成年犯权利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奈纳尔·S·罗德雷著,毕小青、赵保庆等译.非自由人的人身权利——国际法中的囚犯待遇[M].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2006.
[2]李步云.论人权[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3]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作者单位: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人权保障 未成年犯 保障机制
一、什么是人权
“人权就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它的主体是人,并且是所有的人。它不仅仅指某个国家的公民,而且包括居住在这个国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是难民。它不仅仅指某一个个人,而且指少数民族、妇女儿童或者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它的客体是权利,并且是内容十分广泛。它不仅包括生命权、安全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及思想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等人身人格权利,也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及集会自由、结社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政治权利,还包括财产权、劳动权、最低生活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充分的享有人权,是我国各族人民自鸦片战争以来不断追求的崇高理想。为了这个理想,无数的仁人志士为此而奋斗,更为此而献身。建国以来,我们虽然走过了很多的弯路,也经历了很多的曲折,但是我们始终都没有忘记历史,没有忘记理想。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昭示着中国未来的发展方向。相信在以和平和发展为基本特征的21世纪,也将是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新纪元。
二、罪犯是否享有人权
监狱是刑罚的执行机关,负责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处以自由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在执行刑罚的同时,监狱还承担着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那么罪犯是否享有人权?
(一)罪犯的法律地位
正如前文所述,人权是一种普遍权力,所有的公民都应当享有人权。因此,我们要研究罪犯是否享有人权,就必然涉及罪犯是不是公民的问题。在我国,很多人把“人民”和“公民”等同起来,认为罪犯是犯了罪,判了刑的人,属于人民的“专政对象”,是人民的敌人,自然不是公民。换句话说,他们认为,罪犯,尤其是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再是“公民”。这种看法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是不妥当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还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此,只要是我国的公民,就当然的享有一定的权利,履行一定的义务。这种权利是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的。我国公民在犯罪以后,即使被剥夺政治权利,也是拥有我国国籍的,仍是我国的公民,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当然的享有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人权。
(二)罪犯的权利和义务
不过有的人就认为,罪犯即使有“公民”资格,也不能和他们讲什么“权利”,更不能讲什么“人权”,这些都在他被处以刑罚时剥夺了。这种说法就比较具有片面性。比如说,如果罪犯没有权利,那么他也就没有什么可以被法律所保护的东西,他们的人身权就可以被任意的侮辱和伤害,他们的财产权就可以被随意的侵占或剥夺,这显然是不对的。按照人权的属性,罪犯作为公民,自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当然,人权是具有法治精神的,罪犯的人权自然和守法的公民不同,有着不同的定义。
不过,这种权利不能理解为“人道主义”,正如前文所说,人道主义毕竟是一个道德范畴,它不是权利,更不是“人权”,因为它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我们对罪犯只讲“人道”而不讲“人权”,那么监狱警察可以对罪犯讲“人道主义”,也可以不和罪犯讲“人道主义”。况且,每个警察对”人道主义“有着不同的理解,自然执行起来自由裁量的范围也就很大。因此,我们不能将罪犯的“人权”理解为“人道”。权利就是权利,是受法律所保护的,是不可以被执法者任意剥夺的。
(三)未成年犯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犯,就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为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并送交监狱执行的人。未成年犯首先是服刑人员,因此,成年罪犯享有的权利,未成年犯也必然享有。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该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依据这一规定,经过司法部的批准,我国各省都设置了专门关押未成年犯的场所,即未成年犯管教所。
三、未成年犯人权保障现状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目前,总的来说,未成年犯管教所对在押未成年犯人权保障状况是良好的,但是事实上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活费用尤其是伙食费用标准过低
在当前的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下,每月170元的伙食标准就显得捉襟见肘了。即使有劳动报酬用来改善伙食,也只能保证孩子们吃得饱。
(二)所内医疗建设滞后
按照《罪犯医疗防疫站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押员在1000人以上的按不低于300:1配备医护人员。具体由医疗、护理、检验、放射等医疗技术人员组成,且要至少配备两名全科医师。在硬件要求上,要有心电图仪、理疗仪、洗胃机、尿检分析仪、200MA-X光机、半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细胞分类计数仪等设备。而当前未管所的软硬件条件都无法达到规定的标准。这都不利于对未成年犯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充分保障其生命健康权。
(三)法制教育明显不足
调查表明,未管所的法制教育现状不利于培养未成年犯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他们本身就是因为不知法、不懂法、不畏法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在对他们的教员改造过程中,法制教育应当作为首要工作来抓。
(四)文化教育力度不够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对于他们的首要任务不是劳动,而应该是学习,学习好的思想,学习有用的知识。大多数未成年犯都没有完成义务教育,因此,如果在服刑阶段不能很好的开展此项工作,期待他们回归社会后自学知识,可以说是不够现实。 (五)岗位技能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有待加强
岗位技能是保证未成年犯在刑满释放后能够自食其力,不再做违法犯罪事情的保障。当前,未管所主要是围绕劳动生产项目开展岗位技能培训,例如缝纫、印刷、装订等。比如缝纫,对于一个男孩子来说,将来用得到的可能性会很小。因此,组织开展一些社会亟需的专业技术培训就很有必要,例如空调安装和维修等等。
(六)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
根据司法部《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四个小时,且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不参加劳动生产。不得组织从事过重的劳动,且应当以学习和掌握技能为主。对于未成年犯服刑的主要事情就是劳动生产,是和我们的教育改造方针不一致的。
(七)医疗经费不足
医疗经费每名未成年犯每月只有18元。如果遇到患重病的未成年犯需要手术治疗,他一个人就可能花光全员全年的医疗费用。因此,如何解决未成年犯医疗费用问题,也是保障他们健康权的重要方面。
四、未成年犯人权保障建议
“人权入宪开创了中国人权保障的新时期。”无论你是守法公民还是在押罪犯、无论你是达官贵人还是平民百姓,都应该得到合理的人权保障。虽然我国未成年犯的人权得到的基本保障,但暴露出的问题也显示在体制上我们有很多事情需要解决。
(一)未成年犯管理的专项立法
建设和完善未成年犯的人权保障机制是一项系统且复杂的工程。需要从国家层面上以法律的方式固定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保障未成年犯理念的要求;二是对未成年犯人权保障制度上的规定。通过法律化、规范化的形式保障未成年犯的人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当前,我国对罪犯人权保障理念还未得到认可,因此,立法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提高管教警察的人权保障意识
人权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离开人权意识去谈保障人权就显得力不从心,就无法真正实现对未成年犯的人权保障。因此,必须加大力气,培养并树立管教警察对未成年犯的人权保障意识,这样无疑有利于推动对未成年犯的人权保障力度。
(三)改革未管所的经济体制
当前,由于财政拨款有限,未管所很多经费,包括管教干部的值班费用都需要从劳动生产的盈利中补贴。因此,重生产而轻教育,让教育流于形式的事情就难免发生。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管教所,国家应当在财政供给上和成年犯监狱有所区别,让未管所有充足的经费可以不依赖于生产创收,加大力气,把主要精力都用在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上。
(四)加强对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
维护未管所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维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利、维护未管所的安全稳定是驻所检察机构的重要使命。检察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的要求,强化监督,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利。另外,要畅通反映渠道,让未成年犯们有话能说、有话敢说,做到有错必纠、涉罪必办。从而进一步维护好未成年犯的合法权利。
五、结语
一些未成年人因为严重的过错,触犯了刑律,走进了未成年犯管教所,成了一名罪犯。从他走进未管所的那一刻起,我们都会要求他们遵守所规所纪,服从管教警察管理,认罪悔罪、好好改造。但是,我们不能忘记,在要求他们做什么、不做什么的时候,他们还有很多的权利需要我们去维护。无论是在生活上,还是在学习上,我们都应该像对待那些社会学校的孩子一样对待他们,让他们有一个良好的环境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因为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了多么大痛苦,认识到要用自己的努力去换取自己的幸福。他们不应当成为某个机构的劳动者,应该是走出社会的守法者。我们在保障未成年犯权利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奈纳尔·S·罗德雷著,毕小青、赵保庆等译.非自由人的人身权利——国际法中的囚犯待遇[M].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2006.
[2]李步云.论人权[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3]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作者单位: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