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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之一:遗嘱缺少签字 长子无法继承保险金
北京的李刚先生为继承去世的母亲寇老太的6万元养老保险金,将自己的3个弟妹诉至法院。
寇老太生前每月能在村民委员会领取到养老金500元。但是直到寇老太去世,存放于该村的养老保险金6万余元一直没有领取。在寇老太去世前,请人代书了一份遗嘱,确认养老保险金6万元在她死后由大儿子李刚继承。可是李刚的弟妹则认为,母亲并不清楚养老保险金到底有多少钱,对遗嘱不认可。
经北京大兴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刚提供的寇老太遗嘱是由代书人刘某书写,遗嘱见证人为王某,但寇老太未签字。而代书人刘某和见证人王某均系原告李刚的女婿蔺某的同事,二人也是经蔺某介绍到寇老太家为其进行代书遗嘱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原告李刚提供的寇老太遗嘱,没有寇老太签名,故李刚无法依据遗嘱继承母亲的保险金。
案例之二:立了遗嘱以后,还能动用财产吗?
河北省石家庄市祝先生在患病期间立了份遗嘱,对自己的部分遗产进行了处理。半年后,他因为急事需要用钱,将在遗嘱中明确由儿子继承的价值8000元的两本贵重邮册变卖。他不知道自己动用这笔财产,是否还需要重新立遗嘱。如果不重新立遗嘱,儿子能从别的遗产得到补偿吗?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老年人在立下遗嘱后,又把遗嘱中处分了的财产用于满足生前生活的需要,或者赠送给了其他人,从而导致在分割遗产时产生一些纠纷。为了正确处理此类继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由此可知,祝先生如果不重新立遗嘱,涉及原先由儿子继承的集邮册的遗嘱应视为被撤销。他不能用遗嘱中没有处分的财产来补偿。祝先生在遗嘱中没有处分的财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法来分割,不适用遗嘱继承。
案例之三:祖父代父亲立遗嘱孙女状告爷爷违法
上海女孩小红父母在离婚时约定,父亲印某的房产归他和女儿小红共同所有。不久前,印某去世,在印某生病期间,小红的爷爷奶奶一直照料印某。为了报答父母之情,印某立下遗嘱,把房产留给父亲,内容由印某的父亲代为书写,当地两位居委会干部在该遗嘱上见证并签名。该遗嘱上有印某的签名及手印。但小红状告爷爷奶奶,她认为遗嘱代书人是继承人,见证人也没有注明见证年份,且签名的日期有改动,因此,该遗嘱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上都不严密、不真实,属于无效遗嘱。她要求分得该房屋一半的产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遗嘱代书人是遗嘱继承人之一,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因此,上海宝山法院判决,孙女小红分得一半房款。
北京的李刚先生为继承去世的母亲寇老太的6万元养老保险金,将自己的3个弟妹诉至法院。
寇老太生前每月能在村民委员会领取到养老金500元。但是直到寇老太去世,存放于该村的养老保险金6万余元一直没有领取。在寇老太去世前,请人代书了一份遗嘱,确认养老保险金6万元在她死后由大儿子李刚继承。可是李刚的弟妹则认为,母亲并不清楚养老保险金到底有多少钱,对遗嘱不认可。
经北京大兴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刚提供的寇老太遗嘱是由代书人刘某书写,遗嘱见证人为王某,但寇老太未签字。而代书人刘某和见证人王某均系原告李刚的女婿蔺某的同事,二人也是经蔺某介绍到寇老太家为其进行代书遗嘱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原告李刚提供的寇老太遗嘱,没有寇老太签名,故李刚无法依据遗嘱继承母亲的保险金。
案例之二:立了遗嘱以后,还能动用财产吗?
河北省石家庄市祝先生在患病期间立了份遗嘱,对自己的部分遗产进行了处理。半年后,他因为急事需要用钱,将在遗嘱中明确由儿子继承的价值8000元的两本贵重邮册变卖。他不知道自己动用这笔财产,是否还需要重新立遗嘱。如果不重新立遗嘱,儿子能从别的遗产得到补偿吗?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老年人在立下遗嘱后,又把遗嘱中处分了的财产用于满足生前生活的需要,或者赠送给了其他人,从而导致在分割遗产时产生一些纠纷。为了正确处理此类继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由此可知,祝先生如果不重新立遗嘱,涉及原先由儿子继承的集邮册的遗嘱应视为被撤销。他不能用遗嘱中没有处分的财产来补偿。祝先生在遗嘱中没有处分的财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法来分割,不适用遗嘱继承。
案例之三:祖父代父亲立遗嘱孙女状告爷爷违法
上海女孩小红父母在离婚时约定,父亲印某的房产归他和女儿小红共同所有。不久前,印某去世,在印某生病期间,小红的爷爷奶奶一直照料印某。为了报答父母之情,印某立下遗嘱,把房产留给父亲,内容由印某的父亲代为书写,当地两位居委会干部在该遗嘱上见证并签名。该遗嘱上有印某的签名及手印。但小红状告爷爷奶奶,她认为遗嘱代书人是继承人,见证人也没有注明见证年份,且签名的日期有改动,因此,该遗嘱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上都不严密、不真实,属于无效遗嘱。她要求分得该房屋一半的产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遗嘱代书人是遗嘱继承人之一,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因此,上海宝山法院判决,孙女小红分得一半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