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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制定法地位不断增强。但在广大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习惯法仍在诸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其悠久的生态保护文化与具体规范,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意义重大。在我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法制建设中必须充分整合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力量,挖掘其生态保护内涵,在立法、执法层面进行相应吸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