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派驻改革“天津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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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驻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纪律監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共同构成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权力监督体系,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等具有重要意义。推进高校纪检监察派驻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派驻机构改革重大决策的必然要求。随着《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的实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省级纪委监委对推进所属高校纪检监察派驻改革进行了探索。近年来,天津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派驻改革的“天津模式”,创造性地构建起一套对高校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体制机制,确保了派驻改革的彻底性、派驻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全面提升了派驻监督质量,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天津模式”形成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强力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廉政风险防控,把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取得了历史性、开创性成就,产生了全方位、深层次影响。
   高校作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作为立德树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主阵地,其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教师被纳入监督范围之内实属必然。近年来查处的一些高校领导干部和教师存在的违规违纪和腐败问题,如领导干部贪污腐化、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教师在课堂或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等,其根源在于高校权力监督体制机制不健全、不顺畅,即便是推行“三转”“三为主”改革后也是以“事后监管”为主,仍存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推进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对高校公共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已势在必行。
   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指出:“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委接受高校党委和党组织关系所在地地方纪委双重领导,切实发挥主管部门党组政治作用。推进驻相应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协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高校纪委书记进行考核,会同地方纪委加强对高校纪委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这一改革克服了过去中管高校纪委不受党组织关系所在地地方纪委领导的弊端,并将纪委书记纳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考核范围,理顺了该类高校纪委的领导管理体制,增强了监督能力水平,我们称其为“中管模式”。但数量更为庞大的省管高校却不适用于这一模式。
   在省一级制定的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或实施意见中,均明确了所属高校派驻机构改革的要求,并积极进行探索推动。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专员模式”。在保留高校纪委和监察处的同时,学校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由省级纪委监委任命为省级“监委驻某某大学监察专员”,并设立专门的监察专员办公室。目前大部分省属高校采用这一模式。二是“四川模式”。实行高校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高校纪委合署办公,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人员组成方面,除组长一般由异地交流任职外,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他人员基本由驻在高校纪检干部通过明确派驻身份的方式担任,人员编制继续归属于驻在高校。这两种模式虽然较派驻改革之前有了较大进步,但都保留了学校纪委和监察处的机构设置,无论是监察专员还是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仍然同时担任学校党委常委、纪委书记职务,具有明显的不彻底性,使派驻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打了折扣。
   为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派驻机构改革的重大决策,天津市出台了关于深化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市属高校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并于2019年9月下旬完成了对15所市属试点高校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组”)的设立和组建工作,“天津模式”正式运行。15所试点高校均取消校级纪委、监察处机构设置,派驻组代表市纪委监委履行专责监督职能;派驻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不少于2名,并按照驻在高校教职工人数配备不少于3—9名专职工作人员,均为派驻身份;组长不从驻在高校产生,组内处级干部一般不从驻在高校产生。与前两种模式相比较,“天津模式”是目前省属高校派驻机构改革最为彻底的模式,派驻组具有真正的独立性,更有利于其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二、“天津模式”的体制机制创新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关键要形成一套有效管用的体制机制作保障。“天津模式”创造性地构建了派驻组运行的五大体制机制。
   1.垂直领导体制。高校派驻组受市纪委监委直接领导,对其负责,不再受驻在高校党委领导。一方面,这一领导体制明确派驻组是代表市纪委监委履行对驻在高校党委和领导干部监督的职责,与驻在高校党委不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真正实现了领导体制上的独立性,增强了其权威性。派驻组敢于监督、动真碰硬的底气足了,很好地解决了高校原纪委因受学校党委领导而导致的“熟人社会”难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执纪问责宽松软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派驻组代表市纪委监委,高校党委在处理一些违规违纪问题时,可以直接与派驻组沟通,听取其意见建议,提升了相应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日常监督体制。为便于对驻在高校党委的监督,派驻组组长仍担任驻在高校党委常委,有的高校派驻组还有1名副组长担任学校党委委员,列席校长办公会,通过对党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内容的监督,加强对驻在高校党政领导班子的直接监督。15所试点高校成立机关纪委,在派驻组指导下、在机关党委领导下,加强对机关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并履行学校原纪委的部分职责;成立基层纪委(不够成立基层纪委条件的基层党组织设纪委委员),在派驻组指导下、在基层党委领导下,加强对基层党委、领导干部、党员以及教师的监督。15所试点高校构建的“派驻组—机关纪委—基层纪委”三级监督网络,既发挥了派驻监督的直接监督、统筹监督作用,又实现了监督全覆盖、无死角。    3.协作管理机制。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天津市纪委监委出台了关于建立派驻机构协作机制的意见,按照“统筹管理、分片协作”的原则成立协作组,各组设组长1名、常务副组长1名、副组长2名、联络员2名,定期向市纪委常委会汇报工作。15所试点高校派驻组分属三个不同的协作组。协作组通过开展协同工作指导、联合监督检查、协作审查调查、联合调查研究、案件协作审理、学习交流培训等,推动实现片内派驻组机制共建、信息共通、资源共享、力量共用、难题共解。协作机制的创立,有效整合了片内监督资源,使片内监督力量实现了“倍增”效果,全面提升了派驻监督的质量和效率。
   4.案件处理机制。“天津模式”明确了“两审一定”案件处理机制,即派驻组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研究,对查实且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审查;派驻组针对案件进行大量取证,提交所在协作组进行案件协作审理,提出处理建议;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教育工委纪检监察组对派驻组查处的案件进行二次审理,履行审核、把关、监督、制约职能;二次审理无异议后,由派驻组向驻在高校党委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经党委会审议后,最终确定处理结果。这一案件处理机制,增强了高校案件处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精准化,有效避免了省管高校因“人头熟”而导致的人为干预案件现象,真正做到违规必究、违纪必查,确保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党内没有特殊党员。
   5.考核评价机制。天津市纪委监委将派驻组工作和人员纳入直接考核评价范围,定期听取派驻组工作汇报,派驻组组长向市纪委监委述责述廉。同时成立考评组,通过调查问卷、谈话等方式,广泛听取驻在高校领导干部对派驻组的意见建议。一方面,这种“内外结合”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了市纪委监委对派驻组的直接领导和监督,刀刃向内,有效防止了“灯下黑”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驻在高校反馈的意见建议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派驻组工作机制,更好发挥自身专责监督和驻在高校党委主体监督的协同效应,同时也避免了“自说自评”现象的发生,凸显了对派驻组考核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五大体制机制之间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一个“五位一体”的对驻在高校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的有机整体。其中垂直领导体制是根本,日常监督体制是核心,协作管理机制是推手,案件处理机制是关键,考核评价机制是保障,实现了全链条闭环运行,确保监督的高质、高效、全覆盖。自改革以来,天津市15所高校派驻组共处置问题线索659件次,立案57件,相当于改革前高校原纪委近两年的立案数总和。解决了一大批积案、难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向纵深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化,校内政治生态持续净化优化,党委主体责任和政治领导力持续增强,“四个意识”更加牢固、“四个自信”更加坚定、“两个维护”更加坚决,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加凸显,为扎根中国大地、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提供了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三、改进“天津模式”的思考
   虽然“天津模式”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省属高校派驻改革的一项大胆尝试,毕竟仅仅经历了一年多的探索,在实践层面仍有需要改进提升的地方。要充分发挥“天津模式”的作用,还应进一步理顺三个方面的关系。
   1.进一步理顺决策、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组组长作为驻在高校党委常委,参加学校党委全会、常委会并行使表决权,但却不参与驻在高校党委具体工作,这实际上不仅造成了派驻组组长“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身份矛盾,而且使其在驻在高校陷入了“只决策不落实”的尴尬境地。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派驻组组长是否担任驻在高校党委委员、常委,担任就会产生上述问题,不担任又怕监督不到位。因此,建议可以以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联合发文的形式,明确派驻组组长不担任驻在高校党委委员、常委,不参与党委决策和具体工作,但列席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组长也可委托副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代表其行使监督权),并授予其“监督叫停权”,即派驻组组长可以代表市纪委监委对存在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程序和内容的驻在高校党委决策事项及时叫停,对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进行谈话并责令改正。这样高校党委作决策、抓落实,派驻组抓监督、保落实,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推进学校事业正确发展,既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又进一步强化了监督的专责化和派驻的权威性,震慑作用也更强更直接。
   2.进一步理顺驻在高校机关纪委和基层纪委的关系。当前,15所试点高校设立基层党委的均成立了纪委,名称以“二级纪委”为主,但这一名称并不准确。因为学校党委层面已经不设纪委机构,不存在“一级纪委”,所以统一叫作“基层纪委”比较合理。15所试点高校的机关纪委履行学校原纪委部分职能,与基层纪委的关系不明确。原则上讲,在一个单位内,机关纪委与基层纪委属于同一级别的党内监督机构,不是隶属关系,且两者属于不同党委领导,机关纪委履行学校原纪委部分职能缺少相应政策依据。建议可以以市纪委监委的名义制定相应政策,赋予15所试点高校机关纪委履行学校原纪委部分职能的权力,并明确其与基层纪委之间在某些工作上的主次关系,比如查办案件以机关纪委为主等。也可以在派驻组指导下,由学校党委制定相应政策,明确由学校党委授权机关纪委履行学校层面的纪检监察相应职责,以及机关纪委与基层纪委之间的关系,使其开展相应工作“师出有名”。
   3.进一步理顺派驻组与驻在高校之间的财务关系。虽然这一模式明确了派驻组人员的派驻身份,且直接由市纪委监委领导、考核,但派驻组人员的工资和日常运行经费均由市财政统一核拨到驻在高校年度财政经费中,由驻在高校财务部门按照学校相应级别管理干部标准发放。这一方面使得派驻组人员因派驻高校不同而收入不同,造成“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另一方面派驻组工作既可能受制于驻在高校财务,使其成员缺乏归属感,又可能在财务问题上产生“自己查自己”的现象。建议可以由市纪委监委和市财政局依据市纪委监委其他事业单位相应人员或者15所试点高校相应管理人员工资标准为依据,核算15所试点高校派驻组人员人均工资和日常运行经费,并在驻在高校財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由市财政局以打包的形式每年度一次性或分季度拨付到各驻在高校专用账户,委托驻在高校财务部门代管代发、专款专用。通过理顺这一关系,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强化派驻组的独立性,使其监督时的腰杆挺得更直,底气更足,同时也可以澄清驻在高校干部和师生认为派驻组是“学校自己花钱养了一帮监督自己的人”等错误认识。
   “天津模式”的高质高效运行,为管理体制机制基本一致的我国其他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派驻改革,提供了可资学习借鉴、可供复制推广的示范样板,示范带动其他省属高校推进纪检监察派驻改革,切实加强对高校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高校建设成为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本文系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研究”(TJDJ16-00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天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
   责任编辑:双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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