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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制度也逐步完善,现代公司制度实质上是多个利益主体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載体。从宏观和长远的角度看股东、经营管理层以及公司自身这三者有着一致的利益,然而它们在一定的范围内和一定的程度上又各自有着相对独立的利益需求。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进程中必然发生利益的对立与冲突,因此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是越来越被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企业商业秘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6-00-01
一、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的重要意义
根据现代公司制度资合为主的经营管理模式中,大股东在决策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且公司制奉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大多数小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决策大多掌握在大股东及其控制的董事会和经理层手中,因而,大股东操控股东会、董事会损害小股东利益的事件也是时有发生,而大多数小股东在参与控制公司和制订公司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常常陷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很难提出客观有效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措施(即使提出也很难通过表决而实施,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列,故不在本文中赘述)。由此可见,小股东只有在对公司经营状况有了较全面、客观的了解,才能有效行使其权利,才可能防止大股东及董事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以及于事后及时救济,从而保障自己的预期利益的实现。故而对小股东的知情权必须得到必要的保护。
公司法在修订过程中已经考虑到了股东的知情权的重要性,有力的保护了股东知情权,因此在新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进行了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表。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股东知情权滥用的危害
股东知情权是必须要得到保护的,但是随着社会竞争激烈的发展,本是为了有效保护股东的权益而设立的股东知情权,但是该权利可能常常会被作为股东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滥用权利最终损害公司的利益。股东知情权的滥用又可能给公司造成巨大伤害。在当今中国社会,政府为了可以增加企业的资金活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企业股份的流动,鼓励直接融资,在上市方面也将改为注册制,因此直接或间接获得某家公司的部分股权也将越来越容易,如果单纯强调股东对知情权保护,而无视股东知情权的过度膨胀和恶意行使的可能性,同样会危及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的权利,因为股东自身具有的分散性、自利性和投机性决定了它的行使又确实存在滥用的可能。例如:竞争对手可以通过间接高价取得一部分股权,然后通过扩大利用股东知情权的方法,轻而易举的获得公司的商业机密,从而可以轻松知道某个产品的技术、成本构成等,在市场竞争及投标中获得优势,使企业利益最大化,但却伤害了其他公司股东的利益。更有甚者,可能通过一定的资料收集,掌握在主管日常经营的控制人或股东的一些软肋,迫使控制人交出控制权或低价取得股份,使其得成为股东之间斗争的致命工具。因此,在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同时必须要防止股东知情权的滥用。
三、股东知情权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
既要有助于解决股东与公司及其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局面,改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不利处境,从而设立保护股东知情权。又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通过对公司商业秘密的合法性认定,防止通过侵害商业秘密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达到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的目的,最终保护到各位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在股东知情权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寻找一个平衡点,实现股东知情权与公司权利、董事会权利的相互制衡,既维护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对其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又防止企业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请求,导致股东与公司的利益都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的情况发生。
根据以上的要求,我们首先要判断的是股东要求行使查阅权时的主观目的,其查阅权的行使是否会影响到企业的利益,而主观目的是很难通过证据来证明的,即使查阅者有不当目的,但其提出的要求往往是冠冕堂皇的,故而对查账的目的应该综合考虑。法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表。而没有采用概括性表述,我认为就是为了防止股东知情权的滥用,法律对查阅账簿采取了特别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由于账簿中包含的商业秘密更加丰富,所以对查阅账簿要求也较高,首先是程序要求即书面申请,然后是实体要求即说明目的。根据查阅的目的,公司应该分析其是否合理,确实有不正当目的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从而能有效地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但为避免公司利用商业秘密来阻碍股东权的行使,从而法律又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并且将最终决定是否有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权利归法院所有,即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可能会发生股东基于其不可告人的真实目的,而提出行使查阅权的要求,例如:称企业利润不正常要求查看公司账簿及原始凭证,就关于这样的要求表面是很难分辨其是否具备不当目的的,因此,我们可以要求股东对其要求查阅内容的具体化,因为如果没有具体的查账要求,公司本身也无法更好的配合,而且极有可能对企业正常运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该股东本身确与公司存在严重的商业竞争关系,就有理由拒绝其查阅的要求。如果股东对某一项存在确实的疑问,并针对该疑问提出比较具体的查阅要求,除非该要求确实是公司的核心机密,否则,公司应该给与股东行使查阅权。若确实是企业的核心机密,且该股东的查阅权的行使可能对公司产生实质性伤害,那么对股东的查阅权仍应加以限制,我认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于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以及对小股东利益是否产生不利影响进行实质性审计。这样既可以保护企业的利益,也可以保护股东的利益。根据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立法引进外部检查人制度非常必要,也是可行之举,这样可以减少因行使查阅权的具体细节产生的纠纷,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减少公司不合理的抗辩影响股东的合法权益。最终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企业商业秘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6-00-01
一、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的重要意义
根据现代公司制度资合为主的经营管理模式中,大股东在决策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且公司制奉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大多数小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决策大多掌握在大股东及其控制的董事会和经理层手中,因而,大股东操控股东会、董事会损害小股东利益的事件也是时有发生,而大多数小股东在参与控制公司和制订公司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常常陷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很难提出客观有效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措施(即使提出也很难通过表决而实施,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列,故不在本文中赘述)。由此可见,小股东只有在对公司经营状况有了较全面、客观的了解,才能有效行使其权利,才可能防止大股东及董事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以及于事后及时救济,从而保障自己的预期利益的实现。故而对小股东的知情权必须得到必要的保护。
公司法在修订过程中已经考虑到了股东的知情权的重要性,有力的保护了股东知情权,因此在新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进行了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表。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股东知情权滥用的危害
股东知情权是必须要得到保护的,但是随着社会竞争激烈的发展,本是为了有效保护股东的权益而设立的股东知情权,但是该权利可能常常会被作为股东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滥用权利最终损害公司的利益。股东知情权的滥用又可能给公司造成巨大伤害。在当今中国社会,政府为了可以增加企业的资金活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企业股份的流动,鼓励直接融资,在上市方面也将改为注册制,因此直接或间接获得某家公司的部分股权也将越来越容易,如果单纯强调股东对知情权保护,而无视股东知情权的过度膨胀和恶意行使的可能性,同样会危及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的权利,因为股东自身具有的分散性、自利性和投机性决定了它的行使又确实存在滥用的可能。例如:竞争对手可以通过间接高价取得一部分股权,然后通过扩大利用股东知情权的方法,轻而易举的获得公司的商业机密,从而可以轻松知道某个产品的技术、成本构成等,在市场竞争及投标中获得优势,使企业利益最大化,但却伤害了其他公司股东的利益。更有甚者,可能通过一定的资料收集,掌握在主管日常经营的控制人或股东的一些软肋,迫使控制人交出控制权或低价取得股份,使其得成为股东之间斗争的致命工具。因此,在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同时必须要防止股东知情权的滥用。
三、股东知情权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
既要有助于解决股东与公司及其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局面,改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不利处境,从而设立保护股东知情权。又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通过对公司商业秘密的合法性认定,防止通过侵害商业秘密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达到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的目的,最终保护到各位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在股东知情权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寻找一个平衡点,实现股东知情权与公司权利、董事会权利的相互制衡,既维护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对其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又防止企业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请求,导致股东与公司的利益都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的情况发生。
根据以上的要求,我们首先要判断的是股东要求行使查阅权时的主观目的,其查阅权的行使是否会影响到企业的利益,而主观目的是很难通过证据来证明的,即使查阅者有不当目的,但其提出的要求往往是冠冕堂皇的,故而对查账的目的应该综合考虑。法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表。而没有采用概括性表述,我认为就是为了防止股东知情权的滥用,法律对查阅账簿采取了特别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由于账簿中包含的商业秘密更加丰富,所以对查阅账簿要求也较高,首先是程序要求即书面申请,然后是实体要求即说明目的。根据查阅的目的,公司应该分析其是否合理,确实有不正当目的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从而能有效地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但为避免公司利用商业秘密来阻碍股东权的行使,从而法律又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并且将最终决定是否有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权利归法院所有,即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可能会发生股东基于其不可告人的真实目的,而提出行使查阅权的要求,例如:称企业利润不正常要求查看公司账簿及原始凭证,就关于这样的要求表面是很难分辨其是否具备不当目的的,因此,我们可以要求股东对其要求查阅内容的具体化,因为如果没有具体的查账要求,公司本身也无法更好的配合,而且极有可能对企业正常运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该股东本身确与公司存在严重的商业竞争关系,就有理由拒绝其查阅的要求。如果股东对某一项存在确实的疑问,并针对该疑问提出比较具体的查阅要求,除非该要求确实是公司的核心机密,否则,公司应该给与股东行使查阅权。若确实是企业的核心机密,且该股东的查阅权的行使可能对公司产生实质性伤害,那么对股东的查阅权仍应加以限制,我认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于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以及对小股东利益是否产生不利影响进行实质性审计。这样既可以保护企业的利益,也可以保护股东的利益。根据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立法引进外部检查人制度非常必要,也是可行之举,这样可以减少因行使查阅权的具体细节产生的纠纷,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减少公司不合理的抗辩影响股东的合法权益。最终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