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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了我国出版的逻辑学教材和有关著作中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即演绎推理能否达到对事物特殊本质的认识。文章认为,去年出版的《辩证逻辑》一书对这个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而许多有关形式逻辑的著作则混淆了不同的认识过程的界限。对于演绎究应归于哪一个认识过程,“由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过程是如何实现的,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