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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使用武器执法是应对复杂治安环境的必要手段。当前,由于各种国外先进的教学、训练及比赛方式不断的传入国内,国内关于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的内容、方法日趋复杂,逐渐形成了普通民警特警化训练的趋势,脱离了基层的实际情况。本文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对于警察执法武器使用的具体规定,阐述针对基层民警进行武器实用教学的所应包含的核心内容,借此返璞归真。
关键词: 武器使用;教学;核心;内容
1、前言
多年来,我国警察武器使用教学呈“两级化”的现象。在当国内治安环境相对稳定时期,警察的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基本处于低潮期,各类培训中武器实用教学训练的比重较低,对于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的研究停滞不前。而当国内的治安环境日趋,民警使用枪支日益频繁,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工作进入高潮期,各项研究工作突飞猛进,各类国外先进的技战术引入国内。而当前国内的治安形势正是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的高潮期。近几年,国内外各类先进的技战术训练内容被引入国内,各类国外的射击比赛科目也陆续在国内开展,各省级公安机关也大力组织各类射击比武,各级各类的原射击专业队队员进入了武器使用训练的工作行列,以赛促训的工作开展的红红火火。但是,“以赛促训”的愿望虽然美好,但是结果却常残酷。比赛结果已经成为各级公安机关获得政绩的手段,而并非促进本地区各级公安机关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开展的手段。各级公安机关都希望通过“冰山一角”来展示训练成果,而隐藏于水面下的“冰山主体”却鲜有关注。这一现象最终将导致基层广大民警的武器使用技能水平与外界对其认知的巨大差异,现场执法使用武器的技能与相关预期与要求相脱节,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执法处于被动状态。
2、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的主要目的
在盲目追求“高大上”教学内容的同时,作为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工作的参与者,应该反思: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培养高精尖的武器使用专业人才,或是为了培养一批专业的比赛队员?显而易见,这都不是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工作的最终目的。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广大基层民警使用武器进行执法的能力,除此之外的一切比武,一切竞赛都对于基层执法能力提高的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因此,一切国内外先进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设施,如果无法应用与基层民警的实际执法,或者对于实际执法没有明显的帮助,这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的核心内容必须与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的目的相一致。
3、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的核心内容
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核心内容的确定必须以基层民警使用武器进行执法为基础并为实际执法提供幫助。基层民警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如果使用武器则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因此,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的核心内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且内容应该简单、实用,易于被基层民警所掌握。根据我国现行的关于武器使用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涉及到武器使用技战术教学与训练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下简称?规范?。?规范?的第三章使用枪支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遇有危及公共安全、本人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等暴力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和危险程度,及时选择采取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措施。因此,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中应该将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作为核心内容。
3.1持枪戒备
持枪戒备是在保证枪口指向安全的前提下对嫌疑人进行的警示。在合理的持枪戒备下,如果遇到突发情况,执法民警可以快速的进行出枪警示或者直接进行开枪射击。具体说来,持枪戒备包括高戒备、低戒备、胸前戒备、腹前戒备等几种形式。每种戒备姿势都有其不同的适用环境。在教学与训练过程中,要让受训者掌握根据不同的执法环境采用相应戒备方式的能力,为进一步使用武器奠定基础。
3.2出枪警示
出枪警示是执法警察将枪口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制止可能发生的暴力行为。出枪警示时,枪口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但是这只是威慑手段而并非直接射击,因此在出枪警示过程中,必须注意食指的摆放位置以及枪口前的实际情况。如果枪口前除了犯罪嫌疑人还有其它不欲射击的人或者物体,执法民警必须通过位置的移动及言语警告,清除枪口前的其它物体。而这种身体移动方法及无关物体清除的方式也都是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的主要内容。
3.3鸣枪警告
鸣枪警告是对违法犯罪的最高级警告形式,如果鸣枪警告后,犯罪行人仍不停止,执法民警将直接使用武器来制止犯罪。在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过程中,鸣枪警告的方法也是重要的教学内容。在空旷野外与城市高楼林立的街道进行鸣枪警告方式有所不同。而在几种情况下还不得使用鸣枪警告。这些都是基层民警所掌握的内容。
3.4开枪射击
开枪射击是直接向嫌疑人射击以制止犯罪的行为。开枪射击是整个武器使用的核心环节。情况紧急情况下的射击与瞄准后的射击,其射击的方式及射击部位不同;民警自身的身体移动方式也不同。而这一阶段也正是容易“多样化”、“复杂化”的阶段。很多教官愿意将国外先进的射击方式进行教学,但是这种射击方式并不符合国内的实际执法环境。也就是说,在国内进行执法时,开枪射击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需要,同时符合用枪报告的要求,还要经得起人民和政府的监督。“简单化”、“实用化”才是教学训练的正确方向。
该论文是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是辽宁警察学院《武器使用》实战化教学改革项目
参考文献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公安部,2015.1.6.
关键词: 武器使用;教学;核心;内容
1、前言
多年来,我国警察武器使用教学呈“两级化”的现象。在当国内治安环境相对稳定时期,警察的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基本处于低潮期,各类培训中武器实用教学训练的比重较低,对于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的研究停滞不前。而当国内的治安环境日趋,民警使用枪支日益频繁,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工作进入高潮期,各项研究工作突飞猛进,各类国外先进的技战术引入国内。而当前国内的治安形势正是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的高潮期。近几年,国内外各类先进的技战术训练内容被引入国内,各类国外的射击比赛科目也陆续在国内开展,各省级公安机关也大力组织各类射击比武,各级各类的原射击专业队队员进入了武器使用训练的工作行列,以赛促训的工作开展的红红火火。但是,“以赛促训”的愿望虽然美好,但是结果却常残酷。比赛结果已经成为各级公安机关获得政绩的手段,而并非促进本地区各级公安机关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开展的手段。各级公安机关都希望通过“冰山一角”来展示训练成果,而隐藏于水面下的“冰山主体”却鲜有关注。这一现象最终将导致基层广大民警的武器使用技能水平与外界对其认知的巨大差异,现场执法使用武器的技能与相关预期与要求相脱节,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执法处于被动状态。
2、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的主要目的
在盲目追求“高大上”教学内容的同时,作为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工作的参与者,应该反思: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培养高精尖的武器使用专业人才,或是为了培养一批专业的比赛队员?显而易见,这都不是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工作的最终目的。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广大基层民警使用武器进行执法的能力,除此之外的一切比武,一切竞赛都对于基层执法能力提高的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因此,一切国内外先进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设施,如果无法应用与基层民警的实际执法,或者对于实际执法没有明显的帮助,这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的核心内容必须与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的目的相一致。
3、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的核心内容
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核心内容的确定必须以基层民警使用武器进行执法为基础并为实际执法提供幫助。基层民警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如果使用武器则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因此,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的核心内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且内容应该简单、实用,易于被基层民警所掌握。根据我国现行的关于武器使用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涉及到武器使用技战术教学与训练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下简称?规范?。?规范?的第三章使用枪支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遇有危及公共安全、本人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等暴力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和危险程度,及时选择采取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措施。因此,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中应该将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作为核心内容。
3.1持枪戒备
持枪戒备是在保证枪口指向安全的前提下对嫌疑人进行的警示。在合理的持枪戒备下,如果遇到突发情况,执法民警可以快速的进行出枪警示或者直接进行开枪射击。具体说来,持枪戒备包括高戒备、低戒备、胸前戒备、腹前戒备等几种形式。每种戒备姿势都有其不同的适用环境。在教学与训练过程中,要让受训者掌握根据不同的执法环境采用相应戒备方式的能力,为进一步使用武器奠定基础。
3.2出枪警示
出枪警示是执法警察将枪口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制止可能发生的暴力行为。出枪警示时,枪口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但是这只是威慑手段而并非直接射击,因此在出枪警示过程中,必须注意食指的摆放位置以及枪口前的实际情况。如果枪口前除了犯罪嫌疑人还有其它不欲射击的人或者物体,执法民警必须通过位置的移动及言语警告,清除枪口前的其它物体。而这种身体移动方法及无关物体清除的方式也都是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的主要内容。
3.3鸣枪警告
鸣枪警告是对违法犯罪的最高级警告形式,如果鸣枪警告后,犯罪行人仍不停止,执法民警将直接使用武器来制止犯罪。在武器使用教学与训练过程中,鸣枪警告的方法也是重要的教学内容。在空旷野外与城市高楼林立的街道进行鸣枪警告方式有所不同。而在几种情况下还不得使用鸣枪警告。这些都是基层民警所掌握的内容。
3.4开枪射击
开枪射击是直接向嫌疑人射击以制止犯罪的行为。开枪射击是整个武器使用的核心环节。情况紧急情况下的射击与瞄准后的射击,其射击的方式及射击部位不同;民警自身的身体移动方式也不同。而这一阶段也正是容易“多样化”、“复杂化”的阶段。很多教官愿意将国外先进的射击方式进行教学,但是这种射击方式并不符合国内的实际执法环境。也就是说,在国内进行执法时,开枪射击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需要,同时符合用枪报告的要求,还要经得起人民和政府的监督。“简单化”、“实用化”才是教学训练的正确方向。
该论文是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是辽宁警察学院《武器使用》实战化教学改革项目
参考文献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公安部,20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