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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们对“文明本质”的特定哲学理解,是他们界定“文明标志”的基础、依据和出发点。从逻辑上说,人们只有首先对“文明本质”形成了特定的哲学理解,才能以此为基础和依据,对“文明标志”做出恰当的界定。事实上,“文明本质”和“文明标志”绝不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东西,它们所指的对象是同一的。既然一个严格“客观”意义上的、非此不可、确定不移的“文明本质”是不存在的,那么,与此相对应,一个非此不可、确定不移的所谓“文明标志”也是不存在的。人们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从不同层次或角度来理解和界定“文明时代”的本质,并以此为基础和依据,来确定他们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界定“文明时代”内涵的特定标准,具体地判定“文明时代”的标志。
关键词:文明时代;“文明标志”;“文明本质”
中图分类号:B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0)01-0023-03
文明时代的“标志”(为了叙述的方便,下文中有时简称为“文明标志”)究竟是什么?或者说,如何确定文明时代的“起点”?这是国内外学界关于文明起源研究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学界长期以来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存在着多种说法,其中较为流行的有“文字标志论”、“国家标志论”、“城市标志论”、“多标志论”等。“文字标志论”、“国家标志论”、“城市标志论”分别将文字、国家和城市确定为文明时代的标志,“多标志论”则认为文明时代的标志不是一个要素而是多个要素。随着学界关于“文明标志”探讨的深入,一个重要问题逐渐进入人们的研究视域:究竟是否存在一个非此不可、确定不移的所谓“文明标志”?本文尝试对这一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的哲学探讨,以图对科学解决“文明标志”问题有所助益。
一
在笔者看来,要科学解答“是否存在一个非此不可、确定不移的‘文明标志’”的问题,关键在于弄清:人们究竟是以什么为依据或理由,来形成自己关于“文明标志”的具体看法的?或者更简明地说,他们究竟是根据什么来界定“文明标志”的?
很显然,在人们关于“文明标志”的每一个特殊界定的背后,都有这种界定赖以成立的根据或理由,否则这种界定便是荒谬的、站不住脚的。只有对人们界定“文明标志”的具体根据或理由形成了清晰、透彻的认识,我们才能客观、公允地评价这种界定的是非得失。而我们不难发现,虽然人们界定“文明标志”的根据或理由各异,但这些依据或理由却有着高度的统一性:它们都体现了人们对“文明时代本质”(为了叙述的方便,下文中有时简称为“文明本质”)的特定哲学理解。事实上,文明时代的本质和标志绝不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东西,它们所指的对象是同一的①。不难理解,说“X是文明时代的标志”,其实也就是说“只有X能够并足以代表‘文明时代的本质’”,因此一旦作为“文明本质”的这个“X”出现了,我们就可以宣告“文明时代”到来了。从逻辑上说,人们只有首先对“文明本质”形成了特定的哲学理解,才能以此为基础和依据,对“文明标志”做出恰当的界定。人们所理解的“文明本质”不同,他们所界定的“文明标志”自然也就不同。而任何一个关于“文明标志”的具体判断,其背后总是隐藏着一个(作为其前提和依据的)关于“文明本质”的特殊哲学理解,后者是前者立论的前提和基础。比如,当人们断言“文字是文明时代的标志”时,他们实际上已将文明时代的本质界定为“文字”了(不论他们是否自觉地意识到这一点)。事实上,倘若“文明时代的本质是文字”的说法不能成立,那么所谓“文字是文明时代标志”的说法,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立论依据而不能成立了。
不仅如此,人们对“文明本质”的特定哲学理解、哲学界定,还是他们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界定“人类社会高级阶段”(即“文明时代”)的基本依据和具体标准。譬如,如果某人将“文明本质”理解和界定为“阶级斗争”,那么,他就会自然而然、合乎逻辑地以“是否存在阶级斗争”作为具体的划分标准,将全部人类历史划分为阶级斗争尚未产生的“原始时代”和已存在阶级斗争的“文明时代”。换句话说,人们以何种标准来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界定“文明时代”的具体内涵,这直接取决于他们对“文明本质”是如何理解和界定的。另外,在人们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界定“文明时代”内涵的每一个具体标准背后,总是隐藏着一个他们对“文明本质”的特殊哲学界定、哲学理解(与“文明时代”标志与本质的关系的情形相似),不论他们是否自觉地意识到这一点。
简言之,人们对“文明本质”的特定哲学理解,是他们界定“文明标志”、“文明时代”内涵的基础、依据和具体标准。那么,人们究竟是如何形成他们关于“文明本质”的特定哲学理解的?关于这一点,笔者曾在《“文明本质”研究的三个问题》(《哲学动态》2009年第9期)一文中做了详尽分析,为避免过度重复,这里只简述其要点:首先,人们通过对人类已经历的各具体历史时期的初步的经验观察与比较研究,发现了这些历史时期在社会发展水平上的显著差异,形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和“低级阶段”的抽象概念,他们将前者称之为“文明时代”,将后者称之为“原始时代”;通过更加深入的经验观察和比较研究,他们注意到人类发展史中某一个或某几个因素的某些重要特性(即“在产生时间上相对晚近”;“‘有无它(或它们)’分别构成人类后期、前期各历史时期的共性”;“它(或它们)产生前后人类社会发展水平、发展速度显著不同”,等等);接着,他们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哲学高度的反思或掂量,充分肯定了它(或它们)在人类发展史上的重大的、决定性的意义,将这一(或这些)因素界定为文明时代的所谓“本质”②。
二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已经明确:对“文明标志”的界定,是以“文明本质”的哲学界定为基础、为转移、为依据的。如果说存在一个非此不可、确定不移的所谓“文明标志”,那么,其逻辑前提是,有一个同样“非此不可”、“确定不移”的“文明本质”。然而,这样的“文明本质”不仅是找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
我们知道,“文明本质”其实并不是什么既成的经验事实,它绝不是确定不移、一目了然地直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而是人们在对人类已经历的各具体历史时期进行经验观察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哲学思考而得出的结论(如上所述)。那么,是不是说,我们通过上述经验观察、比较研究和哲学思考,必定会得出关于“文明本质”的同一结论性认识呢?或者说得更直白些,是否存在一个严格“客观”意义上的“文明本质”?不是的。笔者首先要提醒持上述肯定性看法的论者:“文明时代”并不是一个内涵、外延确定的经验事实概念,而恰恰是一个内涵、外延有待确定的历史哲学概念③。如果它是一个内涵、外延确定的经验事实概念(比如像宋朝、明朝那样的历史学概念)的话,其本质或许还有可能“客观地”加以确定。遗憾的是,从“文明时代”这一历史哲学概念的发生学过程来看,我们除了可以抽象、笼统地知道“文明时代”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这一点外,其他的我们什么也无法“客观地”加以确定,甚至可以说是一无所知。比如,这个“高级阶段”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它包括哪些具体的历史时期?“文明时代”成其为“文明时代”,并区别于“原始时代”的具体标准是什么?仅仅知道“文明时代”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对于确定“文明时代”的本质,并没有多少实质性帮助。我们在上文中已经指出,“文明时代”的所谓本质,是人们在对人类已经历的各具体历史时期进行经验观察、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洞察某一个(或几个)因素的某些重要特性及其在人类发展史上的重大意义来界定的。事实上,这种界定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标准答案”。在人类发展史上起过重大作用、产生时间较为晚近、“有无它”分别构成人类后期、前期各历史时期的共性、其产生前后人类社会发展水平、发展速度显著不同的因素并不止一个(比如文字、城市、国家、铁器、农业、阶级斗争、劳动奴役制等,都符合上述标准),人们可以出于不同的考虑或理由,突出地强调其中某一个甚至几个因素的重要地位,进而将它(或它们)界定为“文明时代”的本质。
我们还应认识到,“文明时代”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复杂的系统,不可能只含有一个基本因素,而是由许多基本因素构成的,它们共同反映了“文明时代”的丰富内涵;一个时代的“文明”也决不仅仅表现在一个层次、一个方面上,而是同时表现在多个层次、多个方面上。人们既可以从物质生产层次来界定“文明时代”的本质,也可以从社会关系、社会制度或交往中介系统的层次,甚至还可以从人类精神意识层次(或者其他层次)来界定“文明时代”的本质。应当说,这些不同层次的界定都各有一定的合理性或可取之处(当然也都各有一定的局限性),用其中一种特殊界定来绝对排斥其他界定的做法,是难以令人信服的,甚至是偏颇的、武断的。我们不妨试想一下,把“文明时代”的本质界定为“阶级斗争”与把“文明时代”的本质界定为“文字”(或者说,界定为“文字的使用”),究竟哪种做法是对的,哪种做法是不对的?在这里,说其中一种界定绝对正确,另一种界定绝对错误,恐怕都是不合适的。事实上,它们都各有一定的合理性(毕竟,它们都看到了某一因素对人类社会发展的特殊重要意义,都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人类社会高级阶段的某一重要特征,比如“文字本质说”从人与人精神交往的中介系统的角度、“阶级斗争本质说”从人与人社会关系的角度,分别说明了人类社会高级阶段的某一重要特征),但都各有一定的局限性(都自觉或不自觉地贬抑了其他因素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忽视了从其他层次、其他角度界定“文明本质”的合理性)。在笔者看来,重要的不是在人们关于“文明本质”的各种界定中强行区分出一个绝对科学、毫无弊病的界定(事实上,这是办不到的,任何界定都有其局限性),而是理性地、客观地分析各种界定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并尽可能地对“文明本质”做一个更具说服力、更少局限性的界定。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就是弄清: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即“在产生时间上相对晚近”、“‘有无它(或它们)’分别构成人类后期、前期各历史时期的共性”、“它(或它们)产生前后人类社会发展水平、发展速度显著不同”等]的各因素中,哪一个因素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最有根本性、决定性意义?用其作为“文明本质”和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具体标准最具说服力、最少局限性?即便我们找到了一个符合上述标准的因素(假设如此),并将其界定为“文明本质”,也不可将这一界定绝对化。我们也应承认,这一界定并不是完全没有局限性的。毕竟,我们在强调这一因素的所谓“决定性”意义的同时,客观上总是要或多或少地贬抑其他基本因素的意义;这一因素对“文明时代”的象征性、本质性意义只是一个层次、一个方面上的(虽然它涉及的是最重要的一个层次或方面),而不是全方位的、多方面的。
总之,一个严格“客观”意义上的、非此不可、确定不移的“文明本质”是不存在的。那么,与此相对应,一个非此不可、确定不移的“文明标志”也是不存在的。人们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从不同层次或角度来理解和界定“文明时代”的本质,并以此为基础和依据,来确定他们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界定“文明时代”内涵的特定标准,具体地判定“文明时代”的标志。我们发现,许多关于“文明标志”的特殊界定都各有其合理、可取的一面,也都各有其局限性(与关于“文明本质”的界定相似),将其中任何一种特殊界定绝对化或无限地美化都是不合适的,甚至是形而上学的。举例来说,将“文明标志”界定为“文字”,或界定为“国家”,或界定为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其他因素,都各有其合理、可取的一面,也都各有其局限性或不足之处,它们都不宜作为一种非此不可、终极意义上的界定来加以绝对化。
三
分析至此,可能有人提出质疑:照你这么说,似乎对“文明时代”本质和标志的界定就是完全随意的,没有一个应该遵循的客观标准或原则?在上述论者看来,笔者显然陷入了“文明时代”本质、标志问题上的“相对主义”。
但是,需要申辩的是,这种指责不符合笔者观点的实际情况。在笔者看来,对“文明时代”的本质、标志的理解和界定虽然可以是多元化的,但决不是完全任意的或无规则的。作为“文明时代”本质、标志的东西,至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有重大的、实质性的意义,在人类发展史上发挥了重大的历史作用;在产生时间上相对晚近;“有无它(或它们)”分别构成人类后期、前期各历史时期的共性;它(或它们)产生前后人类社会发展水平、发展速度显著不同(如前所述)。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对“文明时代”本质、标志所做的界定,就属于“在合理限度内”对“文明时代”本质、标志所做的合理界定。如果某一因素不能同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我们通常不宜将其视为“文明时代”的所谓本质或标志。比如,弓箭的发明对人类社会生存、发展和进步的意义极其重大,人类社会掌握这一技术的前后,其发展水平、发展速度是截然不同的,甚至是差异巨大的。但是,由于弓箭的产生时间不够晚近,我们一般不宜将其界定为“文明时代”的本质或标志。再如,我们同样不宜将一个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意义不大、可有可无的次要因素视为“文明时代”的本质或标志,这也是毫无疑问的。
另外,笔者还认为,虽然对“文明时代”本质、标志的界定在合理的限度内可以是多元化的,但各种界定之间还是存在着合理性大小、局限性大小的差异。也就是说,虽说几种不同的界定都可能是合理的、有效的,但相对而言,可能其中有一种界定最为合理、最具说服力,采用这一界定是最令人满意的,也可能有一种界定的局限性最明显,采用其是最难令人满意的。举例来说,根据唯物史观的观点,物质生产是推动人类社会前进、发展的最根本的动力,作为人类社会发展高级阶段的“文明时代”必须奠基在较高水平的物质生产之上,那么,从物质生产层次来界定“文明时代”的本质和标志或许是最合理、最具说服力的,其局限性可能是最小的。
注释:
① 关于“文明本质”与“文明标志”及下文所说的人们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界定“文明时代”的具体标准的关系,笔者曾在《“文明本质”研究的三个问题》(《哲学动态》2009年第9期)一文中做了详尽阐述,本文借鉴和采用了该文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
② 详见林锋文《“文明本质”研究的三个问题》,《哲学动态》2009年第9期。
③ 我们发现,人们仅仅通过对人类所经历的各具体历史时期的经验科学层次的逐一考察,是根本产生不了“文明时代”这一概念的。所谓的“文明时代”和“原始时代”一样,都是人们对人类已经历的某些具体历史时期进行哲学抽象、概括的产物。更确切地说,它们都是人们对符合某一具体标准(比如“有无文字”的标准)、共有某一个或几个基本特征的一系列具体历史时期的总称,反映的都是这些历史时期的“共性”,实质上都是具有很高抽象性、概括性的“历史哲学概念”,而非什么“经验事实概念”。“文明时代”的具体内涵与外延,与人们对“人类社会高级阶段(‘文明时代’)的本质”的特定哲学理解、他们用以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即将整个人类历史划分为“文明时代”与“原始时代”)的具体标准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联性,是以后者为转移、为根据的。而人们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具体标准,是建立在他们对整个人类发展史的经验考察、哲学思考的基础之上的,直接反映了他们对“人类社会高级阶段(‘文明时代’)的本质”的特定哲学理解,与这一哲学理解是内在一致的,并以其为前提和依据。
作者简介:林锋,男,1977年生,福建南平人,哲学博士,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北京,100871。
(责任编辑 陈金清)
关键词:文明时代;“文明标志”;“文明本质”
中图分类号:B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0)01-0023-03
文明时代的“标志”(为了叙述的方便,下文中有时简称为“文明标志”)究竟是什么?或者说,如何确定文明时代的“起点”?这是国内外学界关于文明起源研究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学界长期以来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存在着多种说法,其中较为流行的有“文字标志论”、“国家标志论”、“城市标志论”、“多标志论”等。“文字标志论”、“国家标志论”、“城市标志论”分别将文字、国家和城市确定为文明时代的标志,“多标志论”则认为文明时代的标志不是一个要素而是多个要素。随着学界关于“文明标志”探讨的深入,一个重要问题逐渐进入人们的研究视域:究竟是否存在一个非此不可、确定不移的所谓“文明标志”?本文尝试对这一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的哲学探讨,以图对科学解决“文明标志”问题有所助益。
一
在笔者看来,要科学解答“是否存在一个非此不可、确定不移的‘文明标志’”的问题,关键在于弄清:人们究竟是以什么为依据或理由,来形成自己关于“文明标志”的具体看法的?或者更简明地说,他们究竟是根据什么来界定“文明标志”的?
很显然,在人们关于“文明标志”的每一个特殊界定的背后,都有这种界定赖以成立的根据或理由,否则这种界定便是荒谬的、站不住脚的。只有对人们界定“文明标志”的具体根据或理由形成了清晰、透彻的认识,我们才能客观、公允地评价这种界定的是非得失。而我们不难发现,虽然人们界定“文明标志”的根据或理由各异,但这些依据或理由却有着高度的统一性:它们都体现了人们对“文明时代本质”(为了叙述的方便,下文中有时简称为“文明本质”)的特定哲学理解。事实上,文明时代的本质和标志绝不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东西,它们所指的对象是同一的①。不难理解,说“X是文明时代的标志”,其实也就是说“只有X能够并足以代表‘文明时代的本质’”,因此一旦作为“文明本质”的这个“X”出现了,我们就可以宣告“文明时代”到来了。从逻辑上说,人们只有首先对“文明本质”形成了特定的哲学理解,才能以此为基础和依据,对“文明标志”做出恰当的界定。人们所理解的“文明本质”不同,他们所界定的“文明标志”自然也就不同。而任何一个关于“文明标志”的具体判断,其背后总是隐藏着一个(作为其前提和依据的)关于“文明本质”的特殊哲学理解,后者是前者立论的前提和基础。比如,当人们断言“文字是文明时代的标志”时,他们实际上已将文明时代的本质界定为“文字”了(不论他们是否自觉地意识到这一点)。事实上,倘若“文明时代的本质是文字”的说法不能成立,那么所谓“文字是文明时代标志”的说法,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立论依据而不能成立了。
不仅如此,人们对“文明本质”的特定哲学理解、哲学界定,还是他们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界定“人类社会高级阶段”(即“文明时代”)的基本依据和具体标准。譬如,如果某人将“文明本质”理解和界定为“阶级斗争”,那么,他就会自然而然、合乎逻辑地以“是否存在阶级斗争”作为具体的划分标准,将全部人类历史划分为阶级斗争尚未产生的“原始时代”和已存在阶级斗争的“文明时代”。换句话说,人们以何种标准来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界定“文明时代”的具体内涵,这直接取决于他们对“文明本质”是如何理解和界定的。另外,在人们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界定“文明时代”内涵的每一个具体标准背后,总是隐藏着一个他们对“文明本质”的特殊哲学界定、哲学理解(与“文明时代”标志与本质的关系的情形相似),不论他们是否自觉地意识到这一点。
简言之,人们对“文明本质”的特定哲学理解,是他们界定“文明标志”、“文明时代”内涵的基础、依据和具体标准。那么,人们究竟是如何形成他们关于“文明本质”的特定哲学理解的?关于这一点,笔者曾在《“文明本质”研究的三个问题》(《哲学动态》2009年第9期)一文中做了详尽分析,为避免过度重复,这里只简述其要点:首先,人们通过对人类已经历的各具体历史时期的初步的经验观察与比较研究,发现了这些历史时期在社会发展水平上的显著差异,形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和“低级阶段”的抽象概念,他们将前者称之为“文明时代”,将后者称之为“原始时代”;通过更加深入的经验观察和比较研究,他们注意到人类发展史中某一个或某几个因素的某些重要特性(即“在产生时间上相对晚近”;“‘有无它(或它们)’分别构成人类后期、前期各历史时期的共性”;“它(或它们)产生前后人类社会发展水平、发展速度显著不同”,等等);接着,他们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哲学高度的反思或掂量,充分肯定了它(或它们)在人类发展史上的重大的、决定性的意义,将这一(或这些)因素界定为文明时代的所谓“本质”②。
二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已经明确:对“文明标志”的界定,是以“文明本质”的哲学界定为基础、为转移、为依据的。如果说存在一个非此不可、确定不移的所谓“文明标志”,那么,其逻辑前提是,有一个同样“非此不可”、“确定不移”的“文明本质”。然而,这样的“文明本质”不仅是找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
我们知道,“文明本质”其实并不是什么既成的经验事实,它绝不是确定不移、一目了然地直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而是人们在对人类已经历的各具体历史时期进行经验观察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哲学思考而得出的结论(如上所述)。那么,是不是说,我们通过上述经验观察、比较研究和哲学思考,必定会得出关于“文明本质”的同一结论性认识呢?或者说得更直白些,是否存在一个严格“客观”意义上的“文明本质”?不是的。笔者首先要提醒持上述肯定性看法的论者:“文明时代”并不是一个内涵、外延确定的经验事实概念,而恰恰是一个内涵、外延有待确定的历史哲学概念③。如果它是一个内涵、外延确定的经验事实概念(比如像宋朝、明朝那样的历史学概念)的话,其本质或许还有可能“客观地”加以确定。遗憾的是,从“文明时代”这一历史哲学概念的发生学过程来看,我们除了可以抽象、笼统地知道“文明时代”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这一点外,其他的我们什么也无法“客观地”加以确定,甚至可以说是一无所知。比如,这个“高级阶段”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它包括哪些具体的历史时期?“文明时代”成其为“文明时代”,并区别于“原始时代”的具体标准是什么?仅仅知道“文明时代”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对于确定“文明时代”的本质,并没有多少实质性帮助。我们在上文中已经指出,“文明时代”的所谓本质,是人们在对人类已经历的各具体历史时期进行经验观察、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洞察某一个(或几个)因素的某些重要特性及其在人类发展史上的重大意义来界定的。事实上,这种界定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标准答案”。在人类发展史上起过重大作用、产生时间较为晚近、“有无它”分别构成人类后期、前期各历史时期的共性、其产生前后人类社会发展水平、发展速度显著不同的因素并不止一个(比如文字、城市、国家、铁器、农业、阶级斗争、劳动奴役制等,都符合上述标准),人们可以出于不同的考虑或理由,突出地强调其中某一个甚至几个因素的重要地位,进而将它(或它们)界定为“文明时代”的本质。
我们还应认识到,“文明时代”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复杂的系统,不可能只含有一个基本因素,而是由许多基本因素构成的,它们共同反映了“文明时代”的丰富内涵;一个时代的“文明”也决不仅仅表现在一个层次、一个方面上,而是同时表现在多个层次、多个方面上。人们既可以从物质生产层次来界定“文明时代”的本质,也可以从社会关系、社会制度或交往中介系统的层次,甚至还可以从人类精神意识层次(或者其他层次)来界定“文明时代”的本质。应当说,这些不同层次的界定都各有一定的合理性或可取之处(当然也都各有一定的局限性),用其中一种特殊界定来绝对排斥其他界定的做法,是难以令人信服的,甚至是偏颇的、武断的。我们不妨试想一下,把“文明时代”的本质界定为“阶级斗争”与把“文明时代”的本质界定为“文字”(或者说,界定为“文字的使用”),究竟哪种做法是对的,哪种做法是不对的?在这里,说其中一种界定绝对正确,另一种界定绝对错误,恐怕都是不合适的。事实上,它们都各有一定的合理性(毕竟,它们都看到了某一因素对人类社会发展的特殊重要意义,都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人类社会高级阶段的某一重要特征,比如“文字本质说”从人与人精神交往的中介系统的角度、“阶级斗争本质说”从人与人社会关系的角度,分别说明了人类社会高级阶段的某一重要特征),但都各有一定的局限性(都自觉或不自觉地贬抑了其他因素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忽视了从其他层次、其他角度界定“文明本质”的合理性)。在笔者看来,重要的不是在人们关于“文明本质”的各种界定中强行区分出一个绝对科学、毫无弊病的界定(事实上,这是办不到的,任何界定都有其局限性),而是理性地、客观地分析各种界定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并尽可能地对“文明本质”做一个更具说服力、更少局限性的界定。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就是弄清: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即“在产生时间上相对晚近”、“‘有无它(或它们)’分别构成人类后期、前期各历史时期的共性”、“它(或它们)产生前后人类社会发展水平、发展速度显著不同”等]的各因素中,哪一个因素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最有根本性、决定性意义?用其作为“文明本质”和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具体标准最具说服力、最少局限性?即便我们找到了一个符合上述标准的因素(假设如此),并将其界定为“文明本质”,也不可将这一界定绝对化。我们也应承认,这一界定并不是完全没有局限性的。毕竟,我们在强调这一因素的所谓“决定性”意义的同时,客观上总是要或多或少地贬抑其他基本因素的意义;这一因素对“文明时代”的象征性、本质性意义只是一个层次、一个方面上的(虽然它涉及的是最重要的一个层次或方面),而不是全方位的、多方面的。
总之,一个严格“客观”意义上的、非此不可、确定不移的“文明本质”是不存在的。那么,与此相对应,一个非此不可、确定不移的“文明标志”也是不存在的。人们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从不同层次或角度来理解和界定“文明时代”的本质,并以此为基础和依据,来确定他们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界定“文明时代”内涵的特定标准,具体地判定“文明时代”的标志。我们发现,许多关于“文明标志”的特殊界定都各有其合理、可取的一面,也都各有其局限性(与关于“文明本质”的界定相似),将其中任何一种特殊界定绝对化或无限地美化都是不合适的,甚至是形而上学的。举例来说,将“文明标志”界定为“文字”,或界定为“国家”,或界定为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其他因素,都各有其合理、可取的一面,也都各有其局限性或不足之处,它们都不宜作为一种非此不可、终极意义上的界定来加以绝对化。
三
分析至此,可能有人提出质疑:照你这么说,似乎对“文明时代”本质和标志的界定就是完全随意的,没有一个应该遵循的客观标准或原则?在上述论者看来,笔者显然陷入了“文明时代”本质、标志问题上的“相对主义”。
但是,需要申辩的是,这种指责不符合笔者观点的实际情况。在笔者看来,对“文明时代”的本质、标志的理解和界定虽然可以是多元化的,但决不是完全任意的或无规则的。作为“文明时代”本质、标志的东西,至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有重大的、实质性的意义,在人类发展史上发挥了重大的历史作用;在产生时间上相对晚近;“有无它(或它们)”分别构成人类后期、前期各历史时期的共性;它(或它们)产生前后人类社会发展水平、发展速度显著不同(如前所述)。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对“文明时代”本质、标志所做的界定,就属于“在合理限度内”对“文明时代”本质、标志所做的合理界定。如果某一因素不能同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我们通常不宜将其视为“文明时代”的所谓本质或标志。比如,弓箭的发明对人类社会生存、发展和进步的意义极其重大,人类社会掌握这一技术的前后,其发展水平、发展速度是截然不同的,甚至是差异巨大的。但是,由于弓箭的产生时间不够晚近,我们一般不宜将其界定为“文明时代”的本质或标志。再如,我们同样不宜将一个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意义不大、可有可无的次要因素视为“文明时代”的本质或标志,这也是毫无疑问的。
另外,笔者还认为,虽然对“文明时代”本质、标志的界定在合理的限度内可以是多元化的,但各种界定之间还是存在着合理性大小、局限性大小的差异。也就是说,虽说几种不同的界定都可能是合理的、有效的,但相对而言,可能其中有一种界定最为合理、最具说服力,采用这一界定是最令人满意的,也可能有一种界定的局限性最明显,采用其是最难令人满意的。举例来说,根据唯物史观的观点,物质生产是推动人类社会前进、发展的最根本的动力,作为人类社会发展高级阶段的“文明时代”必须奠基在较高水平的物质生产之上,那么,从物质生产层次来界定“文明时代”的本质和标志或许是最合理、最具说服力的,其局限性可能是最小的。
注释:
① 关于“文明本质”与“文明标志”及下文所说的人们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界定“文明时代”的具体标准的关系,笔者曾在《“文明本质”研究的三个问题》(《哲学动态》2009年第9期)一文中做了详尽阐述,本文借鉴和采用了该文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
② 详见林锋文《“文明本质”研究的三个问题》,《哲学动态》2009年第9期。
③ 我们发现,人们仅仅通过对人类所经历的各具体历史时期的经验科学层次的逐一考察,是根本产生不了“文明时代”这一概念的。所谓的“文明时代”和“原始时代”一样,都是人们对人类已经历的某些具体历史时期进行哲学抽象、概括的产物。更确切地说,它们都是人们对符合某一具体标准(比如“有无文字”的标准)、共有某一个或几个基本特征的一系列具体历史时期的总称,反映的都是这些历史时期的“共性”,实质上都是具有很高抽象性、概括性的“历史哲学概念”,而非什么“经验事实概念”。“文明时代”的具体内涵与外延,与人们对“人类社会高级阶段(‘文明时代’)的本质”的特定哲学理解、他们用以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即将整个人类历史划分为“文明时代”与“原始时代”)的具体标准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联性,是以后者为转移、为根据的。而人们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具体标准,是建立在他们对整个人类发展史的经验考察、哲学思考的基础之上的,直接反映了他们对“人类社会高级阶段(‘文明时代’)的本质”的特定哲学理解,与这一哲学理解是内在一致的,并以其为前提和依据。
作者简介:林锋,男,1977年生,福建南平人,哲学博士,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北京,100871。
(责任编辑 陈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