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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郭汇》是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的首档脱口秀网络综艺节目。日前,两家公司围绕该节目打了一场官司,法院认定爱奇艺网播放该节目构成侵权。
爱奇艺网播放《一郭汇》遭维权
《一郭汇》节目自2017年12月29日起,每周五晚8点在西瓜视频与“今日头条”平台上独家播放。节目分为“野史杂谈”“趣闻问答”两部分,其中问答环节由郭德纲即兴回答和网友提问。
随着《一郭汇》的人气不断飙升,在吸引广大网友竞相观看的同时,也引来网站同行的关注。2018年初,《一郭汇》著作权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字节跳动”)工作人员因发现爱奇艺网擅自播放《一郭汇》,遂开展了维权行动。
经“字节跳动”申请制作的相关公证书记载:在360安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iqiyi.com进行搜索,进入爱奇艺网相关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郭汇”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显示有“[一郭汇]郭德纲新节目回应被吐槽‘我太优秀了’1229,发布时间:2018-01-27,上传者:zhni_1996,时长:15分59秒”的内容。
公证显示,点击上述搜索结果,可以完整播放上述节目,片头显示“本期主题:规矩”,片尾载明西瓜视频出品,由“今日头条”“悟空问答”联合发行。
《一郭汇》推出后,作为著作权人的“字节跳动”并未授权爱奇艺网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节目。“字节跳动”据此认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爱奇艺网站上提供《一郭汇》第1期“规矩”(以下简称“案涉节目”)的在线播放,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8年1月27日,“字节跳动”向爱奇艺公司发出预警函,就案涉节目主张权利,但爱奇艺公司并未及时删除案涉节目。“字节跳动”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爱奇艺公司在其经营的爱奇艺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7万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公证费)。因爱奇艺网站在诉讼过程中,删除了案涉节目,“字节跳动”遂放弃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爱奇艺公司构成侵权,遂判决其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字节跳动”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开支2500元,并驳回“字节跳动”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爱奇艺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著作权人与侵权人二审“斗法”
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涉案视频是否为作品,案涉节目的著作权归属,以及爱奇艺公司有无侵权等进行了激烈地辩论。
关于涉案视频是否为作品,“字节跳动”指出,案涉节目应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首先,案涉节目经前期策划、现场拍摄、后期制作后,节目画面整体已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再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符合固定的要求。其次,案涉节目以“规矩”为主题,各嘉宾围绕该主题展开对话和讨论,节目除对嘉宾对话进行多角度拍摄外,还多次穿插其他素材进行混合剪辑;除了嘉宾围绕本期主题进行对话和讨论外,节目还出现了快问快答环节;节目存在多个拍摄机位,对节目场景以及各嘉宾进行了多角度分别拍摄,并有多处特写等特殊拍攝镜头,形成数量众多的拍摄素材。再次,节目存在多处特写、慢放、暂停、重复、组合等特殊处理,且几乎不间断出现特效,上述处理能够对嘉宾的观点或笑点进行强调,体现出创作者对节目节奏的把握,也增加了节目的趣味性,这些对拍摄画面的选择及编排体现出了较高的独创性。
爱奇艺公司则认为案涉节目仅是一档个人脱口秀短视频,在拍摄内容的选择、机位设置、镜头切换上只进行了简单的调整,或者仅在录制后对画面、声音进行了简单剪辑,独创性低,因此应为录像制品,而非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关于案涉节目的著作权归属,爱奇艺公司认为其著作权人为西瓜视频,而不属于“字节跳动”。爱奇艺公司向法庭提供的案涉节目片尾署名截图网页打印件显示,涉案视频出品方为西瓜视频,据此认为,西瓜视频享有案涉节目的独播权和著作权,“字节跳动”并非著作权人。
“字节跳动”辩解称,其只是授权案涉节目在西瓜视频和阳光宽频网上播出,虽然片尾显示出品方为西瓜视频,但只是应与西瓜视频合作的需求而添加,西瓜视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制片者。“字节跳动”指出,《一郭汇》共有17期,虽然案涉节目没有版权声明,但从第4期开始均有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于“字节跳动”的声明。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字节跳动”还向法庭提交了案涉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一郭汇】第1期《规矩》,作品类别为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制片者和著作权人均为“字节跳动”。爱奇艺公司认为作品登记证书仅具有备案作用,不是法定的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
在二审审理中,爱奇艺公司对爱奇艺网中播放案涉节目不持异议,但否认这一播放行为系爱奇艺网提供案涉节目。爱奇艺公司认为,爱奇艺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案涉节目系由网友“zhni_1996”上传,爱奇艺公司并未提供案涉节目。“字节跳动”则坚持认为,爱奇艺公司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即使不构成直接侵权也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认定爱奇艺网侵权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将本案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一审法院关于涉案作品的类型及权属认定是否正确;第二,上诉人是否侵害了被上诉人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一审法院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及合理支出数额的判定是否合理。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本案中,案涉节目为《一郭汇》脱口秀综艺节目中的第一期,以“规矩”为主题,由知名相声演员郭德纲担任主持人,与两位嘉宾一起围绕主题讲述、讨论与之相关的话题。一审认定案涉节目主题明确,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与拍摄、后期剪辑和编排等过程完成,其连续的画面反映出创作者的独特视角和富有个性化的选择与判断,用以表达与主题相关的思想内容,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认定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一审结合“字节跳动”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运城阳光公司的《说明函》等可以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构成证明“字节跳动”享有案涉节目著作权的初步证据,由此认定“字节跳动”为案涉节目的著作权人。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一审根据“字节跳动”提交的公证书,确认爱奇艺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爱奇艺网中提供了案涉节目的在线播放,侵害了“字节跳动”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一审对此认定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爱奇艺公司主张案涉节目是由网络用户上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并为此提交了《用户网络服务使用协议》及“字节跳动”提交公证书的截屏,但爱奇艺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交与网络用户注册、上传案涉节目相关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其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故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应当依据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2019年12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黄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