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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乙与谢某某育有一子三女,涉案三间楼房由卢某乙、谢某某、卢某甲、卢某戊四人共有。父母去世后,其子女未对遗产进行分割,涉案房屋系四名子女共同共有。之后卢某甲在卢某丙、卢某丁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登记于其名下,并在使用过程中进行修缮、扩建。现涉案房屋被拆迁,卢某丙、卢某丁作为法定继承人,各自对土改册籍登记载明的房屋部分享有八分之一的权属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