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20年代初俄共(布)党员干部的特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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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十月革命胜利后,随着俄共(布)执政局面的逐步稳定,随着权力体制的集中,苏联领导干部的特殊化日益明显,少数领导干部富有的特殊待遇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差距逐渐拉大。这种特权化在斯大林及其以后时期大肆蔓延,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后果。
  [关键词]俄共 干部 特殊化
  [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07)03-0189-04
  
  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布尔什维克党经过“战时共产主义”、布列斯特和约和国内战争的考验以及新经济政策的实践,逐渐同其他形形色色的政党分道扬镳,最后确立了一党执政的局面。在国家面临严峻的经济和政治危机的情况下,俄共(布)将国家所有权力都集中在自己手中,以执政党为中心建立了政权结构。从20世纪20年代新经济政策时期开始,随着党委会垂直机构和委任制的确立,执政党领导干部的特殊化日益明显。从严格意义上讲,此时少数人享有的特殊待遇并不等于“特权”,但同基层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巨大差异是十分明显的。苏联解体后,历史档案纷纷公诸于世,这对于我们深入了解和探讨俄国执政党特权体制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本文主要根据档案资料,以辛比尔斯克省党的地方干部体制为例说明这些问题。
  
  一、执政党党员在法律方面的特权
  
  早在新经济政策初期,执政党党员,首先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在法律方面的特权体制就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这个体制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党的机构的等级制,同时也成为追求功名利禄、实现个人崇拜的起因。它使党和苏维埃的官僚们逐步成为苏联社会的特殊阶层。
  党员在法律方面的特权有明文规定。1921年6月16日俄共(布)中央发布通知规定,凡是涉及到党员的案件必须经地方党委会批准后方可提交法院。辛比尔斯克省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在1921年9月21日的会议上查明一个事实:在县里(县执行委员会、县委会、乡苏维埃、国营农场)领导干部的串通下,辛比尔斯克粮食供应委员会“消耗”了大量种子粮。这在当时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但是会议决定“将不合理分配2235普特种子粮的案件交给俄共(布)辛比尔斯克省委会处理”,而不是由司法机关审理。辛比尔斯克县委会建议省委会停止调查,对滥用种子借贷权利的俄共(布)党员给予党籍处分,而对于非党员则无须经过法院,直接送到集中营。
  当时,在起诉共产党员的案件中,各地党委会和司法监察机关(肃反委员会、特别司、法庭、人民法院)之间存在明显的“隔阂”。最引人关注的例子就是上面提到的辛比尔斯克县领导干部“消耗”种子粮的案件。主席团会议结束以后,出席会议的全俄肃反委员会视察员皮亚金提出,他将向全俄肃反委员会汇报案件的整个过程,并且委托全俄肃反委员会驻辛比尔斯克的全权代表负责调查,省委会在这个案件中做了哪些工作,决不能让罪犯逍遥法外。而省执行委员会主席、省委常委列因则“命令”身为俄共(布)党员的皮亚金“要遵守纪律”,希望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凌驾于省委会之上,因为省委会是向俄共(布)中央汇报工作,而不是向全俄肃反委员会汇报工作”。
  这种“隔阂”引起中央的重视,并迅速加以解决。1922年,由莫洛托夫签署的俄共(布)中央秘密通知强调,任何党员犯罪首先要由党组织处理,只能在少数案件中逮捕共产党员。这就意味着,党的决定高于法院的判决,党委会同司法监察机关的关系是前者对后者下达指示。后来又规定,如果起诉共产党员,司法监察机关应该在24小时之内通报地方党委会;如果法院逮捕共产党员,最迟不应超过一昼夜通知相关的县委会或省委会;当地党委会可以询问有关诉讼案件性质的详细情况并加以审查;如果起诉的是党的领导干部或揭露地方党委会大多数成员的犯罪活动,该诉讼案件必须交上一级司法监察机关和党的机构审理。
  党委会和司法监察机关在追究党员法律责任问题上的相互关系是保密的。比如,1922年8月30日辛比尔斯克省委会组织局召开秘密会议。会上听取了省革命法庭庭长索斯宁关于追究3个共产党员法律责任的通报。他们被指控伙同省社会赡养局其他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公务职责持玩忽职守的态度,在1921年和1922年上半年饥民蜂拥而至的时候滥用权利”。在确认无法免除党员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党委会指示司法机关,尽量减轻他们的罪行和处罚程度。组织局听取了省革命法庭庭长的汇报后“建议索斯宁同志:可以进入司法程序,但考虑到在饥荒条件下的特殊情况——灾民大量涌入,物质资源匮乏和这些同志在苏维埃工作中缺乏经验,应减轻对他们的处罚”。于是省革命法庭作出“对这些同志缓刑,不剥夺公民权利”的判决。党内的处罚也并不严厉,只给予他们警告处分。
  省委会书记波波夫在一次省党代表会议上指出,省监察委员会在撤消领导干部职务时首先要提一个问题:撤了这个人,谁来担任这个职务?他认为,“为了工作,应该利用每一个能够工作的同志的每一份能力,把他全部‘榨干’后,如果他已经不是一个好党员了,再把他抛弃也不迟”。
  1923年1月9日俄共(布)中央书记古比雪夫签署一份中央秘密通知,提出必须建立追究党员领导干部法律责任的案件审查委员会,有关党员领导干部的法律案件都由这个委员会来审理。通知中说,最近一段时期的经验证明,在起诉党员、特别是党员经济工作者的案件中,当事人都被宣判无罪或者只给予责备、警告处分。法院考虑到,在经济形势复杂的情况下,由于经济工作者不善于处理问题,造成了破坏经济的事实,但他们并不是出于恶意;“把我们的领导同志送上法庭并坐在被告席上,这样的事实不能不令法院倍受痛苦的煎熬,因为这样做是同节约人力和物力以及今后对这些人的使用的原则相矛盾的”。
  为了使法院今后能够摆脱这种煎熬,后来又进一步强化了对党员犯罪的宽容措施,使党员在法律方面的这种特权进一步发展。一些党员犯法不受法律的制裁,只受党籍处分。
  
  二、党员在经济生活方面的特殊化
  
  20年代初,执政党领导干部的特殊化还表现在经济生活方面。
  
  1.党员干部的收入高于普通老百姓
  同其他工作人员相比,党员干部的收入很高。1923年3月俄共(布)县委会和区委会书记的固定工资是500卢布,党支部书记是300卢布(1923年的纸币)。省委会委员、省执行委员会主席列因的工资则是1800卢布。由于同时还担任省委会委员和省执行委员会委员,还可以再领取基本工资的50%,作为兼职津贴。
  党员干部的收入增长得很快。1922年6月列因的收入是2.3万卢布,而1923年2月的收入就是18万卢布了(1922年的纸币),即增加了7.8倍。从事经济工作的党员干部虽然不属于党和苏维埃干部体系之列,但也能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自己的收入,数目很可观。辛比尔斯克某托拉斯领 导人利用工资等级表的各种漏洞将自己的工资增加了两倍。
  按照集体合同,1923年国营企业工人的平均工资为286卢布、私营企业是441卢布;而1-2月份教师的月工资仅37卢布、农艺师45-50卢布、医生60卢布、兽医35-50卢布。正如1923年12月省委会全体会议所指出的那样,乡一级技术人员、教师、医生、农艺师等行业的低工资引起了“不满和抱怨,他们对履行自己的义务采取消极态度,对收入比自己高的领导干部持敌视态度”。
  为了避免社会矛盾激化,1923年2月省委会组织局决定,不允许检查俄共(布)党员的收入(特别是通过非党人士),并且从11月1日起,不再公布领导干部的工资收入。紧接着又规定,领导干部的工资收入由上级领导部门决定:人民委员会决定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人员的工资,省执行委员会决定由地方财政拨款的人员的工资,省工会决定工会干部的工资,省委会决定党员干部的工资等。
  
  2.党员干部可以获得物质和食品补贴
  当时,中央发布通报,要求省委会汇报有关改善党员物质生活条件的执行情况。省委会要求县委会做同样的汇报。省委会在1922年11月第二份通报中要求县委会汇报并且今后定期汇报执行中央通报的情况,特别是汇报关于改善共产党员物质生活条件的情况。
  于是,党的各级组织尽一切努力落实这些指示,给地方党组织成员发放物质补贴(鞋、服装、衣料等)。1921年10月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制革工业总管理局给省委会调配了800双鞋,分发给党员。1922年3月初省委会组织局将俄共(布)中央调拨的792块布匹(厚呢子和印花布,共计39421.5俄尺)分发给各县党组织,要求各党组织根据党员实际人数按比例分配这些布料。
  在新经济政策初期阶段,特别是在辛比尔斯克省遭受饥荒的条件下,有组织地发放食品就是一种特殊的待遇了。1922年1月组织局批准了省委会给俄共(布)中央关于“为辛比尔斯克省需要粮食的党员查明粮食储备情况”的信件草案。省委会领导领会了这个精神,于1922年3月让国家政治保安局辛比尔斯克省分局局长哈哈列夫从秘密储备中提取食品发给工作人员。1922年7月省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责成省粮食人民委员秋里克夫,筹措和支出50个人的口粮,用于每个月按规定提供给需要的和有病的领导干部。
  此外,党员干部还可以按照优惠价格购买物质和食品补贴。1923年2月初省委会组织局批准了购买食品和物品补贴的省委工作人员名单,并且规定按低价购买。
  
  3.党员干部在休假、住房等方面享有特权
  1922年4月在辛比尔斯克省饥荒最严重的时候,省委会组织局决定紧急为省里党的领导干部、工会领导干部和苏维埃领导干部建立疗养院式的休养之家。4月底,俄共(布)中央通知省委会,在国内南方疗养地拨出2000个以上床位,供党和工会工作人员休养。休养之家的条件十分优越,饮食和各种医疗条件也十分齐全,往返路费和开销均由省委会支付。俄共(布)中央不止一次强调,去休养之家的应该是“特殊的领导干部”。
  同时,领导干部的住房条件不断改善。1921年1月在伊舍耶夫卡村纺织厂农民和女工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女工就指出,工厂委员会的成员只关心自己,挑选好住宅搬进去,还给自己家接上自来水。1922年4月省城市公用事业处住房科科长在市委会上说:“有时住房并没有分配给需要住房的工人,而是根据某些人的指示分给了其他人。”
  1922年10月,省委会书记波波夫建议省里某些领导干部集体租赁国有住房。为此,在市中心看好了一栋有8套住宅36个房间的楼房,每套住宅都有独立的厨房。省委会指示,对住房要进行必要的装修并配备家具。另外,如果领导干部看上的住房已有住户居住,那么原住户必须搬出去。1923年10月初,俄共(布)省委会组织局局长叶尔莫拉耶夫吩咐省民警局局长沙拉波夫,尽快让居住在俄罗斯共青团省委会大院厢房的住户纳波伊希科夫搬出去,因为俄罗斯共青团省委会的一些工作人员还没有住房。当月底,沙拉波夫就通知说,该厢房已腾空。市公用事业局给该住户另外安排了一套住房。
  党的领导干部在支付市政公用设备费用时也享受优惠。1923年11月叶尔莫拉耶夫通知省执行委员会,省委监察委员会责任书记格利亚切夫“应被列入到支付市政公用设备费用不超过……25%的名单中并发给证明”。
  为了全面改善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央的倡议,在各地建立了互助会。1922年6月成立的辛比尔斯克省互助会由于没有工作效率而被解散,但9月底又成立了新的互助会。在该省的县委会和市委会都成立了这样的互助会。互助会的任务是为俄共(布)党员提供特权,但首先是为“党的指挥人员”提供特权。这里指的是破例获得住宅,提供免费医疗,破例让子女入学和提供学生宿舍,加倍获得社会保障金等。
  这样一来,新经济政策初期就迅速形成了党员,首先是党的机构工作人员获得物质和生活优惠和特权的体制。但中央认为,这个体制在某种程度上使执政党避开了“新经济政策的丑恶现象”(经济腐败、多拿多占、追求额外收入等),避免了对共产主义思想的侵蚀。
  
  3.党政经费不分
  在当时工资长期拖延的情况下,及时得到奖金也是一种特权。俄共(布)中央非常关心这个问题,特别是在1921-1922年非常困难的时期。1922年3月初,中央书记米哈伊洛夫和中央财政局局长拉斯金将财政人民委员部的决定秘密通知省委会,该决定让省财政局优先给党组织拨款。在这件事情上,党的经费和国家资金是没有区别的。省委会向县财政局通报了这个精神,并于1922年秋派人到各县去落实,俄共(布)县委也由国家预算拨款。
  由此一来,党的大型支部的书记和乡委会的书记也都可以领取工资了。1922年12月第ll届省代表大会要求新一届省委会节约使用党的经费,并建议在地方上寻找资金,比如可以使用政治教育机关的经费,使用国家预算的钱来支付农村支部书记的工资。
  党的机构常常把改善办公条件的费用转嫁给苏维埃。由于省委会和省执行委员会搬到一个楼里办公,省委会组织局于1923年2月决定,将省委会直接用于供暖、照明、环境卫生(房屋维修费用除外)的开支列在省执行委员会的账上。通过省执行委员会对在战场上牺牲的俄共(布)党员的家庭、在大学(主要是在党校)里读书的党员大学生、途径辛比尔斯克和塞兹兰(这里指的是到疗养地休养的党员,1923年下半年每个月都有将近900人)以及丢失证件的俄共(布)党员给予帮助。省执行委员会为此支付了2229金卢布。
  上述资料表明,虽然苏联的特权化问题在斯大林时期大肆蔓延,但在20年代初就出现了特权化的苗头。后来这种现象越演越烈,党内特权阶层逐步形成,最终严重脱离人民群众,成了苏共垮台的掘墓人。
  
  [作者单位]中央编译局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
  
  [责任编辑:文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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