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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的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不规范、不平衡以及量刑不利于未成年人感化教育等问题日益凸显,本文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对策。
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 量刑问题 建议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一、现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存在的现状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在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没有制定专门的刑事法典,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使用同一部刑法、同一个犯罪评价标准,导致在量刑方面也趋同一致,只是在刑法中少数法条中作了专门规定,如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除此之外,在刑法总则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方面就没有了其他任何方面的具体规定。另外,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并没有就未成年人犯罪在从轻、减轻等量刑方面作出明确的阐释,导致法院在为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刑时缺乏统一、具体、可操作性的标准。
二、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性情节的影响。
政策性量刑情节虽无明确的定义和界定,但其客观存在已为学者所关注,同时其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作用尤为值得关注。①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中,由于受政策性情节的影响,同样或类似的量刑情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受到的宣判刑往往存在差异,有时甚至是关键性的影响,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上同样如此。
(二)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量刑区别不大。
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典,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适用同一部刑法,按照同一个犯罪标准定罪量刑,造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上的失衡。在同一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再司法实践中很难划定明确清晰的界限,导致法院在在对未成年人量刑上与成年人趋同。在具体量刑过程中,未成年犯罪在适用《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制度、五十六条累犯制度、第七十二条缓刑制度、第七十八条减刑制度、第八十一条假释制度等各方面,都与成年犯罪适用量刑制度是没有任何区别的②。
(三)现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规定较笼统。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2年新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中,对未成年人涉罪的检察机制的规定上属于纲领性文件。在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份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只是少数几条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明确规定。
(四)区域间差异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东西部、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越来越大,人们在犯罪形式、动机、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也就自然呈现出差异性,同一犯罪手段和情节在不同地区可能造成不同的犯罪后果,呈现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甚至出现完全不同的犯罪后果。
三、完善未成年人量刑问题建议与对策
(一)量刑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是从宽原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9.1条规定:“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置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短的必要时间”。联合国的这一规定为各国处罚未成年犯罪提供了指引。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和第49条第一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上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相称原则。该原则被视为当今世界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立法条件千差万别的情况下,能够确保有共同起点的实际可行的准则。三是双向原则。该原则出于《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被“称为少年司法制度的第二次飞跃,使少年司法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与预防犯罪的刑罚宗旨得到了和谐统一。”
(二)应建立单独的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体系。
新刑事诉讼法就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作了专门一章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加强,但从总体上看,也是对原法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条款的归纳和强化,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诉讼体系;另一方面,我国还未建立单独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典,也没有在现行刑法中对未成年人作出专章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完整系统的涉罪未成年人法律评价体系。
(三)将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背景调查报告附入量刑建议。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为未成年司法中庭前调查制度在我国刑法法条中的体现。但在司法实践中,此举并没有普及,只是在少数地方进行尝试。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日益加强的今天,笔者认为应大力推行该项制度,在检察院内部配备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力量,深入未成年罪犯所在的社区、学校、家庭进行走访调查,对未成年犯形成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并融入到量刑建议当中。
(四)完善未成年人量刑制度之着重点。
一是轻罪多判缓刑,少监禁、不监禁。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期和心理成熟期,也是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步形成的重要阶段,如果关押将对其人生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有较好悔罪表现的未成年被告人应扩大缓刑的适用。二是增加非刑罚的处罚方法。非刑罚的处罚方法是针对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分以及根据其犯罪的罪行虽可处于刑罚,但因其人身危险性较小,从体恤宽大,立足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放弃刑罚干预而采取的宽松的处分方式。针对未成年人更应如此,完全符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量刑时的从宽大原则,也符合“两减少、两扩大”刑事政策。□
(作者单位:分宜检察院)
注释:
①蒋明.量刑情节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②郭晶.未成年人犯罪视野下对量刑问题的再认识.Http://www.shjcy.cn/jclljy20080324_38677.htm
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 量刑问题 建议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一、现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存在的现状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在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没有制定专门的刑事法典,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使用同一部刑法、同一个犯罪评价标准,导致在量刑方面也趋同一致,只是在刑法中少数法条中作了专门规定,如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除此之外,在刑法总则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方面就没有了其他任何方面的具体规定。另外,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并没有就未成年人犯罪在从轻、减轻等量刑方面作出明确的阐释,导致法院在为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刑时缺乏统一、具体、可操作性的标准。
二、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性情节的影响。
政策性量刑情节虽无明确的定义和界定,但其客观存在已为学者所关注,同时其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作用尤为值得关注。①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中,由于受政策性情节的影响,同样或类似的量刑情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受到的宣判刑往往存在差异,有时甚至是关键性的影响,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上同样如此。
(二)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量刑区别不大。
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典,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适用同一部刑法,按照同一个犯罪标准定罪量刑,造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上的失衡。在同一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再司法实践中很难划定明确清晰的界限,导致法院在在对未成年人量刑上与成年人趋同。在具体量刑过程中,未成年犯罪在适用《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制度、五十六条累犯制度、第七十二条缓刑制度、第七十八条减刑制度、第八十一条假释制度等各方面,都与成年犯罪适用量刑制度是没有任何区别的②。
(三)现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规定较笼统。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2年新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中,对未成年人涉罪的检察机制的规定上属于纲领性文件。在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份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只是少数几条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明确规定。
(四)区域间差异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东西部、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越来越大,人们在犯罪形式、动机、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也就自然呈现出差异性,同一犯罪手段和情节在不同地区可能造成不同的犯罪后果,呈现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甚至出现完全不同的犯罪后果。
三、完善未成年人量刑问题建议与对策
(一)量刑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是从宽原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9.1条规定:“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置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短的必要时间”。联合国的这一规定为各国处罚未成年犯罪提供了指引。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和第49条第一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上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相称原则。该原则被视为当今世界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立法条件千差万别的情况下,能够确保有共同起点的实际可行的准则。三是双向原则。该原则出于《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被“称为少年司法制度的第二次飞跃,使少年司法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与预防犯罪的刑罚宗旨得到了和谐统一。”
(二)应建立单独的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体系。
新刑事诉讼法就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作了专门一章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加强,但从总体上看,也是对原法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条款的归纳和强化,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诉讼体系;另一方面,我国还未建立单独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典,也没有在现行刑法中对未成年人作出专章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完整系统的涉罪未成年人法律评价体系。
(三)将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背景调查报告附入量刑建议。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为未成年司法中庭前调查制度在我国刑法法条中的体现。但在司法实践中,此举并没有普及,只是在少数地方进行尝试。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日益加强的今天,笔者认为应大力推行该项制度,在检察院内部配备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力量,深入未成年罪犯所在的社区、学校、家庭进行走访调查,对未成年犯形成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并融入到量刑建议当中。
(四)完善未成年人量刑制度之着重点。
一是轻罪多判缓刑,少监禁、不监禁。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期和心理成熟期,也是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步形成的重要阶段,如果关押将对其人生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有较好悔罪表现的未成年被告人应扩大缓刑的适用。二是增加非刑罚的处罚方法。非刑罚的处罚方法是针对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分以及根据其犯罪的罪行虽可处于刑罚,但因其人身危险性较小,从体恤宽大,立足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放弃刑罚干预而采取的宽松的处分方式。针对未成年人更应如此,完全符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量刑时的从宽大原则,也符合“两减少、两扩大”刑事政策。□
(作者单位:分宜检察院)
注释:
①蒋明.量刑情节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②郭晶.未成年人犯罪视野下对量刑问题的再认识.Http://www.shjcy.cn/jclljy20080324_3867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