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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它已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本文作者从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并结合自身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体会,就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预防;对策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我国历来非常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并在某些方面出现增长势头。为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与特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构建和谐社会,我们结合自身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体会,对近年来我县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了分析,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提供参考。
一、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从犯罪年龄来看,犯罪低龄化趋势有所缓和。以近三年为例,2009年14-15岁的人犯罪占17%,16-17岁的人犯罪占83%;2010年14-15岁的人犯罪占5.75%,16-17岁的人犯罪占94.25%;2011年14-15岁的人犯罪占5.06%,16-17岁的人犯罪占94.94%。由此可以看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趋高,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二)从犯罪组织形式看,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所占比例高达85.6%。主要原因在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身单力薄,个体能力较弱,客观上决定了共同犯罪、结伙作案是其犯罪的主要形式。在此类案件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互勾结的犯罪案件尤为突出。其中绝大多数共同犯罪案件是由成年人主导的,但在一些聚众斗殴案件中,未成年人也常常充当着纠集者或首要分子的角色,社会危害性较大。
(三)从犯罪手段来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暴力化、恶性化、模仿化程度加剧,社会危害性加大。在我们办理的一起绑架案件中,刘某(女)、于某(均系未成年人)伙同高某,因想一夜暴富而绑架了一名十六岁的同学,辗转至外地,后因怕罪行暴露而将被害人活活勒死,既而分尸并多次焚烧。行为、手段之残忍让人心痛。
(四)从犯罪类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但呈逐渐扩展趋势。以往未成年人犯罪以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为主,从具体罪名看,主要集中于聚众斗殴、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等犯罪。以近三年为例,2009年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犯罪人数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21%,2010年为40.4%,2011年增长为48.02%,呈明显增长趋势。抢劫犯罪居高不下,但呈下降趋势。2009年抢劫犯罪占38%,2010年占25%,2011年占16.46%。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县未成年人犯罪中也出现了强迫卖淫、绑架、招摇撞骗等新的犯罪类型。在我们受理审查起诉的两起强迫賣淫案件中,竟有两名未成年少女涉嫌犯罪。李某、田某(均系未成年少女)伙同刘某(女)先对杨某某(女,14岁)进行殴打,后将杨某某卖到卖淫场所获利,在得知杨某某不愿意卖淫时,三人再次对杨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迫使杨某某卖淫,给被害人身心造成无法弥补的创伤。类似新型犯罪案件不得不引起社会的关注与反思。
(五)从犯罪人群来看,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增长势头。2011年我县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高达49.2%。其中很多案件系外来未成年人与本地未成年人相互勾结作案。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自身原因
1、生理与心理之间的矛盾。未成年人生理发育相对超前,而心理发展却相对滞后,使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充满了各种矛盾,具体表现为:精力旺盛与缺乏支配力的矛盾;好动、好奇与分辨是非能力差的矛盾;容易兴奋与控制能力差的矛盾;性发育成熟与性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独立性增强与社会约束的矛盾。如果这些矛盾不能得到正确的引导和解决,就可能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动因。
2、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未成年犯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处于“法盲”、“半法盲”状态,对自己的行为是否犯罪、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危害和应负何种法律责任一无所知。有些未成年犯对法律的相关规定存在误解,认为不到法定年龄就可以免受法律惩罚,作案时毫无顾忌,为所欲为,愈陷愈深。
3、缺少责任心和感恩的心。现在的90后青少年基本上都缺乏感恩的心,他们生活在中国社会变革最大的时期,也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这些孩子从小生长的物质环境无比优越,大多数孩子不愁吃穿,出门家长有车,家里电视、电脑,零花钱随便花,吃高级饭店,穿世界名牌……,诸如此类,这些东西造成了这些孩子错误的认为这些都是应该的,不用拼搏、不用奋斗,从而使得他们没有责任感、没有感恩的心。
(二)家庭原因
1、家庭结构残缺。在父母离异或父母早逝的家庭中,许多未成年人逃学、厌学、辍学,不能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流落街头,逐渐形成冷酷无情、玩世不恭的性格,这种性格很容易成为犯罪的心理基础。他们缺少奋斗的方向,没有正确的人生观的指引,在生活压力大、生存出现困难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关系不良。在现代社会中,家庭最基本的关系是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如果家庭关系出现问题,即使家庭结构是完整的,一旦家庭关系恶化,形成家庭矛盾和冲突,就会给孩子带来心灵的创伤,以致行为异常,直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许多孩子脾气暴躁,甚至比家长更冲动易怒,办什么事情全凭一时的喜好,很容易造成不良结果的发生。
3、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目前,有三种典型的不良家庭教育方式:一是娇纵溺爱型。亲情过剩、重养轻教是娇纵溺爱型家庭的主要特点。二是粗暴专断型。有些家长奉行“棍棒底下出孝子”,对孩子轻则呵斥谩骂,重则体罚毒打。三是放任自流型。有些家长抱着“树大自然直”的观念,对子女放任不管,听之任之,使家庭的教育职能丧失。 (三)学校原因
1、教育内容欠缺。一些学校单纯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轻德育,忽视法制教育、素质教育,导致学生缺乏“免疫”能力。
2、教育方式不当。一些教师不善于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智力特点进行教学和做思想政治工作,往往采取简单说教、训斥甚至罚款、体罚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来管理学生。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缺乏对“差生”的关怀和帮助,把“差生”视为“包袱”,冷嘲热讽,甚至采取劝退、开除等形式将其推向社会。
3、管理不严。一些学校管理松懈,对学生旷课、逃学不管不问,导致一些学生游离在社会控制的边缘。尤其是中专在校学生,犯罪率很高,在所有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中占比高达53.87%。主要原因是学校管理不严格,存在只管收费忽视管理的问题。
(四)社会原因
1、社会转型带来的冲击。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经济的高速发展所带来的急剧变化不可避免地给青少年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社会上出现的畸型的人生观、世界观,如崇尚享乐,金钱至上,不劳而获,以自我为中心等等,都会使未成年人迷失方向,误入歧途。
2、不良文化和不良精神产品的毒害。渲染暴力、色情的网络游戏、网上大量的不良信息、低级庸俗的网上聊天、网吧秩序混乱等都可能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诱因。近年来,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游戏而导致的暴力犯罪、受网上暴力文化的误导而实施的暴力犯罪、因上网缺钱而导致的财产型犯罪、因受网上色情内容毒害而导致的性犯罪逐渐增多。
3、外来人口急剧增长带来的负面效应。当今各地发展的不平衡加剧了社会人员的流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未成年人早早辍学出来打工,但由于知识水平和劳动技能的限制,他们大多只能找到一些收入较低的工作,在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指导下,他们很可能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第一,构建家庭、学校、司法、社会“四位一体”的犯罪预防网络。
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进一步加大家庭教育力度,办好家长学校,引导父母切实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能力,筑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家庭防线”。
学校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主战场、主阵地。作为学校应进一步加大素质教育的力度,切实把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要加强对学生的全方位管理,主动与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使学校教育向校外延伸,避免教育管理出现“真空”。要切实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巩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学校防线”。
司法机关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关护站。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重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涉案的未成年人帮教优先,少捕慎诉。建设法制学校、法制基地、法制社区,大力推进社区矫治,最大限度地防止再犯,铸造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司法防线”。
社会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背景、大环境。应进一步改善社会环境,构建和谐健康社会。首先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最大限度的控制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同时净化未成年人能接触到的文化领域,使其远离凶杀、暴力、色情等低俗文化的侵害,推出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审美情趣和道德品质。其次重点加强对网吧的管理和网络软件的监控,倡导文明的网络风气,对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软件坚决查处。另外还应多搞文化科普知识教育,增设面向青少年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创造良好的文化软环境和硬环境,坚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防线”。
第二,大力开展未成年人媒介素养教育。大众媒介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未成年人对于社会的基本认识,对游戏规则的把握,甚至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的影响是来自传播媒介。但大众传媒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有近80%的未成年人是因为沉湎于网络,或者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而犯罪。
有关职能部门应将媒介素养教育提高到素质教育、公民教育的高度,逐步提高青少年媒介知识涵养和媒介运用能力,使他们能够正确认识、辨别和选择媒介传播,能够有效地运用、评价和监督大众传媒,从而提高未成年人抵御外界不良信息干扰的能力。
第三,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危机干预。近年来,离异家庭、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少年”、父母放弃监管约束责任的“流浪少年”犯罪成为比较突出的现象。
我们发现绝大部分未成年犯或多或少存在心理扭曲问题,未成年人中由于严重的心理缺陷、人格扭曲所导致的恶性案件有所增加。如果在问题的早期能够得到有效干预和化解,就完全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公、检、法、司四部门应延伸司法职能,与综治办、预青办、教育局、团委、妇联等多部门携手联动,加强对“问题少年”的调查研究和救助引导,同时充分发挥“12355”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热线的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和治疗,探索建立“预防犯罪危机干预机构”,通过与未成年人的沟通交流,掌握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对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性进行评级,对达到“危机警戒线”的未成年人及时纠正,使挣扎在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被及时发现,并得到有效救助。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界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不轻言放弃,不计较得失”是做未成年人工作的根本。我们坚信,只要我们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媒体等的自身职能,构筑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全方位、全覆盖的防护体系,切实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还未成年人一片蔚蓝的天空。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天津 静海 301600)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预防;对策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我国历来非常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并在某些方面出现增长势头。为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与特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构建和谐社会,我们结合自身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体会,对近年来我县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了分析,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提供参考。
一、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从犯罪年龄来看,犯罪低龄化趋势有所缓和。以近三年为例,2009年14-15岁的人犯罪占17%,16-17岁的人犯罪占83%;2010年14-15岁的人犯罪占5.75%,16-17岁的人犯罪占94.25%;2011年14-15岁的人犯罪占5.06%,16-17岁的人犯罪占94.94%。由此可以看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趋高,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二)从犯罪组织形式看,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所占比例高达85.6%。主要原因在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身单力薄,个体能力较弱,客观上决定了共同犯罪、结伙作案是其犯罪的主要形式。在此类案件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互勾结的犯罪案件尤为突出。其中绝大多数共同犯罪案件是由成年人主导的,但在一些聚众斗殴案件中,未成年人也常常充当着纠集者或首要分子的角色,社会危害性较大。
(三)从犯罪手段来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暴力化、恶性化、模仿化程度加剧,社会危害性加大。在我们办理的一起绑架案件中,刘某(女)、于某(均系未成年人)伙同高某,因想一夜暴富而绑架了一名十六岁的同学,辗转至外地,后因怕罪行暴露而将被害人活活勒死,既而分尸并多次焚烧。行为、手段之残忍让人心痛。
(四)从犯罪类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但呈逐渐扩展趋势。以往未成年人犯罪以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为主,从具体罪名看,主要集中于聚众斗殴、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等犯罪。以近三年为例,2009年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犯罪人数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21%,2010年为40.4%,2011年增长为48.02%,呈明显增长趋势。抢劫犯罪居高不下,但呈下降趋势。2009年抢劫犯罪占38%,2010年占25%,2011年占16.46%。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县未成年人犯罪中也出现了强迫卖淫、绑架、招摇撞骗等新的犯罪类型。在我们受理审查起诉的两起强迫賣淫案件中,竟有两名未成年少女涉嫌犯罪。李某、田某(均系未成年少女)伙同刘某(女)先对杨某某(女,14岁)进行殴打,后将杨某某卖到卖淫场所获利,在得知杨某某不愿意卖淫时,三人再次对杨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迫使杨某某卖淫,给被害人身心造成无法弥补的创伤。类似新型犯罪案件不得不引起社会的关注与反思。
(五)从犯罪人群来看,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增长势头。2011年我县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高达49.2%。其中很多案件系外来未成年人与本地未成年人相互勾结作案。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自身原因
1、生理与心理之间的矛盾。未成年人生理发育相对超前,而心理发展却相对滞后,使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充满了各种矛盾,具体表现为:精力旺盛与缺乏支配力的矛盾;好动、好奇与分辨是非能力差的矛盾;容易兴奋与控制能力差的矛盾;性发育成熟与性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独立性增强与社会约束的矛盾。如果这些矛盾不能得到正确的引导和解决,就可能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动因。
2、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未成年犯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处于“法盲”、“半法盲”状态,对自己的行为是否犯罪、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危害和应负何种法律责任一无所知。有些未成年犯对法律的相关规定存在误解,认为不到法定年龄就可以免受法律惩罚,作案时毫无顾忌,为所欲为,愈陷愈深。
3、缺少责任心和感恩的心。现在的90后青少年基本上都缺乏感恩的心,他们生活在中国社会变革最大的时期,也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这些孩子从小生长的物质环境无比优越,大多数孩子不愁吃穿,出门家长有车,家里电视、电脑,零花钱随便花,吃高级饭店,穿世界名牌……,诸如此类,这些东西造成了这些孩子错误的认为这些都是应该的,不用拼搏、不用奋斗,从而使得他们没有责任感、没有感恩的心。
(二)家庭原因
1、家庭结构残缺。在父母离异或父母早逝的家庭中,许多未成年人逃学、厌学、辍学,不能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流落街头,逐渐形成冷酷无情、玩世不恭的性格,这种性格很容易成为犯罪的心理基础。他们缺少奋斗的方向,没有正确的人生观的指引,在生活压力大、生存出现困难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关系不良。在现代社会中,家庭最基本的关系是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如果家庭关系出现问题,即使家庭结构是完整的,一旦家庭关系恶化,形成家庭矛盾和冲突,就会给孩子带来心灵的创伤,以致行为异常,直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许多孩子脾气暴躁,甚至比家长更冲动易怒,办什么事情全凭一时的喜好,很容易造成不良结果的发生。
3、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目前,有三种典型的不良家庭教育方式:一是娇纵溺爱型。亲情过剩、重养轻教是娇纵溺爱型家庭的主要特点。二是粗暴专断型。有些家长奉行“棍棒底下出孝子”,对孩子轻则呵斥谩骂,重则体罚毒打。三是放任自流型。有些家长抱着“树大自然直”的观念,对子女放任不管,听之任之,使家庭的教育职能丧失。 (三)学校原因
1、教育内容欠缺。一些学校单纯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轻德育,忽视法制教育、素质教育,导致学生缺乏“免疫”能力。
2、教育方式不当。一些教师不善于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智力特点进行教学和做思想政治工作,往往采取简单说教、训斥甚至罚款、体罚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来管理学生。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缺乏对“差生”的关怀和帮助,把“差生”视为“包袱”,冷嘲热讽,甚至采取劝退、开除等形式将其推向社会。
3、管理不严。一些学校管理松懈,对学生旷课、逃学不管不问,导致一些学生游离在社会控制的边缘。尤其是中专在校学生,犯罪率很高,在所有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中占比高达53.87%。主要原因是学校管理不严格,存在只管收费忽视管理的问题。
(四)社会原因
1、社会转型带来的冲击。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经济的高速发展所带来的急剧变化不可避免地给青少年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社会上出现的畸型的人生观、世界观,如崇尚享乐,金钱至上,不劳而获,以自我为中心等等,都会使未成年人迷失方向,误入歧途。
2、不良文化和不良精神产品的毒害。渲染暴力、色情的网络游戏、网上大量的不良信息、低级庸俗的网上聊天、网吧秩序混乱等都可能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诱因。近年来,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游戏而导致的暴力犯罪、受网上暴力文化的误导而实施的暴力犯罪、因上网缺钱而导致的财产型犯罪、因受网上色情内容毒害而导致的性犯罪逐渐增多。
3、外来人口急剧增长带来的负面效应。当今各地发展的不平衡加剧了社会人员的流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未成年人早早辍学出来打工,但由于知识水平和劳动技能的限制,他们大多只能找到一些收入较低的工作,在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指导下,他们很可能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第一,构建家庭、学校、司法、社会“四位一体”的犯罪预防网络。
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进一步加大家庭教育力度,办好家长学校,引导父母切实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能力,筑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家庭防线”。
学校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主战场、主阵地。作为学校应进一步加大素质教育的力度,切实把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要加强对学生的全方位管理,主动与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使学校教育向校外延伸,避免教育管理出现“真空”。要切实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巩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学校防线”。
司法机关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关护站。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重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涉案的未成年人帮教优先,少捕慎诉。建设法制学校、法制基地、法制社区,大力推进社区矫治,最大限度地防止再犯,铸造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司法防线”。
社会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背景、大环境。应进一步改善社会环境,构建和谐健康社会。首先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最大限度的控制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同时净化未成年人能接触到的文化领域,使其远离凶杀、暴力、色情等低俗文化的侵害,推出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审美情趣和道德品质。其次重点加强对网吧的管理和网络软件的监控,倡导文明的网络风气,对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软件坚决查处。另外还应多搞文化科普知识教育,增设面向青少年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创造良好的文化软环境和硬环境,坚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防线”。
第二,大力开展未成年人媒介素养教育。大众媒介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未成年人对于社会的基本认识,对游戏规则的把握,甚至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的影响是来自传播媒介。但大众传媒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有近80%的未成年人是因为沉湎于网络,或者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而犯罪。
有关职能部门应将媒介素养教育提高到素质教育、公民教育的高度,逐步提高青少年媒介知识涵养和媒介运用能力,使他们能够正确认识、辨别和选择媒介传播,能够有效地运用、评价和监督大众传媒,从而提高未成年人抵御外界不良信息干扰的能力。
第三,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危机干预。近年来,离异家庭、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少年”、父母放弃监管约束责任的“流浪少年”犯罪成为比较突出的现象。
我们发现绝大部分未成年犯或多或少存在心理扭曲问题,未成年人中由于严重的心理缺陷、人格扭曲所导致的恶性案件有所增加。如果在问题的早期能够得到有效干预和化解,就完全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公、检、法、司四部门应延伸司法职能,与综治办、预青办、教育局、团委、妇联等多部门携手联动,加强对“问题少年”的调查研究和救助引导,同时充分发挥“12355”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热线的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和治疗,探索建立“预防犯罪危机干预机构”,通过与未成年人的沟通交流,掌握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对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性进行评级,对达到“危机警戒线”的未成年人及时纠正,使挣扎在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被及时发现,并得到有效救助。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界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不轻言放弃,不计较得失”是做未成年人工作的根本。我们坚信,只要我们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媒体等的自身职能,构筑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全方位、全覆盖的防护体系,切实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还未成年人一片蔚蓝的天空。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天津 静海 3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