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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伙企业的组织特性、责任特性,使其破产制度的设计及施行既不同于法人企业,亦不同于个人;又因立法的本土性,使我国合伙企业破产不可照搬他国之成功经验.因此,合伙企业破产目标的达成或充分实现,须立法与理念上的独创性,而这首先须从法理上理顺合伙企业破产中的一些矛盾冲突,诸如合伙企业破产本位利益的确定、无限连带责任制度于合伙企业破产中运行等问题的协调.